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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卫生应急法制体系基本建立
十年前,面对突如其来的SARS,中国当时的卫生应急和传染病防控法律体系显现出的是力不从心无以应对的疲态和窘态,SARS在无情揭露薄弱现状的同时也为中国卫生应急法律体系的建设吹响了号角。2003年5月7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通过标志着中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概念的确立,并自此有了应对此类事件的专门性行政法规。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出台明确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为四类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一类。此后,中国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法规,如2004年《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的出台、2007年和2010年对《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修订等。与此同时,为共同应对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中国在内的190多个缔约国共同签署了《国际卫生条例(2005)》。该条例于2007年6月15日正式生效,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国际法指引着各缔约国的卫生应急立法和实践工作。自此,中国已初步建立起以作为上位法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为专门性行政法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为核心的,以数量众多的技术方案和标准为内容的卫生应急法律体系,卫生应急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