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调解离婚案件的话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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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改革[190]开放前的宏观话语

3.1 离婚案件档案中展现的时代话语

萨利·安格尔·梅丽在听取了调解和法庭的170件案件的讨论并阅读了有关的记录之后,发现了三种话语在庭审和调解中构成了居支配地位的意义框架,它们分别是关于权利和法律、公平和道德以及治疗和帮助的话语,即法律话语、道德话语和治疗性话语。[191]

梅丽认为,“法律话语是一种关于财产、权利、对自我和私人物品的保护、产权归属、事实和真相的话语”,法律所规定的诸如合同和财产这类概念以及“非法侵入”“蓄意破坏”“违反合同”“攻击”“骚扰”等错误行为,是这种话语的核心。因此,它必然涉及书证、物证及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最终通过采信证据并选择适用的法律条文来解决问题。“法律话语在这里不是指特定的法律或法律条文,而是指对法律关系、法律程序、合同概念、财产,以及对以理性讨论和‘确凿无疑’的证据为基础作出决定的过程的理解。”隐私权、财产权以及侵权等一系列概念构成了这种话语。“这些一般的法律范畴逐渐进入了(人们的)政治和宗教观念中”,久而久之,融入人们的思想意识和行为观念之中。因此,当事人虽然对与案件有关的特定的法律条文和准则不够了解,但他们都有一种朴素的对公平正义的理解,这种理解源于财产权利、合同义务和个人权利等法律概念及范畴。[192]当遭遇到个案时,当事人一般不会直接想到具体的法律规定,而是会凭着自己的直觉想到一般性的法律概念。

道德话语则是一种涉及邻里关系、家庭关系等人际关系间道德义务的话语。道德话语的语言是与各种社会关系的定义相联系的责任和义务,它依据人际关系所作出的道德判断来对事件作出解释;它是一种关于日常生活以及关于家庭和邻里生活的道德秩序的表述,解决问题依靠公平、合理和妥协三者之间的相互作用。道德话语的特征之一是关注名声和尊重,这也就意味着人们有时是“为荣誉而战”。总之,在梅丽看来,道德话语中既包括关于流言蜚语和名声的争执,也包括关于公平以及家庭和邻里角色应具有何种行为模式的纷争。[193]

治疗性话语是一种来自于专业援助人员的话语。伴随着20世纪20—30年代援助性职业的出现,将犯罪看作是环境因素的产物而不是天生之罪恶,以及将青少年犯罪看作是家庭环境所造成的结果等一系列新观点“涌入”法院,治疗性话语开始进入法律领域。这种话语认为,诸如攻击性行为等错误行为是由社会造成的,而不是个人意愿的结果,它将行为归咎于环境而非个人的错误。攻击性行为并非源自于内在的罪恶,而是一种需要帮助的表现,因此,解决方法依赖于对有问题的人的“治疗”。人们运用治疗性话语,有时是为了使他们自己获得帮助,有时是试图使他人接受帮助。这种话语模式强调困难而不对行为对错作出判断,侧重对行为作出解释而不去责备当事人。虽然治疗性话语不对行为做是非判断,但其包含着一个认定对方的人格不完整的逻辑前提:既然人们对一个人的期望本来就不高,因而这样的人就不能称为一个成熟的成年人,他的行为也就不应该受到责备;他是一个患者,他是一个需要治疗的有问题的人。由于在治疗性话语中失范行为被看作是环境所造成的,因而是可以被理解和接受的,所以这种话语采取的是为攻击性行为进行辩解的形式,这样就使过错得以减轻。不过,同样的治疗性语言也可以被用于将对方归为某一类人而受谴责和诋毁。因而,治疗性话语中所包含的控制有别于法律话语,法律话语强调的是权利和证据。在美国,治疗性话语被广泛用于处理家庭问题、青少年问题以及酒精与毒品相关的问题。[194]

概括而言,法律的话语主要是关于权利和证据;道德的话语是关于人们应该怎样对待他人,关于人际关系、尊重和声誉;治疗性话语是关于治疗和矫正,关于环境和社会压力下的行为方式。[195]梅丽对三种话语的研究极具实践意义,她的研究基于美国社会邻里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现状,那么,中国的情况会有所不同吗?特别是中国的社会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美国存在较大差异,在中国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及法官反复出现的讨论问题的话语和模式与美国有何不同?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背景下,其主流话语是否会不同?首先,可以到离婚案件的档案中去找寻、发现答案。

对法庭这种机构中的话语进行研究,最好的方法是参与观察,但是由于历史事件的不可再现性,案件档案就成为研究者唯一的语料来源。康利和欧巴尔就曾说过:“当我们追寻过去的时候,书面的文本成了我们窥见法律话语的唯一窗口。”[196]本书对调取的475件离婚案件档案中涉及当事人的起诉内容和答辩内容以及法官询问及调解内容进行了研究,这是一种梅丽所说的“根据其直觉对这些资料进行筛选和组织,这是一种归纳性的、民族志的方法,而不是直接来自于对当事人的观察”[197]的方法。在这些档案中,最早可上溯至20世纪40年代末,均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的案件档案。这部分档案中20世纪70年代以前的都非常珍贵,因为离婚案件一般都不属重大案件,其档案保存期限不属永久保存,因此大多数法院受档案存放空间所限,都将早期的离婚案件档案销毁了,这也是笔者只能找到为数不多的20世纪70年代以前的档案的原因。这些早期的档案内容很少,多数案件没有正式的起诉状;有的案件档案有询问当事人的笔录[198],其中询问的内容就是离婚双方有关离婚的意见,其性质基本等同于起诉状和答辩状,只不过询问笔录的内容是由审判人员主导完成的,不像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所写的起诉或答辩内容那样比较杂乱无章。有的案件也有类似于起诉状和答辩状的东西,虽然其名称可能是“离婚申请书”“离婚意见书”或“事情经过”等,但是其内容都属于起诉与答辩的内容。从中可以发现,越是早期的案件,这种特点越是明显。为了弥补早期档案材料的不足,本书还调取了某基层法院保存的1965—1976年民事卷宗中被销毁后留下的裁判文书,主要是调解书,也有一部分判决书。在这些档案中,能够真实反映法庭对当事人离婚纠纷调解过程的并不多。因为调解工作都是在庭审前或庭审后进行的,即使是在庭上进行的,这一过程也未被完整地记录下来。如果调解达成协议,则一般是将达成的协议记录在卷;如果达不成协议,则直接由法官宣布“双方(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庭调解不再进行,现在宣布休庭,由双方当事人核对笔录”而结束法庭的调解工作。即使卷宗中有调解笔录,那也只是记载法庭工作的一个简单过程,而真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工作则是在没有记载的调解工作中完成的。如在1985年某区法院审理的王某英与孙某田离婚纠纷一案的卷宗中,有两份调解笔录。时间为1985年5月14日的笔录中,法官询问了双方当事人家庭的一些基本情况,如“(离婚)什么原因”“什么时间结婚的”“婚前怎么认识的”“婚后感情怎样”“都什么原因打仗”“婚后几名子女”“家中都有什么财产”及“能否再继续生活下去”等问题。在原告对法官询问的“你能否再继续生活下去”的问题回答“不行,就是死也不能和他再过了”之后,法官转而询问被告“被告你同不同意”,被告表示“我坚决不同意”。法官宣布:“今天先谈到这里,由原告预交诉讼费立案处理。”由上述记载可知,这次调解实际上是一次立案前的调解,如果这次调解能够促使双方和好的话,法院可能就无需立案;而法庭如果能通过调解让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的协议,法院可能也只是履行立案手续,同时将此次调解的笔录直接放入卷宗中,再给当事人出具一份民事调解书而结案。由于立案前的简单调解未起作用,因此案件就必须通过立案正式进入到诉讼程序中,由法官来继续做深入细致的工作,尽最大努力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法庭会将这次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笔录,或者通过庭下做双方当事人工作而使双方同意或接受法庭提出的调解方案时法院“做”的笔录入卷存档。就如本案中,有记载的立案后的调解笔录只有一份,即在立案后的1985年5月20日,也就是立案前进行调解的第六天,该笔录记载如下:

问:被告,原告提出离婚,你现在什么意见?

被告答:我不想离婚。如果她实在不和我过,我同意离。

问:原告,你对离婚是怎么考虑的,实在不能和好了吗?

原告答:说什么也得离,我不能和他过了。

问:子女抚养你什么意见?

原告答:小的我要,两个大的孩子,如果他要,我给抚养,他拿抚养费,我给养到18岁,再送回来。

问:被告,什么意见?

被告答:我同意。

原告:多有多拿,少有少拿。

被告:我每月拿10元,多有,我还多拿。

原告:我同意。

问:房子,你们什么意见,怎么分?被告,你什么意见?

被告答:三间房我要,外债550元,我还。

问:原告,什么意见?

原告答:我同意。

问:被告,抚养费你怎么付?

被告答:我每年一次寄去。

原告:我同意。

问:抚养费从今年6月1日开始给付,你们什么意见?

原被告均答:同意。

问:诉讼费40元你们(谁)承担?

被告:她自己拿吧。

原告:我可以自己拿。

笔录最后是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捺印。从初次调解时被告提出“我不同意”,到表示“我不想离。如果她实在不和我过,我同意离”,虽然没有中间法官做了多少次工作的记载,但是通过被告无可奈何的表示,仍然可以知道,这中间一定是经过法官许多如“强扭的瓜不甜”等劝导之后,被告才能最终同意离婚。之后,从子女抚养到财产分割,直至诉讼费的承担,无论是哪一方最先提出的意见,对方都爽快地表示“我同意”。由此可见,在这份笔录形成以前,对于上述问题,双方已经形成了共识。这中间到底经过了多少次“讨价还价”?法官“背靠背”做了多少工作?虽然具体情况不得而知,但是有一点是明确的:这个形成共识的过程,绝不会是像笔录中记载得这么简单。这一点也可以从本案办案人员一个不经意的疏忽中得到了证实:本案调解笔录的制作时间为5月20日,调解书的落款时间也是5月20日,而案件承办人的拟稿时间和核稿人签发时间,则是5月18日。尽管利用历史档案无法复原或直接观察具体的调解过程,但以案件档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如起诉状、答辩状)、法庭对当事人等的询问笔录以及法庭调解或庭审笔录中的记载内容为研究对象,通过对这些资料的考察来分析离婚案件话语的时代特征,也只能是当前唯一可行的研究路径。

3.1.1 改革开放前的主流话语

如前所述,道德话语是一种涉及邻里关系、家庭关系等人际关系道德义务的话语。道德话语强调家庭与社会关系中的责任和义务[199],它依据人际关系作出的道德判断来对事件作出解释,因而它是一种关于日常生活以及关于家庭和邻里生活的道德秩序的表述。“道德话语是一种伦理化和情感化的语言,与其他语言相比,它更侧重于对人的行为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进行道德伦理上的评判,主要适用道德劝诫和道德伦理表达,使用主体通常无需经过专业训练即可较为准确地进行使用,是一种平民化、非精英化的语言。”[200]道德话语的表达方式是人文的、与生活相关的,多采用日常生活或者古代儒家思想进行情感表达,容易将听众带入到熟悉的话语环境,亦更容易获得大众的理解以及内心的信服,这是强调逻辑严密性和词语准确性的法言法语无法做到的。当事人可能会无视法律的强制性规范[201],但是很难无视道德要求带来的内心以及外界的影响。

