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调查(总第13卷·村庄类第12卷·长江区域第5卷)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二节 水网与灌溉

传统时期,潘家湾临近长江,靠近青弋江,红塘河穿村而过,村落周围水塘、水沟密布,由此形成了相互交织的水网体系,便于村民生活饮用,利于农业生产灌溉。

一 红塘河

(一)基本情况

从地图上看,靠近潘家湾的河流主要有两条:一条为孤峰河,另一条为红塘河。孤峰河位于潘家湾西部,距离潘家湾较远,有10多里。《南陵县志》记载:“孤峰河,源自泾县中村乡沙龙山北麓,向北至三岔河汇漳河东分支,于沙河港入资福河,境内全长37.3千米。该河大部分经青弋江河谷平原,河面宽30~40米,水深0.5~1.8米。”南陵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南陵县志(1991-2000)》,黄山书社,2007,第43页。孤峰河虽然水源丰富,但是,潘家湾村民并不认为它属于村中大河。


孤峰河,距离我们太远。受灾时我们村的人不可能去那地方取水,也更不可能去那地方引水灌溉。以前不如现在,交通这么方便。十多里路在以前就是远路了。来源于江家谟老人的讲述。


属于村民口中所说的“村中大河”的是红塘河。潘家湾也因潘姓与红塘河的一个湾而得名,最早的“此地人”——潘氏家族也因红塘河而定居此地。红塘河位于潘家湾的西南部,自西北向东南流淌,流经许汪村、红塘村、塘南村、潘家湾、戴村等村落。红塘河平均宽度为20~30米,最宽处80多米,最窄处10多米,长度不详,何时修建也不详。

图2-1 红塘河

(二)产权情况

红塘河的产权比较复杂。红塘河的河水、水中之鱼、河岸土地均有不同的产权归属。

1.河水:国家所有,村民使用

从所有权上看,民国时期,红塘河的总体产权归国家所有,由南陵县进行管辖。但根据村中老人回忆,南陵县实际上并未对红塘河进行过有效的管理。虽然红塘河流经多个村庄,但河中之水属于共有,村民具有天然的使用权,可以自由使用。按照水流方向,位于上游的村庄可以自由开渠引水,下游村庄无权干涉。即使是干旱时候,村落与村落之间、村民与村民之间也可以自由争水,遵循“谁有本事,谁争水”的原则。如果家中劳动力多,工具齐备,就是把河水争完也没关系。本村落的人也可以去其他村落河段的河内争水,不过这种跨村落争水的现象基本很少发生。

2.河中之鱼:河段村落所有,村民自由使用

虽然村民可以自由使用河水,但河中之鱼却分河段,由河段所处的村落共有。在实际情况下,河中之鱼的产权较为复杂,多为几个村落共有。假如A村与B村均位于红塘河的左侧,则两村之间的河段界限会以村落的界限为界,打上树桩,作为标记。位于A村范围内的河段之鱼属于A村所有,位于B村范围内的河段之鱼属于B村所有。但是,如果A村的对面有C村,A村与C村分属红塘河两侧,但面对面,且C村河段范围比A村大,那么,A村范围内的河段之鱼归A村与C村共有,超出A村范围的C村河段之鱼,由C村与其他村落共有。村民可以在自己所属河段内自由抓鱼,其他村落的村民不能到本村落河段内抓鱼。传统时期,村落内有人养鱼。

图2-2 传统时期红塘河之鱼产权归属情况

当发现其他村落的村民越界到本村落河段内抓鱼时,发现者往往会向村中的问事人汇报,问事人会带领几个年轻人前去理论。一般会将对方所抓之鱼没收,并将其逐出村落河段。没收的鱼由发现者、问事人及参与者均分。如果没收的鱼较少,无法均分,一般归问事人所有。双方发生争执时,问事人负责调解。问事人无法调解的,若属于同一甲范围之内,由甲长出面调解;若属于不同的甲,由双方甲长负责调解,保长不负责调解。

3.河岸土地:河段村落所有,村民不能随意使用

河岸两侧的土地,归河段村落共有。与河中之鱼不同,靠近自己村落的河岸归本村落所有。例如,A村与B村均属于红塘河的左岸(即同一岸),A村范围内的河岸土地归A村所有,B村范围内的河岸土地归B村所有。如果A村与C村分属于红塘河的两岸(即不同岸),A村范围内的河岸土地仍归A村所有,C村范围内的河岸土地仍归C村所有。

