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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未签订 劳动关系可认定
经典案例
雷某于1997年10月至2013年9月在某煤矿处从事井下值班工作,但该煤矿一直未与雷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8月28日,雷某经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查诊治为疑似尘肺病。雷某将病情告知该煤矿,要求该煤矿出具介绍信到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职业病,该煤矿不但不出具介绍信,还不安排原告上班,也不出具任何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无奈之下,雷某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该煤矿存在劳动关系。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煤矿和矿工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存在建立劳动合同的合意,且在经济和人格方面存在从属性,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双方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2015年4月,法院判决雷某与某煤矿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法律解析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事实上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本案中,虽然雷某未与该煤矿签订劳动合同,但雷某自1997年10月至2013年9月期间,受该煤矿的安排和管理,从事井下值班工作,并享受该煤矿为其购买的保险和进行健康体检待遇。这都说明双方之间存在建立劳动合同的合意,也具有经济和人格的从属性,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故法院认定雷某与该煤矿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