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力财务经济学:企业价值、资本与竞争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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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综合与引申:关于价值理论的“六问”

对价值这个古老而永恒的概念,人们的理解是随着人类经济、社会活动的发展,以及相关理论研究的进程而逐渐深入、全面与系统的。

一、丰裕还是稀缺——关于上帝的假设

当经济学与伦理学、宗教学、法学等知识系统尚未分离时,人们对其经济活动的认识与理解难免带有宗教的色彩,难免从宗教经典文献中去引经据典。经济学,包括其价值理论首先必须面临一个作为其理论源头的假设,即上帝赐予人类的是丰裕还是稀缺。后来,不信仰上帝的把这个假设推给“自然”,如李嘉图、马克思等。

有的从“伊甸乐园”的描述推测上帝是仁慈的,并把人类所面临的困境视为对上帝惩罚亚当与夏娃偷吃“禁果”所犯下罪孽的救赎,因而只要人类认真赎罪,上帝的赐予总是丰裕的。洛克、斯密、边沁等就是这样假设的。也有的从现实中推测上帝或“自然”是吝啬的,如休谟、李嘉图、马尔萨斯(Thomas Robert Malthus)等。这个问题甚至到了今天也并非像我们想象的那样明确与坚定,它既是经济学与伦理学、宗教学等知识系统分流的起点,也是经济学各种流派的一个重要的分水岭。

但我们推测,“伊甸园”之所以是“乐园”,并不在于上帝的“仁爱”,而在于人口的稀少且欲望尚未觉醒,因而上帝所提供的资源是相对丰裕的。但是亚当与夏娃偷吃“禁果”后,这是一个象征——欲望之门打开了,而且人口要繁衍了,因而上帝的“乐园”显得拥挤、不够用了。我们又可以这样理解,上帝把他们打发到地球上,也不是什么惩罚,而是不得已而为之。人类在地球上生活这一事实,与其说是上帝恩赐的丰裕或吝啬,还不如说是上帝对人类的考验,即人类能否控制自己的欲望,能否满足自己的欲望。这种理解其实抽去上帝的存在,也是说得通的。

满足欲望并获得福利(通俗的说法是幸福),是人类一切活动、科学研究包括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共同目的。控制欲望是关于人类自身的科学的任务,如伦理学、宗教学、法学、心理学、文学等。而经济学为人类提供的是一种“相对论”:当可用资源稀缺时,要控制人类的欲望;而当出现相对丰裕时,则要尽量满足人类的欲望。这二者都要通过“资源的配置活动”来实现,并指向人类福利最大化(尽可能大)的方向。因此,经济学的假设是相对的稀缺,指向相对的丰裕。

二、使用价值还是稀少性价值——关于价值含义的辨析

人类活动的根本目的是实现自身福利最大化,这是它作为一个整体很自然的自利假设,因而只有能有助于该目的实现的物品或服务,才可能进入人们关注的视野内,这是其“有用性”。但是,单凭“有用性”并不足以引起人们必然的关注,最有力的反例就是,对人类生存最重要的是空气与水,却往往不受人关注,这在斯密的“价值悖论”中已有提及。这是因为,人类的“关注”本身需耗费时间、精力、财物或货币等有形或无形的却并非无限的资源,即它本身是有“成本”的,因而人类出于自利的本性不去关注所产生的增量福利不足以抵偿这种基础成本的物品或活动,是符合“经济性”精神的,“经济性”的通俗说法就是“节约”。可见,人类的经济活动,包括经济学研究所关注的对象是能给人们带来的增量福利大于“关注”本身的成本(大于0)的物品或服务,此即“经济品”。“经济品”在逻辑上又必然地相对于人们无限或约束很少的欲望而言是不能无限供应的,因为无限供应必然导致增量福利减至不值得关注的状态,从而从人们的“经济品”清单中剔除,如空气和水一样,此即“稀少性”。“经济品”与“稀少性”在逻辑上是一致的。

在经济学尚处于混沌状态时,“价值”一词是常识上“有益”或“有助于”的意义。斯密指出其蕴涵的两种不同的意义:一是“物品的效用”称之为使用价值;另一是“因占有而取得的对于他种货物的购买力”,称之为交换价值。以下对价值的这两种含义略加辨析。

斯密把使用价值和“某种东西的效用”的意义相等,并没有区分其客观的和主观的意义。其客观的意义是“有用性”,即物品帮助人们满足某种欲望或实现某种目的的属性或能力。这种属性或能力是依附于物品本身而自然地、客观地存在的,是相关评价主体所公认的事实或知识,“使用价值是物或人的一种物质的和文明的属性”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214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可是,“它也有一种心理的说法”同上,214~215页。。“它的心理的价值决定于它的物质的特性,而不是决定于数量;决定于快乐,不是决定于稀少性;决定于当时的文明,不是决定于供求”同上,215页。,这是使用价值的主观的意义,是基于“有用性”而在人们心理上引致的关于物品“有益于”或“有助于”其欲望或目的的能力或程度的评价,这才是斯密所指的“物品的效用”。

交换价值的确切意义应是“稀少性价值”,源于稀少性。一种物品之所以具有交换价值,是因为人们预期它的稀少性会引起竞争并愿意为之支付代价,而物品的拥有或控制者也正是因为了解这一点才拥有或控制它。交换价值其实是基于这种“稀少性价值”而形成的相对于他种经济品的比例关系,或者说是“稀少性价值”的相对数形式。而“稀少性价值”是“个人对某一样东西的欲望的主观强度,随着当时可以得到的数量的减少而增加,最后可能达到有关生死的地步”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23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那么,使用价值与稀少性价值这两种含义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呢?它们是价值的两个相互独立的组成部分吗?使用价值有“物品的效用”的意义,稀少性价值是“对某样东西的欲望的主观强度”,也是一种主观的效用,这两种效用有什么异同呢?现有的价值理论似乎并未能对这些基本的问题给出明确而正确的回答。

我们已经区分了使用价值的客观的与主观的意义。我们在讨论价值的含义时,还必须区分对一个社会与对其中部分或个体的不同意义。对一个社会而言,客观的“有用性”就是客观的财富,即“自然经济学家”所说的“公共财富”或“公共效用”,这种财富不论是否正被使用,对这个整体终归是“有用的”;这种财富不论是为谁所用,终归是可以带来“总效用”的增加的。但对特定的个体而言,使用价值只有在物品的使用过程中才能带来主观的“效用”,才具有主观意义上的“价值”;而在未被使用时只有客观意义上的“有用性”,是种潜在的带来主观“效用”的可能性。

稀少性价值则不同,恰恰是稀缺的物品被特定的主体占而不用时才有的“效用”。正因为稀少性,该物品才会吸引其他主体为之竞争并愿意为之支付代价;正因为占而不用,该物品的拥有或控制者才能待价而沽,他人也才可能有竞争的对象与条件。稀少性价值是基于物品的“有用性”及由之产生的能带来“效用”的可能性而形成的,但物品的使用不是在现在,而是在未来,在人们的预期中

通过简单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使用价值是因为使用才有的主观上的“效用”,是物品在使用状态下的“价值”;而稀少性价值是因为占而不用而形成“效用”,是物品处于储存状态或称待价而沽状态下的“价值”。当物品由储存状态转为使用状态时,其稀少性价值也就转变成使用价值了:一方面增加了使用者的主观“效用”,另一方面减少了需求者愿意支付及占有者希望获得的“稀少性价值”。当然,如果物品用于提供新物品的生产经营过程,则使用价值又转换为新物品的“稀少性价值”,如此相生相灭而形成循环。

由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揭示出:使用价值与稀少性价值并不是价值的两个相互独立的组成部分,也不是其两个方面——如许多经济学家想象或比喻成的“铸币的两面”,而是物品在不同状态下所具有的不同含义。这两种含义不是对同一样物品的静态描述,而是对物品状态变化的动态描述;它们不是同属于物品的某一状态,而是分属于物品的不同状态;它们不是并存于物品的某一时间内,而是在时间的流动中随物品状态改变而连续、衔接与循环。

由上我们还可以看到,使用价值与稀少性价值这两种含义在根源上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都是以物品带给人们的主观“效用”为基础的,这两种效用并没有属性的差别,只有状态上的差别:使用价值的“效用”意义是物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效用”,是种“正在进行时”的效用;稀少性价值的“效用”意义是物品在储存过程中产生的效用,是物品预期在未来使用中可以产生的效用在现在的折现。物品的占有者可以在效用的这两种不同状态之间进行权衡、比较与选择,但并不能同时拥有两份效用价值”,而只能择其一而居之

