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民族”及其相关概念的内涵
1.“民族”是个具有多层结构的概念
目前,中国学术界关于民族概念的认识仍然见仁见智。总体来看,大家基本认同这样的看法,即民族有广、狭两义。广义的民族或泛指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处于不同历史阶段的各种共同体(如原始民族、古代民族、近代民族、现代民族等),或作为一个区域内所有民族的统称(如美洲民族、非洲民族、阿拉伯民族等),或作为多民族国家内所有民族的总称(如中华民族)。狭义的民族指的是一国之内的各个民族,在中国主要指56个民族(如满族、赫哲族、汉族等)。由此可见,在汉语中,“民族”这一概念的内涵十分丰富,往往包含多重含义,其可以与英文的两个概念对应,民族含义与国家概念紧密相连的民族相当于英文中的“nation”,有人用“国族”一词表达这层含义,如中华民族、美利坚民族等。狭义的民族,即作为国族组成部分的民族,如中国的56个民族,有学者主张用“族群”(ethnic group)概念表达[1]。
笔者赞同费孝通先生关于民族内涵多层次性的表述。费孝通先生曾指出,我们所用的“民族”一词历来不仅适用于发展水平不同的民族集团,而且适用于历史上不同时期的民族集团。这是一个含义广泛的名词。这一点和欧洲各国的传统是不同的。在论及56个民族与中华民族的关系时,费孝通先生指出,“我将把中华民族这个词用来指称现在在中国疆域内具有民族认同的十一亿人民。它所包括的五十多个民族单位是多元,中华民族是一体,它们虽则都称‘民族’,但层次不同。中华民族、汉族和少数民族可以各得其所,分属于不同层次的认同体,尽管我们在语言中都用‘民族’这同一个名词,但它可以指不同层次的实体。汉族和55个少数民族同属于一个层次,它们互相结合而成中华民族。中华民族是56个民族的多元形成的一体,是高一层次认同的民族实体”[2]。
2.“族群”和“民族”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族群”一词20世纪30年代开始在西方使用,被用来描述两个群体文化接触的结果,或是从小规模群体向更大社会群体转变的涵化现象。二战后,“族群”一词被用来取代英国人的“部族”和“种族”。20世纪60年代,“族群”概念在西方广泛使用,目前在西方,“族群”一词已由原来仅指处于社会边缘的少数人集团和亚集团扩展到泛指社会上因文化或血统关系而具有明显不同的所有集团,甚至包括在一国之内占人口多数的民族集团。
随着全球化的加剧,尤其是近年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后学术交流的深入开展,中国学者在国际学术交流中很快就将“族群”广泛应用于与民族有关的理论研究中,并结合中国民族关系的结构特点,在“族群”与“民族”关系方面展开了不同观点的争论,概括而言,这些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以北京大学社会学系马戎教授为代表,主张用“族群”代替“民族”,他说:“我曾建议保留‘中华民族’(the Chinese Nation)的提法,同时把56个‘民族’在统称时改称为‘族群’或‘少数族群’(Ethnic Minorities),在具体称呼时称作‘某族’(如‘汉族’、‘蒙古族’)而不是‘某某民族’(如‘汉民族’、‘蒙古民族’)。提出这一建议有三个理由:一是我认为中国的‘少数民族’在社会、文化含义等方面与其它国家(如美国)的少数种族、族群(racial and ethnic minorities)是大致相对应的,改称‘族群’可以更准确地反映我国民族结构的实际情况;二是可以避免在两个层面(‘中华民族’和下属各‘民族’)使用同一个词语所造成的概念体系混乱;三是当我们讲到中国的56个‘民族’和地方‘民族主义’并把这些词汇译成英文的Nationalities以及Nationalism时,国外的读者从这些英文词汇中很容易联想为有权利实行‘民族自决’并建立‘民族国家’(Nation-state)的某种政治实体和分裂主义运动,从而在国际社会造成严重误导。”[3]
与之对立的第二种观点以郝时远等学者为主,他们不赞同用“族群”替代“民族”,郝时远认为,“族群”这一术语因其“本身含义的多样性、含义的不确定性、内涵与外延的流动性”而无法成为规范的概念[4]。第三种观点是部分学者主张“族群”和“民族”兼用,因为中国56个民族集团既有民族属性,也有族群属性,而族群更像是民族的碎片化,因而,族群既可以表达历史文化群体概念,也可以表达种族群体概念,还可以表达按社会标准区分的社会—文化集团;“族群的基本含义是指在语言、文化、历史、血统、族源上有共性的群体或次群体,与汉语‘民族’所表达的狭义概念是一致的。它的含义虽然广泛,但是不具有‘国家’、‘国民’的内涵,未有‘分立性’的含义。除了中华民族、法兰西民族、美利坚民族这种具有国家、国民层次的民族外,用族群来表述我国某个‘民族’或‘各民族’是可以被接受的”。[5]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族群既可以是民族分化的“碎片”,也可以是民族整合的“原件”。在具体语境下,“民族”和“族群”可以互换或者兼用,如何把握,则根据研究指向的需要而定。同时,笔者也赞同这一观点,即“民族”与“族群”两者之间并没有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通过一定的内、外部条件的影响,两者之间可以相互转化,“一个国家内部的族群关系是多元和动态的,而不是单一形态和固定不变的。在某些内部和外部条件的共同作用下,量变可能产生质变,一些族群确实存在着从现有的国家当中分裂出去的可能性,从‘族群’转变为‘民族’”[6]。
