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论文集(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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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体系和法律体系[1]

陶希晋

法学战线要开创新局面,需要全国各地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但是,我想京、沪两地的法律工作者应当牵头协作,承担更大的责任,做出更多的努力。今天这个会,就是这样做的,我想它一定会开得很好。

关于法学研究问题,我不准备谈对这个会议主题的观点,只想借这个机会简单地补充一点我对法学研究的一般看法,向同志们请教。

法学,是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以现代科学来说,在我们这里,它恐怕至多只能说是一门发展中的科学。因此,怎样发展这门科学,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

首先,法学研究不能和我们搞具体法的工作截然分开,而应当是紧密相连的。现在人们都希望有法治,无法无天的日子,总是不好过的。可是一谈到法学,有些人就认为是政法院校或者专门从事法学研究机构的事情。法学还是冷门,有些法律部门还很少有人去研究,如行政法、财政法、劳动法等等研究的人太少,法学方面的书籍出版得也实在太少。但是,法是需要的,不论哪位公民或者哪个企业、事业单位,总还是要依法办事嘛。有人会说,学法的不一定能写好法,没有学过法的倒可能写好法。这种说法,我看是不恰当的,起码它否认了法律的科学性。因为,制定法律确实需要有一定的业务工作经验以及一定的写作水平,但是法律毕竟是一门科学,有其严密的逻辑性和法律体系,需要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尤其需要有法学家参加这个工作。

我们是马克思列宁主义者,从来认为法律是社会经济基础的反映,是从群众中来的;而法学又是随着立法工作的发展而建立起来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紧密相连的,离开了法,就谈不到法学。反过来说,任何立法都是受着一定的法学思想的影响和指导。

不久以前,我访问过两个基层法院,他们认为法学研究和法律的分类,在司法实践上也是很重要的。但同时,我发现他们办案,除了依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新公布的几项法律以外,几乎就没有更多的现行法规作为办案的依据了。下面司法机关的困难很多,缺少法律依据是突出问题之一。从表面上看来,这是一个立法问题,对过去历年发布的1700多个法规,没有及时加以整理编纂,不知道哪些法规适用,哪些法规需要废除或修改以后才能适用。然而细想起来,这又是涉及法学思想的一个重要问题。法是一成不变的吗?任何现行法,总是处在稳定与不稳定的状态中,法的完备过程,实际上就是不断适应新情况,不断废旧立新的过程,亦就是不断整理编纂的过程。正因为如此,我们应当组织力量,有计划地不断地整理法规,不断地总结立法经验,使之上升为我们统一的法学思想体系,从而反作用于立法,促使立法顺利进行。

关于各方面工作的改革问题,现在党中央正在大力提倡。我们的法律工作和法学当然也不能例外。那么,怎样进行改革?我认为,这是我们会议在讨论主题的时候,应当注意到的一个问题。我们的法学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法学。怎样发展我们的法学呢?一方面我们必须牢牢地站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上,总结以往的立法经验,坚决反对那些唯心主义反科学的法学思想和观点,同时要提倡吸收古今中外对于我们有益的法学思想和立法技术。从这方面说,我们是不能固步自封的。这几年来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我们又必须反对不加分析地照抄照搬国外的那一套法学思想,以及那些繁琐的自相矛盾的立法方法。我们应当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学体系和法律体系。

为了实现这一改革目标,我认为应当更多地从中国实际出发,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法律观与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法规作为主要的研究对象,并且把这两者紧密结合起来。具体来说,不妨从系统地整理法规入手,这是可以吸收广大法学工作者参加的工作。我们以新宪法为依据,把过去1000多个法规加以整理编纂,是极有现实意义的。

法学的改革,应当是法学思想、概念、观点和法律体系上的革命。我们要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思想指引下,适当地照顾国际的法律通例,提出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我们在探索真理和发展新的法律科学的道路上,不应当再有什么“禁区”,而应该大胆地解放思想,开动机器,冲破“禁区”,打破老框框,按照新宪法规定的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的自由和国家奖励科学研究成果的精神,进行破旧创新,建立起一个合乎中国国情和中国特点的新的社会主义法学和法律体系。


[1] 本文系陶希晋同志在法学理论讨论会开幕式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