当然,无论是供应丰裕还是稀缺的物品,只要具备“有用性”,就有使用价值;而稀少性价值一般是指稀缺物品才具有的。这使得二者在适用范围上看似是有区别的,但其实如果把供应丰裕的物品的稀少性价值视为趋近于0,或把物品都限制为“经济品”,那么这两者在适用范围上也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差别,并不影响我们上面分析的逻辑一致性。

交换价值源于具备“有用性”的“稀少性”。没有“有用性”就不会产生任何效用,没有“稀少性”就不会使物品的效用保持大于“关注”这种基础成本的状态。“有用性”是比“稀少性”更基础的概念,也是运用范围更广的概念。“有用性”的重要性不言自明,正因为如此,也就不必在经济学中一再反复地强调了,所以斯密及以后的经济学家普遍认为经济学科只和交换价值发生关系,而交换价值的确切意义是“稀少性价值”。

三、成本还是效用——关于价值根源的争论

关于价值根源的争论,由来已久。劳动价值理论的宣言是:劳动创造价值。配第(William Petty)的名言其实更全面: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这些以广泛的事实与经验为基础的经典概括从证伪主义的角度看较难举出反例,可称之为真理。但经验事实中往往包含了伦理的、法律的、经济的多重含义,因而要对经济学的“价值”根源得出清晰的认识还需要对这些事实进行分类与提炼,正如马歇尔指出的:“借助于常识往往能作广泛的分析,但它发现不明的原因特别是原因之原因却是罕见的,……应当利用有助于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各种方法……找出各种事件的真正原因,并使之占有适当的地位。”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下),附录三“经济学的范围和方法”,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劳动、成本、效用与价值的关系是关于价值根源探究的逻辑主线,但这几个概念的相互缠绕却往往使这根主线的中心线显得眼花缭乱。

(一)劳动与成本

劳动,一般地指“人类创造物质或精神财富的活动”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第3版,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这个定义是从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劳动的,它指的财富显然是实体的使用价值。这个定义有一处可能引起重大歧义,即是指“创造了财富的活动”还是“为了创造财富的活动”。如果是指前者,那就成了从结果的角度往后看的“事后诸葛”,又好比说吃了长肉的部分才算是食物,而其他被消化排泄出去的就不算了一样,这种说法显然是偏执的。因此,我们应当采用后一种意义才有必要运用“输入—输出”原理对我们的活动及其结果进行比较、衡量、分析与改进,否则100%有效的劳动就没必要进行分析与改进了。因此,“无用劳动不创造价值”是种似是而非的论点或理由,存在重大的方法论错误。事实上,马克思对劳动的论述是“劳动力的使用就是劳动本身。……是制造使用价值的有目的的活动,是为了人类需要对自然物的占有,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一般条件,是人类生活的永恒的自然条件”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207~23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可见,马克思本人也是从事前的目的性来看待劳动的。

斯密赋予了劳动三种意义,即劳动的痛苦(辛苦勤劳)、劳动力和省免的劳动,他之所以认为这三种意义是等价的,是因为他认为它们都是创造财富所付出的代价,或者说是财富“所值”的部分。换句话就是说,劳动的外在形式是成本,成本的内在意义就是劳动的凝结。无论是假设“上帝恩赐丰裕”的洛克、斯密,还是认定“自然吝啬”的李嘉图、马克思,都把财富所耗的“成本”或所值的“价值”等同于所用的劳动量,不论他们指的是劳动本身这个混合体还是它的痛苦、努力或时间。他们把劳动过程中的劳动对象(材料)、劳动资料(工具等)都视为是劳动存在的不同形式。如果是纯自然的产物则忽略不计入成本。

但是广泛的经验事实告诉我们,我们要达到某种目的所需付出的成本或代价绝非仅包括劳动的代价,即使从最广阔的意义来理解劳动及其代价,包括工资、材料费、设备费、利息等,现实中的决策主体也绝不会仅从劳动的代价来考虑问题。即使是供应丰裕的砂石,获得它的代价也不只是开采、运输等活动的代价,起码还要支付当地居民一定的“山价钱”;创办或经营企业肯定还要支付各种各样的“人情费”,还要承担影响生态的“环境费”等。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这些非劳动的代价所占的比重越来越不容忽视,甚至足以左右所要实现目的的成败。

这种关于成本构成与范围的认识的重大反差主要因为:(1)对成本承担主体的界定的区别。斯密他们是把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来关注或承担成本,因而对个体之间“你予我取”的代价是视为相互抵消的,但作为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决策主体对这种代价却是不能忽略的。(2)对自然的态度的区别。斯密他们把自然之产物要么视为“上帝的恩赐”,要么视为“劳动的自然权利”,以为对此不需支付任何代价,但是现代经济的发展历程已经有力地提醒我们,上帝或自然的恩赐是有限的,超过了限度是必须支付代价的。(3)斯密这些“自然经济学家”把劳动视为人与自然的作用关系,却忽视了劳动过程中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所引起的损耗或代价,马克思虽然也关注劳动过程中人与人的关系,但关注的却是份额分配的公平性问题。

(二)劳动、成本与效用

正如休谟指出的,效用有多种意义,它有时指“以用途本身为目的的功用,不管是什么”;有时指“物质工具所有的一种特性,一架机器、一所房屋或是一件家具的一种特性,这里所谓的效用是有助于达到所追求的目的”;有时指“快乐,作为一种目的”。换而言之,效用的客观意义是物品有助于欲望的满足或目的的实现的特性或功能;它的主观意义是物品在此过程产生的或预期产生的福利,这种福利既可能是自己的快乐的增加或痛苦的减少,也可能是别人快乐的增加或痛苦的减少,也可能是某种替代物。

如果把人类满足欲望或实现目的的活动理解为一个个过程,那么,效用就是这些过程的阶段性或最终的结果,成本则是其投入或支付的代价,劳动是代价中相当大或不那么大的一部分。这些投入有些是自己的,有些是别人的,有些是上帝或自然恩赐的,不一而足。从广泛的事实经验中,我们可以看到,投入、行动与结果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一一对应的关系,而是以某些或然率分布的形式存在。同样,劳动(成本)虽然是人类生存、发展、福利增进的主要投入或手段,但并非人们得到效用的必要条件,更非其充分条件。“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形象地说明,仅有劳动没有上帝或自然的恩惠,人类是无法生存发展的,这其实也是对人类狂妄自大、滥用这种恩惠的约束与警告。野味纯属天然之物,而家禽家畜无疑有较多的“劳动”(成本)的成分,但前者比后者更有“效用”却是一般的事实,这可以反证“劳动(成本)并非效用的必要条件”的论点。如果非要以“价格不能真实反映价值”为由否认这种绝大多数人承认与接受的事实,就大有诡辩或偏执之意了。更经常而广泛的事实是,面对同样痛苦的事实,人们的心理调整可以减轻较多的痛苦从而获得较多的效用,这也是宗教、心理学、文学等能源远流长的经济性原因。

(三)成本、效用与价值

其实,不论是作为整体的人类,还是作为个体的人,不论是出于天然的本能,还是出于理性的预期,一种物品或服务是否被认为“有价值”决定于是否有助于特定评价主体的某种欲望的满足或目的的实现,无论这种物品或服务是“家养”的还是“野生”的,无论是劳动的产物而是自然的产物。比如说,如果庭院中有两株相似的树或花,一株是野生的,另一株是移植的,同样地赏心悦目,我们可以说前者没有价值而后者是有价值的吗?而且,“价值”的数量,无论是从“使用价值”还是“稀少性价值”的含义看,都取决于能带给评价主体的效用水平,即欲望得以满足或目的得以实现的程度。这才是更具普遍意义的事实。世上被一般人认为最有“使用价值”与“稀少性价值”的莫过于“皇权”,但它对于真正的“出家人”或缺少这种欲念的人而言,又能价值几何呢?因此,说价值取决于效用比说它取决于劳动(或成本)更具普遍的说服力。

