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合约论:兼论政府管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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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1978年经济改革拉开序幕,全球的跨国公司纷纷将目光聚集到了中国这片热土。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报告显示,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2003年中国取代美国一举成为全球外商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FDI)最大的接受国。面对如此众多的跨国公司来华投资,人们不禁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疑问。本书提出的问题是:跨国公司来华投资会采用什么样的方式?是什么决定了跨国公司对投资形式的选择?多数人认为,合资公司比独资公司所面临的冲突与困难更多,但为什么仍然有众多的公司选择合资的形式?如果是因为中国的政策限制跨国公司建立独资企业,但为什么在中国加入WTO,预期政策限制即将放宽的条件下,一些受限制行业的众多合资公司仍在谋求扩大合资规模、延长合资期限?政府的管制措施会怎样影响投资者的选择?

这些问题属于国际管理研究(international management research)中跨国公司市场进入模式(market entry mode)问题的研究领域,在国外已有相当广泛的探讨,也是近十年来国际上有关跨国公司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学者们认为,对跨国公司的市场进入模式进行研究,其实质是对企业边界进行研究,因为进入模式是一种使得一个公司的产品、技术、人力资源、管理与其他资源得以进入外国的制度安排。这一理解为我们运用企业理论的研究成果——合约分析视角对跨国投资行为进行解释提供了依据,即跨国公司对不同进入模式的选择,实际上是对不同合约形式与合约结构的选择。限于篇幅,本书没有对跨国公司的所有投资形式进行研究,而是集中探讨其中两种最基本的合约形式——独资与合资。

而要回答“进入模式是由什么决定”这一问题,则是要寻求企业选择不同合约形式与合约结构的原因。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使我们知道,当交易费用为零时,企业无论选择哪种投资的合约形式均可达到资源使用的效率最大化,而交易费用不为零则是决定合约形式最重要的约束条件。一般认为,从边际上看,合资比独资的交易费用更大,其中包括搜寻合作伙伴的费用、谈判的费用、执行的费用、保护知识产权的费用以及退出合资的费用。既然合资比独资存在更多的交易费用,那么根据需求定律,其他约束条件不变,人们是不会选择合资这一形式的。然而事实表明,合资的形式广泛存在于有独资限制与无限制的行业与国家。这一现象说明,合资必定能够节省某些独资形式下的交易费用。在广泛调查在华投资企业的基础上,本书发现,与独资相比,合资能够节省信息的费用、监管的费用、语言(交流)、宗教、生活习惯等文化的费用,以及政策制度所带来的费用。这些费用的存在使得在某些情况下合资会比独资面临的交易费用更小。

本书还对政府政策中的“独资/股比限制”措施进行了具体分析。研究结果表明,“补偿性合约”能够使受政府管制的行业与非管制行业企业的资源使用效率相近;而合资与补偿性合约相结合的合约安排,则在客观上起到了保护外国投资者知识产权的作用。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中国的某些行业,如汽车行业,存在独资及股权比例限制,却仍有大量跨国公司愿意以合资的形式进入中国,并且还在延长其合资期限。可以预见,当限制政策取消后,这种有效率的合约安排仍会被继续使用。实际上,这种“合资合约+补偿性合约”的合约安排形式正是中国三十年来成功利用外资,实现经济腾飞的重要原因之一。

关键词:跨国公司 进入模式 合约 政府管制 补偿性合约 知识产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