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企业设立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节 注册
1 成立公司,注册资本多少合适
典型案例
王氏三兄弟经过市场考察决定共同组建一家商贸公司,因为知道是认缴注册资本,了解到现在成立公司实行认缴登记注册资本,没有下限规定,也就是说可以设立1元公司。但是注册资本太低,很难赢得客户的青睐。注册资本过高,又可能超过承受能力,把创办公司的风险提高了。所以既不能为了降低成本影响客户对公司经济实力的判断,又不能只是为了体现公司资金雄厚而提高公司风险。最后三人共同决定注册资本30万元人民币,王氏三兄弟商贸公司顺利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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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规定。虽然没有了强制最低限额,但是3万、10万、500万这三个数字用了很多年,这几个标准也成了一种习惯。每个行业都有许多老牌公司存在,且是足额实缴。等额注册资本,考虑安全性,客户更愿意选择老牌实缴制公司。法律虽然放宽了公司设立条件,没有规定最低注册资本,公司股东自行决定,把选择权下放给各位公司股东,但各位公司股东并不会因此轻松,在注册资本上要达成一致也需要多方考虑和协商,这样才能为公司注册资本寻求最恰当的身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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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政策放开了,有的人既开心又犯愁,注册资本没有下限,压力变小了,开公司容易了,可是却又为认缴多少注册资本而发愁。少了显得公司没有经济实力,多了股东风险变大了,而且股东之间还会因为数额达不成统一意见导致公司流产。所以确定一个合适的注册资本对许多公司股东来说需要从多方面考虑,最终为公司定价。
根据公司的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或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参考过去的习惯3万、10万、500万标准为公司登记注册资本。经济实力强,可高于传统标准登记;经济实力弱,则可低于传统标准登记,注册资本后期是可以变更的。对于经济实力较弱的股东,选择低于传统标准登记注册资本,稳扎稳打慢慢发展,待公司运作进入正轨再增加注册资本以彰显公司实力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能够一起合作开公司,股东之间应该相互信任知根知底才能保障不损害自己的利益,在互相信任并彼此了解的基础上,按照2∶8比例计算出每位股东20%的个人资产值,根据各位股东的计算结果来区分股东大小,将全体股东的资产值加在一起得出的总数值作为注册资本额。如果总数值高于预算,则可以共同协商降低注册资本额,把注册资本额控制在全体股东个人资产值20%内,公司则有高抗风险能力,为公司良性发展打下良好基础;如果总数值低于预算,众股东当然可以增加比例,但是高于20%比例会降低公司抗风险能力,建议谨慎为之。虽然认缴登记制注册资本可以约定期限,可以延长注册资本缴纳期限并分期出资,但是没有十分必要的话,把注册资本额控制在全体股东个人资产值20%内较好。
当然20%不是绝对的,有的股东愿意按照其他比例出资或者不按比例出资,只要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各自出多少当然都是可以的,这是股东权利,有的股东会为了公司而去借款当股东这当然也是允许的。这里只是针对创业者一般情况下可以参考20%比例来计算注册资本额,这样对于初次创业的公司股东来说不会因创业失败而将自己个人生活陷入困境。
除了考虑抗风险能力外,还应调查了解所属行业类似公司普遍注册资本额,取其平均值,并结合全体股东经济实力确定最后的注册资本额。
2 盗用他人公司名称要承担何种责任
典型案例
李某曾经是A装修公司业务经理,后因故离职。李某离职后自己组建了装修队。为争取客户李某有时直接以A公司名义招揽生意。某天B公司欲装修办公大楼,因过去与A公司合作满意,直接与李某联系洽谈装修事项。双方谈妥后,李某私刻A公司公章与B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B公司支付了首付款给李某,李某拿到钱款后挪作他用,因此在装修工程中偷工减料,加之其施工队并无相关资质,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在本案中李某不仅要对A公司和B公司承担巨额赔偿责任,还因其行为涉嫌刑事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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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上有些人不愿艰苦创业,一心想走捷径,利用他人名声赚钱。假冒他人的招牌,仿冒他人的商品欺骗不明真相的群众。真相曝光后,不仅所有获利将被没收,还会被罚款,更要赔偿受害公司全部损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28号)第27条规定,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嫌刑事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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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公司名称被盗用,各方应当加强合作,信息共享,联合打击。
1.公司对离职的高管人员或掌握公司重要客户信息的公司员工,应当及时将其离职的情况告知客户和重要的合作方以及其他认为必要告知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少公司觉得公司职工离职很平常,只要没有劳资纠纷就无所谓,也不愿意将公司人事变动告知他人。这种心态或者办事原则为有不轨企图的人钻空子留下了空间。由于离职人员均会或多或少掌握公司信息,这些信息虽不都是商业秘密,但却是可以被利用的资本。盗用者利用这些资本迷惑公众,不仅对公司造成效益损失,还对公司造成名誉损害。更甚情况下,还可能被竞争对手利用打击,因为竞争对手关注的往往是事件的公众效应而不是事件的真相。
