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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贸易合同

1 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总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典型案例

B公司是A公司设立的分公司,B公司与孙先生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协议,约定由孙先生承包B公司的工程项目,项目总价以结算审核为准,合同落款处有孙先生签字、B公司的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完工后,经双方结算,工程总价款为2400万元,B公司仅支付了2300万元。孙先生多次催讨未果,遂将B公司及A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B公司及A公司向孙先生支付剩余工程款1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律师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由此可见,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其并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和法人资格。但是,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只要合同内容在其经营范围内,或者虽然超出经营范围但并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该合同合法有效(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除外)。若因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引发纠纷,分公司与总公司具体的法律责任如下:独立核算、有实际经验管理财产的分公司,首先以其实际经营管理的财产清偿债务,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律师支招

企业设立分公司,往往是为了满足业务发展需要,以高效、便捷、本地化的分公司形式来实现企业经营利益的最大化。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公司经营风险,尤其是合同风险的上升。为了有效防范分公司的经营风险,对分公司进行合同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分公司的合同管理应注意哪些要点?

1.建立分公司合同签订的审批、备案流程

业务人员以分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前,应当将合同内容报部门负责人及分公司负责人审核,相应的书面审批文件或授权委托凭证均应进行留档,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应当在总公司进行备案。

2.加强分公司的印章管理制度

非必要情况,分公司无需另外设置合同专用章。分公司的印章应交由专人进行管理,使用前需核实使用人是否取得合同审批部门及审批负责人的书面审批文件,同时也要核实合同内容与报批内容是否一致。

3.明确合同管理的责任机构和责任人

除了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加强业务人员有关合同签订注意事项的培训外,必须同时明确合同管理的责任机构和责任人。一般情况下,承办合同的业务人员是第一责任人,负责合同审查、批准的负责人或部门是第二责任人,分公司负责人则负责分公司对外的全部合同事务。因合同管理未到位造成相应损失的,应当依据奖惩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惩罚。

4.未经授权,严禁分公司对外签订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之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一般情形下,应当严禁分公司对外签订担保合同;即便是总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该书面授权必须载有明确的担保范围,否则将存在极大的担保法律风险。

2 超出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典型案例

陈先生与A公司签订一份《咨询服务合同》,约定A公司为陈先生夫妻提供出国生子的咨询服务。陈先生交纳1万元美金的费用后,因在网上看到对A公司的诸多差评,不愿继续接受A公司的服务。要求A公司退款不成后,陈先生向法院起诉,以A公司超出经营范围签订合同为由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并要求A公司退款。法院审理后认为,A公司的经营项目不属于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不能因此认定无效,判决驳回了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由投资人或企业根据合伙协议或章程依法申请进行登记。由于经营前景的可预见性存在固有的局限,加之实际经营状况需随市场快速改变。因此,企业超出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事情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实务中,企业超出登记的经营范围对外签订合同一般不会被认定无效,但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等效力性强制规定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超出经营范围签订合同虽不当然无效,但仍可能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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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经营范围分为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企业在申请登记经营范围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1.明确企业主营范围,注重经营范围的兼容性

根据企业的主要经营方向,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中的类别,登记经营范围。登记一般经营项目时,应当充分预见到企业发展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相关经验项目,登记的经营范围可适当大于目前的主营业务范围。登记许可经营项目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对企业的资质、证照、出资额等条件的要求,对照企业当前的自身条件,合理进行申请登记。

2.经营范围发生改变后,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经营范围可能发生改变。《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企业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其中,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或者其批准文件、证件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后置许可经营项目,其批准文件、证件记载的经营项目用语与原登记表述不一致或者发生变更的,可以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企业需重新登记经营范围的情况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11条规定,“企业变更出资人的,原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变更出资人后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的出资人由境内投资者变为境外投资者,或者企业的出资人由境外投资者变为境内投资者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重新登记经营范围”。

3 电子文本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与传统的书面合同有何区别

典型案例

A公司与外国公司B公司之间存在贸易关系,双方因买卖合同履行产生纠纷,B公司向A公司住所地法院提出起诉。答辩期内,A公司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提供了5份电子文本合同,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仲裁条款的约定。法院审查后认为,A公司提交的电子文本合同编号与B公司起诉时提交的提单、发票上的合同编号一致,并载有明确的仲裁条款,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不应由法院受理,故依法驳回了B公司的起诉。