至于何为政治话语,学术界众说纷纭。[202]虽然有一些论文涉及了此概念,但是作者都未对其进行明确的概念界定。[203]抽象地说,作为宏观话语的一种,政治话语同法律话语和道德话语一样,也是一种“谈论和诠释事件的不同方式”[204],它“不仅指谈话本身,而且包括某事被谈论的方式”[205],它与政治实践、政治活动有关,是一种关于执政者进行政治实践、相关群体过政治生活及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的话语。具体来说,政治话语就是直接体现执政者思想,在政治实践过程中与政治活动有关的一种普遍的话语表达;政治话语以政治眼光看待问题,以“政治正确”为其核心价值和评判标准。不同的国家其政治话语肯定有别;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政治话语亦明显不同。如在中国,改革开放以前的政治话语主要以“以阶级斗争为纲”“抓革命、促生产”“封建残余思想”“资产阶级生活方式”等为主,而在改革开放后,尤其是今日之中国则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中国梦”等为常用语。而且,政治话语具有易变性,即使是在同一个政党执政时期,不同时期的话语也可能完全不同,如改革开放以前“不讲矛盾不是马克思主义”,到改革开放初期“发展才是硬道理”,再到今天的“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的核心”。政治话语在短期内就可能发生颠覆性的变化,如从“造反有理”[206]到“致富光荣”的变化。[207]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至改革开放前,离婚案件当事人在诉辩过程中都愿意使用道德加政治的话语。离婚的申请人即原告,在介绍离婚的原因时,往往都愿意把自己描述成不幸婚姻的受害者,而将对方描述成道德品质不好、政治上不进步(落后)的“坏人”,首先抢占道德高地,并借助“父母包办”“买卖婚姻”“童养媳”“反革命分子”“阶级敌人”“划清政治界限”等当时离婚政策允许离婚的几大事由强化自己的主张。而被告在答辩或被询问时,则一般也会陈述自己如何对家庭负责任,对党的事业负责任,也会努力不使自己从道德高地上完全跌落下来,不使自己从政治上落后于当时的时代形势。相应地,官方也体现出了对这些道德和政治话语的亲近感。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包办婚姻或要与对方划清政治界限等主张,法院一般都会在调查认为属实时,调解离婚,即使调解不成,法院也会判决准予离婚。道德话语和政治话语成为改革开放前法院离婚案件中的主流话语。

1972年由一名解放军战士所提交的“离婚申请”案件就非常典型,极具代表性。该离婚申请是由申请人写给某派出所,由派出所转交至人民法院的。在该申请中,申请人宋某某写道:根据国家法令、婚姻自由的原则,我坚决要求与高某某离婚。烦请贵所和有关单位给予办理离婚手续。离婚理由:(1)高道德败坏,一贯追求资产阶级生活方式;(2)违反国家法令,曾多次与王、毕乱搞两性关系;(3)态度恶劣,拒不老实交待,没有悔改之意;(4)与这样的人长期生活下去将影响我的政治进步和我在部队的工作,严重破坏了家庭团结,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我强烈要求政法机关给予离婚,目的是为了甩掉包袱更好地为人民服务。面对这样一份道德及政治色彩都极为浓厚的离婚申请,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很快,双方当事人就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全文如下:“原告人宋某某,男,26岁,汉族,下中农出身,学生成分,八年文化,山东省乳山县人,系现役军人。被告人高某某,女,22岁,汉族,贫农出身,学生成分,六年文化,吉林省长白县人,现住八道沟公社不大远大队社员。上记当事人因离婚一案,经本院审理,现查明:当事人双方于1969年春,经孙某某介绍自由恋爱,1970年7月2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宋某某同志1966年3月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高某某在宋某某服役期间,先后与毕某某、王某某通奸多次。宋某某同志于1972年4月探家时,发现高某某的作风问题后,以女方道德败坏、丧失感情为由,提出离婚。故经本院调解达成协议如下:(1)宋某某与高某某自愿离婚。(2)高某某的衣服全部和被褥各一床归高某某所有,其他财产归宋某某所有。本调解书与判决书起同等效力。1972年12月15日(××人民法院印)。”

在上述宋某某的离婚申请中,既有对高某某道德上的谴责,也有政治上的控诉,可谓道德话语和政治话语并用,使用“道德败坏”“乱搞两性关系”“态度恶劣”“没有悔改之意”等话语对被告做出道德评价,而“一贯追求资产阶级生活方式”“拒不老实交待”“严重破坏家庭团结”等话语则对被告进行了政治定性。在此基础上,原告又以与被告这样的人长久生活下去将严重影响个人的政治进步及其在部队的工作,离婚的目的是“为了甩掉包袱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其离婚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添加了政治砝码。很快法院就将此案调解结案[208],并在出具的调解书中对原告主张的被告在原告服役期间先后与两人多次通奸的事实予以确认[209]。这都说明原告这份充满着道德和政治话语的离婚申请契合了法院这一机构中的话语模式,引起了法院的共鸣,得到了法院的重视和认可。

语料3.1

某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951年度法民字第28号

原告王某某,女,19岁,家务,现住二区半截沟村。

被告李某某,男,23岁,现住一区白山村。

当事人因离婚一案,经本院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主文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准予原告将新被褥一套、假袄一件带走。

事实及理由

原告说:1950年7月14日与被告结婚。未经过真正恋爱,而是父母参加意见说这样地方多么好,又经媒人介绍而成婚的。婚后双方经常发生纠纷并不断受婆母精神上刺激和谩骂,并限制我参加社会活动,家中丢了东西说我干的。因此丈夫听信其母之话,便对我发生不好之感,而引起感情破裂,并因其家庭落后,现提出坚决离婚。

被告说:结婚并非自由恋爱,而是媒人介绍。婚后女方对做活方面不好,不负责,并且我家丢了袜子、药材、皮鞋、鸡蛋、鲜肉等物,女方干的。因此女方不满而发生了意见,现提出离婚,我基本不同意。在结婚时给了女方东北币200万元让其买衣服、行李用,但是什么未买。我母便又给了女方被褥、假袄,现我不负责。

查原、被告结婚一年之久,双方感情尚不融洽。其家庭基本是封建家长制,婆母仍不断谩骂、虐待妇女,严重限制了原告参加社会活动。被告更迁就其母之落后思想,也不同意原告参加社会活动。尤其丢失物资诬为原告所为,因而双方关系日渐破裂。

根据以上情况业经本院调查了解及街坊四邻之证明,被告家中确系存有浓厚封建思想,限制妇女自由。经过原、被告之辩论无甚结果。本院为消灭封建家长制及坚决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执行和保护妇女之合法要求起见,故判决如主文。