这种说法其实并不是对“劳动价值理论”中真理成分的否定,反而赋予“劳动创造价值”的宣言以一种更具体、更符合普遍事实与逻辑一致性的意义。劳动在本质上创造的不是物质本身,也不是物质的能量,它创造或改变的是物质的“有用性”——“使用价值”的客观的意义;另一方面它又改变经济品的“稀少性”状态,它创造更多的满足人类欲望的经济品种类与数量,动态地增加人类的丰裕,降低其“稀少性”程度,这虽然降低了所生产的经济品的边际效用却增加了人类所获得的总效用。因此,劳动创造的是一种改变经济品的“有用性”与“稀少性”状态的“动力”或“趋势”,从而提供了一种增进价值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暗示着劳动并不必然地增进人类的福利,也并不必然地创造价值,比如用稀少性价值更高的资源去制造稀少性价值更低的产品,虽然也是按人为的意志或目的改变自然或社会状态的“劳动”,但却是破坏与减损价值的“逆过程”。诸如围湖造田的事情在人类历史上的发生并不是“纯属偶然”,而是一种不容忽视的历史、现实、方向与可能性。

另外,劳动也不是增进价值的唯一方式。一个人吃饱了留些食物到饿时再吃大概比继续猛吃的总效用要多,但我们总不能把食物享用方式的调整也称为“劳动”吧?事实上,还有很多资源是通过配置方式的改变而促进人类福利的提升的。如果劳动是增进价值的唯一方式,如果劳动效率的提高仅是一种技术性的事,那么我们就很难解释为什么需要市场机制来优化我们的资源配置了。

由上分析,我们认为,效用才是决定价值的源泉,劳动(成本)提供的是种增加效用进而增进价值的可能性或选择方式,尽管是主要的,但不是唯一的。其他的方式还包括自然的恩惠、资源的合理配置等。

四、劳动还是货币——关于价值尺度的选择

经济品的价值取决于其有助于人们欲望的满足或目的实现的程度,也即带给人们效用的水平。这是比较符合普遍事实与逻辑一致性,也为人们广为接受的经济学推论。“效用”是特定当事人(可以是现实的或潜在的买者、卖者或中介人等)对特定经济品的个人感觉、判断或评价,因此,“效用”是因经济品而异的,是因人而异的,甚至是因时、因地、因环境、因心情等而异的。可见,价值在本质上是个体的主观的感觉,并不是一种客观的固定的“存在物”。

(一)效用的可测度性

价值的个体的主观性使人们需要面对一个看似棘手的问题,即人们如何去测度、衡量这种个体的主观的“感觉”,并据以决策与行动。

如果是在鲁滨逊(Robinson)的孤岛上或自给自足的经济体系中,人们可以跟着自己的“感觉”走,并不需要对这种感觉形成某种以外在“存在物”的形式体现的客观性的测度或衡量方法,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感觉甚或本能安排自己的资源配置与活动计划。

但在通过交易增进人们的福利水平的经济体系中,对效用、对价值进行客观性的测度或衡量就是必需的了。

“甘苦人自知”,人们当然不可能相当精确地度量别人的“效用”水平,但参与交易的主体却会主动地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多种方式或明或暗地表达自己的评估意见,因而人们可以相对准确地测度所交易的经济品对他人的“价值”。而且,人们其实并不一定需要也不一定能够对此进行过于精确的测量,因为测量本身所需耗费的“交易费用”或技术方面的限制会使之不划算或不可行。这正如我们不需要也无法衡量某一物体在宇宙中的绝对精确的位置,但可借助某种参照系统(如太阳或地球)衡量其相对位置,或者正如我们不需要也无法衡量某一事件在宇宙时间长河中精确的时点位置,却可参照比如耶稣(Jesus)诞生之类人为确定的时点记录其相对的历史时刻。

人们是在交易的过程中通过动态的相互影响与自我调整来学会度量别人对交易的经济品的“效用”水平也即其价值的评估的。比如,甲要卖出他剩余的一袋米,他自然对它有关于其边际效用的评估底限;同样,乙要卖出若干剩余的布,也有关于布的边际效用的评估底限。当二者恰好聚于一块时,都对对方的经济品有未满足的需求因而产生交易的愿望,自然会对对方的经济品进行自己的边际效用评估。经济品由剩余的一方转移到有需求的一方会产生由于稀少性状态改变带来的“效用增量”,正如水往低处流会产生势能一样,这对甲乙二者都是如此,因而交易可以带来一种净“效用增量”,供二者分享。如果二者都有自利的理性,那么当出现如下状态时,二人会达成交易:(1)通过讨价还价及双方的自我调整与相互影响,二人的评估差距逐渐缩小,以至于进无可进、退无可退的地步。(2)对想获得的对方的经济品的总效用的评价大于自己交给对方的经济品的总效用的评价。如果我们假定最后达成的交易是“1袋米换2匹布”,那么二者对对方关于该两种经济品的效用的评价就有了相对准确的认识。对甲而言,他知道在乙的心目中,乙的2匹布的价值不会超过1袋米,而他的1袋米至少可值到2匹布;对乙而言,也可得到类似的认识。这种最原始的物物交易虽然描述起来颇为费劲,却也说明了,二者对彼此的经济品的效用评价这种“感觉”是可以互相了解并达到一种相对准确的程度的。随着人类交易活动的历史进展,交易参与者的增多、货币的发明、信息扩散的加快等,都使这种“感觉”的交流与相互了解越来越快捷与便利,也使效用的可测度性越来越明显,并形成一种服从正态分布的集中性的价值评估区域与中心值,此即所谓的“价格”。可见,价格是社会性的集体的经济活动过程的自然产物,这种由大多数交易参与者认可的“评估意见”显然比个体的主观的评估意见要更易为人们所接受。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体的)客观性的“价格”。尽管在经济环境各因素的扰动下价格也是变动的,但它是参与交易的社会或集体作为一个整体的对经济品价值测度结果的变动,总不至于比个体的评估意见更变动无常。

(二)价值尺度的选择标准

关于价值的衡量或测度,人人心中都有杆秤,秤砣就是主观的“感觉”或评价。从“效用的可测度性”我们已经知道,这种主观的“感觉”或评价通过自我表达而为人所知,通过相互影响而自我调整,进而趋于交易参与者皆可接受的水平。当交易趋于频繁、重复与连续时,人们自然地尝试从交易的历史记录中获得关于类似交易的经济品的价值评估的信息,以节约讨价还价等“交易费用”。这样,人们的主观评价的差异会因为相互的影响、历史或习俗的影响而逐渐缩小,形成某种公认的尺度,并在相当程度上遵循该尺度用于以后的交易。

一个社会选择并确定某种公认的尺度用于社会性的测度或衡量,必定要遵循一些重要的标准,以有利于社会公认的重要目的的实现。正如康芒斯指出的:“经济学上的计量单位是集体的方法,用来度量交易,为了重要的社会理由:准确、安全与公道。”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25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其实,这些社会理由至少还应包括经济、可用。对价值尺度的选择也是如此,它必须遵循三项极其重要的标准:客观性、相关性与经济性。

1.客观性

客观性本来是种相对的意义,指不依个体的主观感觉或意志的左右或控制而存在、变动的属性。后来,这种意义被绝对化了,被认为是独立于人类主观世界之外的“存在物”。然而,从运用目的来说,客观性的确切意义可称为“可验证性”,指的是可由足够多的个体独立地验证与评价的属性。“足够多”并不需要确定一个精确的数目,而是指可以实现“公认”的状态或趋势。“独立地”意味着有条件或能力平等、自由地进行验证与评价。

具体到价值尺度,其客观性指用该价值尺度比划、衡量并确定的经济品的价值或“效用”的“水平”能被足够多的交易参与者(现实的或潜在的)自愿地认可、接受并遵循,其结果是在该“水平”附近趋于相对的“风平浪静”。比如说,如果“1袋米=2匹布”的交易条件或结果能被同一市场的参与者(不限于米与布的买者或卖者)所广泛接受与遵循,那么类似的交易也会以相同或近似的比例关系进行。这种状态表明:对布的需求者来说,2匹布至少可“值”到1袋米的水平;而对米的需求者来说,1袋米至少可“值”到2匹布水平;而且这种评价为市场的参与者所共知。一个布的需求者或许会碰上狡猾或强硬的卖布者开出“2匹布=1.5袋米”的条件,但如果他有足够的耐心,他终究可以在其他多数卖布者那儿得到“2匹布=1袋米”的交易条件,他前面所遇到的“苛刻者”也不得不调整其交易条件到正常水平,甚或以更为优惠的条件弥补其先前“过于苛刻”的“过失”。这就是用“1袋米”衡量、测度“2匹布”的“客观性”。其他的交易同样如此。

