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条文解读】
本条是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规定。原则性体现在必须是本辖区的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非重大、复杂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不进行管辖。灵活性体现在本条没有明确界定何为重大、复杂的案件,而是交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决定。一般来说,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所涉当事人众多且有特殊身份,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涉及的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或者涉及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与上位法可能不一致,需要报请国务院或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释等案件,可以认为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
目前,除了高级人民法院自己决定管辖的案件类型外,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司法解释方式直接决定了高级人民法院对部分特殊类型案件的管辖。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第一审反倾销行政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二)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第一审反补贴行政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二)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