一 “国家与社会”的研究评述
(一)“国家与社会”研究的起源与发展
从理论源头上看,国家与社会相互对立和制衡的二分法起源于近代西方政治思想的发展。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角度出发,约翰·洛克(John Locke)和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分别发展出两种截然相反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框架,即以洛克自由主义思想为基础的“社会高于国家”框架和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国家高于社会”框架。
与霍布斯(Thomas Hobbes)在《利维坦》一书中提出的人与人全面对抗的自然状态不同,洛克认为:“人类最初的社会是自然的、和平的、善意的、互助的,是一个理性人自由组合的自由状态。”不过随着生产力的提高、人口的增长、劳动分工的细化、社会分化的加剧、财富的丰富和私有制的产生,这个自由状态的缺点逐步显现出来:它缺少一个确定的法律和公正的裁判者,也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裁判。洛克认为:“人们为了克服自由状态的缺陷,解决生活中的冲突和维护自身的权利而订立了社会契约,因此最初的国家就是社会契约的产物。我们有理由断定,政府的一切和平的起源都是源于人民的同意。”所以,“国家或政治社会是基于人们的同意而建立的,是以个人的同意为依据的,人们通过社会契约赋予国家的并不是全部自然权利,而只是其中一部分,因此,国家的权力是有限的”。只有每个人让出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权利,才能得到另一部分社会权利。自由也一样,自由的实现是需要每个人让出一部分自由来换取的。因此,“国家只是处于社会中的个人为达至某种目的而形成的契约结果;毋宁说,国家是一个工具,其目的是将自然状态所隐含的自由和平等予以实现”。通过洛克的叙述,我们发现,社会是先于国家而存在的,社会有自己的自主性或是生命,国家是一种工具性或者保护性的存在。洛克“社会高于国家”的框架,是自由主义者反对君主专制的体现,他们强调国家的“守夜人”角色,从个人权利与生俱来的角度来限制国家权力的范围。
与洛克相反,黑格尔通过“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强调国家的重要性,提出“国家高于社会”的框架,他认为市民社会乃是个人私利欲望驱动的非理性力量所致的状态,是一个由机械的必然性所支配的王国;因此,撇开国家来看市民社会,它就只能在伦理层面上表现为一种无政府状态,而绝非由理性人构成的完备状态。在黑格尔那里,“市民社会”是一个含义极其复杂的概念,“市民社会”是处于家庭与国家之间的地带,它不再只是与野蛮或不安全的自然状态相对的概念,更准确地说,它是同时与自然社会(家庭)和政治社会(国家)相对的状态。显然,黑格尔这种“国家-市民社会”的架构完全不同于洛克的国家与社会二分法架构,国家是对社会的超越,是一种高于社会的新阶段。因为黑格尔肯定了国家对社会的限制和积极作用,但作为“伦理理念的现实”和“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的国家是正义和道德的化身,这样洛克意义上作为手段的“守夜人”的国家,在黑格尔这里变成了作为目的的国家,容易使人产生对国家集权的理想化幻想,极端化的表现就是国家高高在上,国家对社会的绝对控制。
总之,无论是洛克的“社会高于国家”还是黑格尔的“国家高于社会”,都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模式开启了先河。当然,如果从国家与社会力量对比来看,可以有四种理想类型:强社会-弱国家模式、弱社会-强国家模式、弱社会-弱国家模式和强社会-强国家模式。第一种模式反映了传统自由主义的理念,即社会对抗国家;第二种模式反映了现代威权主义的要求,即国家主宰社会;第三种模式见诸于中世纪西欧封建制国家和现代不发达政体。第一种模式和第二种模式是对立的两种模式,也是现代社会最常见的模式,要么是社会占优,这常见于西方自由民主社会,要么是国家占优,这常见于一些威权政体社会。而国家和社会都处于弱势,或者都处于强势则相对来说非常态。前者表明社会处于一种不发达的状态,两种重要的驱动力量都被压制。当民主社会碰到强硬的政府,即可能出现强国家强社会的状态。这种状态可能会引发民间意愿与强权政府之间的矛盾,轻则会导致无休止的政治争论,重则产生严重的社会冲突。比如,美国就经常在强社会弱国家和强社会强国家之间转换。