2.“需方公司”在审查相对人时不仅要查看“供方公司”的各种合法身份证明材料,还要详细查看具体办事人的个人资料以及其本人与“供方公司”业务事务关系是否真实。对此,“需方公司”应当建立一套完整的审查程序,一个步骤一人负责,一个人可能会有疏忽,但是每个人都疏忽却不容易出现,除非是事先预谋计划为之。此外,还应当做到一看二问三查:一看是指看相对人是不是确定要找的人;二问是指问相对人与“供方公司”的真实关系,建议可以采用表格问答式,由其本人填写签名;三查就是将表格内容反映的信息派人到“供方公司”了解是否全部属实,得到“供方公司”确认再合作也不迟。
3.做到以上两点之后并非意味着安全,由于被盗用名称的公司一般具有口碑较好、质量过硬、实力雄厚的特点,所以对外业务范围广,业务量大,合同量当然也大,其公司公章、合同章被许多单位熟知。接触或者保存过公章合同的工作人员则均有可能私自刻章,建议可勤换公章编码,同时为合同印上合同身份证号码,让每份合同都受公司网络监管,其合作方可以通过存档的编码获取验证码查验合同的真实性,保证交易安全,保护合作双方的共同利益。
3 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法人三者的区别是什么
典型案例
A公司于2015年某月某日在某县公司登记机关办完公司登记所有手续,从登记之日起A公司依法成立。公司登记机关会给A公司颁发企业法人登记证书,从这天起A公司就是企业法人。A公司从法律上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独立承担民事义务。A公司总经理杨某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是A公司的市场部经理,持有公司盖章空白文件多份。A公司限定了刘某职权范围和资金支配额上限。某日,刘某与B公司签署的一份合同因超过了其职权范围,被A公司否决,但B公司坚决要求履行否则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此两家公司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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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诉讼活动中,能够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组织,法律文书中都必须载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组织有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也有法定代表人。一般都是组织的首脑为法定代表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一定是法人代表,但是法人代表不一定都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职员对外代表法人从事的活动时候也是法人代表,法人授权法人职员以外的人代表法人组织从事对外活动,被授权人也是法人代表,比如授权律师出庭,被授权的律师在授权范围内从事授权事务的时候就是该公司的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有两种,第一种法人代表指的是在工商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第二种法人代表可以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法人指定代表人还可以是授权代表人。过去人们习惯性的会把任何企业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都称作法人代表,这是对法人代表认识的误区,更是对法人概念理解的误区。
要正确理解法人代表,首先要清楚什么是法人。我国《民法总则》第57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只有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才是法律上的法人,如同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样,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同样在需承担责任时自己负责。 《民法总则》第61条对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明确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简单地说,法人的负责人就是法定代表人。法人的代表人简称法人代表,凡是代表法人组织从事对外活动的人都是法人的代表,从上到下,整个法人组织的职工包括负责人、财务总监、会计、市场部经理、业务员等组织人员对外从事公务时都是法人组织的法人代表,其行为对法人组织负责,责任由法人组织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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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法人三者之间有什么特征,三者之间的区别又是什么,可以把三者分成三个组来分别对比了解。
1.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代表的特征与区别
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法人代表也是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可以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只能是法人的代表;法定代表人只能是组织的负责人,法人代表却不同,既可以是负责人,也可以是普通员工。二者也有重合的时候,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既是法定代表人也是法人代表,此时是同一个自然人。
2.法人代表与法人的特征与区别