对本判决如有不服,应于收受送达后20日内提出上诉状,上诉于辽东省人民法院。

语料3.1系1951年某县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包含了较为完整的道德及政治话语的元素。首先,在原告的陈述内容中,既有受婆母谩骂及被诬偷拿家中物品这类有关人际关系中的道德评价的话语,也有包办婚姻、限制参加社会活动[210]及“家庭落后”等以“政治是否正确”为评判标准的政治话语。其次,被告在陈述中也对原告进行了道德评价,如婚后原告“做活方面不好”,家中丢失物品是原告“干的”,结婚时给女方钱买衣服等原告未买(意味着原告不诚实),实际上是以相应的道德话语来针对原告的主张进行了答辩。最后,法庭在判决书中也体现出对当事人道德话语及政治话语的重视和认可,也使用了相应的道德及政治话语,“双方感情尚不融洽”“丢失物资诬为原告所为”“谩骂虐待妇女”“限制原告参加社会活动”“迁就其母之落后思想”及“浓厚封建思想”“限制妇女自由”“封建家长制”等道德及政治话语形成了其做出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和主要理由。可以说,该判决书中通篇都是以道德评价和政治判断来作为思考和谈论问题乃至采取行动——做出判决的主要方式,体现了法庭当时对道德及政治话语的认可和习惯性使用。[211]虽然判决书中也提到了为“坚决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执行和保护妇女之合法要求”,法律话语似乎有所呈现,但是从法院判决的理由来分析,被告家中封建思想严重、限制妇女革命自由是判决离婚的主要原因,法院判决离婚的目的之一就是“消灭封建家长制”。因此,道德和政治仍然是法院判决考虑的主要因素,而法律尚未成为当事人乃至法庭思考、谈论和处理案件的主要依据,即法律话语并未能同道德和政治话语一样,成为当时离婚案件中的主流话语。

虽然并非所有当事人的主张和答辩内容都像前述解放军战士的离婚申请和法院的判决书那样典型地包含着道德和政治话语,但是从总体上来说,多数当事人的诉辩内容中都包含了道德和(或)政治话语的元素。同时,法院在其整个审判及调解的具体过程中,也都表现出了对这两种话语的重视和习惯性使用。以下是本书抽样的几份卷宗中的语料。[212]

语料3.2

法院负责同志:今去信不为别事,关于陈家人这次胡作非为,我考虑这不是一般的问题,而是阶级斗争问题。这证明了陈家的阶级本性是不会改变的,“土地改革”时被斗,“文化大革命”时陈某某的爷爷上吊自杀,这些没有改造好的富农分子今天一次又一次跳出来为他们的阶级本性卖力。上次在马路沟陈某某不但不承认错误,还说我母亲得了精神病是个人碰的,全家把我们打了还不承认。根据陈家的所作所为,我在陈家不能过下去了,将来和小汤一样性命尽可难保。希望法院负责同志在工作的百忙中给办理离婚手续。

语料3.3

上列当事人,因离婚一案,由原告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经审理,现查明:原、被告于1968年11月经人介绍,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因被告不务正业,经常不上班,吃吃喝喝挥霍浪费,被原告劝阻多次。但被告不仅不改正错误,反而借故打架,打骂原告人多次,为此,原告人提出坚决离婚,经原单位和公社多次调解无效,甚至被告人在调解期间,有班不上,曾多次私自外出流窜,长期不归。在审理中,虽经调解,但双方均无和好之诚意,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故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语料3.4

上列当事人之间,因离婚一案,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人夏某某与被告人高某于1953年4月经刘某某介绍订婚,当年8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被告人高某于1958年被定为“右派”分子以后,不仅不服改造,反而更加顽抗,散布反动言论,多次恶毒攻击无产阶级司令部。为此,1968年7月28日定现行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原告人夏某某于1974年5月4日以被告人高某顽固不化,坚持反动立场,与反革命分子划清界限为由,向本院提出坚决离婚。据此,根据婚姻法精神,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人夏某与被告人高某离婚。……

语料3.2是当事人的一份离婚申请,语料3.3和3.4分别是法院的调解书和判决书。三份语料也都体现出了明显的道德和(或)政治话语唱主角的特点。这里既有对当事人性格、人品及行为的道德评价,如“胡作非为”“吃吃喝喝挥霍浪费”“不务正业”“不承认(改正)错误”“打骂原告人”“有班不上”“外出流窜”等,也有对当事人自身及其行为乃至问题的政治定性,如“富农分子”“右派分子”“反革命分子”“跳出来为他们的阶级本性所卖力”“不仅不服改造,反而更加顽抗,散布反动言论,多次恶毒攻击无产阶级司令部”“顽固不化,坚持反动立场”“不是一般的问题,而是阶级斗争问题”“与反革命分子划清界限”等。这些道德和政治话语构成了当事人要求离婚及法庭调解和判决离婚的主要考虑因素。尽管囿于历史档案记载内容的有限性,我们无法直接观察到当时调解离婚案件时法官或其他调解人进行调解时所使用的具体话语,但是从大量的具有一定相似性的调解笔录中我们仍可以窥见其端倪。

语料3.5

调解笔录

时间:1974年6月8日。

地点:法院办公室。

主持调解人:王福祥(法官)、刘凤花、周桂英(陪审员)。

参加人员:双方当事人(原告杜某某和被告尹某某)。

调:(进行教育)看看女方先谈谈。

杜:已经二年啦,我早就考虑好了。

调:(进行和好的教育)。

杜:回头那天是没有,坚决离婚。

调:你有哪些要求也行。

杜:我也没有要求,我早就考虑好了,回头那天我是没有,我也绝不后恢(悔)。自己卡倒[213]自己爬。

调:你应当很好想想。(进行教育)

尹:你能走吗?我想一日夫妻百日恩,三年夫妻似海深。我见你过去我还回头看看你,你说没有感情吗?你到我家,我挣一个交给你一个。我有错误,我今后改。我没有对不起你的地方。

杜:都是你好,俺不好。

调:应当很好地想想。(进行教育)

尹:你走了,我是望你回来,要不我不离婚,等着你。你回去我也不嫌户(弃)你,我也不能看不起你,还和过去一样,你回去我不让你生二次气、打二次仗。

调:你看人家多诚恳。(进行教育)

杜:回去那天是没有,我也不要你的东西。

调:(进行和好教育)。

杜:不行,坚决不干。

尹:你回去给我看看门也行。

杜:我也不给你看那个狗门。

调:老尹在表示决心,你应考虑。

尹:这是法庭,我说话是算数的。

杜:我不管什么庭不庭的,我就是这样,回去那天是没有。

调:(进行教育)。

……

语料3.6

调解笔录

姜某某、牛某某离婚一案

调解人:大队范(某某)、公社郑(某某)、县法院张传荣。

记录人:县法院金成范。

调:(进行教育)。双方做自我批评。

范:你们俩都多谈自己的问题,看谁先谈,小姜先谈怎么样?