2.相关性

相关性是指作为尺度它应与被衡量或测度的事物具有相同的属性或能力。1米之所以用以测量物之长度,是因为1米有1米的长度而不是1米的重量;1斤之所以用以衡量物之重量,是因为1斤有1斤的重量而不是1斤的长度。同样,作为价值的尺度,它应具有与众多被衡量的物品共有的内涵或属性。

很显然,“1袋米=2匹布”,用米或布来衡量与之相交换的物品价值,不是因为米可果腹而布可遮体的“有用性”;世间丰富的物品之间能自此相换,更不是因为纷纭繁多的“有用性”,而是因为它们具有共同的内涵或属性,尽管人们对这种共有的内涵或属性的认识并不尽相同,有的理解为所耗的劳动量,有的理解为所能带来的效用。

从人类普遍的心理或倾向看,人们之所以需要对物品的价值进行衡量或测度,是因为需要对增进价值的过程进行价值投入与产出的比较与分析,以提高关于这些过程的决策与运行的效益。人们增进价值的过程有两类:一是增量的创造过程,即用以满足人们欲望的物品的生产过程;二是存量的配置过程,即通过交易调整存量物品在人们之间的拥有、控制或享用的状态。显然,这两个过程都是以不能无限供应的“经济品”为对象的,因为如果是无限供应的物品,那么人们既用不着费力去生产它,也不需要通过交易就能实现丰裕的享有。而“经济品”在逻辑上是与“稀少性”相一致的,因此我们要创造与配置的,从而需要进行“输入—输出”比较的是“经济品”的“稀少性价值”,即是人们拥有经济品以留待未来使用所预期的价值。由此,我们得出价值尺度的相关性意义,即须具有与被衡量、测度的经济品同样的“稀少性价值”。

3.经济性

价值尺度作为一种社会性工具,衡量的是生产过程中投入与产出的、或交易过程中获得或让与的“稀少性价值”。价值尺度通过对特定社会特定时期内各种物品的“稀少性价值”进行衡量或测度,给出各物“稀少性价值”高或低的信号,引导人们利用稀少性价值较低的物品创造并产出稀少性价值较高的经济品,或将经济品从稀少性价值较低的地方向稀少性价值较高的地方转移,有如引导水从高处往低处流产生势能。这是价值尺度在目的上的经济性。

另一方面,人们运用价值尺度这种工具本身要发生不容忽视的耗费,这种耗费是人们在生产或交易(也可统称为广义的“交易”)过程中因为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与协调而产生的“摩擦”费用,也即“交易费用”的组成部分,包括使用价值尺度进行衡量或测度时的费力费神,包括衡量或测度结果被人理解并“公认”所需的努力,包括测度结果的稳定性问题所引起的重复测度的工作量,包括测度结果的准确性与可验证性问题引起的人们之间的疑虑、误会甚至吵闹等。这种耗费小则减损交易的“净剩余”,大则甚至可能阻止交易的发生,使潜在的交易收益无法实现,选用不同价值尺度的经济性差别也就可能大相径庭,有如用一根大石条与一根小木条去测度物之长度的差异。这是价值尺度本身的经济性。

价值尺度的这三个标准,是保证它有助于重要的社会目的实现的基本条件。

(三)劳动与价格——谁更合宜于作为价值尺度

在价值理论的争论中,关于劳动与货币何者更合宜于作为价值尺度大概是重要性仅次于价值根源的论题。

1.劳动价值理论与效用价值理论的观点

对价值尺度的认识与对价值根源的理解是紧密相关的。劳动价值理论认为价值的根源是劳动,因而自然地认定劳动才是客观的、准确的、稳定的、公道的价值尺度。典型的表述如斯密所说:“……任何一个物品的真实价格,即要取得这物品实际上所付出的代价,乃是获得它的辛苦和麻烦”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篇,第5章,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他所受得的报答品不论多少,他所支出的代价(辛苦勤劳)总归一样。他的劳动,虽有时购得多量货物,有时只能购得少量货物,但这是货物价值变动,不是购买货物的劳动价值变动”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篇,第5章,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可见,斯密区分了真实价格和名义价格,其真实价格是劳动痛苦的支出额,名义价格是货币的支出额。后来,李嘉图用“边际劳动力”、马克思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代替斯密的“平均化的劳动痛苦”的意义,作为他们认为客观、稳定的价值尺度。

效用价值理论则认为价值源于物品带来或预期能带来特定主体的效用水平,且呈现出一种随供应增加而边际递减的趋势或倾向,因而应选用能衡量这种边际效用的东西作为价值尺度。比如门格尔认为,在个人主观感觉决定的需要量基础上形成的社会需要量,与可能获得的数量即社会供给量之间,形成了一种关于稀少性的“社会关系”,二者的比率就是价格。价格的内在含义是“社会化”了的“边际效用”,是这种“边际效用”受社会需要量与社会供给量之间可变关系的不断变动的影响而在货币经济中的表现形式。

2.劳动与货币对于价值尺度选择标准的合宜性

前面分析的关于价值尺度选择的三个标准,尽管不能涵盖标准的全部,但却是其中最重要、最基本的部分。以下我们分析劳动与货币对于这些标准的合宜性。

(1)客观性。正如前面分析的,客观性并非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是相对于个体而存在的社会规定性,而非独立于人类主观世界的客观“存在物”。如果要把价值尺度的客观性绝对化为一种“客观物”,那么“劳动”作为尺度同样不是一种。斯密的“平均化的劳动痛苦”同样是一种情绪化的单位;李嘉图的“边际劳动力”同样是一种相对于自然而存在于主观世界中的“努力”;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其理解为“劳动的时间”,倒不如理解为“一定时间内的努力”更为确切。所以我们应该回到客观性的“相对的社会规定性”的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并不比货币(其反映的比例关系即是价格)更易于被他人所验证,甚至要困难得多。庭院中两株同样赏心悦目的树或芬芳馥郁的花,他人要鉴别何者为人工培植何者为自然恩赐,或者要验证何者所耗的劳动更多,是多么地难以让人接受呵!但如果用货币(或价格)来衡量,那么不同的需求者之间、不同的出售者之间,甚至需求者与出售者之间愿意支付或希望得到的货币额大概不会相差得很远。社会中其他物品的验证情形也大致如此。可见,货币比劳动具有更强的“可验证性”或“客观性”。

(2)相关性。劳动是经济品的所耗,因而用劳动作价值尺度衡量的实际上是经济品创造、生产过程中所投入的“辛苦勤劳”(“劳动痛苦或麻烦”),如果将这种“所耗”等同于经济品的价值,那么投入产出比率则为100%,我们就既看不到这种过程给我们带来了什么价值增进,也看不出有什么必要需要对该过程进行分析与改进了,更没必要对这种耗费(价值的等同物)进行衡量了。效用则是经济品带给或预期能带给特定主体的“益处”,即满足欲望或实现目的的程度,是常识意义上的“所值”,因而用货币作价值尺度衡量的是经济品的“边际效用”,也即“稀少性价值”。由于经济品“边际效用递减”的自然规律,它由“稀少性”低的状态向“稀少性”高的状态变迁时,能产生“稀少性价值”的净剩余。经济品的增量创造、生产过程及存量配置过程都是如此。因此,货币作为价值尺度,既衡量投入的“稀少性价值”,也衡量产出的“稀少性价值”,并可以通过衡量结果分析这些过程对价值增进的影响及改进的方向。由此,我们可以相信,用货币作为价值尺度与我们所要衡量的“稀少性价值”更相关。

