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一般纳税人采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算方法,直接用销售额乘以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计税依据都是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因此,准确核算销售额是正确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的基础。
二、销售额的确定
(一)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根据增值税的计税原理,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的销售额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即计税销售额只包括成本和利润两部分内容,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在内。以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增值税,税款和价格分开,从而使企业的成本核算和经营成果不受税收影响。这种做法既便于纳税人核算,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同时也便于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并为在发票上注明税款的管理制度奠定了基础。
根据税法规定,增值税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而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按3%的征收率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②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凡随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纳税人在价款以外以各种名目的收费减少应税销售额逃避纳税。
需要注意的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二)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1.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现行增值税实行价外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而向购买方收取的款项包括销售额和增值税税款两部分,两部分款项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单独列明的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但是,在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与销项税额合并定价;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与应纳税额合并定价。这样,纳税人所收取的款项为价款和税款的合计数,即含税销售额。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销售额中不包括从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中不包括其应纳税额。因此,需要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1)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2.折扣销售方式的销售额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对于折扣销售,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之所以规定折扣销售的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是从保证增值税征税、扣税相一致的角度考虑的。如果允许对销售额开一张销货发票,对折扣额再开一张退款红字发票,就可能造成销货方按减除折扣额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而购货方却按未减除折扣额的销售额及其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问题,造成税收流失。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也就是说,“买一赠一”销售模式中的“赠与”行为,也是销售行为,“赠与商品”仍需视同销售,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销售的商品和赠与的商品均要确认收入,只不过这种确认不会造成收入总额的增加,相当于是一种折扣销售,所取得的收入是“销售商品”与“赠与商品”的总和。
在销售业务中经常出现的销售折扣、销售折让、销售返利与折扣销售是不同的,在税务处理上也存在着区别。
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由于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财务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货物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但购货方未予退货,需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对销售折让可以折让后的货款为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销售返利是指生产企业为鼓励经销商的销售行为,销售前承诺当年度销售数量或金额累计达到一定数额后,事后兑现给购货方一定报酬的一种奖励办法,实质上是一种销售后的商业折扣。按照现行政策,支付销售返利的销货方允许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的应税收入。
3.以旧换新方式的销售额
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折价收回同类旧货物,并以折价款冲减所售新货物价款的一种销售方式。由于销售货物与收购旧货物是两个不同的业务活动,也为了防止出现销售额不实、减少纳税的现象,税法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也不可以按旧货物的收购价格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对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销售额。
4.还本销售方式的销售额
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约定的期限,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将全部或部分货款退还给购货方的一种销售方式。还本销售实际上是销货方的一种融资方法,若全部退还货款,相当于货物为贷款利息,退还的货款为归还本金。因此,以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5.以物易物方式的销售额
以物易物是指购销双方不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为结算依据的一种销售方式。税法规定,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如果以物易物时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需计算销项税额。这一规定可以有效地避免购销双方通过等值货物抵顶货款的方式减少应纳税款的行为。
6.包装物的销售额
包装物是指纳税人包装所销售货物的各种物品。纳税人销售货物,通常需要购进相应的材料、物品或容器具作为所销售货物的包装物。由于货物的不同特点,其包装物的处理方式也不同,进而包装物销售额的处理也就不同,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
(1)生产过程中用于包装产品,作为所销售货物的组成部分的包装物。这种情况下,包装物价值已经构成产品生产成本,其价值在货物销售时收回。因此,货物的销售额中包括包装物的价格。
(2)随同货物出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这种情况下,包装物的价值也构成了货物销售额的组成部分。
(3)随同货物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这种情况下,包装物单独形成销售额,并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税。
(4)出租出借包装物。在有些情况下,纳税人可以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并不随同货物出售,而是出租出借包装物并收取租金,为了促使购货方及早退回包装物以便周转使用,纳税人销售货物时会另收取包装物押金。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在出租出借包装物退还时,应按照收取的租金,按包装货物适用的税率计税,然后退回其剩余的押金。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税。其中,“逾期”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实际逾期或以一年为期限,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需要注意的是,在将包装物租金、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时,需要先将该租金、押金换算为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征税。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7.混合销售方式的销售额
对于应当缴纳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但在对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一并征收增值税时,需要将其营业额换算为不含税营业额。
8.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会出现无销售额或销售额偏低的现象。因此,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以及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无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属于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属于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三、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或者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项税额是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整体税负,即到本环节为止所承担的全部税款。销项税额是由购买方支付的,销售方随同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价款一起向购买方收取的。对于属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方来讲,在没有抵扣其进项税额前,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还不是其应纳增值税额,只有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后的差额才是本环节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四、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进项税额是与销项税额相对应的,二者的关系是,在一项购销活动中,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其购进货物支付的进项税额,余额为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这样,进项税额的多少直接影响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多少,因此,税法对进项税额的抵扣项目作了严格的规定。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税法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对烟叶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准予并入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并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予以抵扣。烟叶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即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
烟叶的进项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烟叶税)×扣除率
(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这里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因此,只有专门用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或者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项目(包括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才是不能抵扣的。只要该项固定资产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该项固定资产的全部进项税额就都可以抵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抵扣之间存在对应性,只有在本环节缴纳增值税的,其进项税额才得以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在本环节不征收增值税,其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自然不得抵扣。而且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已经改变了生产、经营需要的用途,成为最终消费品,因此,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税法对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是考虑到纳税人的这部分损失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的关系,这部分非正常损失中的进项税额不应由国家承担。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属于自用消费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2.其他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是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是除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的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或者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3.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三)进项税额的调整
1.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如果出现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情况,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至下期继续抵扣。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称为期末留抵税额。
对于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有进项留抵税额,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2.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税务处理
(1)按照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办法,用于生产经营项目而购进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条件的,在购进时从当期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如果改变用途,即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或者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或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改变用途或发生损失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是指其扣减进项税额的计算依据不是按该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原进价,而是按当期该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实际成本,即进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按征税时该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实际成本的计算公式,如果属于进口货物,则是完全适用的;如果是国内购进的货物,则主要包括进价和运费两大部分。对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来扣减进项税额,不能按照实际成本来扣减。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用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2)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为: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的日常工资、电话费、租金等资金,不应视为因购买货物而取得的返利收入,不应做冲减进项税额处理。
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纳税人进口货物报关后,境外供货商向国内进口方退还或返还的资金,或进口货物向境外实际支付的货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五、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界定
为了确保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纳税人不仅要准确地计算应纳税额,还需要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来确定销项税额和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计算公式中强调的“当期”,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确定的纳税期限;只有在纳税期限内实际发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才是法定的当期销项税额或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的时间界定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计入当期销项税额的时间,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有关规定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按照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作了相应规定。比如: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纳税人发生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等。
2.进项税额抵扣时间的界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必须自开具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现行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的有关规定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的相关规定办理进项税额抵扣事宜。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六、特定货物销售的应纳税额计算
(一)销售已使用过的物品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条例规定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4)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6)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同时,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销售旧货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三)适用简易办法的情形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①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黏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④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⑤自来水。⑥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①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3)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4)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选择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七、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无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进口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税额。也就是,在计算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时,不得抵扣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税金。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