姜:我先谈吧。我们结婚时间不长,俩口子的日子过的不好,大队干部给解决过好多次……

调:还有什么想法,心里话说一说。

姜:我说心里话,确实没有离婚的想法。过去我确实对她有外心,一弄就跑,对她再没有别的想法。

调:住家过日子方面,看看小姜还有什么不足的地方。(进行教育)

牛:结婚2年了,刚结婚挑水、刷碗我都干了,可是婆婆在外边说我什么也不干。我去看朝鲜族跳舞回来完(晚)了干了仗……

调:(进行教育)。

姜:我把思想话说出来吧……对于我过去的错误我决心坚决改。在这坐的有大队、公社、法院的领导,我决心脾气也得改。

调:(进行教育)。

姜:过去的事已经过去了。今后,为了好,你有什么想法就说什么吧。

牛:有时吵架我多说两句,他就打我……

调:你有哪些错误?

牛:有时起来完(晚)了,做饭做完(晚)了他就找事打我。有时我脾气扭[214]

调:(进行教育)。

牛:他天天骂我,有时不让我吃饭,把饼子也夺下来不让我吃。我也有一会儿半会儿不对的地方。

调:(进行教育)能不能回去重新过好日子?

牛:我已经听他的好话听够了……

调:(进行教育)好好教育姜某某,今后不打不骂,你好好过日子行不行?

牛:我信不着他。

调:(进行教育)好好想一想。

牛:我还是信不着小姜,也不知道怎么办好。

调:(进行教育)回去好好想一想。

牛:我也不知道怎么好,回去想一想再说吧。

该两份语料只是本书从众多类似的调解笔录中随机选取的两份。从中可以发现,不断有法官或其他调解人做“教育”当事人工作的记载。“教育”意味着有权者对无权者、职位高者对职位低者、上级对下级、组织对个人、思想先进者对落后者进行的说服,这种说服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不管当事人愿意不愿意,同意不同意,“教育”都可进行,而且“教育”往往是有效果的,否则使用者就不会不厌其烦地反复使用。尤其在改革开放以前,“教育”成为党领导人民群众进行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常规手段,因此,在法庭中,“教育”手段的使用也是理所当然的。由于在法律和法治尚未成为当时人们思考问题及采取措施的主导因素[215],因此,那时“教育”的内容只能是道德说教和政治教导。尽管在笔录中只是简单地记为“(教育)”或“(进行教育)”,但是可以推知在改革开放前,法庭在离婚调解中进行“教育”的主流话语无外乎道德话语和政治话语这两种话语。

政治话语与道德话语成为改革开放前离婚案件中的主导话语,既与传统有关,亦与当时的政治、经济及社会形势密切相关。之所以跟中国的社会传统相关,是因为中国历来都重视道德说教,而“具有情绪煽动力和伦理感染力的道德话语可以达到预期的说服目的”。[216]因此,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处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那种涉及熟人之间人际关系的道德义务的道德话语一直是主导话语之一,无论是当事人在陈述自己的主张时,还是在反驳对方的主张时,他们都愿意以此来抢占道德的高地。因为这种话语的语言是与社会关系的定义相联系的责任和义务,因此这种话语对事件所做的解释都是依据人际关系作出的道德判断,它们在离婚案件的档案中随处可见:当事人会相互指责“他丧失了人性”“他喝酒成性”“他肆意造谣”“他作风不好”“他好吃懒做”“他赌博成性”“他不孝敬老人”“他不照顾家”。而私底下,法官或其他调处案件的人也会使用诸如“是个怪人”“疯子”“家教良好”“善良人”“屡教不改”等词语来描述当事人。“这是一种关于日常生活以及关于家庭和邻里生活的道德秩序的表述,一种不需要特殊训练就可以进行彼此心知肚明的交谈。”[217]道德话语的力量在于采用大众最能接受的伦理弥补人际关系的裂痕,而不在于这种弥补来源于当事人内心的真诚忏悔,还是迫于道德话语背后的舆论压力。[218]这对于当时尚处于熟人社会[219]的中国广大地区而言当然会很有作用。基于中国古老的传统文化,道德话语一直以来都是离婚案件中的重要话语之一,尤其是在20世纪,无论是在法庭或其他调解机构中,还是在百姓的认知和评价中,无论是法庭在裁判离婚案件时,还是当事人在诉辩的争议过程中,道德话语都是在离婚案件中大家最愿意使用而且经常起作用的话语。

政治话语在离婚领域的出现并成为主流话语,则是与当时的政治、经济及社会形势相联系的。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家和社会治理都以政策和群众运动为基础[220],政策和群众运动是国家和社会的治理模式。而且,当时中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而计划经济的特征是行政命令主导,它内在地、本能地要求“人治”,执政者的权力得以充分涉透至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虽然经历了短暂的法制建设实践,但很快就归于法律虚无主义,“人治”得以大行其道。因此,国家和社会的治理主要依靠政策和个人权威。一旦政策和个人权威成为国家和社会的治理手段,政治也就渗透至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方方面面。从政治的眼光出发,以政治的标准对待问题,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随之被政治化,离婚案件的处理亦不可避免地被政治化,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解决方法乃至纯粹的纠纷发生都已具有政治意义。“不管调解者在解决具体纠纷时实际上是否阐明政治问题,也不管政治化可能多大程度地影响纠纷解决,政治化的目标和惯常性的影响十分显然。”[221]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阶级成分”“封建思想”“资产阶级生活方式”“划清政治界限”“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等话语,不但在当事人的书面材料中,而且在法院的文书中也比比皆是。作为一种从政治出发来谈论、思考问题乃至采取相应行动的方式,政治话语成为了离婚案件中的主流话语。同时,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社会是“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社会,社会矛盾被分为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敌我矛盾的方式是专政,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如离婚纠纷,则以教育和动员为主。教育意味着对当事人进行政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动员也意味着发动所有可以利用的资源来共同向当事人施压,既包括政策攻心和道德说教,也包括组织压力和物质刺激[222]。因此,政治话语与道德话语成为了改革前离婚案件司法调解的主流话语。

