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刑事政策转型的基本态势
第一节 “转型”的概念及其与刑事法的关系
一、转型的概念与当代中国转型的特点
(一)转型的概念
“转型”一词并非汉语中原有的词汇,也并非是人文学科的原有词汇,而是由一种生物学概念派生而来的,即TRANSFORMATION,意思是生物的演化,特指一种物种转变为另外一种物种。“转型”一词是西方社会学家对生物学概念的借用来描述社会结构具有进化意义的转换与质变,它在通常意义上具有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换的内涵。“社会转型”或者“转型社会”的概念引入中国学界的历史并不久远,查阅数种出版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社会学词典,发现只有一种对“转型社会”词条作了收录,这也大致反映了中国学界了解到“转型社会”或者“社会转型”的概念不早于20世纪80年代末。
关于转型的概念,在理论上有着不同的表述。有的学者认为:“社会转型是社会的整体性变动及结构性变迁,它不只是社会各个领域的变化,而且更主要的是社会结构方式的变化。”[1]有的认为:“在广义上,任何社会状态的改变,社会类型、社会制度以及一个社会内部结构的转变都包括在内。狭义上仅指一个社会内部产业结构以及经济结构的变化。比如,由农业社会转变为工业社会,由产品经济转变为商品经济,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等。”[2]从以上这些观点可以看出,社会转型的概念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其一,社会转型是一种整体性的转变。它不单单是某一个社会层面的转变,而更多地表现为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的广泛转变。社会转型的发展过程是多维度的。其二,社会转型是社会活动主体自觉、理性化的转型。它不是通过阶级斗争的方式实现社会形态的转变,而是社会活动主体有计划、有步骤、上下结合的推进社会结构系统的转换。“无论是西方国家的社会转型还是发展中国家的社会转型,都不会表现为法国大革命式的阶级斗争的推动,它是一场以科技力量、科学精神带动社会体制和结构的自我转型。”[3]其三,社会转型是一种渐进式过程、革命性效果的转型。由于社会转型期是社会活动主体有意识的可控过程,有可能采取事先设定的渐进过程去进行,也由于社会发展有其自生自发的内在规律,因而总体上社会转型就表现为一种渐进性过程。同时,社会转型是一种特殊的结构性质变,是深层次的社会变革,因而社会转型又带有一种革命性的效果。
要把握好转型的概念,还需要将其与“社会变迁”“现代化”这两个重要概念作一比较。社会变迁是社会学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它的出现要远远早于社会转型的概念。与社会转型的概念相类似,学者们对社会变迁的理解也是不尽相同。有的学者认为:“社会变迁是指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矛盾运动而引起的种种社会现象。社会变迁具有两种形式,即社会进化和社会革命,其速度表现为缓慢或者急剧,其过程表现为渐进或者突变,其性质和方向具有两种可能性,即社会进步和社会退步。社会变迁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本形式。”[4]有的学者认为:“社会变迁是社会结构方面的重大变化。”[5]有的学者认为:“社会变迁是任何社会过程和社会形态的变更。包括社会结构、社会系统、社会关系以及生活方式、行为规范、价值观等的变化。”[6]社会变迁是一种更为宏大的概念,几乎涵盖了一切社会变动现象。从这个角度来看,社会转型只是社会变迁的一种形式,是社会变迁中的一种整体性、进步性的一种形式,它们之间关系是包容关系,社会变迁是社会转型的上位概念。关于“现代化”的概念,也是众说纷纭。有的学者认为:“现代化是社会实现现代性的过程。”[7]有的学者认为:“现代化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过程,它是多层面同步转变的过程,是涉及人类生活所有方面的深刻变化。概括起来,现代化可以看作经济领域的工业化、政治领域的民主化、社会领域的城市化以及价值观念领域的理性化的互动过程。”[8]由是观之,在当代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发展中国家来说,现代化的概念与社会转型的概念都是指社会从传统型向现代型的转变,或者说由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转型的过程,即是从农业的、乡村的、封闭半封闭的传统型社会,向工业的、城市的、开放的现代型社会的转型。在这个意义上,“社会转型”与“社会现代化”是重合的,几乎是同义的。[9]综之,立足于当代中国的共时性背景,社会转型是中国社会由一种存在类型向另一种存在类型的转变,是社会系统内在结构的社会变迁,是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等各方面全面而又深刻的革命性的社会变迁。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是中国社会变迁的高级阶段,同时也是中国社会现代化的过程。