(3)经济性。价值尺度的经济性既包括它要实现的社会目的的经济性,即指出价值增进的方向,又包括它本身运用的经济性。从上面对相关性的合宜程度的分析中,我们看到,用劳动作为价值尺度,自然地会得到“付出的劳动艰辛越大,所产出的经济品的价值越大”的衡量结果,这固然是对劳动者的安慰,但遗憾的是,这种自我欣赏式的衡量让人很难看到对劳动过程进行分析改进的必要性与方向性,并不利于实现“价值增进”的社会目的。而货币通过衡量投入与产出的“稀少性价值”的高低,能更清晰有效地显示出价值衡量的“信号”为人们所利用,从而指明价值创造、产出或配置等过程可以改进的方向,从而实现动态的“价值增进”。另一方面,要衡量经济品的价值,人们很难估量自己需用多少的劳动艰辛才能产出该经济品,在“隔行如隔山”的情形中尤为如此;人们也很难估量别人在该经济品中所耗费或需耗费的劳动量,因为“劳动”仍然不是一种客观的存在物。而且,劳动本身是千差万别的,即使从中抽象出“抽象劳动”的概念,复杂劳动相对于简单劳动的错综复杂的差别仍是千变万化的,并没有解决劳动的多样性、复杂性与作为价值尺度所需的单一性之间的巨大矛盾,仅是做了概念转换而已。因此,用劳动作为价值尺度所要耗费的“交易费用”是极其巨大的。在计划经济中,管理部门试图用劳动量衡量物品的价值,包括劳动者的服务的价值,尽管尝试了各种计算方法、变换了各种折换系数,但长期的试验结果表明,这既不能解决效率效益问题(导致社会财富的长期贫乏),也不能解决公平问题(形式上可能是公平的,但攀比之风之盛、私下怨声之烈更甚于今日)。相较而言,货币本身具有一种单纯的“稀少性价值”,不论其形式是“有用性”较多的米或布,还是少有“有用性”的贵重金属,或毫无“有用性”的纸币,这样货币可以与被衡量的经济品之间建立起单纯的对应关系,即货币衡量其“稀少性价值”而不衡量其长度或别的“有用性”。正因为如此,人们才能获得清晰的关于经济品“稀少性价值”的信息,并在对此进行评价、权衡、竞价的过程中形成一种综合性、社会性、集体性的比例关系,即“价格”。它是社会性的集体性的价值衡量或测度的自然结果,并为大多数参与测度的主体所认可,显然比经济品的生产者用自己的劳动量得出的测度结果更易为社会所接受,因而在运用中的“摩擦”更少,有更大的经济性。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用货币作为价值尺度实际上比劳动更具客观性、相关性、经济性,因而更合宜于行使价值尺度的职能。

五、历史性还是未来性——关于价值随时间流动的变化

(一)历史性与未来性——价值含义中的时间意义

对物品的价值,劳动价值理论关注的是物品生产过程中的耗费,是物品形成之前的“所耗”,因而关注的是一种“历史性”,是一种过去的“成本”决定物品价值的观念;而效用价值理论关注的是物品形成之后的“所值”,即“有助于”、“有益于”人们欲望满足或目的实现的程度,因而关注的是一种“未来性”,是一种未来的“效用”决定物品价值的观念。由此,价值含义中呈现出两种关于时间的意义,即历史性与未来性。

关于这两种意义的含混与争论,首先源于“劳动(成本)”与“效用”对价值根源的争论。虽然劳动是人类生存发展的主要条件,但“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形象地表明劳动并非价值的充分条件,而纯属自然之物的野味比包含较多“劳动”成分的家畜家禽更“值钱”则反证了劳动并非价值的必要条件。事实上,劳动在本质上创造的不是物质本身,也不是物质的能量,它创造或改变的是物质的“有用性”,并在另一方面通过把自己的意志、知识、技能等“人力”的因素加诸自然的存在物,改变经济品的“稀少性”状态,因而劳动创造的是一种改变经济品“有用性”与“稀少性状态的“动力”或“趋势”,从而提供一种增进价值的可能性。而且用劳动“所耗”等同于物品“价值”,则会推导出生产过程100%有效的推论,这既与实际事实相去甚远,也会使人们看不到过程改进的必要性;而效用价值观点则区分价值的投入与产出,区分起因与结果之间的差异,区分“苦劳”与“功劳”的差别,从而能提供指明过程改进的方向与方法的信息。可见,说价值源于效用更符合人类的普遍事实与逻辑一致性,也更符合人们的实际需要。因此,价值的含义中“未来性”是更为本质的时间意义,倾向于以经济品形成之后的结果来评价物品的价值。

但是,即使是在“效用价值理论”中,也没有明确地区分价值含义随时间流动而发生的变化,以致误以为历史性与未来性是并存于价值的含义之中的,这种误觉源于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混合及其“效用”意义的混淆。使用价值有客观的与主观的意义之分,其客观的意义是“有用性”,即有助于人们欲望满足或目的实现的属性或能力,其主观的意义是物品在使用过程中带给人们的“效用”。交换价值的确切意义是“稀少性价值”,是其相对数形式。“稀少性价值”是物品被特定主体占而不用但因为稀少性而为其他主体所需要且愿意为之支付代价的价值,它同样基于物品所能带来的“效用”,但这种“效用”不是在现在,而是在未来在人们的预期中;这种“效用”既可能是自己直接享有,也可能由别人支付代价后享有。因此,使用价值与稀少性价值并不是价值的两个组成部分,而是在不同状态下的两种不同的含义。这两种含义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都是主观上的“效用”,其区别是在时间流动中处于不同的状态,即使用价值的“效用”是物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效用”,是一种“历史性”的“效用”;而稀少性价值的“效用”是物品储存待用状态下的“效用”,是物品预期在未来使用中会产生的“效用”的折现,因而是一种“未来性”的“效用”。使用价值与稀少性价值并非同一经济品在同一状态下并存的“两份”效用或价值,而是在时间流动中随物品状态的变迁由效用或价值的一种状态转变为另一种状态。因此,价值的历史性与未来性在时间流动中是连续地转变与衔接的。

从人类自利的本性看,不会去关注、去占有自然恩赐丰裕或可近于无限供应的物品,因为这将导致其边际的福利增量不足以抵偿关注、占有本身所需耗费(包括时间、精力、货币等)的状态,正如休谟所说:“如果人人都已富裕有余,把财物分开还有什么意义呢?如果不可能有任何侵害,为什么要建立产权呢?”可见,人们关注的是稀少的“经济品”。另一方面,人类区别于动物的根本属性在于预期的能力,即能够对物品在过去或未来的状态下的价值进行权衡比较,并选择较为有利的结果。正因为如此,经济学研究的基本内容是“稀缺资源即经济品的配置”, “配置”一词包含了人类经济活动的目的性与未来性,即指向未来的权衡、比较、决策与执行等过程。事实上,经济活动及经济学研究中对价值含义主要关注的是经济品的“稀少性价值”,而对其“使用价值”的关注实际上主要是作为“稀少性价值”这种指向未来的含义的参照。也就是说,人们所说的价值在本质上指的是其未来性意义,历史性是作为“未来性”运用所需的参照而为人们所关注。

(二)价值随时间流动的变动

价值在本质上是一种个体的主观的关于“效用”水平的评价,并不是一种客观的外在的“存在物”。这种评价自然地在时间流动中变动不居,既包括意义上的变化,也包括运用过程中衡量上的变动。

正如上面指出的,价值在时间意义上的变化,是随着经济品的状态变迁而出现的。当经济品处于储存待用的状态时,其价值是一种指向未来的“稀少性价值”;而当该经济品取出来运用时,则预期中的“稀少性价值”转化为现实的“使用价值”,其时间意义也由未来性转变为历史性。如果该经济品是用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则“使用价值”又可转化为所生产经营的经济品的“稀少性价值”;如果用于直接消费,则实际上用于人们自身“能力”这种经济品(稀缺资源)的生产经营过程,转化为“能力”的“稀少性价值”了。如此,价值的含义——使用价值与稀少性价值,价值的时间意义——历史性与未来性,都在时间的流动中相互继起、转化与循环,连接成人类指向未来的价值增进的过程。

价值的衡量在时间流动中的变化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其实更引人注目。如果以劳动为衡量尺度,以“所耗”的劳动量确定的经济品的价值,并不随时间流动进行相应的调整,是一种绝对化的历史性的衡量方式,以为劳动及由之决定的价值是一种固定的客观“存在物”,殊不知,即使是劳动,无论是人格化为“劳动痛苦”,还是物化为“劳动力”,或社会化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实仍是人类主观世界的产物。因此,试图把价值这种主观的评价以某种外在的“存在物”加以固定,相对于价值随时间流动的变化而言,无异于“刻舟求剑”,是一种并未觉察到河水流动与船只移动的幻觉。