虽然国家与社会之间力量往往此消彼长,但无论谁“高”谁“低”,至少我们不能笼统地将国家与社会混为一谈,因为二者在起源上有着根本的区别。同时,这种仅仅从力量对比来划分的二元对立模式在解释和分析时略显粗糙。后来的丹尼尔·贝尔(Daniel Bell)从“资本主义后工业社会”的视角入手,沿着洛克的传统构建出“政治-社会结构-文化”这样一种整合性分析框架。在贝尔那里,“国家”隐缩为一种政治机制或政权,而“社会”则体现为由技术与经济所决定的社会结构,“文化”则被描述为布满矛盾的“现代主义”的后果。同样,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依据黑格尔“国家高于社会”的框架,构建出“国家-公共领域-市民社会”三层结构的变体框架。他的“公共领域”也被视作是介于“国家与社会”的“第三领域”,随着国家与社会的相互渗透,公共领域发展成为“国家的社会化”和“社会的国家化”的中介场所。虽然哈贝马斯强调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融合趋势,其将“市民社会”分解为“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并研究其互动机制使得该框架更加复杂。
通过对“国家与社会”框架进行修订而形成的理论变体还有很多,人类学、社会学、历史学、政治学等学科都有过各种尝试,随着“后工业社会”的来临和“后现代”理论流派的兴起,“国家与社会”的分析框架受到前所未有的批判和挑战,一些学者甚至给“国家与社会”的分析框架判了“死刑”。但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作为社会学的核心问题之一,社会学又作为一个整体性学科终究是无法绕过这一问题的,问题是如何在具体的研究中既继承已有理论工具的优点又结合研究问题的需要创造出新的分析工具。
(二)“国家与社会”视角的局限与不足
“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从一开始就受到了不少批评。一方面是源于这一理论本身的复杂特点和形成的历史原因,学者们总是出于各自研究需求加以理解、应用和取舍,批评者质疑在具体的变迁与秩序研究中使用“国家”与“社会”这样宏大概念的正当性和适用性;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很多研究者在不同的概念层次上或者在不同的范畴中使用“国家”和“社会”的概念,从而陷入一种同样使用“国家-社会”分析框架的不同研究成果之间无法相互对话的混乱。因为众所周知,“国家”从来不是一个同质性的实体,她有不同层级、不同类型、不同利益诉求的代理人,“社会”也不是铁板一块、边界清晰、高度统一的同质性实体,“国家”与“社会”都需要在具体的情境中针对具体问题来建构和讨论。此外,“国家与社会”视角的局限和不足还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是宏观与微观、理想与现实的差距问题。“国家”“社会”“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公民社会”等都是宏大理论和宏大叙事,人们甚至对这些概念本身都充满了名与实、单数与复数、大与小、强与弱、包含与被包含等争论,如果将它们用于具体事件的研究时,其可行性常受到质疑。
第二,“国家与社会”的视角缺乏对生活主体的关照。“国家与社会”的视角看到了社会变迁中的结构性因素,却忽视了日常生活中的行动者。当“国家”“社会”成为分析的主体后,就看不到国家和社会背景下具体行动者的影子。即便是“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也是不同国家代理人和不同社会行动者的互动,互动的过程、性质、后果是由当时的互动情境以及行动者各自的利益所决定的,“国家”“社会”这样的表述往往忽视了里面的权力结构和微妙的社会关系,甚至看不到具体秩序维系和变迁背后真正的决定因素和逻辑关系。忽视行动者,忽视人有悖于学术研究和理论建构的初衷,无论是现象的描述、因果关系的发现、新知识体系的构建,其最终目的无非是解决具体问题、拓宽认识的视野、增加知识的积累以增进人类的福祉。
第三,“国家与社会”框架在中国研究上的适用性也遭到争论。持肯定意见的学者认为:中国在清末民初就有了资产阶级的萌芽,出现了类似西方“公民社会”或是“公共领域”之类的现象。“比如,行业协会、同乡会、家族和门第、通行团体、邻里社团和诸如庙宇社、拜神社、寺院和秘密团体等宗教团体组织等,因为所有这些社团都是在国家之外且独立于国家而建立的。”可以肯定,明清时期中国的基层就出现了相当活跃的民间力量,虽然这些民间社团组织是否符合西方的“市民社会”标准可以再论,但它们组织起个人,在国家和个人之间充当中间人、扮演了和西方“市民社会”类似角色等是毋庸置疑的。
