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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4)
(三)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十五人至三十五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四十五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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