律师解析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订立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之间约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电子文本合同通常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在的合同;传统的书面合同一般指的是以纸质材料为载体的合同书。可见,电子文本合同与传统的书面合同均是法律意义上的书面形式合同。因此,只要电子文本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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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使得跨地区、跨国家的贸易往来飞速发展,买卖双方相隔万里,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签订合同便应运而生。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异军突起,人们在电商网站上下单购物也已经司空见惯。电子文本合同的效力虽然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但是其与传统的纸质书面合同仍然存在着一些区别。

1.交易对象的信息处于混沌状态

企业对外签订电子文本合同时,由于交易对象在空间上有较远的距离,如果双方在此之前未曾合作过,交易对象的主体信息、资信能力等对企业而言都处于混沌状态,企业也很难通过其他途径了解这些信息,这就给交易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2.电子文本合同较传统纸质合同易被篡改

与需要盖章、签字确认的传统纸质书面合同相比,电子文本合同在合同订立的形式上更为多样、灵活。但是,由于电子文本合同的签订过程均是以数据电文形式进行交互,而数据电文本身又极易发生灭失或被篡改的情形。

3.电子文本合同的证明力较弱

当合同双方因合同的效力、履行情况等发生争议并涉及诉讼或仲裁时,电子文本合同的可鉴定性、可验真性等方面都存在一定障碍。因此,相较于传统的纸质书面合同而言,电子文本合同的证明力较弱。

综上,企业在选择使用电子文本合同时应当极其慎重,建议只有对长期合作或确认过资信能力等风险可控的交易对象上使用电子文本合同。当然,目前我国也已经出台了电子签名法》,随着电子签名、电子签章技术的发展,电子文本合同的真实性及安全性也将不断得到提高。

4 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擅自订立合同,对公司有效吗

典型案例

刘某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A公司向刘某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借款期限及借款利率等。因A公司未按约归还借款,刘某起诉要求A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A公司认为,向刘某借款的是该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王某,该笔借款公司不知情,借条上盖的A公司印章也是王某私刻的,不同意归还借款。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借条上有王某的签名并盖有A公司的印章,印章的真伪不影响借贷关系的成立,故判决A公司归还刘某借款200万元并按约支付利息。

律师解析

由于王某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以A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民事后果由A公司承担。对此,《民法总则》第61条第2款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本案中,王某是以A公司的名义进行借款,而且借条上也盖了A公司的印章,故在法律上应当认定是A公司向刘某借款。至于A公司认为王某向刘某借款未经A公司同意,是其利用了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超越了职权,公司无须承担责任,因此不同意归还借款。对于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法律效果如何,《合同法》第50条也有明确规定,该条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据此规定,即使A公司所述属实,只要刘某不是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借款行为超越了王某的权限,则无论A公司内部关系如何,印章真假,均不影响A公司与刘某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A公司作为借款人有义务向刘某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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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律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及善意第三人的理由,规定法定代表人超越法人授予权限的行为,对外具有法律效力。作为公司,应当尽量采取相应措施防范该类风险的发生,否则可能对公司的经营造成致命的不利影响。防范法定代表人损害公司利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要严格选任法定代表人。虽然《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的选任有明确的规定,但有些不规范的公司仍然出现挂名股东、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的股东或管理者,仅是为了某种需要挂名。在此情况下,如果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在道德等方面存在问题,滥用职权,公司将面临很大风险,故应杜绝此类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其次,要加强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在对公司事务进行管理过程中,代表公司对外经营。公司应当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应当进行明确的规定,对法定代表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应当规定具体的惩戒措施,以约束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一旦发生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侵害公司、股东利益时,可以进行救济。

再次,为了防范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行为的发生,还应当真正发挥监督监管的作用。公司内部的监管部门和人员、股东等应当要发挥监督的作用,对公司管理层,相关负责人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规章制度、法律规定等进行监督,监督岗位和人员不应形同虚设,以避免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损坏公司利益行为的发生。

最后,作为交易行为的相对方,在交易行为中也应当起到基本的谨慎审查义务。如上述案例中刘某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如出现借条上没有加盖公司的盖章,资金的交付没有依据等应当知道可能不是公司行为但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查,或者刘某与王某是朋友,明知王某仅是挂名法定代表人,公司无须对外借款的情况下仍然答应王某的借款要求等情况,则很有可能被法院认定属于《合同法》第50条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的情况,代表行为对A公司无效,出现诉讼请求被驳回的后果。