(二)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特点
一般认为,1840年的鸦片战争是中国近代化的开端,也是中国社会走向转型的起点。从那时起,中国社会便走上了一条艰难的现代化转型之路。以新中国成立为分界,中国的社会转型呈现出不同的面貌: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国的社会转型一直饱受内忧外患、天灾人祸的困扰,期间偶尔的低速发展也不时地被外来侵略打断;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中国的社会转型才真正进入了自觉推进的时期。尤其是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社会转型开始了前所未有的深化发展。
我国的社会转型是世界范围内现代化进程的一个方面或一个组成部分,当然也就具有了一般社会转型的某些共性特点。但是,我国的社会转型又是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延续,为中国的具体国情所限定,因此,中国的社会转型具有自己独特的特点,其特殊性足以使中国的社会转型呈现出与其他国家的现代化完全不同的景象。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特点主要有:
1.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属于后发外生型的社会转型,具有非内生性、追赶性。
在发展社会学上,根据一个国家进入社会转型时期的起始时间以及最初的启动因素,可以把目前所有卷入现代化浪潮的国家分为两种类型,即早发内生型现代化国家和后发外生型现代化国家。前者以英国、法国、美国等国家为代表,这些国家开始现代化的时间比较早,社会转型的过程也比较长,同时,这些国家的现代化具有明显的内生性,国家现代化的最初启动力量和现代性因素的最初源泉都产生于自身社会内部;后者包括德国、俄国、日本以及当今的广大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的现代化起步相对较晚,并且其现代化的最初动力和最初的现代性因素的产生往往不是发端于本国社会内部,而是来自外部的刺激与挑战。[10]中国的社会转型最初是由于外国侵略的刺激而被迫启动的,假设如果没有1840年的鸦片战争及其之后的历次外来侵略的刺激,单靠中国传统社会资本主义萌芽的缓慢发展,中国的社会转型必然还将经过一段漫长的时间(当然这并不是认为外来侵略对中国社会具有推动作用,而只是表明它在影响中国社会转型方面的效果)。同样,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也是由于面对着新的世界格局的巨大挑战,为了扭转落后的被动局面而做出的战略选择。作为后发外生型国家的社会转型,同时具有某些根本不同于早发内生型国家的发展优势与劣势,即后发外生型国家特有的“后发展效应”,这种效应对于发展中国家具有正反两方面的影响。其正向影响是:后发外生型国家开始社会转型的时候,早发内生型国家的现代化已经发展成熟,后发展国家完全可以从先发展国家信手取得宝贵的现代化发展经验,这种经验将对后发展国家的社会转型起指导作用,促进后发展国家自觉地通过自上而下的改革来启动现代化建设,避免走无谓的弯路。其反向影响是:后发展国家开始社会转型的时候,先发展国家已经发展了上百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但是后发展国家没有时间来等待漫长的自然发展过程,往往采取赶超式的、跨越式的发展战略把先发展国家在上百年甚至更长时间完成的任务压缩在更短时间内完成,这将把社会转型中的危机和矛盾也压缩在了更短的历史进程中,导致包括犯罪在内的社会问题以更剧烈的形式爆发出来。同时,先发展国家全方位的文明进步对后发展国家形成了巨大的“示范效应”,使后发展中国家往往表现出了急进的发展愿望,一味地突出人为建构,往往忽视了将本国国情与普适的现代性因素相结合,反而导致了本国的政治动乱、经济崩溃与民族失落情绪,这也是为什么如今的发展中国家社会转型中秩序变动的混乱现象大大多于先发展国家社会转型过程的原因。[11]从犯罪学研究的角度来看,后一种负向效应更具有研究价值。总的看来,这种后发展效应的正向影响固然可以为后发展国家借鉴先发展国家的犯罪控制经验提供重要的指导,但其负向影响却更大地恶化了后发展国家社会转型时期的犯罪问题,更加抵消了由于借鉴先发展国家的犯罪控制经验而取得的积极效果。
