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第一节 问题的源起和选题意义
人类进入21世纪以来,在各种语言文字和交往中越来越多且频繁出现的是交流、合作、沟通、对话、协商、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和平发展、和谐社会、和谐世界等这样一些带有和谐意蕴的词汇,这反映了人们在和平与发展时代思维方式的变革。辩证法作为一种哲学思维方式,反映着人类思想与哲学思想发展与演变的状态。黑格尔曾经说过,哲学的使命是从思维方式的角度把握其时代。马克思哲学观念变革的核心就是哲学思维方式的变革。本书要通过对辩证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考察,阐明辩证法在人类实践基础上,以消除人的异化状态实现和谐发展为主线,伴随时代主题的变换不断凸显和谐诉求的必然趋势。结合中国的文化背景和传统的和谐思维,探讨和阐释辩证法和谐诉求的含义、内容、特征和表现形态。
一 问题的源起
(一)伴随时代主题的转换,辩证法理论研究面临种种困境,辩证法的和谐诉求日益凸显。
辩证法是马克思哲学最为重大的理论成果之一。人们对于辩证法的理解从自然本体论到认识论转向,再到实践论的变革,辩证法理论研究不断得到深化。辩证法也是马克思哲学的灵魂,美国哲学家悉尼·胡克认为马克思主义“就像基督教那样有它的奥秘,而其中最主要的一种,就是辩证法”,“在马克思主义者的著作中,辩证法与其说是经常作为一个清楚地限定了的概念而出现,还不如说是作为一个有魔法的信条而出现的”。[1] 辩证法是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大问题之一进入中国人理论视野的,它在中国人的理论生活和日常生活中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但是,辩证法在哲学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开始走向日常生活化,出现了被误用、被泛化的情形。近年来关于辩证法的研究,一方面有通过实证科学的归纳方法试图使辩证法具备类似实证功能的辩证法研究的实证化倾向,导致了名目繁多的辩证法形态的出现,以至于使辩证法成为对社会实践起指导作用的方法,与具体科学相比只能作为事后论证,从而失去了其本来的意义;另一方面随着实证科学的发展也出现了很多跨学科、跨领域的具有普遍性和概括性的学科,像信息论、控制论、耗散理论、系统论和协同论等,它们以揭示世界的联系、发展和运动为目标,逐渐开始占据或者在取代辩证法的领域和地位,“以知性思维方式来理解辩证法,结果导致了辩证法的形式化、抽象化、外在化和工具化”,“以实体化思维方式来理解辩证法……结果导致了辩证法的教条化,使辩证法沦落成独断的、绝对化的刻板原则和僵死说教”[2]。有的人甚至认为这些理论可以代辩证法执行辩证法的认识功能和社会功能。辩证法的实证主义化、形而上学化、科学主义化导致辩证法成为“真理”和“正确”的代名词。要么用辩证法的规律来套用现实,要么用现代科学成果来补充或者反对辩证法。辩证法被人们看作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客观规律,具有最高的普遍性和适用性。然而,这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论断最终导致了辩证法什么都适用,又什么问题都解决不了,最终流于空泛,沦为一种虚假的或者假、大、空的方法和理论。
而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每一个时代的理论思维,从而我们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它在不同的时代具有完全不同的形式,同时具有完全不同的内容”[3]。辩证法理论的生命力就在于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地对经典文本进行新的解读和阐释,并在原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与时代相契合,这样才能真正焕发辩证法理论的生机。因此,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发展和丰富辩证法也是辩证法科学本性的内在要求。哲学是关于时代精神的精华,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全面的没有片面性弊病的关于发展的学说”的辩证法理应体现时代精神和时代的主题。当今时代,国际上各种冲突、混乱不断发生,世界人民渴望建构和谐世界;在中国,由于社会转型,各种利益和权力被重新配置,价值观念也随之发生转换,由此也引发了一些冲突和混乱,因此,中共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另外,由于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所引发的一系列全球问题,如环境恶化、资源枯竭、核战争、贫富差距、人口老龄化、失业加剧等,正威胁着人类生存的质量和安全。也就是说,在当今时代,人类在消除旧的不和谐因素的同时,却又被新的不和谐因素所困扰,若干不和谐因素空前地凸显出来。
20世纪以来人类的这种生存境遇要求人类重新审视自己的原有理论、原有信念,它呼唤着人类理性对人自身生存问题的关注。我们在对人类异在化状态进行革命性的批判的同时,要适时地调整思维方式。在对人类生存境遇自觉的基础上获得一种新的致思取向。正如约瑟夫·祁雅理所言:“思想没有间断就和人类生活没有间断一样,或者说,就和作为人类生活一部分的任何特定社会没有间断一样”,[4]如此造成一个真正天才的哲学体系,若它要对一切时代都具有真实性,它就必须“联系、继承、完成或部分地否定先于它的并成为人类心灵整体的一部分的其他哲学体系”。[5] 哲学正是在这种继承、完成或否定中得以延续和发展的,辩证法理论的发展和创新亦应如此。当今时代,人类的发展更加需要和谐的利益关系,和谐的社会秩序,和谐的人际关系,和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个时代主题的变化需要人们在对待事物发展的问题上,用和谐的思维方式来推动事物发展,推进国家和世界发展,彰显的辩证法和谐诉求已成为当今时代辩证法适应人类实践发展与创新的内在要求。