法人代表是代表法人的自然人,法人是为法人代表承担责任的组织;法人代表与法人是劳动关系时,法人代表是法人的职员,法人是法人代表的用人单位,法人代表给法人提供劳务,法人给法人代表提供报酬;法人代表代表法人行使权利,是职务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
3.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特征与区别
法定代表人可以是法人的负责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是自然人。法人是被(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的组织。法定代表人不是法人的专属。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对外活动中,法定代表人依职务行为依职权在权限范围内签字即使没有法人公章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法定代表人在权限范围内签署后,法人要遵照履行,否则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4 给公司取名有什么要求
典型案例
某县注册有一家红花绿叶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向该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册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取名红花审查未通过,取名绿叶也未通过。公司登记机关答复,因为其取的名称容易造成混淆所以未通过,被告知重新取名。张某又取名向阳,审查又未通过,理由是其名与当地一家企业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张某又想到当地有句方言大家常常念叨GG,而且没有人用,遂再次申报审查,但审查结果还是未通过,理
由是其意思属污秽语言不能被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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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取名应以避免混淆为基本原则。我们都希望给公司取个好名字,但哪些名字才叫好?响亮、好听、好意、好记、好念这些基本要求也许适合也许又不适合。当取名字的时候,已经有成千上万个好名字被其他公司占用了。若想取一个独一无二的好名字难度系数较高。有的公司字号好,其商标也好,加上好的注册商标占用了好名字,新公司取名的难度系数就更大了。根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其第6条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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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取名
(1)公司名字组成记住一句口诀。
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应当有,行政区划必须加,汉族用汉字少数民族多选择。
(2)名称五样不可有。
损害国家公共利益不可有,欺骗误解公众的不可有,外国名称不可取,政党社团名称不可取,拼音数字不可有。比如,知名品牌相似近似类似的不可有,美国、日本、英国国家名称不可取。
2.公司取名要适合行业特征
公司取名一定要抓住行业特点,根据行业的差异性让公众知道贵公司是从事某个行业的。比如,创办婚庆公司名字就要喜庆,如“喜家家”一听就让人高兴,人一高兴就愿意选择。丧葬服务公司要求完全相反,不能用喜气的字眼而要用慰藉寓意的文字。如果把喜家家用在丧葬服务公司上,则欠缺考虑。所以取名抓住行业特性准确考究用词,避免闹笑话。好听的不一定适合行业,选择公司名称一定要适合所属行业。
3.公司应根据公司发展方向取名
公司取名不仅要抓住行业特征,还要突出公司个性。因为取名是想在行业里脱颖而出,当别人需要找这个行业时,能够想到该公司大名。各个公司业务专长不一样,不同特长突出点不一样,若创办人再将个人特点融入公司名称中,那么公司名字就会鲜明不重样。
4.公司还可以根据时代语言潮流用语取名
现代进入网络时代,QQ、微信等通讯软件已经基本代替短信。而网络语言的诞生就是靠成千上万的网友组织用语形成,许多新名词和使用率高的用语也被中国汉字权威《辞海》列入。
总的来说,公司取名方法多,不同人有不同想法,就像家长给孩子取名字一样,但是自然人名字没有专用权,而公司名称是有专用权的,所以创业者在为自己的公司取名时一定要严格遵守法规,否则再好听的名字也通不过审核,只有合法、有特点、易记、适合的名字才是公司名称最好的选择。
5 公司选法定代表人要注意什么
典型案例
某公司由四名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最大股东张某出资占总注册资本三分之一。张某出资最多,有担任法定代表人经验,个人财力雄厚,所以公司选定张某担任公司董事长,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年过后,公司出现很多奇怪现象,公司原先的进货渠道被竞争对手获知,一直合作较好的生意伙伴与竞争对手合作,公司财务出现赤字。经其他股东调查发现,一切事情都与张某有关。竞争对手的实际控制人是张某前妻杨某,当初张杨二人离婚就是为了转移财产,规避债务。5年前张某做生意失败却不愿赔偿他人,设法把所有财产转移到了杨某弟弟名下。获知真相后,三名股东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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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同道合的人共同创业、共同开设公司、共同实现梦想是令人愉快的事情。共同创业除了想法一致外,还有共同的利益是核心因素。各位股东一心一意地办公司,选定了所有股东认可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从完善手续后就掌握了公司大权,所以为公司选择法定代表人要全面了解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而《公司法》第146条对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专门限制,所以为公司选择法定代表人首先要符合高管人员的资格,除此之外,选择法定代表人的注意事项必须都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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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形象,其品行影响生意伙伴对公司的判断。