5 企业遇到合同违约,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

A建筑公司起诉要求B房产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698200元(工程款总额按A建筑公司向B房产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书》为据),并要求B房产公司按拖欠工程款金额日千分之三标准支付违约金。B公司认为《工程结算书》系A公司单方制作,要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不同意支付违约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工程款造价应按A建筑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书》作为结算依据,对B房产公司要求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判决B房产公司支付给A建筑公司工程款人民币698200元,并按拖欠工程款金额日千分之三标准支付违约金。

律师解析

本案中,遇到B房产公司拖欠工程款的违约行为后,A建筑公司通过起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要求B房产公司按其提交的《工程结算书》作为工程造价结算依据,并据此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按双方约定的日千分之三标准计算违约金。A建筑公司的请求是否成立?根据双方签订《建筑工程节能保温指定分包合同》7.2条约定:“保温工程完工后,乙方上交乙方应交的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并经甲方在60天内审核确认,并付清所有工程款。如甲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审核确认签字,则乙方送审的竣工结算文件生效。”该条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守履行。B房产公司在签收了《工程结算书》后,既未在60天内审核确认,也没有提出任何意见。法院根据双方的约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支持了A建筑公司的要求。至于违约金,因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如甲方逾期支付工程款,应按延误一天向乙方支付应付金额千分之三的逾期付款违约金。B房产公司在庭审中系以不同意支付进行免责抗辩,法院就此在庭审中进行释明,询问B房产公司其是否主张调整违约金,B房产公司表示不要求调整。故法院根据双方约定的标准支持了A建筑公司的违约金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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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合同已经和人们的日常生活及工作息息相关,每天都不断地订立和履行着合同,也不断面临着合同违约的情况。虽然合同违约不是生活的常态,但我们应该懂得在发生合同违约时应该如何处理,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企业遇到合同违约,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合同违约的损失。我国《合同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所以当企业遭遇另一方违约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尽量减少遭受的损失。

2.要尽可能保留合同履行过程的相关手续,对方违约的证据,以及因对方违约让企业遭受损失的证据。因为一方违约后,有些依据事后可能难以取得或不能取得,这样,无论是事后与对方协商解决或者通过诉讼和仲裁途径解决,都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对方违约等事实。手里握有充分的证据,是促成与对方谈判的重要筹码。一旦遭遇不诚信的商家,对自己违约行为不认可,充足的证据也是胜诉的关键。

3.及时与对方沟通,友好协商。企业在了解合同违约基本情况后,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和对方沟通,表达自己解决问题的态度,要求对方及时回应并说明态度和合同履约计划。因为往往违约方与企业会存在长期的合作关系,通过协商方式解决问题不会失掉双方的和气和以后的合作机会。但当企业在和对方沟通接触时,也最好通过书面方式或者其他在事后有据可查的方式进行。

4.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通常有诉讼和仲裁两种途径,通过仲裁解决则要求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或在事后达成仲裁协议。无论是通过仲裁还是诉讼,对于违约一方可能转移财产,造成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30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诉讼和仲裁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业的人员参与,比如企业的法务人员或外聘专业律师,否则,很可能会因一些失误或不专业的行为,导致最终的败诉结果。

6 企业合同管理过程中有哪些常见错误?如何进行规避

典型案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办公楼装饰合同》,约定A公司承包B公司新办公楼的装修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工程余款35万元,B公司提出装修工期延误了67天,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应当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201000元(67天*3000元/天)。A公司经向专业律师咨询,得知实际工期超出约定工期系B公司拖延提供设计图纸和主要材料等原因造成,按照合同中关于工期顺延的约定,A公司无须承担违约责任。由于A公司对上述情况无法提供任何证据,如果到法院解决纠纷,将对A公司不利。后A公司根据律师建议与B公司协商解决纠纷,同意仅收取20万工程余款。