2.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承受了人类历史上仅见的历史包袱,负担着沉重的二元格局的惯性。
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灿烂文化的文明古国,是一个自身文化传统从未中断过的典型古老大国。从中国的社会发展过程来看,其经历了完整的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发展阶段,曾经形成了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传统社会的最典型、最完备的形态,形成了人类历史上仅见的超稳定的社会结构。这样一种历史文化传统的继承使得中国的社会转型变得异常艰难而且复杂,在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都给中国的社会转型造成了巨大的压力。政治上,长期大一统的封建专制统治使得我国民主体制与民主意识的发育特别低下,政治体制中的民主精神异常缺乏;经济上,长期以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占据了绝对优势,商品经济很不发达,仅仅作为自然经济的补充而得以存在,历代的“重农抑商”政策也使中国的资本主义萌芽难以成长壮大,更无法形成独立的市民社会来推动中国社会进步;文化上,人们的社会生活、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比较单一,自由、平等、权利等现代观念也没有得到主流社会价值观的认同,社会转型所要求的现代人格更无从发展。此外,这种超稳定的社会结构还带来了一个严重问题就是当代中国二元格局的沉重压力。在任何一个转型国家中,城乡分离、工农业分立的二元格局是一种合乎规律的正常现象,尤其是在社会转型的中期,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已经使得该国的大部分地区实现了现代化,但是仍然不可避免地会有部分领域、部分地区还处于前转型社会。对于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来说,这种二元格局的特殊性就在于其前所未有的庞大、根深蒂固与缺乏双赢交流,包括具有最具自足传统的农业社会、最庞大的农业人口等。从某种意义上说,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的关键就在于如何解决好农村、农业、农民的转型问题。实际上,这个沉重的二元格局的特殊性还在于其与中国的过剩人口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在清代之前的传统社会中,中国人口的增长是缓慢的,但是自从清朝康熙年间起,中国人口的增长空前加快,从18世纪中期到19世纪中期的一百年间,中国的人口增长了三倍左右。[12]这种庞大的人口迫使中国农业必须更快的增长以养活更多的人,但是,过度增长的人口却消耗了本可以用来推动工业发展的宝贵资源,进一步加深了两元格局分立的程度。这样,这种传统性占优势的两元格局由于其自身的规定性不断产生出过剩人口,形成了一种过剩人口——两元格局的恶性循环。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这个国家(中国)缓慢但不断增长的过剩人口,早已使他的社会条件成为这个民族大多数人的沉重枷锁。”在20世纪60年代后,这种恶性循环又再次出现,其后果延续至今,使得如今的中国社会问题重重,使得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异常步履艰难,也使得当代中国的犯罪问题更加复杂起来,其中具有典型意义的即是社会转型时期的流动人口犯罪问题。人口由农村地区迁移至城市地区、由经济欠发达地区迁移至经济较发达地区是工业化、城市化时代的普遍现象和趋势,人口的自由流动也是社会转型的客观规律之一。但在中国的具体情况之下,流动人口犯罪问题就具有了特殊性:中国的流动人口犯罪相当程度上源于乡土秩序的失落,而这种失落既产生于对比又产生于实际,即一方面是由于与城市秩序相对比而产生的比较劣势,另一方面是由于这种失落生成于中国特定的环境中。[13]
3.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在地域分布上具有不一致性、异步性。
