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法学研究(2018年第2期/总第2期)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一 人格基础概念辨析与民法人格的构成要素

要在民法上确定智能机器人的法律地位,确定其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需要对民法中不同的人格概念进行深入研究,并且明确民法人格的构成要素。

(一)民法中关于人格的基础概念

1.自然人格

民法使用的人格概念原本就是自然人格,即自然人的人格。自然人格是人之所以为人的资格,与民事权利能力概念相等。不过,在民事权利能力的意义上使用人格概念,是指抽象的人格。而具体人格的概念,则是指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个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就具有抽象人格,其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具备,则关乎自然人的具体人格。在抽象人格方面,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

2.拟制人格

拟制人格,是在民法发展历史上出现法人时,为了给法人一个民法上的地位,为其取得民事行为能力创造基础条件,采用了“法人”的称谓,与自然人相对应。法人原本是人合组织或者财合组织,并没有人格,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维护交易秩序的需要,法律将其界定为拟制人格。其特点是,须有一个基本事实存在的基础,即这些组织是由人组成的,即便是财团,它也是基于一个人的意志通过特定的财产而设立的组织,在财产背后仍然体现了人的意志,因而将这些组织拟制成为法人,其享有的人格就是拟制人格。我国《民法总则》进一步扩大拟制人格的范围,将非法人组织也作为具有拟制人格的主体。这是两种非自然人格的拟制人格,基础是组织体组成的人的意志。

3.虚拟人格

虚拟人格,是网络媒体发达之后提出来的人格概念,是相对于虚拟财产的概念,依此把虚拟空间中的人和物做出了划分。虚拟人格是自然人在网络虚拟空间活动时的人格,通常以昵称表达,作为网络虚拟空间的主体。在我国,最早涉及网络虚拟人格的案件是“红颜静”诉“大跃进”侵害名誉权案,两个人都是某网站社区的网络用户。在一次网友聚会后,“大跃进”在该网站诽谤“红颜静”,“红颜静”向法院起诉“大跃进”,双方的真实人格是张静和俞凌风,[9]“红颜静”和“大跃进”是各自的虚拟人格。有的学者主张,承认虚拟人格的准人格性,让虚拟人格和自然人人格在一定程度上分离,在虚拟人格商业化过程中弱化其人格属性,内容包括虚拟人格的流转、虚拟人格的继承和虚拟人格的救济。[10]虚拟人格是自然人人格的延伸,并不是一个实在的人格,法律作用是在诉讼中通过虚拟人格寻找其背后的真实人格,在没有确定真实人格前通过虚拟人格起诉被告,再最后确定真实人格,进而确定民事责任主体。

4.电子人格

欧盟议会法律事务委员会于2016年5月发布《就机器人民事法律规则向欧盟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的报告草案》,同年10月,发布《欧盟机器人民事法律规则》,2017年2月16日欧盟议会投票表决,通过一份决议,提出了一些具体的立法建议,其中就包括考虑赋予复杂的自主机器人法律地位即电子人的可能性。[11]这是主张智能机器人具有电子人格的主要依据,即电子人格是智能机器人的人格。

5.有限人格

有限人格是认为智能机器人有人格但其人格有限,与自然人或者被拟制为人格的法人并不完全相等,人工智能可以做出独立自主的行为,但其承担行为后果的能力是有限的。[12]不过,一个不完整的人格是否还为人格,不无疑问。

(二)民法人格的构成要素

民法判断一个人是否存在民事主体上的人格,其标准是否具备人格的构成要素。我曾经提出过一个意见,认为构成民法上的人格须具备三个基本要素。[13]

1.生理学要素

从生物学层面观察,人是指具有完全直立的姿势,解放了的双手,复杂而有音节的语言和特别发达、善于思维的大脑,并有制造工具、能动地改造自然的本领的高级动物,要具有独特的人类基因组或独特的人类基因结构。[14]人类基因组、人体和人脑是构成人的生物学特质,人是从独特的人类基因组发育出独特的人体和人脑,并将人体作为一个整体,构成承载人格的物质实体。人类基因组是人的生物学层面的特质之一,而不是全部。细胞是构成人体最基本的结构和功能单位,人体各器官和系统的功能活动,都与构成该器官和系统的细胞群体密不可分。[15]细胞作为人体的基本结构和功能单位,是人的必要条件之一,其中在人体存活的人脑,是最重要的人体构成部分。人体是人格的载体,人脑是人格的核心,是使人体能够将自身组织起来加以调节的器官,是支持人的具有理性、具有自我意识的生命的器官。一个已经不可逆昏迷或者脑死亡人,或者处于永久性植物状态的人,尽管也有一个人体,但是由于他们的脑已经死亡或者主要部分已经死亡,因而已经丧失人格。故人体和人脑是人格构成要件中最基本、最重要、必要且充分的要素,是判断某一实体为人的生物学构成要素。

2.心理学要素

从心理学层面观察,哲学家列出了一系列标准作为人的心理学特质。孟子说,“不忍之心”是人与非人的根本区别。[16]洛克认为,人不是一种肉体的存在,而是“一种能思维的智能存在,具有理性和反思,能够将其自己看作自我”的实体。[17]当代心理学家和生命伦理学家也提出了界定人格的多重标准,其中最重要的人格标准就是独立的意志。意志是人为了一定的目标,自觉地组织自己的行为,并与克服困难相联系的心理过程,具有独立性、坚定性、果断性和自制力的品质,特别是其中的独立性,表现为一个人自己有能力做出重要的决定,并执行这些决定,深信这样的行为是切实可行的。[18]正是由于独立的意志是人所独有的,任何个体的意志都无法直接支配其他个体的意志,具有自我意识能力、能够形成独立意志的实体才有资格成为人,因而,自我意识能力和独立的意志是人格的基本构成要素,表现为人格的心理学构成要素。

3.社会学要素

从社会学层面观察,人和社会作为两个起点,把握人的属性和社会的本质,是进一步理解和解释社会生活的基础。人的社会属性,是人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和终端,通过自己的群体生活,通过人与人的相互交往,自然继承或逐渐获得的社会品性。[19]人在本质上是类存在物,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是独立、自主的个体,构成人的原子模型;人为社群的一个不可分离的部分,构成水滴与水的水滴模型。[20]一方面,每个人都是独特的、不可复制的和不可重复的;另一方面,每一个人必然与其他人相联系,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角色。如果一个人具有人体和人脑以及自我意识的意志能力,同时又生活在社会中,能够与他人发生互动,具有独立的社会角色,他就拥有人的地位,具有人格。

可以确认,构成民事主体的人格,必须综合人的生物学、心理学以及社会学的基本要素,即判断民事主体的人格构成要素,一是具有健全的人体和人脑;二是具有独立的意志;三是能够充当特定的社会角色。当一个人具备这三个构成要素时,就有人的民法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