律师解析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办公楼装饰合同》明确约定:“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B公司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时间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施工现场B公司雇用的其他承包人所造成或引起的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或停工;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B公司未及时提供主要材料等;A公司在前款规定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后7天内签署书面意见。”A公司作为一家专业的装修装饰公司,双方所签订的装饰合同系由A公司起草并经该公司法律顾问审核,该合同对A公司并无不利。出现本案不利结果的原因是A公司忽视了合同履行阶段的管理,其项目负责人在施工阶段没有做好签证索赔等工作,最后因缺乏工期顺延的依据给公司造成了15万元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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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企业越来越重视合同的管理,许多企业有专门的法务人员,没有专门法务人员的企业也会外聘法律顾问对合同进行管理。但遗憾的是很多企业对合同管理存在误区,认为合同只要在签订时进行严格把关就可以了,甚至有的企业制度规定了重大的合同要企业法律顾问审核后方可签订。这样,合同的内容方面越来越规范,但却忽视了合同履行阶段的管理。如上述案例A公司签订的合同很完善,但由于实际执行合同的项目经理毫无法律意识,缺乏培训,最后还是出现了问题。一个企业要做好合同管理,应该对合同进行全面的、整个流程的管理。

首先,要做好合同的签订工作。一个企业所要签订的合同必然涉及各个方面,种类繁多,在合同洽谈、起草、审查阶段,要保证有专业对口部门的负责人员参与,在配合专业法律部门人员,以保证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内容的质量、及对企业不利条款的排除等,杜绝不完善和不合法的合同的出现,做到合同签订“零失误”。

其次,合同签订后,关键的还是要对合同履行过程管理到位。实践中,合同履行监控不足经常体现在:一是应变更的合同没有变更;二是对合同的履行情况没有进行跟踪, 应当保留的履行记录(如验货记录、竣工验收记录等)没有保留,导致要维护自身权益时资料缺失,难以弥补,导致不能够利用合同管理这个手段对项目的进度、质量等进行有效的控制。合同履行阶段的负责人最好能够参与合同谈判,对合同的内容有深入的了解,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合同履行开始时,最好参与合同签订的人员和负责合同履行的人员有一个对接过程,对合同履行中的一些重要节点、注意事项进行明确。另外,要落实合同履行中过失行为的追责制度,要求合同履行负责人严格按照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条款执行,否则因重大过失造成损失要承担责任。

最后,提高企业管理层和员工的合同管理意识和水平是根本。企业应该有计划地组织合同法、合同管理方面的专业培训,提高管理层和员工的合同管理能力,真正做到依法经营。

7 由股东出面签订的买卖合同公司要承担责任吗

典型案例

王某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中央空调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将五套中央空调设备出售给A公司。买卖合同上A公司未盖章,由A公司的股东之一李某代表签字。王某根据李某的指示将空调运至A公司厂区后,向李某要求支付货款195000元,李某向王某出具了一份保证书,承诺货款195000元在2014年8月10日前付清。后双方因空调质量问题产生纠纷,货款一直未支付,王某提出起诉,要求A公司与李某共同支付空调货款195000元。A公司辩称与王某不存在合同关系,要求驳回王某对A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后判决A公司支付给王某货款195000元,驳回王某对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李某在《中央空调买卖合同》上代表公司签名,以及向王某出具付款保证书的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即相应的民事责任由其个人承担还是由A公司承担。李某代表A公司与王某签订合同,该合同抬头和落款处的名称都是A公司,李某签名的位置在授权代表位置,可以表明合同双方均明确购买空调的是A公司。更重要的是,王某交付空调的对象是A公司,交付地点也是A公司厂区内,而且该批空调已经安装在A公司的厂房内,即A公司是该批空调的接受方。另外,在起诉之前,A公司也派出其员工与王某就空调质量问题进行过协商,可见A公司对于公司是空调购买方的事实是认可的。故其在诉讼中辩称与王某不存在买卖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应当依法向王某支付货款195000元。至于李某,身份是A公司股东,其与王某签订合同及向王某出具还款保证书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均应由A公司承受,故王某要求李某共同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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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买卖合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公司一方没有加盖公章,仅有股东代表公司在合同上签名的情况。公司没有在合同上加盖印章的原因有多种,有的因为公章在离签订合同比较远的地方,不便携带。也有的客户法律意识不强,尤其是私人中小型企业,认为股东就是老板,老板签名就可以了,如果对方此时还要坚持加盖公章,可能会产生不愉快从而影响交易的成果。此时,相对方为了达成交易,通常不会坚持对方一定加盖单位印章。企业在遇到对方不同意盖章的情况下,如何保证万一出现纠纷,对方企业会承担责任?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合同买卖双方的名称和落款处一定要将双方的名称写完整准确,以避免造成混淆和误解。这样从合同的文义上就可以清楚地看出与自己发生业务关系的不是签名的股东个人,而是对方企业。