3.1.2 特别起作用的政治话语

改革开放前,政治话语不但与道德话语一样成为了离婚案件中的主流话语,而且在特定历史时期,政治话语变得比道德话语更有力量,成为了那个时期特别起作用的话语。

政治话语成为特别起作用的话语首先体现在法庭对当事人政治话语的重视上。

1977年,在某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的一件案件中,原告李某在给人民法院负责同志的两封信中就使用了大量在当时非常盛行的话语,如“我坚决同犯罪分子离婚”“他的犯罪,我不同情,因为毛主席指出的大打钢铁之仗,罪犯代(带)来最严重的恶果,影响了大抓革命,猛促生产”“我是贫农的女儿,怎么能不痛心。在马列毛泽东思想的普极(及)下,我要为社会主义做贡献”“(婚姻使我)从思想和工作中有很大的压力,经过各个方面的多次反复考虑,不马上去掉这个负担,工作是干不好的,最影响我在继续革命的大道上前进”“(男方)平常不学习,满脑子资产阶级坏东西”“去掉六年的精神压力,所有的力量献到大干社会主义的大道上”“我有劳动的双手,在(再)大的困难也能战胜”“我在工作中,要靠近党组织,对处理任何事情,要有分析事物的能力。最主要是多学习马列理论,武装头脑,把永(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之中去。最后让在(再)一次感谢党对我的关怀,今天我又得到生命的(两个字辩认不清),让我放声高呼伟大的中国共产党万岁!毛主席万岁!万万岁!”“此致。革命敬礼”等。卷宗中记载,该案原告的第一份离婚申请书的所署时间是1975年7月3日,因原告当时住在某县,受理案件的某市法院于1976年6月18日将案件移送该县法院,该县法院认为“原告虽在我县辖区,但婚姻构成和婚后生活均不在我县,并且被告住址不在我县,按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处理的精神”,又于同年11月24日将此案转回该市人民法院。该案从当事人申请离婚到案件调解结案持续了两年多的时间,但是从当事人提交给法院的两封信(落款时间分别是1977年5月4日和6月6日)到7月28日调解结案,则也就是两个多月时间,可以推断当事人充满了政治口号的两封信发挥了作用。

另外,从这一时期的离婚案件档案及留存的裁判文书汇总中可以看出,除非是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离婚,否则法院判决离婚的比例是非常低的。而且,法院能够比较痛快地判决支持原告离婚请求的案件,往往都与被告犯罪或当事人提出了与当时的“政治”事由有关,这也足见政治话语的分量。笔者通过查阅某基层法院1965—1976年的153件案件档案,汇总制作了以下两份统计表:

表一 某法院1965—1976年离婚案件处理方式统计表

表二 某法院1965—1976年7件判决离婚案件情况统计表

①这是改革开放前一个特别被看重的反映某人阶级成份的概念,“地主”“资产阶级”“官僚”“上中农”属于不好的出身,而“贫下中农”“贫农”“工人”则是好的出身。当时,家庭出身往往直接影响一个人的就业和政治前途。参见陆思礼:《毛泽东与调解:共产主义中国的政治和纠纷解决》,许旭译,王笑红校,载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②由于在一件案件中当事人有时提出两个以上的相关起诉理由,故此处所计算的件数之和并不是7件。

在上述153件案件中,有132件是通过调解解决的,即调解不离婚(或称为调解和好)和调解离婚,有14件判决不准离婚,只有7件判决离婚。在这7件判决离婚的案件中,原告主张的离婚理由分别包含着“封建包办婚姻”“追求资本主义生活方式”“好吃懒做不参加革命建设”“与人民为敌”“搞封建专制虐待家人”等在当时来说极为敏感的政治口号式的话语(词语)的案件就有6件,只有1件案件的起诉理由与当时的“政治”无关。由此可见,在这一时期,政治话语对离婚案件中的离婚与不离婚绝对是有效的话语。在这些判决离婚的案件中,有2件是一方当事人被判处了刑罚,占到了判决离婚案件的近三分之一。在特定的历史时期,阶级斗争是个“纲”,敌我矛盾被放大,一个人一旦被判刑,那也就意味着他站到“敌人”的阵营里,如果他的配偶要求与其离婚,脱离夫妻关系,划清政治上的界限,那应当是再正常不过的要求了。因此,一旦是要求“划清政治界限”“轻装上阵干革命”“摆脱不幸婚姻羁绊,更好地为党和人民工作”,话语的杀伤力就会变得格外大,也就会在法庭决定是否准予离婚时变得格外奏效。由此可见,那是一个政治至上的年代,只要是以政治的名义,一切都容易得到贯彻和执行。如在1979年的一个案件中,原告离婚申请的最后陈述写道:“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我们的法律是保护人民进行有秩序的生活和建设。我是一名工人,一心想着加强学习做好工作,为实现四个现代化能多做点贡献,但我这长期只存在于法律上,而不存在实际生活中,感情彻底破裂的夫妻关系,对我们学习和工作影响极大,为此我再次向法院申诉,请能给予处理,依法判决离婚为盼。”从中可以看出,该当事人在试图努力用以“政治至上”来作为思考和谈论问题的方式,即试图用政治话语来放大自己离婚申请的正当性:不批准其离婚请求就可能与无产阶级专政相抵触;不批准其离婚请求就可能影响其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做贡献。反对无产阶级专政和破坏四个现代化的“帽子”在当时来说“很吓人”[223]。当然,通过这段陈述可以发现,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在当事人的层面上,法律话语也开始出现,他们已经有意或无意地把法律作为其思考和谈论问题的方式,“感情彻底破裂的夫妻关系”[224]“依法判决离婚”已经体现出了对法律话语的重视和试用。

从1968年开始至1972年[225],有一个现象引人注目,在人民法院保存的卷宗中,裁判文书中的人民法院名称都变成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某省某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落款盖的也是军事管制委员会的印章,个别的也有加盖“某县革命委员会”印章的。相应地,当时的案件号也改为了(××年)军法民字第××号。而且,每一份文书的首页最上方都写有[226]或印有一句毛主席语录:“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各级领导同志务必充分注意,万万不可粗心大意。”或者是“最高指示”:“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除了这些变化之外,虽然文书的格式和内容都与以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的文书没有什么明显的不同,但是我们不得不相信,在政治运动时期,政治话语无疑会成为社会中最有力量的话语,离婚亦不例外。