中国地域辽阔,各地方发展程度不一、差异较大,这给当代中国带来了新的挑战,也对当代中国的犯罪问题产生了复杂的影响。概括地看,中国在社会发展程度上从东部到西部呈现出一种渐次降低的阶梯式分布格局,即东部发达大城市圈区域—沿海较发达区域—中西部欠发达区域。这种分类综合了地理标准、经济标准和社会发展标准,虽然比较笼统、盖然,但却足以反映出中国社会转型在地域分布上的不一致性、异步性。这种不一致性、异步性在历史上早已存在,但却不如现在这般突出、醒目。具体来看:东部发达大城市圈区域包括京津沪等发达大城市及其周边辐射地区,该区域已经达到了相当发达的程度,已基本完成了工业化、城市化等典型意义上的社会转型,有的甚至出现了某些后工业化社会(后现代)因素,呈现出与西方发达国家同步发展的态势;另外,在国土面积上占较大部分的中西部欠发达区域尚处于比较落后的发展阶段,在总体上与东部地区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而介于两者之间的沿海较发达区域总体上进入了社会转型的深化发展阶段,但内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从长远看,社会转型在区域上的不一致性、异步性不利于我国现代化发展的顺利进行,这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但对这种差异性也要作客观分析。首先,应当认识到这种不一致性、异步性是长期以来客观存在的,今天的各区域发展水平不平衡有其历史继承性;其次,我国已经认识到这种不一致性、异步性对我国现代化发展和社会转型的潜在威胁,提出了“西部大开发”的战略,这必将大大推进中国社会转型的协调发展。分析中国社会转型的区域不一致性、异步性对当代中国的犯罪研究同样具有重大意义。一方面,在东部发达大城市圈区域内,其犯罪状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已在很大程度上类似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犯罪特征,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紧紧追踪研究西方发达国家在社会转型时期的犯罪生成、变化之规律,为将来提出适合我国实际的犯罪防控战略提供借鉴;另一方面,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区域不一致性、异步性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在一定程度上为社会发展史所罕见,没有现成的范例可供参考,这要求我们必须认真研究中国自身的犯罪态势,认真思考中国自身的犯罪生成变化之规律,提出适合我国发展的犯罪防控战略以应对未来的犯罪。
二、社会转型与犯罪的一般关系
对转型的词进行了探讨,随后需要对转型的物进行探讨,即转型的实际承载内容,特别是与刑法密切相关的社会现象——犯罪进行关联分析,以社会转型为背景,着重阐述犯罪的基本面貌,包括犯罪的存在问题、犯罪的变化问题等。
研究犯罪在社会中的客观存在,亦是探求犯罪的本原问题,而要阐述犯罪的本原问题,就不能不涉及犯罪的概念与犯罪的原初状况等。犯罪存在问题在相当程度上是犯罪在历史上的存在状况及其展开,探求犯罪的存在需要研究犯罪的原初状况,而在此之前,需要明确“犯罪”概念自身的规定性,否则只能是南辕北辙。
犯罪概念问题是犯罪学研究的基本问题,也是常论常新的课题。因而即使是对于这样的最基本问题,犯罪学研究至今也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这种状况不仅表明了犯罪学研究的不成熟,而且也给犯罪学的进一步发展设置了障碍,当然这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是激励犯罪学寻得新突破的契机。因此,对犯罪概念开展进一步的探讨,无疑具有很大的意义。综合来看,我国学界对犯罪概念以及犯罪学的犯罪概念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之关系,主要有以下主张:1.“等同说”。该说以“维护刑法学中犯罪定义的权威性”,“防止在犯罪概念上出现泛化现象和混乱局面”等理由为佐证,主张犯罪学不应当标新立异、另求新的犯罪概念,而应遵循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2.“区别说”。该说认为:犯罪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有自己独特的研究目的和研究对象,因此,其犯罪概念与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在于:它首先应以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为主要依据;其区别在于:它的外延不局限于刑法的规定,除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以外,还研究某些违法行为、不良行为。其目的在于预防犯罪;3.“放弃违法性特征说”。