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
增值税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均要并入计算销售额计算征税。
(一)非营改增应税销售额包括以下内容
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取得的全部价款。
2.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具体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延期付款利息、滞纳金、赔偿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上述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税。但上述价外费用不包括以下费用: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并且由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二)营改增应税销售额包括以下内容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三)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四)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