政治话语的特别有效还体现在另外一个方面,那就是作为政治组成部分的“群众”和“组织”,在当事人离婚的问题上具有很大的话语权。

通过对相关档案的调查发现,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对于离婚案件,法庭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社等组织及人民群众是起着主导和决定性作用的。当事人只是提起了一个诉讼,但是对于是否离婚的问题,绝不单纯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态度,有时即使双方均同意离婚,那也得征求双方当事人周围的群众、所在单位或所属基层组织的意见。对于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则更是慎之又慎,法庭会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做大量的调查,找当事人的邻居、同事、所在工作单位或基层组织的领导了解情况。在调查的过程中,法庭还会征求他们关于双方当事人离婚的意见,最常见的问话是:“你看他们还能过吗?”或“你看他们是离好还是不离好?”有时,还会召集相关人士开座谈会,听取大家对当事人能否离婚的意见。

笔者查阅的某法院20世纪70年代的离婚案件卷宗中,凡是法院准备判决离婚的案件,全都有群众座谈会的记录在卷。1978年,某县法院判决离婚的一件案件,是其中比较典型的一例。该案卷宗中有3份座谈会记录,4份大队和公社(相当于今天的村和乡)两级组织出具的反映两级组织对当事人离婚处理意见的证明材料。这3份座谈会记录记载的时间分别是1977年9月14日、1978年6月15日和1978年8月8日。在1977年9月14日的记录中,参加座谈会的人员包括当事人所在大队的革委会主任、当事人所在四队的队长、大队的赤脚医生和三队的一名社员,四人均为中共党员。在该次会议上,只记录了四位代表对夫妻经常打架事实的介绍以及对双方性格和劳动表现的评价。

1978年6月15日“群众座谈会”(“关于赵某某与孙某某家庭纠纷问题的意见”)的参加人员为当事人所在四队的16位社员。其中记载了11位社员的发言:

第一位社员发言:“他们两个人打仗叫我说没有一个好的,全有错误,我的意见是看看政府快给处理吧。”

第二位社员发言:“小赵这小子啤(脾)气快(坏),他老婆也懒,总闹意见。关于手表是小赵买的,不是他老婆买的。他老婆提出离婚,我看不能给离。”

第三位社员发言:“他俩总打仗,我看也没么大事。小赵的啤(脾)气坏,他老婆又懒,所以他一看就打他老婆,这就叫她抓住理了,天天要离婚。我看穷人说个媳妇不容易,我看离婚条件还不够,看在小孩的份上也不能给离。”

第四位社员发言:“他俩的事我们大家全知道,闹了这么长的意见,要求离婚,我的意见不能离。小赵的啤(脾)气也不好,他老婆也有缺点,我看动员小孙[227]回来好好过日子祘(算)吧。”

第五位社员发言:“他俩以前过的很好。从小赵的小姨子来后,就闹的不向(像)话了,他小姨子和她姐姐一起打他姐夫。小赵有缺点,我看他老婆也够呛,往死的懒,队里一点活也不干,家里造的特别埋汰,打仗以后他老婆提出离婚,我看不能离。”

第六位社员发言:“这个事,他俩是一个个全不好,以前还行,从他小姨子来后,这才闹的不祘(算)完了,一天比一天厉害,闹的要离婚。从小赵去长白后,回来很好,但他老婆还不祘(算)完,连小孩全不要了,走了好几个月,非要和小赵离婚。我看不能离。”

其他五位社员均表示“同意以上人所谈的情况”或“同意以上意见,不同意给予离婚”。

最后一份是1978年8月8日下午的“群众大会”(“关于孙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的座谈会”)记录,记载的内容如下:“大队与院[228]情况介绍:(略)。代有志:根据几天的工作情况,女方决心没有变。今天大家讨论一下怎么办好,讨论一下。顾秀英:我作工作她也是不变,坚决要离婚。我从孩子家庭等各方面都向她讲了,总是听不进去,一至(直)到晚上10点多钟。老赵家在这里和邻居一般的关系,去关里找对象不说实话,说是工人,拿别人工作证,名字还不对,这样做就不对了。有一次小赵家里[229]去扒苞米,衣服叫别人坐了一下,她老公公回来对小赵不知怎么讲了,两口子打起来了。我看他俩和好是困难的。朴星龙:情况不太了解,皮(脾)气是不太好。都两个孩子不离好。一个离一个不离,不好办,还是不离好,叫他逼的没办法。金文焕:我家离他家很远,有一回打仗,动没动手没看着。小赵皮(脾)气太爆,家里也不干净,不收拾,小赵说没时间。这个事一个要离一个不离,不好办,看小孩不离好。张学仁:具体情况不清,小赵皮(脾)气不好,大家都知道。他这个事,还是不离好,离了孩子受苦。都想叫他们合好,依靠上级处理吧。徐秀:他两(俩)的事,都想叫他们好,不想叫他们离,看情况是合弄不到一块去。李春海:我来时间短,看小赵皮(脾)气是不好,他家里挺懒,不大干活,也不能都愿小赵。要离了,小孩不好办。先不给离,叫她把钱花完再说,看她怎么办。大家统一意见:还是不离好,按政策办吧。”

根据上述座谈会情况,公社和大队各出具了两份意见。1978年6月15日大队党支部的意见:“根据群众的意见,我们党支部认为上述情况属实。我们根据上述情况和他们当前家庭实际情况,希政府对他们进行教育,加强团结不能离婚。因他们二人都有缺点,男的皮(脾)气暴。女的皮(脾)气说谎话,同时也很懒,所以才造成天天打架,闹不团结。女要求离婚,男方坚决不同意。根据他们家庭情况,现有小孩两个,如果离婚,男方日子不好过。我们党支部同意群众意见,对他们加强教育,不给他们离婚。”6月16日当事人所在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的意见:“我公社佳在水大队第四生产队社员赵某某同志闹离婚问题,公社根据大队党支部和群众意见,希望对他们进行教育,不给离婚。同意以上意见,给赵某某同志夫妇进行教育,不给离婚。”8月9日大队处理意见:“我大队四队社员赵某某和他老婆常年打架,闹不团结,女方坚决要求政府给离婚,但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党支部为了他们的家庭团结,三番五次做了很多工作,但不见效。群众意见不同意他们离婚,他们不听闹成这样,希上级政府按政策处理。我们党支部根据群众意见和实际情况不同意离婚,但根据情况我们没有办法,因我们做了工作。希上级政府按政策处理。”8月10日公社出具《对佳在水大队社员赵某某、孙某某家庭纠纷的处理意见》:“赵某某、孙某某夫妇结婚后常年不和,经常发生口角,并引起男方对女方的毒打,故女方提出离婚。对此,大队、公社及有关部门进行了多次长时间的调解和好工作,但并无转心之意,确系调解无效。鉴于赵某某、孙某某夫妇婚前基础不好,婚后常(长)期不和,公社同意给予办理离婚手续。”8月17日,法院作出判决:“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依法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有三次群众座谈会的记载均是不同意或不赞成离婚的意见,四次两级组织的处理意见中,前两次的也是不赞成离婚的意见,而后两次中大队的意见有所松动:“但根据情况我们没有办法,因我们做了工作。希上级政府按政策处理。”基于这一松动的意见,公社于8月10日出具了明确的意见:“公社同意给予办理离婚手续。”而人民法院于8月17日作出判决。有理由相信,如果基层组织不出具同意的意见,法院是不会判决当事人离婚的。由此可见,在那个特殊的年代,离婚绝不只是两个人的事,它是社会的事,决定离婚与否的因素,绝不仅是感情是否破裂,还要考量很多因素。其中,政治上的因素更会影响着法院的判决和调解,而作为政治一部分的“群众”和“组织”,当然对当事人的婚姻生活有发言权,甚至可以说是决定权,即“群众意见”和“组织处理”既是离婚的前提,更是离婚的决定因素,这也决定了政治话语在离婚案件中非同一般的作用和地位。