图2-3 传统时期红塘河河岸土地产权归属情况简图

由于河岸土地属于村落共有,所以上面自然生长的草、树木都属于村落共有。本村落村民不能任意侵占。在潘家湾,河岸主要作为公共墓地使用,村民可以在河岸处自由选择地点埋葬,不用报告甲长。当本村落村民另有目的而侵占河岸公共用地时,问事人会对其进行劝阻。劝阻不成功时,会请甲长出面劝阻。除了劝阻之外,村落内没有硬性的惩罚手段,最后会不了了之。但是侵占之人会被村民视为不懂礼数、不讲道理之人,会被大家看不起。遇到困难时,村民们也不会伸出援助之手。

其他村落的村民不能以任何理由侵占本村落的河岸土地。当其他村落村民侵占本村河岸时,发现者要向村中的问事人汇报,发现而不汇报者会被大家看不起。问事人会带领几个年轻人前去理论。一般会要求对方将土地恢复原状,离开村落。双方发生争执时,问事人负责调解。问事人无法调解的,若属于同一甲的范围之内,由甲长出面调解;若属于不同的甲,由双方甲长负责调解,保长不负责调解。

(三)管理情况

红塘河从表面上看是由南陵县管辖,但实际上南陵县基本上不管不问,发生水灾也不理不问。红塘河的实际管理由沿河的各个村落负责。各个村落之间各自为战,只负责本村落范围内的河段维护,除了修建红塘埂外,基本上没有发生过共同维护行为,村落范围内也没有专门的人进行管理。

图2-4 潘家湾段的红塘埂

(四)主要功能

在潘家湾,红塘河的主要功能在于生活用水,如吃水、洗衣服、洗澡等,基本不用于灌溉农作物,农作物的灌溉主要依靠水塘。主要原因是,红塘河的河岸较长,没有足够长的水车将水(运)到田里。对此,江家谟老人回忆道:“红塘河的水主要用于吃水,不能用来浇地。原因很简单,那个时候没有这么长的水车,够不到河水,没办法车水。真的遇到大旱,靠手提水,能提多少?提个一星半点儿,也不起作用。再说了,大旱的时候,吃水活命是第一的。”来源于江家谟老人的讲述。

二 大水沟

(一)基本情况

传统时期,潘家湾主要有两条大水沟,一条位于村落的北边,一条位于村落的南边,两条大水沟均穿村而过,流向为自西北向东南。两条大水沟,具体名称与挖掘时间不详。为方便称呼,当时村民往往将村落北部的大水沟称为“北沟”,将村落南部的大水沟称为“南沟”。

“北沟”,最宽时10米,最窄时2米,平均宽度6米,长度不详;“南沟”,最宽时8米,最窄时1.5米,平均宽度4米,长度不详。两条大水沟均流经几个村落,最后汇合,流入红塘河。两条水沟将沿边的水塘连接起来,沿途辐射稻田面积为200~300亩。

(二)产权情况

1.沟中之水:村落共有,村民适度使用

由于两条大水沟贯穿潘家湾及附近几个小村落,所以沟中之水产权归几个小村落共同所有,每个小村落在自己村段内自由使用。具体又分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村落与村落之间的使用情况。虽然各个村落的村民可以自由使用沟中之水,但要遵循适度原则,主要表现为大水沟上游村落不能完全截断水源,要给下游村落留下相应的水源。留下水源的多少要根据下游的需求量、天气干旱程度决定。当天气不干旱之时,水源比较充足,上游村落不会堵截水源,但当天气干旱之时,水沟水源稀缺,这时就可能出现上游堵截水源的情况。此时会发生矛盾。当出现上述情况时,村落的问事人会出面进行协调,协调不了的,村落之间若属于同一甲,问事人会请甲长出面调解;村落之间若属于不同的甲,问事人会请双方甲长,甲长与甲长之间出面调解。甲长调解不了的话,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矛盾冲突较小,最后不了了之;另一种是矛盾升级,出现械斗冲突,这时保长需要出面,解决纠纷。若保长也解决不了,则由保长报官,官府介入解决。

第二种情况是村落内村民的使用情况。村落范围内,水沟之水可以自由使用,遵循“强者多得,弱者少得”的原则,即能得多少,就得多少,不限制,不约束。


大水沟的水是公家的。潘家湾段内的水,大家可以随便用。你有多大能耐就发挥多大能耐,没人管。如果这家有大水车,劳动力多,那他就可以多得点儿水。如果另一家没有水车,那他就少得点儿水。这也是竞争。来源于江家谟老人的讲述。