然而,也有学者认为西方理论对于中国研究的适用性应当持谨慎的态度。孔飞力在《中国现代国家的起源》中就指出:“中国自身的历史文化资源同包括宪政民主在内的现代性构建必定是相通的,而不可能是全然相悖的,并会在历史演进的各个时期不断表现出来。‘现代性’有着多种形式的存在,也有着各种替代性选择;不同的国家是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走向‘现代’的。中国的现代化是一种中国的过程。从本质上来看,中国现代国家的特征是由其内部的历史演变所决定的。”这是对西方经验垄断“现代性”界定的一种否定。“与此同时,从他的问题意识的逻辑出发,他又认为,任何具有普世性质的问题必定会在所涉及的个案中(不管这些个案具有多大的特殊性)在某一层面以其本身内在的,而不是外部强加的方式被提出来。因此,在现代国家构建的问题上,比之来自外部世界的影响,植根于本土环境及相应的知识资源的‘内部动力’要带有更为根本的性质——归根结底,外部世界的影响也是要通过这种内部动力而起作用的。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他提出,现代性构建的‘内部’史观和‘外部’史观在方法论上是可以统一起来的。”因此,简单地将源自西方经验的理论套用在中国现实上有一定的危险性。
金耀基认为:“‘西方模型’(概念)只有在历史的意义上说是‘西方的’,但在社会学的意义上说,则是全球性的。”如果说,作为一种分析工具来使用“国家与社会”的框架研究中国社会现实,其实在笔者看来并没有什么不妥。“工具”和“手段”本身是用来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就像各种技术和专利在全世界范围内相互推广和转让一样,问题的关键是看谁来使用这一工具、用于什么目的。国内学者使用“公共领域”“市民社会”等有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通过理论和经验研究来思考如何使中国这样的大国实现或者走上“民主、法治”的道路。当然,概念工具不像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工具,要考虑到具体的历史、政治、文化、经济等社会环境因素,需要谨慎选择和适当重构。
(三)“国家与社会”视角下的中国研究
“国家与社会”框架虽然源自西方,但在社会科学界却是被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学者广泛使用,中国也不例外。从一开始学者们就考虑到这一框架对分析和解释中国社会的适用性问题,都不约而同地提出“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的本土化问题。比如,对Civil society的中文翻译就有数种,诸如“公民社会”“市民社会”“民间社会”“市场社会”“文明社会”“第三部门”等。中国学者是在中国语境中来理解和翻译各种西文概念的,因此,当他们被要求在Civil society的不同汉译名称之间做出选择时,必然倾注了各自关于中国社会现代化的不同判断和价值期待,不仅如此,这种分化还表现在对作为社会实在的Civil society的内涵和功能探讨上。
对于从西方引入的理论,如果能够持批判和借鉴的态度,审慎合理地加以改造利用,有可能为我们提供一种新的视角,但不能在实际研究中简单套用西方理论,避免有意无意落入西方中心主义的窠臼。借鉴西方市民社会理论,提炼出中国特色的“国家与社会”理论,从而发现中国不同于西方的国家与社会的互动模式,这是该研究领域的学术理想之一。
“国家与社会”的框架一开始就用来研究中国乡村社会的变迁。无论是国外汉学研究者所关注的政治革命、社会运动、土地改革、制度变迁、经济发展、文化变迁等宏观的理论问题,还是国内学者着力考察的贫富两极分化、城乡二元对立、分层与流动、民主与法制、市场化与城镇化、村民自治和民主选举、乡镇企业和小城镇建设、社会保障与公民权等事关社会现实的具体议题,其背后都涉及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因为社会转型或者变迁本身就是一个国家与社会关系不断调整的过程。总体上,自从20世纪80年代国内学者使用“国家-社会”分析框架来研究中国问题以来,无论是在分析层面还是在规范层面都取得了不少重要成果。“国家与社会”的视角在中国乡村社会研究中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即农村的现代化和基层治理。根据国内学者在实际研究中对“国家与社会”框架的运用,张静将这些研究成果归纳为三个方向“市民社会、国家中心和国家中的社会”。
(1)“市民社会”方向。邓正来是早期“市民社会”研究的倡导者和带头人,“我的努力主要是透过对既有的政治学和社会学理论解释模式的批判和反思而试图构建中国社会理论中的‘国家与市民社会’或是‘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并努力据此分析框架而揭示出中国在步入全球性现代化进程以后所遭遇到的各种问题以及背后所隐含的更为深层次的结构性困境”。邓正来在20世纪90年代和景跃进合著了《构建中国的市民社会》,他们强调,无论国家权力的过度集中,还是政治权威的削弱,除了本身的原因,都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密切相关,因此必须用“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来代替“权威本位(转型)观”。