即使公司其他方面实力强,但是生意伙伴接触的是实实在在的自然人,任何公司都是靠自然人来表达公司意思,所以为公司选择一名英明的自然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必要的。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要从董事、监事、经理中选择,就必须符合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从中选优,从优中选精,从精中选适。
1.调查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仅看年龄,还要调查是否有精神疾病,包括间歇性精神疾病。如抑郁症、狂躁症,因其易被人忽略,如果候选人有这类精神疾病是不允许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
2.调查候选人是否存在经济犯罪史,被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正被采取强制措施。《公司法》中规定了执行期满未逾5年是不能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一般情况下,只要有过经济问题或受过刑罚的就最好不要选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形象,选有过经济问题或受过刑罚的人多少会影响他人对公司的看法。
3.调查其曾担任其他公司高管人员对公司的破产、解散、关闭是否负有个人责任。如果负有个人责任未逾3年的是法律禁止担任的;超过3年的法律上虽不禁止,但因其不良劣迹会影响社会对公司的信用评价和对公司的认同,所以最好不要选。
4.调查其是否存在个人所负大额债务到期未清偿。个人负债方面若要调查清楚需要从其接触的人入手,这种方式获取的资料往往不全、不准。最直接的途径就是调查其征信记录。现在法律文书执行与征信记录捆绑在一起,调查其个人负债更方便。
上述需要注意的方面基本涉及其个人隐私,若要查清楚一切必定会费时、费力、费钱,并且效果不见得好,故推荐使用个人信息申报制度,这种方式已经被很多国家政府部门企业采用。具体操作则是为候选人准备《个人情况告知表格》,把以上问题及其他希望了解的情况列入表格,并注明隐瞒虚构的不利后果。
6 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的区别是什么
典型案例
吕某、雷某、彭某三人组建公司,公司章程载明全体认缴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5年分期缴纳。吕某以现金100万人民币出资,雷某以名下一套房产出资,估价60万元人民币,彭某以所持某项专利技术出资,估价40万元人民币。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时,登记认缴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首期吕某出资10万元,雷某的房产约定1
年时间过户到公司名下,彭某的专利技术专利权约定5年内更名在公司名下。1年过后,公司只收到公司股东人民币10万元,雷某的房产已按约定过户到公司名下,公司实收资本7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80万元人民币,这就是公司的资本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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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认缴制注册资本后,大部分新设立公司都会选择分期分缴时间延长方式缴纳注册资本。这是免除积压资金的有效方式,国家也是鼓励投资人积极投资创新创业,把钱用在公司运营周转上,不让注册资本成为阻挡投资人设立公司的障碍。而公司在缴纳注册资本过程中可能出现实收资本大于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如果实收资超过注册资本20%以上,公司登记机关会要求变更注册资本登记。实收资本超过注册资本不到20%的多余部分叫作公司资本公积或股本溢金。实收资本小于注册资本的,到约定期限时仍未缴足可能就会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一般情况下,到约定期限时,实收资本应该是与注册资本相等的。在公司运作过程中难免遇到意外状况,会影响注册资本如期缴纳,出现公司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的不一致,所以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还是有明显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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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未收资本,从这个公式可以看出,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是有明显区别的,这是二者粗线条的区别。
通常说注册资本是法律上规定的强制性要求,是公司在设立时筹集的、由章程载明的、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是股东认缴或认购的出资额。实收资本则是企业在实际业务中遵循法律规定的结果,二者不是同一个概念,但在现行制度下,它们在金额上又是相等的。换种说法可以说注册资本是公司全体股东对公司的承诺资本,并由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监督履行的资本,实收资本则是公司全体股东对公司实际履行的资本。按照与公司登记机关的约定,如果如期履行承诺的义务,其结果就是全面履行了承诺义务,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相等。如果超期未履行或未足额履行承诺义务,其结果就是未完全履行承诺义务,实收资本会小于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在常态下是静态的,是不会变的,实收资本通常是动态的,单向发展,并朝着越来越多的方向发展。 实收资本又叫股本,是公司股东实际投入企业并依法进行注册的资本,它体现了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基本产权关系,也就是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