该说对上述“区别说”作了一些修正,并且进一步使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要件化、具体化,主张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只需具备刑法学中犯罪概念的两个要件,即“社会危害性”和“应受惩罚性”两个特征,而可以放弃“违法性”这一特征。[14]“等同说”忽视了犯罪学具有独立的研究对象和研究目的,以刑法的犯罪概念代替犯罪学的犯罪概念,显然具有片面性,是不足取的;“区别说”虽然张扬了犯罪学独立的学术品格和学术地位,但却失之宽泛,予人以“圈地”之感。另外,将犯罪学的犯罪概念外延扩大至通常的不良行为、越轨行为、违法行为,其研究内容之多必将超越犯罪学的研究能力,反而有损于犯罪学研究的系统性、严谨性。笔者倾向于“放弃违法性特征说”。概括起来,笔者认为犯罪概念可以定义为: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社会制裁的行为。之所以确定这样的犯罪概念,乃是基于如下的考虑:其一,犯罪学的犯罪概念应当能够凸显犯罪学的学术品格和学术地位。犯罪概念是犯罪学的基础概念,乃是犯罪学理论大厦的基石。如果犯罪概念本身不具有相当的独立性,那犯罪学研究就会受到很大的限制,也就很难有独立发展的空间;其二,犯罪学的犯罪概念应当在内涵上能够充分表达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及其属性,在外延上能够充分涵盖犯罪学的研究范围;其三,犯罪学的犯罪概念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其概念表达应当与犯罪学学科的研究能力相适应,应当有助于犯罪学研究的系统性、严谨性,不应当把某些类似现象也纳入犯罪学的研究之中,否则将分散犯罪学研究的视角,不利于集中力量研究真正需要犯罪学予以关注的课题。
所谓犯罪是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社会制裁的行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第一,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概念应当包含“社会危害性”要素,就这一点刑法学与犯罪学均无争议。一行为之所以能够被确认为犯罪,首要的即是其具有的社会危害性,但需要指出的是,刑法学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学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是有区别的。刑法学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其实质已不是本来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而是客观危害与统治阶级意志不相容性的统一,是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的统一。在犯罪学视野中,某些行为之所以被称为(被视为)犯罪,不在于立法者的判定,而在于它对社会的客观危害属性。这种客观危害属性既不以统治者的意志为转移,也不因行为人有无主观罪过而发生变化。犯罪学坚持从客观事实角度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15]一行为具有了社会危害性不一定构成犯罪,还必须达到一定的量的规定性,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举个不恰当的例子:随地吐痰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客观地看,随地吐痰破坏了环境美观,其挥发物还污染了空气,对人们的身心健康以及社会生活环境带来了不良影响,显然这种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随地吐痰却没有被认为是犯罪。只有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严重的程度,该行为才能被认为是犯罪。第二,犯罪是应受社会制裁的行为。在刑法上,犯罪的逻辑必然后果是受到刑罚处罚,犯罪的对应物是刑罚。但就犯罪学角度而言,社会对犯罪的反应已不仅仅限于刑罚,而且还包括许多社会处遇措施,如电子监控、中途训练、连续报告、赔偿、社区服务等。[16]在当代西方犯罪学研究中,有的还进一步研究社会群体以及新闻媒体将行为人视为犯罪人并对其采取相应反应措施的非正式社会反应。因此,所谓应受社会制裁已不仅仅指传统的刑罚,而且还包括许多非刑罚的制裁措施,进而构成一个比较完备的社会反应体系。第三,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不含违法性要素。