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是由公司全体股东共同组成的权力机构,是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最终决策权的机构。根据《公司法》第99条和第37条第1款的规定,股东大会行使以下几项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290];(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上述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公司法》第37条第2款)。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形式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两种。股东年会是指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每年按时召开的股东大会。临时会是指在年会以外遇有特殊情况依法召开的大会。《公司法》第10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法》第101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公司法》第102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普通决议。特别决议主要适用于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在此之外的决议一般适用普通决议。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普通决议只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法》第103条第2款)。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公司法》第103条第1款)。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公司法》第106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公司法》第105条)。累积投票制(cumulating voting)起源于英国,并在20世纪中后期的美国得到了重大发展。[291]作为限制资本多数决定原则以保护小股东利益的一项举措,累计投票制曾受到过广泛的推崇,但自该制度产生之日起,关于其优劣的争论就从未停止过。从制度本身看,它虽为扩大小股东的发言权提供了相应的保证,但这种保证仍以小股东持有或者合计持有一定数量的表决权为前提条件。若小股东持股数量过低,在持股比例上与大股东相差悬殊,或者小股东之间不能有效地采取一致行动,累计投票制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公司法》第107条)。
二、董事会和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的成员为5人至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公司法》第108条第1款、第2款)。《公司法》第108条第4款和第47条的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法》第108条第2款、第45条)。
2.董事长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议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公司法》第109条)。
1.董事会的召开
《公司法》第110条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除这两次法定应召开的会议外,代表1/1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公司法》第112条第1款、第2款)。
2.董事会的决议
《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公司法》第112条第3款)。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公司法》规定,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公司法》第113条第2款、第49条)。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公司法》第114条)。
此外,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法》第115条)。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公司法》第116条)。
三、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设立的监督公司各项事务的机构。据此,监事会有如下两个特点:
1.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设立的公司机构
《公司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根据这一规定,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设机构。
2.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机构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交给董事会行使,董事会将大部分权力转移给公司经理。所以为了保证董事和经理正当和诚信地履行职责,公司法创设了监事会,并规定监事会的职责主要是监督董事及经理人员的活动。
《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公司法》第117条第1、2、3款,第52条第1、2款)。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公司法》第117条第3款)。
根据《公司法》第118第5款、第53条的规定,监事会主要行使以下几项职权:(1)检查公司的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交提案;(6)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此外,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公司法》第55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法》第56条)。
【相关案例】7-3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向股东送达会议通知[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