当天气干旱的时候,大家会在大水沟内争水。一般争水只在自己村落段内,主要原因有二:一是距离远,争水意义不大;二是到其他村落争水,容易产生矛盾,自己吃亏。处于村落与村落交界的地方,两个村落可以同时争水。但是,就本村落而言,争水也是以家户为单位,按照竞争原则进行,多争多得。出现纠纷时,小纠纷一般由双方家主私下协商解决;稍大一些的纠纷,可以请本家长辈或关系较好的、距离较近的朋友、邻居进行调解;比较大的纠纷,可以请问事人或甲长出面调解,也可以直接打官司。不过后者比较少。一般不请保长出面调解。不请保长的原因有二:一是保长不在村,或不是本村人,不方便去请;二是保长不易请,即使去请,没有较好的关系,也很难请来。

2.沟中之鱼:沟段村落所有,村民自由使用

鱼是当时村民改善生活的重要来源,有时也是贴补家用的一个来源。两条大水沟流经多个村落,虽然水属于村落共有,但沟中之鱼却属于不同沟段的村落自己所有。沟段村落的界限以村落与村落之间的界限为准。处于村落与村落交界处的村民,可以在交界处抓鱼,但不能到其他村落内部抓鱼。例如,A户人家属于甲村,B户人家属于乙村,A户与B户相邻,均处于两村的交界处。这时,A户人家可以到甲村的任何地方抓鱼,也可以到乙村与甲村交界附近抓鱼,但不能到乙村内部抓鱼,否则会引起纠纷。出现纠纷时,调解方式与红塘河调解纠纷的方式一致。

3.沟旁之埂:沟段村落所有,村民不能随意使用

水沟两侧的土埂,归河段村落共有。具体情况与红塘河两侧的土地产权情况一致。村落内的村民不能随意侵占土埂,尤其不能挖土埂之土用作他用。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水沟附近的村民会出面阻止,因为乱挖此处土埂,可能会引发水患,造成损失。挖土之人要负责将所挖之地填平,造成别人损失的要负责赔偿。赔偿情况由双方商议决定。如果挖土之人不听,就会找本家长辈或村中有权威的老人或问事人出面进行调解,有时也会找甲长出面调解,但不会找保长或地主调解。

4.沟中之泥:沟段村落所有,村民自由使用

大水沟内的沟泥是重要的肥料,主要用于田地施肥。沟中的沟泥与沟中之鱼一样,归属不同沟段的村落所有,村落内的村民可以自由使用。交界处的村民可以在交界处附近使用沟泥。具体使用中,采取自由竞争的原则,即谁挖归谁,先挖先得,不挖不得,不能提前预占。一般位于水沟两侧附近的村民才会去挖沟泥,距离较远的村民会使用其附近水塘的塘泥。出现纠纷时,一般由双方私下调解,或者请当时在场的村民评理,村民主要是讲公话。因为沟泥较多,同时彼此之间又是同村人或邻居,不会产生较大冲突,不会“撕破脸皮”。

(三)管理情况

两条大水沟的具体管理表面上是由流经的几个村落共同管理,但实际上,村落之间并没有统一的管理组织,也没有共同的管理人员,各个村落只是自己管理自己沟段内的水沟。村落内的管理,也缺乏统一的管理组织和管理人员,具体管理处于悬空状态,只有大水沟附近的村民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会对水沟进行部分管理,主要表现:一是在防止他人任意挖水沟之土。这里有个限度,如果只是挖较少部分,不影响整体,一般不会阻止,但挖掘过多,可能出现水患时,附近的村民就需要出面阻止了。阻止时,水沟附近的村民一般不会联合起来共同阻止,而是以家户为单位进行。阻止者主要有两类人:一类是村民称的“好管闲事之人”;另一类是最靠近挖土地方的村民,因为这与他们的利益更加密切。如果水沟附近的村民是本家,或关系较好,有时会共同阻止。二是修缮水沟土埂。如果水沟的土埂出现问题,就需要修缮土埂。土埂的修缮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土埂出现小问题,一般由距离最近的农户修缮,当然他也可以不修缮。第二种情况是,土埂出现中等问题,可能会带来水患,一般由附近的农户共同修缮。发起者一般是田地较多者,他们会找其他人家共同商议,共同出工,共同修缮。修缮时要求“只出工,不出钱”,即有劳动力者要出工,不能以钱替代;没有劳动力者或劳动力正好外出不在家,可以不出工,也不需要出钱。出工采取自愿原则,对于有劳动力而拒绝出工者,不会采取惩罚手段。第三种情况是,土埂出现大问题,会威胁整个村落,这时田多者往往带头,召集各家各户的家主共同商议修缮事宜。修缮采取“按田出工,出工优先”的方式进行,即村中有田者必须出工,没有田者可以不出工。符合出工条件的家庭,有劳动力的要出劳动力,也可以花钱雇佣其他劳动力,但不能只出钱不出人。没有劳动力或劳动力恰巧在外无法回来的,不需要出劳动力,也可以不出钱。家境较好的家庭可以为出工的劳动力准备一餐饭,或家境一般的家庭可以联合为出工的劳动力准备一餐饭。这种情况相对较少发生。出工也采取自愿原则,对于有劳动力而拒绝出工者,不会采取惩罚手段。