但是,即使是以价格为衡量尺度,仍然有历史性与未来性两种不同的原则或意义。历史性指以取得经济品所支付的货币额计量其价值,并一般不随时间流动进行调整;未来性指以经济品预期在未来能带来的“效用”,或者说在未来的使用中能实现的“稀少性价值”(可以未来运用中能兑现的货币额的形式体现)来衡量经济品的价值。这两种原则在会计与财务的应用中有更集中的体现。我们应该看到,虽然同样是以价格或货币作为衡量价值的尺度,但衡量结果是适用历史性原则还是未来性原则的区别的背后,仍然是“劳动(成本)”价值观念与“效用”价值尤其是“稀少性价值”观念的争论在起着支配性的作用。以价格的历史性计量价值实际上反映的仍是“劳动(成本)”的观念,认为“货币价格”只是“劳动价值尺度”也即所谓的“真实价格”或“劳动价格”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的显性的、派生的形式,而“真实价格”或“劳动价格”本来是可以稳定不变的。可见,价格的历史性实际上反映了“劳动(成本)”观念不情愿调整“劳动价格”也不情愿调整“货币价格”的心理。而价格的未来性原则实际上反映的是“稀少性价值”的观念,是预期经济品在未来运用中所能带来的“效用”水平。

那么,价格调整与不调整,或者说是遵循历史性原则还是未来性原则衡量经济品的价值,谁更有“真实性”呢?为此,我们需分析三个方面的问题:(1)价值是变动的吗?(2)货币价格能客观地衡量价值吗?(3)人们运用价值的衡量结果的方向是什么?

第一,价值是变动的。前面我们已经分析,价值在本质上是个体的主观的对“效用”水平的评价,因而是随着文明、稀少性状态的改变而变动的。一方面,文明的进步,可使人们用更少的劳动量或成本生产出更有助于满足人们欲望或实现其目的,也即更具“效用”价值的经济品,比如用工业方法生产的肥料耗费的劳动量远低于农民在田野上辛勤收集的自然肥,但“效用”价值却更高。另一方面,文明的进步又可使人们可用的满足欲望或实现目的的经济品更丰裕,从而降低其“稀少性价值”,即为未来使用而储存所愿意支付的代价。当然,“稀少性”状态的改变并不唯一地取决于文明的状况,比如,不可再生的石油“稀少性价值”随着越来越“稀缺”的预期而一路飙升。

第二,货币价格能客观地衡量价值及其变动。“客观”应理解为“相对的客观性”的意义,也即独立于个体的意志、能为足够多的社会中的个体所验证、认可、接受与遵循的社会规定性,而不应绝对化地理解为独立于人类主观世界的客观“存在物”。价格是在交易中通过讨价还价、自我表达、相互影响与相互调整的社会性过程而形成的、为交易参与者都认可接受的结果,或者是在市场中(交易的规模化、集中化形式)通过社会性、集体性的竞争与合作过程而形成的、为足够多的市场参与者所遵循的结果,“足够多”并非精确的数量,而是指足使该结果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形成相对均衡的状态。因而,价格是符合我们“客观性”意义的社会性、集体性评价、预期的综合结果,能客观地衡量价值及其变动。

第三,人们运用价值衡量结果是为了指向未来的运用。人们取得、拥有、控制经济品是为了未来的运用,为的是在未来实现经济品所预期的价值。因而,人们必须在取得或让与经济品时,对其未来运用中所能实现的经济价值进行评估、形成预期、进行选择、做出决策并准备执行。显然,这是一系列指向未来的过程,且周而复始。实际经济活动中,人们在取得经济品时很难考察别人曾为此付出过的代价,在让与经济品时也绝不会仅根据自己为之付出过的代价,而必须估量其未来的价值。取得或让与经济品当时的市场价格反映的其实不是历史性的成本(代价),而是人们对其未来价值的评价与预期的综合。

综合以上分析,人们衡量经济品的价值是为了指向未来的运用,衡量的是也应该是经济品的未来价值,以适时调整的价格为依据比历史性的成本信息更符合人们的目的,提供更具相关性、真实性的信息。因此,在运用经济品包括其价值的衡量结果时,应遵循未来性原则,对其衡量结果进行适时调整,以保持其信息的真实性。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经济活动中历史性与未来性的割裂,相反,出于经济性的考虑,应该充分利用历史性这个参照系统,因为这可大大节约我们对经济品未来经济价值展开评估等一系列指向未来的过程中所需耗费的“交易费用”。在价格稳定的情况下,“历史数据”可以作为交易对象未来经济价值的评估证据。“历史性”与“未来性”比较吻合,在价格波动不大时,尽管“历史性”带来了一定的幻觉,但是当重新评估的耗费大于收益时,加之可以根据经验对这种幻觉直接进行调整,我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容许这种幻觉;即使价格波动较大,在大多数情况下,在“历史性”的基础上进行动态调整所耗费的要比重新全面收集评估所需信息的成本要小。

因此,我们在经济品的运用中,不仅应清楚地把持未来性的方向,还应运用未来性的原则对经济品运用中所需依靠的价值衡量信息进行动态的、适时的调整,以保持其真实性与有效性。在此过程中,如果我们善于利用而不是迷恋“历史性”这个参照系统,那么我们可以更经济地实现经济品的价值增进。

六、竞争性还是合作性——关于价值增进的机制

人类的经济活动远不止于本能的生存与繁衍,而是指向自身福利更大乃至最大的方向与目的,而这必须借助于价值增进的过程与路径。

(一)价值增进的基本过程与基本机制

人类的价值增进要通过两个基本过程:一是创造增量财富,即丰富可用以满足人类欲望或实现其目的的经济品的种类与数量;二是优化存量财富的配置,使存量的经济品转移给对其“稀少性价值”有较高评价进而能“善用”之的个体所拥有或控制。前者是通过把人们的欲望、意志、目的性,以及知识、技能等“人力”要素加诸现有的财富(包括自然的恩赐与历史留存的财富),创造或改变物质的“有用性”,从而创造、生产出更多或更好的经济品以给人们带来更多的“效用”。后者是通过利益机制驱使经济品由“稀少性价值”评价较低的地方或状态向“稀少性价值”评价较高处转移,从而使“物尽其用”的可能性增大,因为“稀少性价值”评价较高意味着愿意为之支付较高的代价,而一个理性的主体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预期经济品能在未来的运用中为他带来较多的“效用”或“利益”。这种预期固然存在一些风险,却显示出一种使经济品利用效率提高的倾向或趋势。

这两个基本过程相互连接、转换并构成人类价值增进的呈螺旋式上升态势的整体路径。创造增量财富的过程,需要各种经济资源,包括人、财、物、知识与信息、空间、时间等要素形成集聚、组合、匹配的状态,否则该过程无法或很难展开。但这种状态并不是自动实现的,而且即使初始状态是符合这种要求的,也会随时间的流动、环境的变化而趋于不匹配。也就是说,创造增量财富必须以经济资源的动态的优化配置为前提条件才能高效地展开。另一方面,增量财富又会不断地改变存量财富的数量及其分布状态,从而改变资源优化配置的对象、方式、方向或趋势,如活水注入湖泊一般。

这种关系的存在,是因为经济品的分布状态或结构与其有效利用所需的状态或结构之间的不均衡或不匹配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往往是常态。比如继承了巨额物质财富的“公子”并不一定具备有效经营管理它的能力;而在苦难中磨砺出超人才能的子弟却往往缺乏“用武之地”;又比如拿下较多客户订单的厂商却可能限于经营规模及时间的紧迫而焦虑万分;等等。这些不均衡或不匹配的状态显然不利于人类的价值增进,表明人类福利水平处于有待“跃迁”的较低状态,有如电子之处于较低“能级”状态。为实现这种“跃迁”,人类的智慧创造了“交易”这种助推器。

按照康芒斯“制度经济学”的精神,交易是关于经济品的“未来所有权的让与和取得,一切取决于社会集体的业务规则”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74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随着财产权利(产权)在内涵上的分解、丰富,形成包括原始的或终极的所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转让权)等权能的系列的权利集束,以及在外延上的拓展,形成涉及有形的与无形的经济资源及其直接与间接的权利的广阔意义,单纯的或笼统的所有权已无法确切地概括各种交易形式的内涵,因而把交易理解为“关于经济品的产权的让与和取得”更为确切。交易由此具有三种不同层面上的意义:首先是最外在的物质形式上的转移,这在交易既非主要的也非必要的,比如以不动产抵押贷款;其次是经济品价值的让与和获得,这里“价值”指的是“稀少性价值”;最后,更为内在的是经济品的产权在法律控制上的让与和取得。因此,我们可以说,交易在本质上是权利的价值的让与和取得

