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城市房地产交易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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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小结

本章介绍了房地产制度的基本问题,包括房地产的概念、特征及相关的法律制度。全章采取中韩对比进行方法进行。

虽然古代就有了土地和房屋,之后也有了法律及其权利人对自己的土地和房屋的权利,但包括房产和地产的房地产概念的出现却很晚,且很多国家根本就没有房地产的概念,而多以不动产或财产代之。总的来说,房产与地产难谓孰轻孰重,也不存在从属关系,二者地位相当,相互依存。

房地产即房产与地产的合称,通常指土地、房屋及其二者之上的附属物。通说认为,房地产与不动产为同一语义。但是在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及英美法系国家里,都没有房地产的明确提法和规定,英美法系国家则通过宽泛的财产法制度来规范房地产,大陆法系国家多通过不动产制度来规范之,而不动产与房地产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对于房产与地产的关系问题,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有两种模式:结合主义和分别主义。中韩两国都采取了分别主义模式,即在立法中明确建筑物与土地密不可分,但二者可以成为独立的不动产,分别进行交易。只是在交易时,原则上采取“房地一致”原则。

中国房地产的概念兴起于改革开放之后,晚于韩国房地产制度的发展。中国房地产制度具有制度不够健全、侧重于对土地的利用以及坚持房地一致原则等特点。

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国房地产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土地公有原则,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原则,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房地产综合开发原则,城镇住房商品化原则,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原则等。

在中国,房地产法律渊源一般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而在韩国,房地产法律渊源一般包括宪法、法律、总统令以及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