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某一社会群体如民族、区域、国家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创作出并世代相传,反映这一民族、区域、国家独特传统、文化和个性特点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等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所有条件,同时又有自己的特点:1.民族性。这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最本质的特点。人类在其发展的漫长历史中,形成了一个个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并表现出共同文化、心理等素质的稳定的群体,这即是民族。不同的民族在其生存、发展过程中,与其生存的人文、地理、自然等环境相互依靠、相互作用,形成并发展了具有本民族文化心理、品格、气质特点的艺术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创造作品所使用的艺术手法及作品的结构、体裁、风格、传播形式等方面,适宜地反映本民族的社会生活,符合本民族人民的欣赏习惯,为本民族成员所喜闻乐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反映的是一个民族的观念、文化、品格以及由此形成的美学观念。科学技术有先进、落后之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则没有先进、落后之别。不同民族创造出的不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都是人类文化、艺术的母体,都反映自己民族的社会历史、风俗习尚、地理环境、审美观点等,是人类文明宝库中的重要财富。
2.集体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如神话、传说、故事、歌谣、谚语、说唱、戏曲等,没有明确、固定的作者,而是由某一社会群体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创作出来,并世代相传、互相传诵、集体使用的。这也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其他著作权客体不同的地方之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就是人们集体创作,民间模仿、流传,并不断地被修改、加工的作品。比如,汉族的秧歌、腰鼓,蒙古族的“安代”,苗族的“芦笙舞”等具有鲜明民族个性特点的民间舞蹈,就是在世代相传中不断地被加工、创造的作品。这些作品都无法明确找出第一个创作者或设计者,都是由特定的民族创作出来,并因为其表现了本民族的思想感情、爱好,具有本民族的气派、风格和传统,为本民族所喜闻乐见而广泛流传于民间,其流传的范围甚至可以超出创作它的民族和地区。
3.延续性。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很难明确其第一个创作者是谁,也很难确定其创作完成的日期,更不能说这类作品已经创作完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其流传于民间的过程中,始终处在不断地被修改、完善或再创作的过程中。
4.区域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因为是某一民族或某一区域的大众创作的,自然受当地自然、地理环境、人文历史等的影响,带有浓厚的区域性色彩。例如,西北高原民歌的粗犷、豪放,内蒙古辽阔草原上流行的蒙族歌曲的开阔、高亢,中国江南水乡民间小调的优雅、隽秀,其风格等是截然不同的。
5.广泛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音乐、舞蹈、神话、传说、故事、谚语、说唱、平话、礼仪、服饰等,甚至还包括竹编、草编、刺绣、蜡染、木雕、泥塑、石刻、剪纸、民间玩具、游戏、建筑术等。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决定了对其进行保护是一件十分棘手的事情。当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方式用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广泛性,决定了对其进行保护的范围难以界定。其集体性的特征,又使著作权主体的确定成为难题。这一著作权利的内容及如何行使,保护期限如何确定,都成为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一般作品保护的障碍。然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的确又提到了日程上,尤其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所关注。
在日益频繁与广泛的国际交流中,发展中国家使用发达国家的现代科技成果都是有偿的,甚至要付出高昂的代价。具有悠久历史、深厚文化的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它们拥有丰富的民间文化艺术遗产。但因为经济资源不足、传播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文化产业不发达、手段不先进等原因,发展中国家并未充分利用这些遗产,甚至连恰当地保存这些遗产都有困难。而发达国家凭借日益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发达的技术手段,大量、无偿地使用发展中国家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既不能保证不歪曲这些作品原有的创作思想进行商业利用,又获取了巨额利润,这对发展中国家极不公平。因此在20世纪60年代,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上提出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问题。从1967年开始,陆续有突尼斯、玻利维亚、智利、摩洛哥、阿尔及利亚、塞内加尔、肯尼亚等四十多个国家提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1977年,关于建立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班吉协定》,也确定民间创作作品是民族文化遗产的一部分。
《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规定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该公约的第15条第4项规定:作品未曾出版,作者身份不详,但都有足够理由推定该作者系本联盟某成员国国民的情况,该成员国可自行立法指定代表作者的主管当局,以便在各成员国中保护及行使作者的权利。按本款作出上述指定的本联盟成员国,须以书面声明通知总干事,详细开列指定的当局的全部情况。总干事须立即将声明送达所有其他成员国。
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发展中国家制定了《突尼斯样板版权法》。其中,专门规定了本国民间创作的作品的保护条款,1982年正式通过了《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条款》。
1989年11月15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二十五届会议通过了《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建议案》。该建议案将传统的民间文化定义为: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它的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
我国作为具有悠久历史、灿烂文化的文明古国,有着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资源。如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挖掘民族文化遗产,弘扬民族文化,发展民族经济,并以此来实现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著作权贸易的平衡,已成为十分必要且极为迫切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列为著作权保护的范围。鉴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特殊性,《著作权法》规定其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制定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办法,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同时注意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方面作出规定:
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殊性之一就是其范围的广泛,且可能不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条件。比如,民间的宗教仪式,民间礼仪,民间游戏,未以乐谱记录下来的民间歌曲、音乐,未用舞谱形式记录下来的民间舞蹈,民间的建筑风格、民间工艺等,这类作品更多体现出一种表达形式、表达风格,大多不具备著作权作品中的“表达形式”的要求,但应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给予保护。可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办法所保护的范围要比著作权法的规定广得多。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集体性特点,决定了它很难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去界定。这类作品常常是一个地区、一个民族的许多人创作出来,经过世代相传、模仿、发展,并不像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由某一或某几个作者个人努力创作的成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应属创作、流传、发展它的民族或地区的人集体所有。
3.尊重收集、整理者和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一些零散的、凌乱的、在民间流传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经由特定的人对其进行挖掘、收集、整理,挖掘者、收集者、整理者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形成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尊重他们的创造性劳动,参照现行《著作权法》中关于演绎作品的规定,由挖掘、收集、整理该作品的人对其收集、整理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对于这类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播、利用者,也应当尊重他们在传播中付出的创造性劳动,赋予传播、利用者以传播者权。
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使。鉴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主体的特殊性,其著作权的行使,应以权利归属与权利行使分离为宜。即由代表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国家行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以实现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有效保护。国家可设立或委托一个专门机构,具体行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该机构对内负责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挖掘、整理和保护工作,具体组织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整理和利用,追究歪曲、篡改、丑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人的责任,向商业性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人收取使用费用,并将其用于繁荣、发展民间文化事业。对外则以国家的名义负责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贸易和保护工作,负责与相关国际组织的联系与交流,协调我国有关部门或组织,做好利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对外交流工作,具体做好如谈判、收费、交流等管理工作。在国际范围内保证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被他人利用时不被歪曲、任意删改、剽窃等,制止各种形式的滥用,以维护本民族文化的独立与纯洁,保护本民族形象不被歪曲。
5.符合条件的合理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常常是一个民族或一个地区的人的形象、精神、品格的表达。在一个发达的、开放的国际环境下,让更多的人了解自己的民族,也符合本民族的长远和根本利益。尤其在经济愈发全球一体化的时候,文化的东西越有自己的民族特色,才越显示这一民族的生命力。为此,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时,应规定在不损害本民族利益的情况下的免费使用。如在教学中使用,新闻报道中的使用,在介绍、说明、评论某一问题时的引用,为创作一部作品时的借鉴使用等,可不问著作权人的许可且不付费用,但应注明来源、出处,以尊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是一道全世界的难题。除上述外,还有如具体的保护范围、保护方式、侵权行为的认定,各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处理与协调,须进一步研究。在解决保护问题过程中,既要保证本民族的文化遗产的承继不断代,民族文化事业的繁荣不受影响,又要使与世界各民族之间的交流有序、健康和规范。
思考题
1.理解作品的概念。
2.简述作品的构成要件。
3.简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种类。
4.简述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内容及权利限制。
案例分析
案例一:
原告白秀娥诉称:1999年11月,国家邮政局工作人员约原告剪些蛇年的剪纸。2000年2月,邮政局的工作人员从原告的60多张剪纸中选出4张带走,后来向原告支付了1000元资料费。
原告后发现,国家邮政局2001年1月5日发行的蛇年邮票的第一枚的图案是在原告剪纸图案的基础上修改而成,国家邮政局署名的2001年台历也使用了原告的剪纸作品。原告以被告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将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告上法庭。
被告辩称:剪纸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国家邮政局发行邮票的行为是执行公务,无须得到作者许可;被告的邮票仅仅是以原告的剪纸为素材,最后是由被告单位的设计师修改而成;被告已经在相应的刊物上将原告署名为剪纸的原作者;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使用费用1000元。因此,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问:被告的答辩理由成立吗?为什么?
案例二:
王老师是一名远近闻名的数学特级教师。他独特的教学方法引起了学校的重视。为总结、推广王老师的教学方法,学校指派青年教师小马作为王老师的助教,边学习,边总结。小马在一年多的时间里,认真向王老师学习,总结出王老师的“五步教学法”,并完成了《关于数学教学的五步教学法》的论文。这篇论文的主要部分被写进学校的教学改革方案,“五步教学法”得以在全校推广。创造这一教学法的王老师当年获得全省优秀教师称号。小马将这篇论文以自己的名字署名发表在一本全国性的杂志上,但被领导告知侵犯了王老师和学校的权利。理由是:这一教学法的创造者是王老师,小马剽窃了王老师的教学成果;小马完成这篇论文是职务行为,论文的主要部分已写进学校的规章制度,小马无权将其作为自己的成果发表使用。学校要求小马消除影响,向王老师赔礼道歉。
问:学校领导的说法对吗?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