(四)主要功能

在潘家湾,大水沟的主要功能在于生活用水与田地灌溉。生活用水主要体现在日常吃水、洗衣服、洗澡、浇菜园等。田地灌溉主要体现在水沟附近的田地,一般以家户为单位用水车车水进行灌溉。其他距离较远的地方,无法进行车水灌溉农田。

三 小水塘

(一)基本情况

传统时期,潘家湾水塘较多。据村中老人回忆,潘家湾共有18个水塘,分布在村落四周。其中一个较大的水塘,土名为六么塅,水面面积有5亩大小。其他水塘较小,面积从几分到几亩大小不等,具体名字与位置不详。

水塘之水为活水,由小水沟相互连接,最终与大水沟相连。若干小水沟将潘家湾的18个水塘与2条大水沟相互连接起来,构成了传统时期潘家湾的“水网”体系。

图2-5 潘家湾的水塘

(二)产权情况

传统时期,潘家湾没有私塘,只有公塘。因此,所有水塘的产权都具有共同产权属性。不过,具体产权情况又分为两种。第一种情况是,在潘家湾村落内的水塘,归潘家湾村民共有,水塘内的水、鱼和塘泥,潘家湾所有村民都可以自由使用,其他村落的村民根据具体情况使用。具体又分为两种:一是水塘四周的土地都属于潘家湾村民所有,那么该塘内的水、鱼和塘泥,潘家湾所有村民都可以自由使用。二是若水塘四周土地涉及其他村落的村民,那么该水塘中的水、鱼与塘泥,其他村落的村民(仅限水塘周边土地所有者)也可以自由使用。主要依据是官府所颁布的地契中规定的田地所使用的水塘等基本信息。发生纠纷时,则根据地契进行调解。第二种情况是,潘家湾与其他村落交界处的水塘,归几个村落共有,水塘内的水、鱼和塘泥,几个村落的村民都可以自由使用。从实际情况看,除了六么塅这一个水塘归潘家湾与其他村落共同所有外,其他17个水塘都归潘家湾所有。

(三)管理情况

水塘没有专门的组织管理,也没有专门的人员负责维护。水塘的管理与维护主要是自发性的。

1.挖塘泥维护

传统时期,潘家湾村民用于田地的肥料主要有两种:一是农家肥,主要来自人、畜、家禽的粪便;二是塘泥与沟泥,主要来自水塘和大水沟。其中水塘的塘泥因容易挖,相对肥沃,更得到村民的青睐。村民通过挖塘泥,可以将水塘的淤泥清除,对水塘的维护起到一定的作用。由于水塘产权公有,所以每户都可以自行挖塘泥做肥料。一般按照就近原则挖塘泥,因为水塘离田地太远,不划算。挖塘泥时,一般是各顾各家,很少合作与互助。佃户不会帮助东家挖塘泥。本家之间若有需要,可以相互帮助,但一般需要请,并且有空时才帮忙。例如,哥哥如果需要塘泥,可以找空闲的弟弟来帮忙。找对方时,不需要带礼物,也不用给工钱,只要招呼一声就行。弟弟是否去帮助,需要根据自身的意愿与忙闲程度决定。

