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养生息政策的施行
明朝开国之初,到处田畴荒芜,榛莽丛生,中原及江淮有些地区竟然人烟断绝。国家的税源几近枯竭,陷入“租税无所从出”“积年逋赋”的困境。针对这种状况,明太祖提出“安民为本”“藏富于民”的主张,实行休养生息政策,以恢复和发展生产。
我国自古以农立国,明太祖的休养生息政策,重点就放在农业上面。他要求各级官吏把“田野辟,户口增”视为治国之急务,推行垦荒屯田。经过元末农民战争,不少官僚地主或死亡或逃散,他们霸占的土地有的回到农民的手里,有的荒废了。明太祖下令,凡是在战争中抛荒的田地,已被他人耕垦成熟的,就成为耕垦者的产业,“其田主还乡,仰有司于附近荒田内验数拨付耕作”。洪武三年(1370),还下令将北方郡县近城的荒地分给无田的乡民耕种,“户率十五亩,又给地二亩与之种蔬,有余力者不限顷亩,皆免三年租税”。类似政策也曾施行于南方的某些地区,如苏州府太仓“见丁授田一十六亩”。后来还规定陕西、河南、山东、北平等布政司及凤阳、淮安、扬州、庐州等府,允许农民尽力垦荒,官府不得征税。洪武二十八年(1395),明政府又下令:“凡民间开垦荒田,从其首实,首实一年后官为收科。”虽然取消原先永不起科的规定,但农民取得了合法的土地所有权。上述法令的施行,使许多农民获得小块耕地,成为自耕农。这种自耕农在明初数量较大,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在农民中占有多数比重。自耕农经济拥有扩大再生产的能力,也比佃农经济具有更大适应性和灵活性,对社会生产的发展起着显著的作用。
明政府还大力推行屯田。明初的屯田分为民屯、军屯和商屯。民屯的对象包括“移民就宽乡,或召募或罪徙者”,其中最主要的形式是“移民就宽乡”,即把无田或少田的农民从地狭人稠的地区迁至地广人稀的地区屯种,由官府拨给土地,“永为己业”,并发给路费,有的还发给耕牛、农具和种子,三年不征租税。当时的移民,主要来自人口比较稠密的山西和江西,其次是江南苏松诸府和徽州、北平的真定(今河北正定)、湖广的黄麻以及山东东部。迁入的地区也很广泛,“东自辽左,北抵宣大,西至甘肃,南尽滇蜀,极于交趾,中原则大河南北,在在兴屯矣”。而以迁往山东西部、河南及北平的数量最多。据统计,洪武一朝有数字可考的屯田移民为160多万人,实际数量可能是这个数字的两倍还多。这些移民,后来大多也变成了自耕农。军屯由卫所军队承担,“军士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又有二八、四六、一九、中半等例,皆以田土肥瘠,地方冲缓为差”。每个军士一般由国家拨给50亩的土地,多则100亩,少则20亩,并给耕牛、种子和农具。屯种的头几年不必纳税,从洪武七年(1374)起始征屯粮,但不承担徭役。明初100多万军队的粮饷供给,就大部分来自军屯的收入。明太祖曾自夸说:“吾京师养兵百万,要令不费百姓一粒米。”商屯是一种特殊的民屯,也是军屯的补充。明代的食盐由国家垄断经营,并实行“开中法”,规定商人必须运粮到边境的卫所,换取盐引,然后持引到产盐地支取食盐,运到指定的地区销售获利。后来,商人干脆在边境地区募民屯垦,就地用粮食换取盐引,以减省运费,于是便出现商屯。这一系列的屯田措施,使大量的荒闲土地得到了开发。
为了推动农业的发展,明太祖非常重视水利建设。即位当年,他就下令:“所在有司,民以水利条上者,即陈奏。”后来,又特谕工部:“陂塘湖堰可蓄浅以备旱潦者,皆因其地势修治之。”洪武年间,兴修了许多大规模的灌溉工程,有的工程投入人工达数十万,可灌溉田地万顷至数万顷。明政府还不时督促各地的官吏组织劳动力,利用农闲,大力修建中小型的灌溉工程。如洪武二十七年(1394)派国子监生分赴全国各地,督促吏民兴修水利,到第二年年底,全国即修治塘堰40987处,河4162处,陂渠堤岸5048处。
为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明太祖还采取措施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元代的农民对地主存在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法律规定佃户对地主行主仆之礼,地主打死佃客,仅科以“杖一百七,征烧埋银五十两”,便告了事。明太祖下诏规定:“佃见田主,不论齿序,并如少事长之礼。若在亲属,不拘主佃,则以亲属礼行之。”明制父辈曰“尊”,兄辈曰“长”。农民与地主的人身关系,便由仆主升为少长。明律还取消了元律关于地主打死佃客的处罚规定。农民对地主的依附关系,有了一定的松弛。元代蓄奴之风气很盛,权贵勋戚都拥有大量的奴婢,有的多达数千名。在元末农民战争中,不少奴婢获得了自由,但也有一些人因饥荒又沦为奴隶。明太祖下诏,凡在战乱中势弱力孤或贫乏不能自存,于庶民之家为奴者,“诏书到日,即放为良”。并决定,由朝廷出资赎还因饥荒典卖为奴者。洪武十九年(1386),仅河南布政司就赎还开封等府典卖为奴者男女274人。明政府还规定,役使奴婢,公侯家不过20人,一品不过12人,二品不过10人,三品不过8人。庶民之家不得存养奴婢,否则“杖一百,即放从良”。凡收留人家遗失、在逃子女卖为奴婢或冒认良人为奴者,均处重刑。