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包含有违法性要素,其直接意思指的是违反了既定的法规范;更进一步则可以认为是违反了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刑法上的犯罪概念出于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必须将违法性要素包含于其中,但就犯罪学的犯罪概念而言则无此必要。即刑法上的犯罪概念是以法规范之存在为其自身存在的根据,而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则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其存在的根据。正如一学者指出的那样:“具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否存在是一回事,立法上是否将这种行为命名为犯罪行为和司法中是否将其判定为犯罪行为则又是另外一回事。在刑法学上揭示犯罪概念内涵遵从于法的规定性,是保障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统一性’和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犯罪学揭示犯罪概念内涵只遵从危害的事实性,则是实现控制犯罪的理智性和有效性的客观要求。”[17]
厘清了犯罪的概念,实际上就解决了犯罪存在的前提,随后就可以探讨犯罪在社会中的客观存在之问题了。居于本文主旨,探讨犯罪存在问题实质上也就是探讨犯罪存在的必然性问题,即从客观事实的角度来分析犯罪作为一种实在的本体问题。
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的原理,事物存在、变化、发展的根据在于事物自身的矛盾运动,其含义之一指的是矛盾的普遍性,即“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18]其含义之二指的是事物存在、变化、发展的根据是事物的内部矛盾,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是社会发展的基本矛盾,是人类社会存在发展的基础。[19]对于犯罪问题而言,同样也符合这一规律,只是规律表现形式或者作用方式不同。马克思主义经典指出:“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同样的条件。”[20]这里“相同的条件”指的是一定社会历史生产力阶段下的物质生活条件,即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包括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人口、自然资源、地理环境等,最根本的则是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21]从一个更为宏大的历史时空来看,犯罪现象是人类社会基本矛盾的动态发展过程中出于演化状态的一种社会历史现象,也是一种特殊的物质运动形式,其根本动力仍离不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所构成的社会生产方式这一切社会历史变革、运动的决定性力量。“也就是说,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的永恒性,社会生产方式对人类社会矛盾运动的永恒动力性,决定了犯罪存在的长远性。”[22]但是,肯定犯罪在人类社会的长远存在,并不是肯定犯罪具有某种永恒性,对待这个问题需要辩证地来分析。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其萌芽最早可追溯至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阶段,它是在原始社会走向瓦解、私有制逐渐产生、国家和法萌芽开始出现的过程中与之相应而产生的。犯罪的产生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不是一蹴而就,也不是一产生即具备典型形态。从现有的研究资料来看,关于犯罪产生的记述多见于文化人类学著作中,尤其是关于原始社会研究的著作中。英国著名的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指出,现代人类学中的法律,在它那独特的和惊人的实施方法中,使人们联想到那些令人毛骨悚然的部落血亲复仇、乱伦、通奸、违反戒律和由杀人而引起的严重的巫术报复等犯罪事件。[23]由此可知,马林诺夫斯基认可原始社会存在犯罪的观点。除此之外,尚有许多西方人类学家持有相同的观点。