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是有原因的。旧《公司法》实缴登记注册资本也不是必须一次性缴足。只不过限定了最低额度和最迟时限。实收资本完全等于注册资本虽有法定规定,但也会出现实收资本低于注册资本情况。而新《公司法》修改后,虽取消了最低额和最迟时限,但是有认缴的约定期限,到约定期限前,实收资本实现完全等于注册资本会有更漫长的时间。新《公司法》实行认缴登记注册资本制,可以一次性筹集,可以分期多次筹集。如果一次性筹集到位的就会登记实收资本多少,如果分期多次筹集,在分期时期实收资本就会少于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登记为实收资本值是个比例,到位的资本与注册资本的比例。但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最终应当是一致的。
7 公司注册资本的认缴和实缴有什么不同
典型案例
某县邹某、陈某、黄某三人是大学同学又是同乡,三人大学毕业后都没有找到理想工作,于是三人合计一起创业开办一家公司。但是三人家境都不是非常富裕,能拿出的钱有限,三人东拼西凑共筹集了10万元资金。三人紧张地筹备开设公司的事宜,先到公司登记机构咨询了解公司设立程序,被告知现在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没有下限要求,可以自己决定认缴多少并填写缴足年限。三人得知后非常兴奋,因为10万元如果不用实缴的话他们就不用向银行申请贷款流动资金了。三人兴奋之余很快办理了公司设立程序,由于是大学生创业有很多优惠政策,在各方支持下,三人把公司办得有声有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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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后的创业者是幸运儿,是新《公司法》的宠儿。新《公司法》的新规则为创业者们提供了诸多方便。创业者们在考虑以何种形式合作时,往往把设立公司当成麻烦事,其中原因之一就是开设公司要实缴注册资本,而创业者初次创业没有经验,其资金来源很不容易,实缴注册资金后还要准备流动资金,创业风险很高。现在就业形式不乐观,光靠就业来解决劳动力问题是解决不完的,创业应势而生,新《公司法》为创业打造了温床。国家鼓励创业,一方面可以解决就业问题,另一方面可以让有想法的创业者能实现梦想,不因为资金问题阻碍而荒废好的项目。修订后的《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除了另有规定的情况之外,本条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之后2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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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司需要先了解注册资本缴纳方式,了解现在与过去的区别,认缴制与实缴制的区别。在充分了解国家政策法规的情况下,对自己设立公司进行利弊分析权衡后,再决定是否设立公司。
什么是实缴制,什么是认缴制?
实缴制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必须有相应数额的资金。认缴制是指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
从二者概念上可以看出基本区别:
第一,实缴制是真真切切的把钱交出来,认缴制是不真正的实际的拿钱出来,用通俗话来说叫认账不赖账。
第二,实缴制要作验资证明,一般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而认缴制不收验资证明文件。
第三,实缴制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增加了创业者创业成本。认缴制不需要占用企业资金,对创业者来说大大降低了创业成本,同时也降低了创业风险,更能激发包括大学生和有想法的人在内的有心创业之人大胆创业,不再担忧会失败造成巨额损失。
第四,实缴制有最低限额规定,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认缴制不再有最低限额,也就是说注册资本1元也是允许的。
第五,实缴制缴纳年限有明文规定,旧《公司法》规定一般情况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认缴制认缴年限可以约定。但是请注意注册资本认缴不等于不缴,当承诺了注册资本实缴到位的年限,就与公司登记机关签订了合同,若不履行则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不是所有公司都可适用认缴制,金融类公司、典当行、劳务公司、募集式股份公司不适用认缴制。
本章节感谢四川省乐山理明律师事务所童佳律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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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律师2009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从事法律工作8年时间,积累了大量经验和人脉,擅于对各类疑难案件突破,同时为多家公司和私人业主提供专业顾问服务,若有需要,希望能帮到各位创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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