黄宗智认为“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分析是来源于西方社会的经验,用于解释中国社会并不合适。他试图建构一个价值中立的范畴,即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第三领域”来描述“市民社会”的特征。王笛尝试用“市民社会”理论和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来研究巴蜀茶馆,以寻求中国乡村“市民社会”中的“公共空间”。这些研究其实就是讨论社会如何从国家那里分享一部分权利,以及探讨国家所能让渡权利的范围和大小。杨念群也在《近代中国研究重点市民社会——方法及限度》中,对将“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等概念用于中国乡村社会研究持积极的态度,但他也指出了采用这类方法的学者所面临的两难困境:一方面想采用西方的概念来分析和解释中国本土社会;另一方面又想避免对源自西方的概念和方法的简单、机械的套用。不过,据郑卫东的研究,目前“市民社会”的方向在中国乡村社会的研究中渐渐淡出了学者的视野。
(2)“国家中心”即“国家政权建设”方向。“国家政权建设”概念源自查尔斯·梯利(Charles Tilly),“‘国家政权建设’方向是‘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用于‘中国乡村研究取得成果最多的研究方向’”。在学术上使用的“国家政权建设”一词,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常用的“政权建设”概念是有很大区别的。“‘国家政权建设’就是指现代化过程中以民族国家为中心的制度与文化整合措施、活动及过程,其基本目标是要建立一个合理化的、能对社会与全体民众进行有效动员与监控的政府或政权体系。”
新中国成立之后“文革”之前的中国大陆学术界,因为在单一的公有制和严格的社会管理之下,大多数文、史、哲领域学者的意识中并不存在“国家—社会”的紧张关系。“自治”“分权”“社团”等地方性的“市民社会”问题,不是大家的关注焦点。倒是在“文革”前后,鉴于几十年不正常的政治生活,一些党内的思想家们探讨了一个“市民社会”的可能性,比如顾准提出如何实现“大国而不独裁”这样的思考。改革开放以后,学者们意识到:如果没有扎扎实实的“地方建设”,没有政治学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和“公共空间”去填充,整个民族可能只是个空洞的大符号。因此,“全民—地方”并不是一个注定的对立关系,而应该是一个良性的互动关系:“国家”扶持“社会”,“社会”支撑“国家”。
到了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家改革的中心从农村转移到了城市,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国家对经济部门放宽控制,对政治部门也进行有选择的放权和集权的调整,一时间出现“国退民进”的局面。进入21世纪,国家经济能力取得巨大成就,但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城乡二元格局进一步形成,特别是社会个体化后公民权利意识逐渐觉醒,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有了新特点。国家自身建设中的行动直接影响着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所以,致力于中国基层社会秩序和社会变迁研究的学者,倾向选择用“国家政权建设”来解释乡村社会秩序的变化,因为他们认为这种变化往往是国家政权向乡村社会基层延伸的结果。
国家政权建设,并非只涉及权力扩张,更为实质性的内容是,它必定还涉及权力本身性质的变化、国家-公共(政府)组织角色的变化、与此相关的各种制度——法律、税收、授权和治理方式的变化,以及公共权威与公民关系的变化。这些方面预示着,国家政权建设能够成功取代其他政治单位或共同体,成为版图内公民归属中心的关键,在于伴随这个过程出现的不同于以往的治理原则、一系列新的社会身份分类,不同成员权利和相互关系的界定以及公共组织自己成为捍卫并扩散这些基本原则、权利和关系的政治实体。所以,现代国家本质上是“公正的司法体系”和“自由的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结果。关注“国家政权建设”的学者,容易忽视乡村社会具体的个体,在21世纪初随着“社会的个体化”和“个体化社会”的逐步形成,这种实体论、宏观性、宏大叙事的研究越来越无法让人满意,一些研究者纷纷从微观、从个体、从日常生活的角度来思考国家是什么、社会在哪里、国家和社会的关系等问题,产生了一些新的理论思考和经验探索。