在改善农民社会地位的同时,明太祖又实行轻徭薄赋政策,减轻农民负担。他反复强调,要“取之有制,用之有节”,把赋税徭役的征派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洪武年间的田赋征收,一直维持“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没官田一斗二升”的税率。官田的税收是地租和赋税合而为一的,故税率较民田为重。民田一般亩征三升三合五勺,按当时亩产最低一石而论,为三十税一。徭役的征派,洪武初年尚无定制。洪武十四年(1381),在全国清查户口、编制赋役黄册后,将各地的民户编为里甲,以110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10户为里长,其余100户编为10甲,每甲10户,以一户为甲首。按每户丁粮的多寡,编定10年的轮当次序。每年由一户里长率领一甲10户承担里甲正役,负责“催办钱粮,勾摄公事”,“出办上供物料及支应官府一岁经常泛杂支费”。另有杂泛,包括经常性杂役和非经常性杂役。“各照所分上、中、下三等人户点差”,也按丁粮多寡派役。后来正统年间,江西地方官将经常性的杂役单独划出,称为均徭,至弘治年间推向全国。非经常性杂役仍称杂泛,里甲正役与杂泛,均按丁粮多寡佥派,使农民的负担较元末大为减轻。洪武二十年(1387),又在全国丈量土地,编造鱼鳞图册(即土地清册,因册中画有每块土地的方圆四至,重重叠叠,状若鱼鳞,故称鱼鳞图册),以“鱼鳞册为经,土田之讼质焉,黄册为纬,赋役之法定焉”,进一步解决了赋役不均的状况。
明太祖出身贫苦,深知物力的艰难,农民的辛苦,因而比较体恤民情,力戒奢侈,撙节用度,惜用民力。他注意躬行俭朴,不建台榭苑囿,宫室的营建也尽可能朴素,但求坚固实用,大规模的营建工程一般也尽量加以限制,并尽可能安排在农闲时进行,以免耽误农时。他还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多次下令减免赋役,遇到灾情,则赈济钞、布、粮食,帮助农民度过灾荒。这些措施,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除了农业,明太祖对手工业和商业也颇为重视。在抓农业时,他特别注意抓经济作物的种植。明朝建立前,在江南占领区就下令:“凡农民田五亩至十亩者,栽桑、麻、木绵(棉花)各半亩,十亩以上者倍之,其田多者以是为差。有司亲临督劝,惰不如令者有罚,不种桑使出绢一匹,不种麻及木绵使出麻布、棉布各一匹。”明朝建立后,将这项命令推广到全国各地。后来,又令全国各地多种桑、枣、柿和棉花,还规定多种棉花者免税。经济作物特别是棉花的普遍种植,既为手工业生产提供原料,又促进了商业的繁荣。明太祖还改革元代匠户常年服役的制度。洪武十一年(1378),令工部按月给在京服役的工匠发放薪米盐蔬,“休工者停给,听其营生勿拘”。洪武十九年(1386)规定,各地匠户每三年轮流赴京服役一次,每次三个月。洪武二十六年(1393),又规定更加详密的办法,将匠户按工种的不同和赴京路程的远近,重新编定班次,分为五年、四年、三年、二年或一年轮一班,每班服役三个月,这种匠户称为轮班匠。另外还有一些固定在京城或各地官府服役的匠户,规定每月服役10天(永乐年间,这种匠户正式称为住坐匠)。不论是轮班匠还是住坐匠,在服役时间之外,均可自由营业。在商税方面,明太祖也作了整顿,规定“三十而取一”的税率,农具、书籍及“军民嫁娶丧祭之物、舟车丝布之类,皆勿税”,并撤除税课司局364处。
明太祖休养生息政策的实行,使濒临崩溃的社会经济逐步走向复苏和发展。农业的发展尤为突出,全国的耕地面积大量增加,洪武二十六年(1393)达到850万余顷,比北宋耕地数字最高时即天禧五年(1021)的500余万顷,增加了300余万顷。国家的税粮收入,洪武二十六年达到3200余万石,与元朝岁入1200余万石相比,增加了近两倍。随着农业的发展,手工业和商业日趋发达,从业人数也迅速上升。据成书于洪武二十六年的《诸司职掌》所载,全国共有60545812人,有学者根据洪武十四、二十四、二十六年各省的统计数字重新加以估算,认为洪武二十六年的全国人口应为66906040人。即以《诸司职掌》记载的数字,与《元史》所载元代最高的人口数字,即元世祖至元二十八年(1291)的59848964人(未包括游食者429118人)相比,增加了696848人。洪武中期,有一首流传于江西的民谣,描述当时经济发展、社会安定的景象:“山市晴,山鸟鸣,商旅行,农夫耕,老瓦盆中冽酒盈,呼嚣隳突不闻声。”洪武年间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为明前期的“洪永宣熙盛世”的出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