交易是人类价值增进与福利提升的基本机制,在创造增量财富与优化存量财富配置两个基本过程中都起着不可或缺的推动作用。在创造增量财富的过程中,生产经营主体必须把所需的经济资源集聚、组合起来并使之达到匹配的状态,这就需要通过“买卖的交易”来实现,比如售出自己生产经营的或拥有的相对丰裕的经济品;以购买、借贷、联合等交易形式获得自己相对稀缺的经济品,从而使生产经营的条件得以具备;生产经营中,在绝大多数情形下是多个人共同地、联合地进行,这就必然出现如何协调使多个人能齐心协力地为整体的目标而努力的问题,也即管理的问题,而这种问题是通过以命令与服从关系为基础的“管理的交易”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8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予以解决的。在存量财富的优化配置过程中,通过交易,包括以经济上的劝诱或强迫为基础的“买卖的交易”同上,76页。及以政治程序或协议为基础的“限额的交易”同上,85页。,方可能把存量财富从“稀少性价值”评价较低的地方、个体或状态转移到较高之处,这在相当程度上意味着把存量财富从“滥用”可能性较大之处转移到“善用”可能性较大之处的趋势或方向,因为愿意为之支付更大代价的主体一般而言更能做到“物尽其用”。更重要的是,通过交易,人们才可能对投入与产出、让与和获得的价值进行衡量比较,才能提供清楚的信息引导人们利用“稀少性价值”较低的物品去创造“稀少性价值”较高的物品,而不是相反。可见,交易不仅本身能创造“净剩余”(体现为你好我好大家好),而且能正确地诱致增量财富的生产与存量财富的优化配置,实是人类价值增进的“登云之梯”。

(二)竞争性与合作性——关于交易过程与机制的刻画

交易是人类价值增进的基本机制,它本身包含着“冲突、依存和秩序”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10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冲突产生于“稀少性”, “如果人人都已富裕有余,把财物分开还有什么意义呢?如果不可能有任何侵害,为什么要建立产权呢?”资源的稀少性引致产权的稀少性,“稀少性,作为一种买卖中的直接事实和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有合法控制权的人的稀少,而不是物品的稀少”同上,204页。。资源相对的稀少性导致私有产权基础上的冲突,资源绝对的稀少性导致公有产权基础上的冲突,“人类在稀少性的推动下努力(个别地或集体地)取得所有权,完全是出于本能,和生命本身一样。本能是指一切有生命的东西(不管是畜牲或是人类),由于资源的稀少而发生的行为”同上,236页。。在冲突中,借助于人类理性的光辉,“每一个持久的人类社会都建立规则,管理个人这种追求稀少的东西加以绝对占有的行为;这些规则,直接产生于人们反复的实践和纠纷的判断,这样得到权威的判决后,就成为财产的习惯法”同上,236页。。由此,稀缺资源的“取得由集体行动加以管理,集体行动规定财产和自由的权利与义务,否则就会发生无政府状态”同上,12页。,由之产生的协调状态“是集体行动的结果,这种集体行动的目的在于维持那管制冲突的规则同上,13页。

可见,康芒斯的“制度经济学”揭示出了“交易”中所包含的冲突、依存和秩序三种成分,这是“交易”中的“制度性”意义,即“集体行动对个人行为进行管理或控制”的意义。换言之,这也揭示了“交易”中的竞争性与合作性两种基本属性。竞争性指交易参与者对所交易的经济品的价值展开的角逐;合作性指交易参与者促成交易、达成双赢、分享交易所带来的益处的关系。但是,“交易”中的竞争性与合作性又不限于“制度性”的意义,还有“经济性”的意义。

1.交易源于“稀少性”及其引起的竞争性

“稀少性”导致了人们对稀缺资源即经济品的竞夺,但各种经济品对不同个体而言往往处于不同的“稀少性”状态,因而形成不同的“稀少性价值”评价,这种差异诱致了“交易”这种合作形式,促使经济品由“稀少性价值”较低的状态向较高的状态“跃迁”,从而更好地实现“物尽其用”,在相对的稀少性条件下较好地提升人们的福利水平。由此我们也看到,“交易”是以实现合作收益为目的的,但其起因却是因为“稀少性”引起的竞争性。

2.交易是竞争性与合作性综合作用的结果

从广泛的意义上说,交易可分为三类:买卖的交易、管理的交易、限额的交易。“这三种活动单元包罗了经济学里的一切活动。买卖的交易,通过法律上平等的人们自愿的同意,转移财富的所有权。管理的交易用法律上的上级的命令创造财富。限额的交易,由法律上的上级指定,分派财富创造的负担和收益。”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8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以下分析这三类交易中的竞争性与合作性。

(1)买卖的交易。

这是法律上平等的买主与卖主之间通过公平的博弈、自由的协商与自愿的同意而形成的关于经济品产权的让与和取得。这也是通常所指的狭义的交易,也是最基本与最主要的交易。这种交易中的竞争性与合作性主要体现在买主与卖主之间,但在大多数情形中买主与卖主有多个,因而也会体现在买主之间或卖主之间。

买主与卖主之间的竞争与合作主要集中于对经济品的价值评估(表现为价格)的差异与趋同。如果同类经济品在规格、质量等方面存在差异,则应视为不同的经济品。如果对任一经济品的任一数量Q1,卖主的心理底价为Pc,也即卖主的“稀少性价值”评价;买主的上限价为Pu,也即买主的“稀少性价值”评价;(Pu-Pc)即是交易达成所能产生的“净剩余”。但是买主与卖主是相互独立的利益主体,因而对该“剩余”的分享并不是请客吃饭般地你敬我让,而是要通过基于讨价还价能力、耐心、条件等因素的博弈或竞争过程来实现,当博弈或竞争达到一种进无可进、退无可退的均衡状态时,买主与卖主基于理性将在Pe处达成交易,并以此为界线分享交易的“净剩余”。买主之间的竞争将使Pe上涨,而卖主之间的竞争将使Pe下降,这反映的是买主与卖主之间博弈力量的变化。

这种竞争性对于“买卖的交易”的形成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买主与卖主之间的竞争性使双方对于经济品的“稀少性价值”的评价、讨价还价的能力与条件等信息通过自我表达而为对方所了解,并通过相互影响与自我调整而缩小差异、达成交易。买主之间的竞争性使各买主对于经济品的“稀少性价值”评价及其差异的信息能通过竞价机制自我地表达,为卖主所了解,从而使卖主拥有更有利的选择机会。卖主之间的竞争性使各个卖主对于经济品“稀少性价值”的评价及其差异的信息能通过竞价机制而自我表达,为买主所了解并提供更有利的选择机会。总而言之,正是这种竞争性才能促使有关经济品的信息与知识有效地显示、流动、分散并为交易参与者所利用,并在拥有比较充分、真实、清楚、对称的信息与知识的基础上达成交易。这样,质量较高的交易使买主能从“稀少性价值”评价较低的卖主处获得经济品,而卖主能将经济品让与“稀少性价值”评价较高的买主,从而实现较多的交易“净剩余”。

动态地看,一方面,买主之间的竞争性迫使希望获得经济品的买主支付较高的代价,进而促使他高效地利用这“得之不易”的经济品,以抵偿该代价而有余。另一方面,卖主之间的竞争性则迫使卖主提供较低的出让价格,这种压力与获利的本能,必然促使卖主寻求降低提供该经济品的代价的方法或途径,比如用“稀少性价值”更低的经济品作为投入品,或提高投入的经济品的利用效率等。而买主与卖主的竞争性使“买卖的交易”倾向于在“稀少性价值”评价较高的买主与“稀少性价值”评价较低的卖主之间达成并分享交易的“净剩余”,这是对能更有效地利用经济品的买主和能更有效地提供经济品的卖主的奖赏,从而动态地促进各类经济品的“物尽其用”,扩大交易的“净剩余”。

