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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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国民收入大小的变化

§1.一国的经济福利与国民收入的大小密切相关,而且经济福利随着收入大小的变化而变化。目前,我们所注重的是,在可能的范围内理解这种相关的本质。为此目的,一项重要的前期工作是,对收入大小的变化到底意味着什么形成清晰的概念。为方便起见,在第一阶段不妨假设我们正在研究其国民收入的那一个团体的大小保持不变。

§2.收入是一项客观事物,在任一时期均由在该期所生产的商品和劳务所组成。因为它是客观事物,所以我们应该从本质上认识到,我们有可能根据某种客观的实际的单位定义它的大小的变化,同时丝毫也不必顾及人们对包含于其中的若干项目的态度。我们并不是说公众偏好的变化不会影响收入的大小,它们显然能够通过引起收入客观构成的变化影响国民收入的大小。我们是说,如果给定这些客观构成因素,则收入的大小仅取决于这些构成因素本身,而与人民的偏好情况无关。每个人从直觉上来说都同意采纳这一观点。

§3.如果国民收入仅由一种商品所构成,对比则不存在困难。每个人都将同意,收入的大小仅随着该种商品数量的增减而增减。同样,如果收入由一系列不同的商品所组成,不过所有这些商品的数量总是同比例变化,则也不存在困难。收入在任何时点都是由一定数量的复合单位所组成的,并在大小上随着复合单位的数量的增减而增减。

§4.如果国民收入是由一系列不同种类的物品所组成的,且这些物品之间的比例并不固定,但是某种事先建立起来的和谐使得当其他某种物品的数量增加时,其中任一物品的数量都不会减少,则我们不能再说收入在某一时刻是由这种单位的这一数量所组成的,而在另一时刻是由这种单位的另一数量所组成的。但是,我们总是能够根据实际的参照物来确定某一时刻的收入是大于或者小于另一时刻的收入;而从多种目的出发,这一点正是每个人都需要的。

§5.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国民收入是由不同种类的物品所组成的,它们之中某些物品的数量会在其他物品的数量减少的同时而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直接的方法,而是可以根据各种实际的参照物去确定一个时期的收入是大于还是小于另一个时期的收入;于是,有必要转变搜寻定义的思路。很明显,定义的选择必须是,假设收入仅是由一种物品所组成的,那我们就总是可以说,这种物品数量的增加使得收入的数量增加,则与此不相同的定义就是矛盾的。以此为出发点,我们被引导前行。考虑某一个人,假定其偏好不变,如果第二时期他的收入中某些项目的增加量大于减少量,而这些项目又是他所想要的,则我们就说他第二时期的收入比第一时期的收入高。现在考虑一群人(数量已定),假定他们的偏好固定不变而且他们中购买力的分布也固定不变,如果第二时期他们收入中增加了某些项目也减少了某些项目,而他们为保有这些增加的项目所愿意支付的货币量,大于他们为保有这些减少的项目所愿意支付的货币量,则我们就说他们第二时期的收入大于第一时期。这一定义毫无含混之处。然而生产的技术已经改变,——尽管它变得使一种物品的生产成本更高而另一种物品的生产成本更低,尽管它变得能够生产某些全新的物品,而同时却又不能再生产以前曾经生产过的一些物品,——说到国民收入的内容可能发生的任何变化对其大小的影响,它能给出一个结论,并且只有一个结论。如果偏好及购买能力的分布的确固定不变,则不存在任何理由反对这种定义的方法所具有的优点。它是应予采纳的自然的而且明确的方法。

§6.然而,事实上,偏好与购买能力的分布二者都在变化。结果是,我们的定义在某些情况下,至少从表面上看,会导致相当矛盾的结果。于是,在第一时期,偏好是如此这般,而在第二时期,偏好却发生了某些变化;在第一时期,收入是组合C1,而在第二时期,收入又是组合C2。很可能同时发生这样的情况,该人群在第一时期的偏好会对第二时期所增加的项目支付的货币,少于对第二时期所减少的项目所支付的货币;而同时该人群(人数相同)在第二时期的偏好会对第二时期所增加的项目支付的货币,多于对第二时期所减少的项目支付的货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定义会使C2既小于C1又大于C1,这是极端矛盾的。唯一能避免这一矛盾的办法是,承认在这种情况下绝对地谈论国民收入的增加或减少是没有意义的。从第一时期的偏好的角度看,收入减少了;而从第二时期的偏好的角度看,收入增加了。除此之外,无可奉告。[1]很容易看出,在第一时期与第二时期之间购买力分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会出现相同的矛盾,同时也迫使我们找到相同的解决方法。这时我们同样只能说从第一时期的分布的角度看,或者从第二时期的分布的角度看,收入的数量是增加了:我们无法在任何绝对的意义上谈论收入的增加或者减少。[2]

