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保护“公言论”是美国宪制应有之义
所谓“公共诽谤”,作者定义为“因针砭时政、月旦(中国东汉末年流行定期品评人物的风气,此处用作动词——引者注)官员、批评公共事务而导致的诽谤诉讼”。
本书揭示沙利文案的根本意义在于在世界上首次实行“诽谤法的宪法化”,而每个国家的宪法都有其具体内容。就对言论自由的宪法保护而言,1791年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不得立法……限制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的独特措辞,乃是建基于美国《独立宣言》所宣示的人民为保障自己权利方才建立自己的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力系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等理念,有美国宪法之父之称的J麦迪逊(James Madison)就曾屡次申述过人民批评政府和议论时政的自由不应受到任何限制。
但是美国宪法这一原则付诸实施殊非易事。本书将美国“公共诽谤法”划分为三个时期:在美国建国初期依然施行过批评总统等官员的“公共诽谤”将会定罪的法律,煽动诽谤罪仍然是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的主要威胁;在有关法律废除以后,“公共诽谤”与“私人诽谤”一体按照刑事和民事诽谤法审理;而警官沙利文借《纽约时报》刊登一则仅仅是批评当地压制学生反种族歧视运动的广告提起诽谤诉讼(接下来当地其他市政官员也将跟进)并且得到州法院的支持,从而把针对政府的非人格化的批评转化为针对政府官员的人格化批评,继续以保护名誉为名压制言论自由,显示“公共诽谤”与“私人诽谤”一体处理有重演历史上将“公共诽谤”定罪的可能。
这种有悖宪法理念的情况早已引起司法注意。书中展示,自20世纪初叶以来,已有多位法官试图引用宪法规定对涉及公共议题的诽谤性言论予以倾斜性保护,据考证至少有16个州判决对于批评官员的不实言论只要不具有恶意即可免责。所以作者指出沙利文案判决虽貌似惊人的一跃,其实并不具有那么颠覆性,而是顺应历史趋势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