2.专门修缮维护

水塘的专门修缮,不会涉及整个村落,主要是水塘四周的农户自发维护。所谓的水塘四周的农户,是指使用本水塘的水进行田地灌溉的农户,不使用本水塘的水进行灌溉的农户,不在维护对象的范围之内。当水塘出现问题时,水塘附近土地最多者往往充当修缮的发起者,家主会出面召集其他土地种植者的家主,共同商议修缮事宜。修缮按照“出人不出钱”的方式进行。因修缮需要人力,基本不需要花钱,所以以人力为主。按照田亩多少进行派工,多者多出,少者少出,没有劳动力的不出。自己不愿意出工,也可以花钱请人出工。对于不愿出工者,主要采取劝说方式,劝说一般由召集者做出。若劝说无效,也没有其他约束的办法,不出工者也可以像往常一样使用水塘。不过,也有特殊情况。如果周边土地是地主家的,地主为了维护自身田地利益,有时会用租佃关系制约周边农户,即如果佃户不参加修缮,就不再让其继续租种自己的土地。但是,地主对没有租佃关系的周边农户,没有制约能力。

(四)主要功能

传统时期,与红塘河、大水沟相比,水塘距离村民更近,使用更为方便,所以作用更加重要。与大水沟一样,水塘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生活用水,二是田地灌溉。根据这两大功能,村民将水塘分为吃水塘和浇地塘。前者主要用于吃水,后者主要用于田地灌溉。

1.吃水塘与“有塘好吃水”

红塘河、大水沟与吃水塘,对潘家湾村民来说,都具有提供生活用水的作用。但是从使用便捷性与使用频率上看,吃水塘使用最为方便,频率最高;大水沟使用较为方便,频率居中;红塘河使用不太方便,频率最低。当地村民往往用“有塘好吃水”的谚语说明吃水塘对村民日常生活的重要性。

一是吃水塘可以提供村民吃水、洗衣、浇菜园等。一般不去洗澡,因为洗澡会影响吃水。同时,村民不能将死猫等动物尸体、家禽粪便等不干净的东西丢进吃水塘,尤其是主要用于吃水且面积较小的吃水塘。因自己也要吃水,所以很少有人随便乱丢不干净的东西进入吃水塘。如果有人将不干净的东西丢进吃水塘,吃水塘周边吃水的农户会进行劝阻。如果劝阻无效,也没有其他制约办法,事情也就不了了之。热心的农户会将不干净的东西捞出吃水塘。使用吃水塘时,一般采取就近使用的原则,较远的农户使用不方便,也不划算。遇到干旱时,距离较远的农户也可以前来提水,自由使用,但一般用作吃水,不作他用。提水时,不用留下水源,直到用完为止。


平时大家各自用各自门口的塘。遇到大旱,吃水塘的水大家都可以用,都可以提,提完了,也就算了。因为塘是大家的,都能用。提的水主要用于吃饭。干旱时人都吃不上水,更不用说浇地了。活命为先。来源于刘中华老人的讲述。


二是影响宅基地。传统时期,潘家湾的宅基地可以根据地势高低与距离水塘远近,划分为不同等级,不同等级有不同的价格。靠近水塘且地势较高的,属于上等宅基地,一亩价值7~8石稻;距离水塘稍远且地势一般的,属于中等宅基地,一亩价值6~7石稻;距离水塘较远或没有水塘且地势较低的,属于下等宅基地,下等宅基地没有水塘,每亩价值5~6石稻。村民在选择宅基地时,都会自觉考虑与水塘的距离。除非万不得已,如没有更好的位置时,才会选择距离水塘较远的地方建立宅基地。

2.浇地塘与“买地看塘”

浇地塘是田地灌溉的主要水源,对田地具有重要意义。对此,村民常用“买地看塘”的谚语加以形容。周边没有水塘的田地,一般被视为下等田地,很难进行交易。

浇地塘的水在使用时,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是通过小水沟引水灌溉,二是水车车水灌溉。没有水车的可以借用水车灌溉。灌溉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作物生长原则,即水稻需水多,而小麦、篱豆等作物需水少,因此,水稻田先过水,小麦田、豆田后过水。二是距离原则,即近水者先过水,远者后过水。三是协商原则,即双方协商同意后,地势高者先过水,地势低者后过水。四是能力原则,即家庭财富(可雇人)、成年劳动力、水车大小(水车分四等,分别为五人头水车、四人头水车、三人头水车与手摇水车)与灌溉成正比。干旱时存在抢水的现象,抢水时基本不遵守上述规则,为了生计,各顾各家,能力原则优先。过水田,由双方商议而定,如果一方不同意,则不能过水。

表2-9 传统时期潘家湾水网基本情况

资料来源:此表是根据实地访谈整理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