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通论(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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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家的性质和经济制度

一、国家的性质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国家的性质就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又称为国体,具体是指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即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联盟的对象。在各国的宪法中,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的阶级本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则掩盖了国家的阶级本质。

(一)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现行《宪法》明确地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宪法》第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在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是马克思国家学说的基石。无产阶级也就是工人阶级,由于工人阶级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处于被剥削和被压迫的地位,与最先进的生产方式相联系,具有组织性、革命性、先进性,所以革命主要依靠工人阶级,工人阶级夺取国家政权后应该成为国家的领导阶级。我国国家政权的基础不同于其他国家,无产阶级专政在我国表现为人民民主专政。虽然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是两个概念,但它们在本质上完全相同,这是因为:人民民主专政在领导权、阶级基础、专政职能和历史使命方面与无产阶级专政相一致。人民民主专政是一种新型的民主与新型专政的结合,突出体现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二)我国的统一战线

统一战线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特色,也是中国革命取得胜利的三大法宝之一。统一战线经历了一个变化和发展的过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是工人阶级同农民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和其他爱国者参加的特种形式的阶级联盟。建国以后,经过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统一战线的性质发生了一定的变化,特别是在现阶段,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现阶段的统一战线又称为爱国统一战线,其任务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完成祖国和平统一大业;为维护世界和平作出新的贡献。

二、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与经济基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宪法学中,有的学者认为经济制度就是指经济基础。实际上,两者应该是有分别的,经济制度应该是一种法律上的概念,是宪法和法律对经济关系的一种确认,可以说是现存的经济关系在宪法上的反映。宪法对经济制度的确认是一种总的认可,而不是一种细节的规定,因为经济制度不同于经济方面的具体政策。如果宪法对经济方面的问题规定得过于细致的话,就会使宪法处于经常的变动中,或者限制经济的发展。

(一)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

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决定了我们国家的性质。它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二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1.全民所有制经济

全民所有制经济是生产资料属于全体人民所有,由国家代表人民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全民所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把握着国家的经济命脉,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石。为了保证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宪法》第9条第1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第10条第1、2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革开放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宪法》第8条第3款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现行《宪法》实现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1982年制定《宪法》时,《宪法》第15条所提到的是计划经济的概念,而1993年《宪法修正案》则将计划经济改为市场经济,使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重大的转变。1999、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则更具有意义,如《宪法修正案》第16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修正案》第21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1993、1999、2004年的三次宪法修改反映了我国对非公有制经济在价值观念上的转变。旧观念一般认为,非公有制经济在性质上是一种私有制经济,与我国公有制经济是不能相提并论的,只能从属于公有制经济。国家对其施行的政策也就不同于公有制经济。《宪法修正案》第16、21条实现了观念的转变,标志着我国初步实现了由身份向契约的转变,使各种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中处于平等的地位。

1.个体经济

个体经济是个体劳动者占有少量的生产资料和产品,以自己从事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形式。自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个体经济得到了空前的发展,这在一定的意义上繁荣了我国的市场经济,并为私营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私营经济

私营经济是一种私人占有生产资料,使用雇工8人以上,从事经营活动,自负盈亏的一种经济形式。私营经济建立在个体经济充分发展的基础上,可以说是个体经济的扩大化。我国《宪法修正案》第1条确立了私营经济的存在;第16条确立了私营经济的地位,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第21条规定了国家对私营经济的政策是保护其合法权利和利益,鼓励、支持和引导其发展,并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3.涉外经济

涉外经济通常称为“三资经济”,在具体的形式上表现为三种: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涉外经济也是我国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宪法》第1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三)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

1.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改善人们的物质和文化生活

这是社会主义生产的基本目的,也是人类最基本的需要,离开了这一点,人们从事生产活动的积极性不可能得到提高,社会主义的生产力也不可能得到较快的发展。我国宪法将其作为经济建设的指导方针,是在观念上彻底肃清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的思想,带有一种客观性和务实性。

2.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1982年《宪法》规定了计划经济体制,这与当时整个国家的思想、文化观念是相一致的。计划经济体制是由国家根据计划来配置社会资源,人们的生产、经营、消费等活动全部由国家计划安排。而市场经济体制是通过市场的作用来配置社会资源,人们的生产、经营、消费等活动主要依赖于市场。相对而言,市场经济体制具有灵活性的特点,能最优化配置资源,节约成本,同时也有利于政府职能的改善和公民自我价值的实现。1993年《宪法修正案》确立市场经济体制可以说是一个正确的、必然的选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宪法对市场经济的确立只是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开始,并不是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完成的总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要在探索中不断完善。宪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既有宏观上的部署,也有中观或微观上的指导,如宪法对企业的民主管理和企业经营体制的规定就为企业向市场化迈进指明了方向。

3.坚持对外开放

对外开放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经济的全球化实际上就是市场的全球化,充分利用国际市场和国际社会中的资源对于中国的发展是有意义的。实践已经证明:封闭、保守、锁国是没有出路的。我国宪法体现了对外开放的精神,为对外开放提供了最高的法律保障。

4.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

《宪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了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是国家的物质基础,是社会主义制度实现的保证。在保护公共财产的同时也要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因为它是个人权利实现的重要条件和保证。《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