虽然学界的共识是族群的根本属性在于它的文化性,但在中国现实的社会政治生活中,族群的文化性特质与民族的政治性特征之间还是表现出很大的不同。作为族群,无论是汉族的客家人、闽南人、东北人、陕北人,还是瑶族的不同支系,都以文化为边界,既不享有政治权利,也不谋求政治权力。但民族则不同,民族既有文化属性,也有政治属性,“在现实中采用何种概念、术语的背后,是复杂的社会群体利益,往往关系到国家的政治建构、民族的权力关系等”[7]。所以,在本书的探讨中,笔者根据需要,将“民族”和“族群”交错运用。
3.中国政府关于民族定义的态度
长期以来,主导中国政府民族理论和民族工作实践的马克思主义“民族”概念是以斯大林于1913年提出的关于民族的定义为依据的,即“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8]。这个“民族”既是文化共同体,也是政治共同体。作为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重要内容,这个定义一直是中国政府“认识和处理国内民族问题的主要理论依据之一”[9]。但斯大林的定义主要是根据当时苏联各民族的情况而确定的,主要反映的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民族情况。这个定义并不完全适用于像中国这样有几千年文化传统和民族交往历史的国家的民族结构,也不完全适用于像美国那样新兴的移民国家的民族结构。因此,这个定义在中国学术界和理论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在2005年中国政府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时任中国共产党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讲话中对“民族”概念给予了新的诠释,即“民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的共同体。一般说来,民族在历史渊源、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以及心理认同等方面具有共同的特征。有的民族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宗教起着重要作用”[10]。
这一阐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在强调民族稳定性的同时,也反映了民族的动态性。斯大林的民族定义要求“四要素统一”,缺一不可,是一个封闭的系统。相比之下,此民族定义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只强调了民族是历史发展的产物,稳定性是相对的,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民族又具有动态性,不强调要素的统一,只强调特质的相似,这就为中国政府智库研究民族政策问题提供了较为灵活的空间和领域。
第二,否定了民族与领土的直接联系。斯大林关于民族的定义突出强调“共同地域”的要素,这在原有居民的人们共同体中具有典型性,但在诸如中国回族、俄罗斯族等次生民族中就没有典型性,因此,中国政府关于民族的新定义否定了这一要素。
第三,这个定义把学者们争论不休的“民族”或“族群”一律称为民族。这个关于民族的定义提出,凡是在中国境内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地域大小,社会发展阶段高低,民族主体是否居住在中国境内,只要是历史上形成的,在经济生活、语言文字、文化、习俗、民族意识等方面具有明显特点的,一句话,无论是所谓的“民族”还是所谓的“族群”,都一律称为“民族”。中国政府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就是以这个民族定义为指导的。
第四,强调了中国政府对民族概念的话语权。中国政府对民族概念进行阐释,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中国民族国情的基本态度。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政府经过民族识别、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乃至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系列过程,都坚持了立足于本国国情的民族话语权。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英文名称“State Nationalities Affairs Commission of PRC”变更为“State Ethnic Affairs Commission of PRC”,“中央民族大学”的英文译名在2008年11月由“Central University of Nationalities”改为“Min-zu University of China”,《民族团结》杂志的英文译名也已由原来的Nationalities Unity改为现在的Ethnic Unity。而且,在外事场合,凡指涉少数民族的地方,原来的 nationality都改成了ethnic groups。为什么要做这样的改动呢?因为在国际法律用语中,nationality 与nation一样具有“主权意义”,表示国籍。这显然不符合中国少数民族作为中华民族一分子的现实,而且在越来越多的政治外交和学术交往中往往引起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