[24]在这些著作中,普遍存在着一种绝对化倾向,即笼统地认为原始社会存在着犯罪现象,并且这种犯罪与后来社会中的犯罪没有质的差别。也出于这种倾向推导下去,许多学者便往往得出了犯罪是永恒的、在任何社会都同质存在的结论。[25]应当说这种倾向忽视了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的发展过程性,也混淆了一般不良行为向犯罪演化的阶段性,总体上看是不科学的。但是作为一派观点,其仍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综之,犯罪不是从来就有,而是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逐渐产生的,是从一般危害群体行为发展而来的。在人类社会的初始阶段,大量存在的杀人行为、违反性禁忌行为、违反原始信仰禁忌的行为已经使得原始人类意识到这些行为具有违反群体意志的特性,可以认为这些行为是犯罪的早期形态。到了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的时期,这些行为逐渐与阶级性联系在一起,取得了新的质的规定性,直至形成了如今一般意义上的犯罪。将来人类社会发展到了更高级的社会,现在意义上的犯罪当然不会存在,但不能肯定某些违反公共意志、危害群体利益的行为会消亡,可能只是这种个别的“犯罪”再也不是原来意义上的犯罪了。
三、社会转型与刑事犯罪变化的互动
社会转型是历史上特定存在的社会阶段,犯罪变化则是表述一定时期内犯罪的质变与量变的总体概念。从已有历史上的社会转型事例来看,社会转型对犯罪变化的动因作用往往十分清晰,而犯罪变化对社会转型的作用却不太显著,因而往往被忽略,在学术研究上的关注也不足。虽然在目前不能肯定社会转型与犯罪变化之间具有线性的因果关系,但是却可以肯定在两者之间存在某种互动关系。
犯罪变化包括两个层面:犯罪的质变与量变,其中犯罪的质变不是指犯罪其作为危害社会而应受社会制裁的行为性质的改变,而主要是指犯罪类型的变化,尤其是新的犯罪类型的出现与新的犯罪方式的使用;犯罪的量变则主要是指犯罪总量的波动、犯罪率状况的变化、犯罪人群分布的变化、犯罪空间分布的变化等方面。研究社会转型的犯罪问题,具有实证意义的切入点即是研究社会转型时期的犯罪变化,因为社会转型时期的犯罪变化全面而深刻地反映了该时期犯罪问题的一切重要特点,也充分折射出了转型时期的社会发展进程,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该时期社会矛盾的大致状况。把社会转型与犯罪变化结合起来研究,将能够更全面、更系统地研究我国当代社会的转型,也可以更有效地把握预防控制犯罪的总体思路。
如果从狭义的角度来理解社会转型,即一个社会由农业化、乡村化向工业化、城市化转变的过程,那么所有已经完成社会转型或者正在进行社会转型的国家,其犯罪质变的重要表现就是均出现了大量的与工业化、城市化相关联的新的犯罪类型。在狭义的转型社会出现之前的社会变迁虽然也有某些社会转型的因素,勉强可称为社会转型,但却都没有引发太多的新的犯罪类型的出现,这是很令人诧异的现象。我们甚至可以把这些时期称为“自然犯罪时期”,所谓“自然犯罪时期”,一是指对行为是否认定为犯罪的标准长期依靠于是否背离人的普遍道德感和善良本性,二是指犯罪的类型历经千年而基本不变。了解中国刑法史的人们一般都知道《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法制的最高峰,《唐律疏议》也是以后历朝制定刑律的范本,“宋、元、明、清各代都是以《唐律疏议》为蓝本制定和解释各自的封建法典的”。[26]从《唐律疏议》到《大清律例》,历经千余年沧海桑田的变迁,而其中关于犯罪类型的规定差别竟然微乎其微,这固然说明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同质性、停滞性,但也反映了未转型社会的社会变迁对于犯罪变化的动因作用何其微弱。只是到了19世纪末,由于西方列强的外来压力,满清政府才不得不被动地进行改革,开始改变传统的刑律体系,1910年《大清新刑律》的颁布标志着这一过程的基本终结。但即使如此,关于犯罪类型的规定仍然保留大量的传统犯罪类型,如“奸非重婚”“略诱及和诱”等,同时也模仿西方国家刑法体例,增加了“国交之罪、外患之罪、安全信用、名誉及秘密”等一些新罪名。[27]在西方社会也有着类似的现象,1885年第一本《犯罪学》的作者、著名犯罪学家加罗法洛将犯罪区分为自然犯罪与法定犯罪。[28]这种划分犯罪类型的重要方法不仅仅在于提出一种崭新的犯罪分类方法,更重要的是它表明了在新的历史时期犯罪类型本身的变化发展已经出现了历史性的跳跃。可以认为,在尚未开始社会转型的前现代社会数千年中曾经存在过的所有犯罪类型总和也不及开始社会转型的数百年间出现的犯罪类型的变化。