(二)通过对辩证法和谐诉求的历史考察,挖掘东西方辩证思维方式的异同,实现二者的契合与互补,阐述当今时代辩证法和谐诉求的表现形态。
在对辩证法史的考察中,我们可以看到,和谐一直是辩证法的本有维度。辩证法既包含着斗争性范畴也包含着同一性范畴,同一性和斗争性构成了矛盾的两个基本属性,二者同样重要,只是在不同的情况下,同一性和斗争性的绝对性和相对性会有所不同。建立在西方文化背景下的辩证思维方式多强调斗争性,而否认同一性的重要性,但并不能说明辩证法本身就意味着绝对的斗争性 ,同一性始终是辩证法的一个不容置疑的存在指向。辩证法作为发展的学说,对立和统一、斗争与和谐都是发展的动力和手段。辩证法的核心和实质,按照列宁的理解是关于“对立统一”的学说。即是说对立的东西能够统一,统一本身包含着一致、协调,统一不是一方吃掉另一方,在彼此无休止的斗争中同归于尽。因此,对立的东西才能统一,相反的东西才能相承。辩证法在本来的意义上就包含着对立面之间的一致、和谐、统一,和谐是辩证法本有的维度。
思维方式是文化的核心因素,思维方式的差别是文化差异的本质体现。在对辩证法和谐诉求的考察和研究中,我们会发现由于东西方文化差异,辩证法的和谐诉求的表达也会有所不同。辩证法的一个比较成熟的形态是在欧洲体现的。在欧洲哲学中,从古希腊、罗马开始,辩证法成为传统哲学重要的板块。欧洲社会为什么能把辩证法发展起来呢?而且恰恰发展的是它的矛盾对立推动事物发展的方面。因为欧洲的社会和时代背景不同,欧洲从古至今,一直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社会明显分裂为阶级、阶层,人们的利益的对立、思维的对立、思想上的对立很自然地就发展起来了。人们往往看到的是事物间的对立关系,并揭示对立面的本质,通常认为只有通过斗争,克服对立面,才能实现矛盾的转化,才能形成新的统一体。因此,强调矛盾斗争的辩证法在欧洲发展比较充分。从科学的发展看,欧洲的科学也一直是在二体对立中推动科学发展的。数学有微分和积分,正数和负数,化学讲化合和分解,因此,科学与思维也是在对立中揭示事物发展的机制和奥秘的。欧洲社会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常常是一个对立的私有制社会代替另一个对立的私有制社会,一种新对立的产生代替另一种对立。辩证法作为这种社会对立的时代精神的体现,自然在欧洲发展得比较充分,比较完整。就如同马克思所讲的那样,辩证法是带有批判和革命本性的,对事物存在的理解中总是包含着否定的理解和批判的理解。因而西方文化背景下,辩证法和谐的意蕴不是很浓厚,而且也不同于中国传统的和谐思维。对于和谐的诉求主要体现在数学、音乐、绘画、建筑和自然等领域中,他们主要从宇宙学和美学的角度来探讨和谐,而且主要是从自然矛盾的解决进而发展为和谐思想的。另外,也有基于战争和社会动荡而对安宁和谐生活的向往,并带有一定的宗教的倾向,这种和谐观是很直观和朴素的,并有固步自封和墨守成规的成分,具有一定的保守性和消极性。中国哲学把辩证法统一、和谐、一致的方面充分高扬了。中国从原始公社解体以来,一直是亚细亚生产方式,社会阶级分化很不充分,与西方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相对应的是中国传统和谐的文化精神。东方社会特有的土地公有、农村公社和专制国家三位一体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使东方人的思维方式倾向于整体的、综合的、和合的、直观的、感性的特征。它寓抽象概念于具象事物之中,赋予抽象观念以生动直观的形象。它在精神上是个体化的,生活实践上则是群体化的。因此,中国人的深层心理构成与特有的思维方式使他们必然更多地关注整体、结构、关系、反馈、调节、平衡,这就驱使他们自然而然地采取以人为中心的天人合一观,以社会或群体的和谐安稳为中心的人文态度,以系统思考为特征的整合思维方式,而这种整体和谐性思维,正是中华和合人文精神的一个突出特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常常表现为群体关系,家族、血缘、人情等构成中国社会生活的主导方面。在这样一个以血缘、血族关系为纽带形成的共同体中,更多强调的是等级性,讲究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而等级关系实则是家族关系的扩大,家庭中的父子扩大到国家就是君臣关系,这种家庭血缘关系成长起来的关系是“和”,总是以维护共同体为价值追求和目标。
本书将在系统考察辩证法和谐诉求的基础上,区分东西方和谐思维方式发展的背景和特点的不同,形成二者的契合与互补,适应当今人类实践的特点,探究当代辩证法和谐诉求凸显的现实要素和理论资源以及在当代的具体表现形式、内涵与特征。
二 选题的意义
(一)深化对辩证法内涵的理解,从思维方式的视角出发,重新审视哲学史发展过程中辩证法在运思方式上所发生的不同转向。
以往人们常常从本体论、认识论、生存论角度来研究辩证法,而从思维方式的视角来发展辩证法理论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在以往的理论中,和谐都被理解为理想的终极状态,大同社会或自由个性的全面发展成为同现实无关的、可望不可及的事情。而当前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以及与此相伴随的和谐思维方式不仅意味着我们要达到和谐的目标,还指向我们达到目标的方式和过程。它要求确立这样的理论视角:以协调、平衡的方式来推进社会的发展。这就不同于西方文化的征服、占有、对立、斗争的思维,而是更多地体现着中国文化的整体性、平衡性的思考方式。这种思考方式在改革进入矛盾多发期和凸显期的今天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它可以化解矛盾,减轻技术理性带来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对立冲突,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公平的协调发展。和谐思维不是无矛盾的思维,“和”是指不同事物之和,“和而不同”,即多样性的平衡。只有多样性的平衡才能“和实生物”。辩证法的和谐诉求要求把目标的完满性变为过程的持续性,追求的是双赢的结果,实现代价最少的完美状态。
