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加班工资问题
现实疑问(一):2010年9月,某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千方百计拉来一份胶垫订单,鉴于生产量大、交货时间紧,公司决定:自2010年9月14日起,生产车间职工每天早上提前一小时上班,下午延长三小时下班,9月18日、19日双休日照常工作,加班费每小时80元。部分职工认为加班待遇较高,同意加班安排;部分职工以保证身体健康为重拒绝加班。
现实疑问(二):某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经营部副部长孟某负责公司工程施工,经常早晨五六点钟就要赶到公司,再乘车赶往施工现场,晚上则八九点钟才能回家,有时因施工需要就睡在工地,周六、周日也很难休息。2013年年初,孟某和同公司师兄弟聚会,发现自己年收入与同为副科级的工程材料部副部长持平、低于人力资源部副部长。此前根据工作写实簿汇总,孟某发现自己去年双休日加班87天,节假日只有五一和端午得到休息,年休假也没有时间享受。在公司中层干部新年茶话会上,孟某请求调整工作岗位。
现实疑问(三):苟某2009年3月16日与某公司签订两年期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苟某从事门卫看守工作,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时间为上班48小时,休息24小时。2011年3月8日,公司通知苟某劳动合同将按期终止,要求苟某到时取走私人物品后交出储物柜和值班室钥匙。苟某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加班工资。经查,公司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没有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同意。
律师观点:
现实疑问(一)中某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履行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的法定程序即决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违反法律规定。同时公司每天延长工作四小时、双休日照常工作的决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的时限规定。
公司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150%、200%、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因而公司约定的每小时80元加班费应当不低于法定标准,否则即使劳动者认可加班费数额,公司将来也可能因其行为违法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现实疑问(二)中某工程有限公司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时限。
公司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和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对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现实疑问(三):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必须按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同意,未经审批同意的,即便工作岗位特殊性符合特殊工时制度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均无效,只能按照标准工时制来对待。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其一定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确保职工的休息权利。现实疑问中苟某上班48小时,休息24小时,其一定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肯定要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