§7.于是,我们遭遇到了令人困惑的事实,即很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当国民收入的构成发生某些变化时,我们无法从绝对意义上说它们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很明显,导致这种结果的定义将会招来激烈的反对。另一方面,尽管这种情况很少发生,但如果两个时期之间的偏好或分布改变了,以第一时期的观点判断,引起收入一定百分比的向上(或向下)的变化,及以第二时期的观点判断,也引起收入相同百分比的变化的话,则我们可以合理地预期,以第二时期的观点判断,通常形成同一方向的变化。简言之,以两个时期的观点判断大部分因素,均将对收入有所增加或者减少。因此,通常无须反复说明或者繁复指出这两个时期的观点,我们可以说,某种已知的因素已经增加或者没有增加国民收入的大小。我们定义中的缺陷因而也不是一项致命的缺陷。不仅如此,继续搜寻任何其他定义的努力均告失败,未发现其他的定义有多少缺陷。因此,不论已有的评论如何,我们建议为本书之目的,对人数给定的群组的国民收入数量的增加作如下定义:如果第二时期的偏好与第一时期的相同,同时第二时期的购买力分布也与第一时期的相同,则以第一时期的观点来判断,收入数量的增加是指其内容发生了如下变化,即该群组愿意为保有第二时期所增加的项目所支付的货币量,大于该群组愿意为保有第二时期所减少的项目所支付的货币量。对于第2章所讨论的,当获得想要的物品后,在欲望和满意感之间所存在的差异予以忽略,则我们可以指出,上述定义同样可以作如下表述:如果第二时期的偏好与第一时期的相同,同时第二时期的购买力分布也与第一时期的相同,则以第一时期的观点来判断,对于人数给定的群组的收入数量的增加是指其内容发生了如下的变化,即由第二时期所增加的项目所产生的满意感(以货币量度),大于由第二时期所减少的项目所产生的满意感。以第二时期的观点判断,收入数量的增加,可按完全类似的方式加以定义。以绝对的观点判断,收入数量的增加是指收入内容发生的某种变化,而且按上述两种观点判断,这种变化均导致收入数量的增加。对于两项收入,如果以某一时期的观点判断,则这一项大于那一项,而以另一时期的观点判断,则那一项大于这一项;如果以绝对的观点判断,则这两项收入是无法比较的。

§8.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考虑的是具有相同人数的群组。在人数不等的群组之间,对其收入进行直接比较的方法不多。不过,我们可以在想象中将较大群组的人数减少——同等对待各阶层的人——使之在比例上与较小群组相当,然后按相同比例减少其货币收入。这样得出的群组的收入就可以依据前面分析问题的思路,与较小群组进行比较了。其结果大体上就是两个原始群组的人均收入之间的比较。


[1]当我们试图根据上面的定义在两个国家间比较国民收入大小的时候,遇到了非常类似的困难。因此,如果德国人有德国人的偏好,而却给他们以英国的国民收入,则其所获得的经济满意感可能小于从前;同样,英国人有英国人的偏好,给他们以德国的国民收入,则其所获得的经济满意感也可能小于从前。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的定义将迫使我们说英国的收入既大于(从英国人的角度)德国的收入又小于(从德国人的角度看)德国的收入。还有一点应予附带说明,尽管这一点并不严格相关,在比较两国人民的偏好时,有时可能,虽然并非总能,利用统计的方法发现其差异性,例如,战前的德国人不喜欢吃羊肉,虽然它比猪肉便宜一便士;而英国人则乐此不疲(《白皮书4032》,第10段,第8~9 页)。同样,德国人吃黑面包而英国人吃白面包,我们知道这并非仅仅源于在德国黑面包相对便宜而且德国人比英国人穷些这一事实。因为,如果只是因为便宜所以德国人才消费黑面包的话,则必须认定德国较富有的人将多消费白面包,但并未发现这样的情况。因此我们可以合理地推断,德国人与英国人不同,更偏好黑面包而不是白面包。

[2]参看鲍莱博士的看法:“在收入中包含的价值是在交换中的价值,它们不仅取决于所涉及的商品与劳务,也取决于社会整体的收入和购买的全部构成……总国民收入的测算因而也与收入的分配相关,并与之同时变化。”(《社会现象的量度》,第207~208页)。同时参看:斯坦普:《英国的收入与财产》,第419~4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