(2)管理的交易。

“管理的交易”,是以法律上的上下级之间的命令与服从关系为联结而展开的经济活动。在商品经济中,它主要集中在生产经营经济品的组织内部的管理活动中,主要着眼于“生产效率”的提高,即用既定的投入品生产出尽可能多的产出品,或用尽可能少的投入品生产出同样多的产出品,因而它要控制的是一种物质或能量转换的、物理的、化学的或工程的技术过程。但在计划经济中,“管理的交易”的应用被严重地扩大化了,企图把整个社会当做一个“生产的工厂”来管理或控制,试图把工程的方法发挥到极致以丰富社会所需的经济品。然而,这种宏大的试验在整体上终究是失败了,因为它过于强调了合作性的作用却过于忽视了竞争性的作用。

“管理的交易”是用工程管理的方法来配置所控制的资源,比如通过合理的生产布局充分地利用厂房空间,通过工艺流程的改进降低消耗,甚至通过工作环境的改善提高人员的工作效率等,当然也包括斯密详尽论述的“分工与协作”所带来的效率提高的好处。它是借助管理的方法或手段,包括利益上的激励、纪律上的约束、文化上的认同等,协调或控制被管理者个体的目标与活动,使之服从并服务于整体的目标与活动。这种交易通过把所控制的人、财、物等资源组织成相互匹配、协调的状态,包括使人员之间形成团结、和谐的关系,甚至使之具有一种简洁、紧凑的“美感”来实现“生产效率”的提高。这在“科学管理”的实践中已得到证实。但是,生产效率的提高并不必然意味着价值的增进,效率与价值增进是两码事:效率是没有方向的,有如车之速率;而价值增进是有方向的,指向人们欲望的满足或目的的实现,有如车之去向,倘若南辕北辙,则车速越快偏离越远。同理,如果用“稀少性价值”较高的资源去产出“稀少性价值”较低的物品,比如围湖造田或从水中分离出氧气与氢气,则是一种减损甚或破坏价值的逆过程,效率越高,损失越惨重。因此,生产效率的提高能促进价值的增进,必须以符合用“稀少性价值”较低的资源产出“稀少性价值”较高的经济品的方向为前提条件,这就必须获得并利用关于各种经济品“稀少性价值”及其对比的信息。而“稀少性价值”是人们基于物品所能带来的“效用”而做出的主观的、个体的评价,是分散于人们的“隐秘信息”(private information),只有借助于人们对经济品的竞争机制才能真实表达、自由流动、广为扩散并有效利用。因此,“管理的交易”仍须以竞争性的作用为必要条件。

另外,“管理的交易”提高效率进而增进价值还隐含了一个基本假设,即管理者的理性强于被管理者,这包括管理者能充分调动与利用被管理者的理性。然而,这个假设也只有在一定限度内才可能满足,那就是管理者掌握的信息与知识足以控制整体的活动与目标的实现。这有如一个团队要穿越丛林,如果向导熟悉路径或有丰富的经验应付各种不测,则团队跟随向导前进是有利的选择;但如果向导的信息与知识达不到这种要求,那么让各成员分散探路并保持联络就是更为理性的选择了。因此,“管理的交易”应在它适用的范围内发挥作用,如果超出了它的有效边际则应让买卖的交易发挥作用。

“管理的交易”的效率还取决于管理者的素质、成员间目标与活动的整合效果等因素。管理者的素质需要通过公平的竞争机制进行动态的优胜劣汰的筛选与选拔,通过有效的机制和良性的文化进行的激励与约束来保证。组织的活力和有序则有赖于内部的信息与知识的交流与利用,有赖于能保证竞争的公平和合作的持续的制度与文化。简言之,“管理的交易”仍需让竞争性与合作性各得其所、相得益彰。

(3)限额的交易。

“限额的交易”,是特定的利益团体或组织中的主要相关者对整体获得的利益和为之付出的代价,通过集体性的谈判与协议进行分派的经济活动。这种交易可以发生在合伙制企业中的合伙人之间,可以发生在公司制企业的治理主体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各类买主或卖主的联合组织之间,如农业协会、工会、工业卡特尔等,甚至还可发生于各个利益团体围绕政府的财政收入与支出等事务而展开的经济活动中。

显然,“限额的交易”达成的过程中,利益团体或组织中的各成员围绕利益与代价的分配会进行动态的博弈,这是其竞争性的体现。这个博弈过程要达到的是一种均衡的或“公道”的状态,其衡量标准或者是各成员或部分在整体利益中分得的份额与其承担的代价相匹配,或者是各成员或部分的力量在分配过程中达到进无可进、退无可退的境地。

但是,交易的达成是为了维系该利益团体或组织的延续,其根本原因是各成员能从合作中分享的净收益大于不合作所能得到的净收益,比如企业中各相关者对合作产生的“组织租金”的分享,是因为企业的“团队生产”能“产出一个比分别使用所得的产出的总和更大的产出”A.A.阿尔钦,H.德姆塞茨:《生产、信息费用与经济组织》,见《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由上可见,买卖的交易、管理的交易、限额的交易是三种不同的合作形式,是为了获得不同的合作收益,但在交易的过程中却是充满着竞争性的,或者说,交易是在竞争性作用的基础上达成的。

3.交易与经济组织演变的关系

交易所能带来的“经济剩余”与所需的“交易费用”的比较结果,也即“交易利润”诱致了人们对各种经济组织的创造与选择,包括市场、企业、公共机构等,也诱致了人们对企业不同组织形式的创新与选择,包括业主制、合伙制、公司制等形式。在经济组织的演变中,竞争性与合作性的综合作用决定了“交易利润”的大小,进而决定了经济组织的演变并在其中得以体现。

在商品经济欠发达的阶段,经济品的生产是由个人或家庭分散地进行的,且大部分供自己所用,只是零散地通过“买卖的交易”调剂经济品的余缺、消除供需不均衡的状态,从而形成了市场这种经济组织。在此过程中,一方面,交易的竞争性保证了经济品的相关信息,特别是关于其“稀少性价值”评价及其差异的“隐秘信息”得以清楚地显示、广泛地扩散与有效地利用,并决定了交易所能带来的“经济剩余”的大小;另一方面,交易的竞争性又导致了交易过程中的“摩擦”,产生“交易费用”,包括讨价还价耗费的时间、精力,欲望的满足被推延的焦虑,物品质量的下降与数量的损耗,等等。这样,交易的竞争性的强度将最终决定“交易利润”的大小,而交易的合作性将促使交易参与者控制竞争性的强度,并选择适当的条件达成交易以分享到满意的“交易利润”。这种竞争性与合作性的综合作用维系着市场的存在,促进市场的发展,并在其中得以充分体现。

市场是人类社会基本而主要的经济组织,在经济资源的配置中起着基础性作用,并且推动着其他经济组织的形成。当生产所需的某些“买卖的交易”变得频繁、稳定与长期化时,交易的参与者就会被诱致以集约、稳定而长期的交易形式代替分散、随机、短期的大量的类似的交易,比如短期用工交易的长期化、临时物品交易的稳定化等,从而通过减少交易的次数达到降低“交易费用”的效果。这就促使分散、简单的小规模的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向经济资源集中使用、多人分工协作的复杂的大规模的生产方式转变,从而催生了企业这种经济组织,并在“买卖的交易”基础上形成“管理的交易”。企业这种层级结构的经济组织及其“管理的交易”是为了顺应这种生产方式的转变与降低“交易费用”的要求而产生的。这在相当程度上以建立在上下级之间的命令与服从、内部的分工与协作基础上的合作性代替了“买卖的交易”中的竞争性,一方面带来了生产效率的提高(“管理的交易”产生的利润)与“买卖的交易”中“交易费用”的节约;另一方面也带来了“管理费用”的耗费(“管理的交易”中的“摩擦费用”或“交易费用”),以及对市场中“买卖的交易”的盈利机会做出及时、快捷的反应的灵敏性的削弱,这在大企业的官僚主义作风中尤为明显。这种竞争性与合作性的匹配状态决定了企业从“管理的交易”和“买卖的交易”中盈利的综合效果,从而决定了企业的适宜规模,以及人们对企业适宜的具体制度形式的选择。

总之,竞争性与合作性的综合作用决定了各类交易的达成及其经济效果,进而决定了各类经济组织的演变及人们的选择,正如车之双轮驱动人类价值的增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