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问题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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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犯罪停止形态立法比较研究[1]

——兼论我国大陆犯罪停止形态立法的完善

犯罪停止形态[2]是刑法中极为重要的制度。基于此,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立法受到海峡两岸刑法的高度重视。我国台湾地区现行刑法的主要部分“中华民国刑法”(以下简称台湾“刑法”)由国民党政府于1935年1月1日公布,自1945年10月25日起施行于我国台湾地区至今,已经历过多次修订,其中于2005年进行的一次较大规模的修订涉及对未遂犯、不能犯以及中止犯的修正。我国大陆现行刑法的主要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大陆刑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79年7月6日公布,于1980年l月l日开始施行,并于1997年得以系统修订,这次系统修订涉及对中止犯处罚原则的细微调整。本文拟对海峡两岸犯罪停止形态的立法进行粗略比较,以期对大陆刑法相关规定的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