实际上,“群众意见”和“组织处理”在我国是有着久远的传统的。笔者所能查到的最早的一件离婚案件档案是某县法院1947年的一份卷宗,案卷内容非常简单,只有四页纸,其中,《第一次审问口供用纸》两页,《判处书》两页。[230]《第一次审问用纸》包含了当事人姓名等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和口供三部分,其中,口供记载的内容实际上就是当事人的起诉和答辩内容。如该卷宗中有关女方的口供记载:“我于三年前给李振华定婚,当时双方同意,于去年4月时我们就结婚啦,结婚后两月感情颇好。在去年12月时,因写对联子吵起架来,同时我丈夫又打我几下,我婆母中间在挑拨,结婚后我和婆母意见不合,因我婆母吸鸦片,时常劝她儿子也吸,因此我们这次打仗她也帮助她儿子。我一看这情形,我就跑出来了,后来我就到我一个同学家(吕桂兰)中住了好几天。李家的人来劝我,后来我就回我娘家了。经大家说数次,我也是不回去。我现在至死决不回去,就是李振华忌好,我仍然不回去。”卷宗中有关男方的口供记载:“我在三年前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与崔殿奎之女崔桂芬定婚,于去年4月时我们结婚啦。最初几月感情很好。以后她时常去到她家去串门,对于家务不负责,有时因一点小事就吵起嘴来,因我母亲有吸鸦片的嗜好,她和我母亲关系也不好,也时常闹些意见。于去年12月底写对联子,我叫她找书,她不去找,后来我们吵起嘴,我又打她几下,不一会功夫吧就跑了,当初跑到哪里我也不知,因当日天黑啦,也就没去找。第二天邻人大家帮助解决,后来知道她住在同学家(吕桂兰)。吕桂兰在长白(是)很出名的一个浪漫女子。经数次的邻人劝她回家,但她仍不回来。我诚(承)认我的错误,以后决不触犯她。我母亲(吸)大烟这个(事)我们也一定改,决不和她有口角的发生。如果犯时,我甘愿受政府制裁。”

另有两页1947年2月15日作出的制式《判处书》,其中一页记载的姓名为李振华(男方),审讯结论:“(1)该人能改过自新。(2)该人虽时常吸鸦片,但能决心克服,其他家庭口角并无违反原则的错误。判处结果及根据:(1)根据群众反映(如离婚大家都些恐怖心)。(2)该人向其女人坦白数次(坦白改过自新)。判处机构:县政府。判处人:民教科司法股。保人栏空白。备考:(1)该人之女人经政府数次解劝,始终不允归回该人之家,同时特别不讲道理,因此送到公安局处理……”另一页姓名为崔桂芬(女方)的判处书中记载:“审讯结论:无条件离婚。(1)但该人丈夫吸鸦片由政府负责忌掉。(2)该人不受丈夫虐待又不婆母虐待。判处结果及根据:(1)根据群众的反映不可离婚,如离时有些恐怖心影响群众。(2)该人坚持各(个)人意见过甚。判处机构及判处人同上。保人拦空白。备考:须司法解决,转送公安局处理。(1)本人经政府数次调解及劝导始终无效……”虽然从上述记载中,此案的处理结果似乎比较模糊,但从案件档案的封面上,可以看到,本案的结果实际上是判决不准离婚。从该案的处理中也可以看出,在当时的社会,婚姻不只是两个人之间的事,也是社会的事。因此,男方才会表示,如果违反了自己与女方相处的承诺,愿意接受的惩罚是“甘愿受政府制裁”。离婚亦不被简单看作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事,其承载了过多的社会责任在里面,是否准予离婚还要看对人民群众有什么影响,如“根据群众的反映不可离婚,如离时有些恐怖心影响群众”,则不能准予离婚;如果对处理机关的规劝无动于衷,那么本来是民事的离婚案件,也可能被认定为违法犯罪。就如本案中,坚决要求离婚的女方,因“本人经政府数次调解及劝导始终无效”,就要被移交给专司处理违法及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来处理。这明确表明:政治是当时社会的头等大事,相比于统治阶级的政治,个人的私权利实在是不值得一提。在这里,群众的意见和组织的处理都是政治的一部分,政治话语能够在特定的时期成为特别起作用的话语也就不足为奇了。

本书通过对改革开放前离婚案件档案的观察和研究发现,离婚案件调解的话语具有时代性特征。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道德话语一直是离婚案件中的基础性和常规性话语,在离婚案件的调解过程中,无论是法官、其他参与调解的人员以及诉讼当事人,都能熟练地使用道德话语来展开自己的故事或推行调解方案。随着政治渗入到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政治话语与道德话语一道成为离婚案件调解的主流话语。在特定时期,“政治正确”成为组织和个人行为的唯一判断标准,政治话语成为在法庭中特别起作用的话语。也正因为如此,陆思礼才提到了“因为‘小资产阶级’丈夫有‘封建’行为的话,离婚即极为容易,所以喜欢另一个男人的妻子就会通过提出政治上的而不是更基本的原因来试图结束这段婚姻”[231]的现象。法律话语虽偶有体现[232],但尚未步入主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