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保留相关的证据,如是买卖合同的出售方,则在交付货物时对交付的过程和相关证据进行保留,必要时,还要对一些证据进行事先的设计和安排,如通过托运和邮寄的,切记托运单和邮寄单据上收货人不能再写成在合同上签名的股东个人,而应该是对方公司。如果是送货上门的,最好让对方在收货单上写明单位及具体收货人名字。如果有条件,还可以对送货过程进行摄像固定证据。对于购买方自用的货物,最好了解货物的去向,如上述案例中,A公司购买中央空调为了安装在该公司厂房内,王某了解到这个事实,使A公司否认自己是购买方的谎言被戳穿。

三是一旦对方出现违约,则尽量避免只与对方合同经手个人进行沟通,还要与对方单位进行沟通,必要时可以通过向对方单位发送书面函件的方式进行沟通,如果对方回函时认可自己是购买方的身份,那么即使到以后协商或诉讼阶段,再要推卸责任就不会成功了。

8 公司名称变化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典型案例

A公司多次向B公司购买各类化工原料,每次购买双方均签订书面《产品销售合同》。2015年7月25日,双方对以往的货款进行了一次结算,结算结果为A公司尚欠B公司货款212131元。当日,A公司根据结算结果向B公司出具《账目核对函》,确认至对账之日A公司尚欠B公司货款212131元。后A公司的股东和公司名称均发生了变化,名称变更为C公司。C公司目前的股东认为该笔货款是公司老股东,即前面公司所欠,不同意向B公司支付货款。B公司无奈将C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C公司支付给B公司货款212131元。

律师解析

本案中,A公司多次向B公司购买各类化工原料,双方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双方存在长期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应受到保护。2015年7月25日,双方对以往的货款进行了一次结算,结算结果为A公司尚欠B公司货款212131元,A公司根据结算结果向B公司出具《账目核对函》,确认至对账之日A公司尚欠B公司货款212131元。所以,A公司欠B公司货款事实清楚。A公司在出具《账目核对函》后,虽然公司内部股权结构和公司名称发生了变化,但内部结构和公司名称变更,不影响其与B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承担,买卖合同相应的权利义务应由变更后的公司即C公司承受。C公司拒绝支付货款,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法院审理后,判决C公司支付给B公司货款人民币货款2121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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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公司名称变化不会引起公司相关法律关系的变化,变更前公司的相关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受。企业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如果遭遇对方公司发生名称变化的情况,找变更后的企业继续履行即可。这方面虽然不会出现什么大问题,但也有可能因工作不够谨慎仔细等原因导致损失。笔者就曾遇到一个案件,对方企业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笔者接受被告委托后,经过查询得知原告这家公司并不存在,经进一步调查才发现,该家公司在起诉前几天刚到工商部门办理了名称变更登记手续。由于原告代理律师的诉讼材料和委托手续都是公司名称变更前办理的,在起诉时,因工作疏忽就没有将有关材料进行相应的更改。按照法律规定,变更前名称的企业已经不存在,只能以变更后的名义对外行使法人权利,包括诉讼行为,对此情况,法院在查明事实后,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起诉。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到,起诉前对原告和被告的名称及其他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是非常必要的,否则可能会产生低级的错误,甚至在一些紧急情况下还有可能会带来损失。如前所述企业起诉时企业名称变更,起诉被驳回,需要另行提起诉讼,这种情况下很可能丧失了保全的最佳时机,导致不良企业伺机转移资产,为以后的执行带来困难。

本章节感谢浙江省台州孚吉律师事务所朱美聪律师供稿

朱美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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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美聪,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主任,任浙江省律师协会理事、道德与纪律委员会委员、台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台州市第五届青年联合会委员、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务。曾荣获“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浙江省优秀党员律师”“台州市十佳优秀律师”“台州市十大优秀青年”等荣誉称号。擅长办理公司金融、合同、建设工程与房地产等领域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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