(3)“国家中的社会”方向。“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局限在于将国家视为一个完整的概念,坚持“国家中的社会”方向的学者认为,“现实中国家很难摆脱社会而独立自主,国家的效力与它联系的社会紧密相关。这一取向主张将国家看成是非统一的组织体系,国家的各部分在嵌入社会时存在差异性,国家不同部分与社会的互动有着不同的特征”。由于国家与社会的边界总是很难清楚界定,二者一直处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模糊状态,受后现代理论思想影响的学者在研究乡村社会时,正是基于对“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批判而发展出了不同的替代方案。他们将行动者、行动策略、社会关系、过程、事件、日常生活等引入进来,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如樊平、李猛、强世功、孙立平和郭于华、应星等。
其他学者提出的有关“国家与社会”框架的变体,如新权威主义、法团主义、分类控制、利益契合、社会化小农等,也对“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的本土化做出了尝试。国内坚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加强国家干预的必要性,反对者认为这样做是历史的倒退。康晓光、韩恒等人基于中国的实际经验提出新的分析模式,即“分类控制体系”。在中国,人们的结社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在农村社会其社会组织发育没有城市成熟,对此江华等人提出了“利益契合”模式。
无论是自上而下的“国家政权建设”或是自下而上的“过程-事件”分析,还是其他学者对“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的本土化尝试,这些讨论的主要背景还是围绕着现代性即中国的现代化,都是在国家与社会的框架内讨论“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无论强调国家的因素或是社会的因素,或者是国家与社会互动的因素,或者把行动者、行动策略、社会关系、过程、事件、日常生活等引入进来,这些努力基本上回答了在使用“国家与社会”框架之前提出的两个问题,即“国家与社会”框架是西方世界的专利,还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模式?能否构建一个中国的市民社会?我们的结论是:“国家与社会”框架并不是西方独有的,因为现代性并不是一个固定僵化的现代性,每个社会中的行动者都具有反思性,在反思行动的过程中会形成不同模式的现代性。
针对中国的农村研究,“国家与社会”作为一种最常被运用的框架之一,还有其实践的障碍。
(1)“国家与社会”的分析框架在乡村研究的实际分析过程中,将社会理解成一个或几个村庄、村庄代表或是村庄组织,如此一来,“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被分成了国家与村庄的关系、国家与村庄代表的关系或是国家与村庄组织的关系。这种分析‘只见村庄,不见村民’,‘只见精英,不见农民’,‘只见社会,不见农户’,‘社会’掩盖了具体的农民个体,国家与社会的分析无法分析农民与村庄、国家的关系”。这种表面化的分析忽视了乡村社会文化网络的作用。
(2)“国家与社会”的分析框架“起源于欧洲的国家与社会的对抗政治,而中国乡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从晚清到现代并非是一种西方式的对抗与冲突关系”。新中国成立前的乡村社会属于村庄自治或是宗族、乡绅自治;1949年之后国家逐渐挤压、覆盖乡村社会,所谓的对抗已经不复存在;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国家放开人口流动、市场经济和政治控制放松后,社会自主性空间逐步扩大,但国家与社会之间对抗和冲突并不是主流,更多的是一种指导与互助的关系。所以,如果我们不详细考察具体村庄的实际情况,就选用“国家与社会”的分析框架,并不能得到有价值的结果。
(3)“国家与社会”的分析视角在分析中国乡村社会时,需要克服“国家”本身的复杂性和“社会”内部的异质性。中国现在的农村,早已不是费孝通在《江村经济》中描述的那样,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的异质性越来越强,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可能还是“乡土中国”时的样子,东部沿海以及城市周遭的农村早已旧貌换新颜。随着乡村经济的开发、乡镇工业的发展、土地用途的变更、外来人口的流入、外资企业的进入、商品房小区的建设等一系列变革,模糊了农村本来的边界,农村社会秩序的维系不单单是“国家与社会”互动的结果,还有很重要却容易被忽视的市场力量的作用。
针对“国家与社会”视角在中国农村研究中的不足之处,在第二节的论述中,笔者试图引入“市场”的力量,应用“国家、市场和社会”三维互动的分析视角来思考村落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