如前文所述,这种犯罪质变的表现之一是新的犯罪类型的出现,如转型时期的工业化高速发展导致了环境公害犯罪的发生,而这种犯罪类型在农业社会中是无从发生的;表现之二就是新的犯罪方式的使用,如转型时期的城市化飞速扩张,贸易、金融、证券等行业迅猛发展,但却诱发衍生出了新的金融工具诈骗,如信用卡诈骗、票据诈骗、不正当证券交易犯罪等,而这些犯罪在工业化、城市化不很发达的社会中是不能存在的。由是观之,尽管中西社会之间存在着许多的差异,但不管是东方遭遇西方,还是西方遭遇东方,中西社会在社会转型对犯罪类型的动因作用方面还是存在共同之处的,这也反映了转型社会的犯罪质变具有某种一致性,即转型社会的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直接导致了社会秩序的变动,从而使得原有的犯罪类型出现新的衍生倾向,造成了原先不存在的犯罪类型的出现,这种作用与被作用的关系对中西社会转型时期的犯罪现象都比较具有普遍的意义。
转型社会的犯罪的量变是一种包含多个层面的概念,可以从以下方面分析:第一,犯罪数量与犯罪率的变化。转型社会犯罪变化的直观表现就是犯罪数量的激增与犯罪率的急速上升,这种情形在中西社会都有着突出的表现。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指出,由于英国工业化的发展和城市生活的普遍腐化堕落,“英国犯罪的数字也增加了,不列颠民族已成为世界上罪犯最多的民族。从内务部每年的‘犯罪统计表’可以看出,犯罪的数字在英国是以不可思议的速度增加着。……(从1805年到1842年刑事罪)在三十七年中增加了六倍……在苏格兰,犯罪的数字增加得更快,在这里,1819年当事人因刑事犯罪被捕的只有89件,到1837年已经有了3176件,到1842年甚至增加到4189件”。[29]为何“不列颠民族已成为世界上罪犯最多的民族”?恐怕正是因为当时英国正处于工业革命大发展时期,同时也是处于全面进入现代社会的社会转型时期,是世界上工业化、城市化发展速度最快、发展程度最高的国家,其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对犯罪变化的动因作用也达到了一个高潮阶段,犯罪数量的激增与犯罪率的急速上升就很难避免了。在这以后,与工业化、城市化相一致的犯罪的增长并不仅限于英国社会,而且也波及效法英国开展工业革命的其他国家,不幸的是这些国家都没有摆脱随之而来的犯罪增长。犯罪数量的激增与犯罪率的急速上升已经成为转型社会犯罪问题的最突出特征。第二,犯罪人群分布的变化。犯罪人群分布的突出变化在于青少年犯罪人数的激增和女性犯罪人的比重增大,而在工业化社会到来之前的很长时期中没有这一现象。[30]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显然与社会转型有着密切联系。社会转型的发展使得个人能力借助知识与机械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跨越发展,使得犯罪人在年龄与性别上的差异迅速缩小;同时,转型时期剧烈的社会变迁也使得各类人群的调适能力大大降低,个人心理与行为都更加倾向于犯罪。第三,犯罪空间分布的变化。一般而言,社会转型前的社会均可以纳入“乡土社会(Earthbound Society)”的范畴,指的是农业社会中人们相互之间稳定的联系与不流动的交往方式的总体,其核心属性是“不流动”。在农村的“熟人社会”中,犯罪的发生是比较少见的,即使偶尔出现的犯罪也多是暴力犯罪。进入社会转型时期以后,原农业地区的迅速城市化使得犯罪在空间上也迅速地在城市中蔓延,在农村的犯罪方式几乎没有什么变化时,城市中的犯罪却发生了引人注目的转变,同时在一个国家的犯罪总量中,城市中的犯罪已占据了很大的比重。原先在乡土社会中比较均匀分布的犯罪,在社会转型时期被不均匀地重新分布,并且更多的是分布在城市地区,这一趋势即使在一个国家社会转型完成以后也没有消失。
就以上简要的分析而言,似乎社会转型与犯罪变化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线性的发展过程,似乎社会转型作为一种发展趋势出现之后,犯罪现象就自然而然地发生变化了。实际上,两者之间的关系远比此复杂,也远远不是一种线性的发展过程。总体上看,社会转型是一个自足的概念,但在社会转型内部仍然存在着许多互相作用的层面,包括社会结构转型、社会交往转型、社会文化转型等,它们之间互相制约、互相推动,它们共同的矛盾运动合力决定了社会转型的总体方向;犯罪变化也是一个由多种层面构成的系统,不是单独用增加或者减少的语词就可以表达的。具体来说,社会转型的多个层面在自身变迁运动的同时,也通过秩序变动的中介对犯罪产生了多种多样的影响,既包括正方向的影响也包括负方向的影响,如社会经济结构的秩序变动可能诱发大量的投机型犯罪的产生,但同时社会利益分配的秩序变动又可能生成遏制投机型犯罪的效应,这些正向效应与负向效应都可能产生在社会转型的总过程中,这使得社会转型与犯罪变化的互动关系演化到更加复杂的程度。这种客观上的复杂关系就要求必须对通过秩序变动为中介的社会转型中的犯罪趋势做更细致地、先分层后整合地比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