(二)深化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内涵的理解,是当代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理论的创新和发展。
从辩证法的实践基础出发,阐述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革命性和批判性对于人类争取自由和解放的历史意义,论证辩证法和谐诉求的必要性和必然性。唯物辩证法产生在马克思那里,列宁、斯大林和毛泽东把其理解为矛盾的辩证法,凸显的是辩证法的批判与革命的本性。在社会主义转型期的新阶段和全球化的今天,辩证法承袭了前人思想的精华,在肯定了辩证法革命性和批判性的基础上,加上稳定、团结与和谐的砝码,形成一种全面的而无片面性问题的辩证法的和谐诉求。由强调对立和斗争的辩证法到辩证法的和谐诉求的凸显是辩证法合乎规律的发展和升华。“和谐社会”的理念既是对马克思辩证法的回归,又是对马克思辩证法和谐诉求的凸显,是时代精神的呼唤和社会主义新时期辩证法创新和发展的具体体现。
(三)辩证法的和谐诉求对于化解人类面临的冲突和对立,实现人类和平和谐地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辩证法是现代哲学的重大问题之一,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界争论和探讨的热点之一。本书作为基础理论研究,对于深入理解马克思辩证法理论的内涵和当代价值,构建当代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理解21世纪人的存在境遇和人类文化精神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辩证法作为一种哲学思维方式,它与哲学的发展密切相关,反映着人类思想发展与演变的状态。“哲学理论的意义主要就在于思维方式的意义。随着时间的推移,哲学中的理论、结论乃至对许多问题的具体观点在历史激流的冲刷下大都湮没、淡忘或淘汰,能够保留下来的主要是哲学思维方式曾经发生过的影响。”[6]
纵观辩证法在中国的发展历程,中国共产党接受了马克思主义,接受了辩证法,把马克思、列宁的辩证法作为在中国革命战争时期和建设时期的指导思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28年革命中,接受的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斗争性方面,整个社会凸显的也是斗争方面。毛泽东在革命时期讲斗争辩证法,取得了革命的胜利和成功,但是“文化大革命”搞的斗争哲学,却遭遇了惨痛的代价。历史的教训说明,辩证法如果不能被正确运用和把握,不能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创新和发展就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邓小平实行改革开放政策,30多年的改革开放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矛盾的化解,阶级被消灭,同时,世界则迎来了全球化时代,人们交往增多,理解和了解的机会增多,这为中国自己构建和谐社会,世界范围构建和谐世界奠定了基础。霍兰德说:“现代文化的危机也是西方精神的危机。……从逻辑上讲,危机归根到底不是来自于军事,而是来自于新的现代技术的无方向性的文化环境。在现代理性主义社会中用于指导技术发展方向的精神指南越来越难找到了。”[7] 这在客观上呼唤着符合时代精神的思维方式作为人类生存实践的指导。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想提出之后,它的深层理论根据也在辩证思维与和谐思维的关系层面成为理论界近来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而对和谐思维意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传统的辩证法理论的框架内,它更体现了对辩证法性质的全新认识和对辩证法内容的丰富和扩展。只有理解了从对立斗争的思维向和谐共处思维转换的创新性质,才能使哲学理论更符合当代历史发展的实际,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哲学的理论根据和思维方法。因此考察辩证法的和谐诉求是对传统辩证法的继承,是随着时代精神转换,我们对辩证法的一种推进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当代如何创新和发展,是哲学发展必然要面临的问题,我们应该坚持历史与逻辑相统一、历史感与时代感相统一的原则,不断地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弘扬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探索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理论基础,解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中理论和实践难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使马克思主义哲学永远充满生机与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