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企业所得税纳税遵从下的税务筹划
(一)应纳税所得额——收入
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1)凡是企业尚未发生的销售业务,不能预先入账。不能根据所签订的合同、协议、口头约定等来预计任何可能形成的经济收益,这也是会计谨慎性原则所要求的。(2)凡是介于负债和收入之间的经济事项,宁可负债而不能做收入。(3)凡是介于债权和收入之间的经济事项,宁可做债权,不做收入处理。(4)凡是介于对外投资和对外销售之间的经济事项,宁可做对外投资,不做对外销售。总之,凡是有理由推迟确认的收入,则尽可能推迟确认。(5)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作销售处理。
企业确定收入时,在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基础上,还应该注意:
1.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经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的核算。
2.符合以上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商品销售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商品销售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4)销售货物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5)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6)企业已经确认销售货物收入的售出货物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货物收入。(7)企业货物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已经确认销售货物收入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货物收入。(8)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应采取上述方法,合理、合法调整会计核算,达到压缩应税收入额、推迟应税收入确认时间,创造货币时间价值,实现节税目的。
(二)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
1.工资的扣除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1989年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将企业工资总额分为六个部分:基本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包括生产奖,超产奖、质量奖、安全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年终奖、劳动竞赛奖,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津贴和补贴(包括物价补贴、井下津贴、保健津贴,技术性津贴、工龄津贴、伙食津贴、合同制职工工资性补贴及书报费等)、加班加点工资、其他类似工资的支出(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婚丧假、探亲假、事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和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以及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
国有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限定数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将不再受计税工资或工资挂钩扣除限额的限制,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全额据实扣除。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可按以下原则掌握:①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②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③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④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⑤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因此,企业在安排工资、薪金支出时,应当充分考虑工资、薪金支出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影响,尽可能利用工资总额,实现税负最小化。
2.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扣除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企业要充分利用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纳比例,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以后的生活,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由于每年缴费的基数在发生变化,因此,在核算上应根据当月实缴数进成本费用,使全年实缴数与计提数相等,当年不产生调增数,防范次年调减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说明或未调减造成的税务损失。
3.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与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
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工会经费拨缴与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2%和2.5%,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①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②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③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要严格区分会计核算所依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的职工福利费范围。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主要是企业为提高职工工作技能,能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流入,而通过各种形式提升职工素质,提高职工工作能力等方面的教育所发生的教育费支出。
企业要最大限度利用限额规定,根据其使用范围规定,合理合规列支,让职工享受到企业的发展,实现职工与企业双赢。工会经费尽可能依照《工会法》单独建账核算,财务独立,防范税务风险。
4.借款费用的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应根据自身长短期利益,合理安排借款用途,根据安排的用途签订借款合同,实现税前扣除价值最大化。
5.业务招待费、会务费、差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以营业收入作为扣除计算标准,包含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额。
企业发生合理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会议费、差旅费据实列支。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召开会议的文件(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出席人员(详细的会议签到簿)、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企业应准确掌握限额扣除的条件,正确计算限额,业务招待费应与会务费、差旅费分别核算,会务费、差旅费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均可获得税前全额扣除,不受比例的限制。企业可合理合规将业务招待费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会议费、差旅费合理转换,比如,可以将若干次餐饮招待费改为宣传产品用的赠送礼品等。
6.劳动保护支出的扣除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劳动保护支出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如防静电工作服、防护眼镜等用品。企业结合自身特点,将职工福利转换为劳动保护,利用劳动保护进行节税。
7.公益性捐赠的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公益性捐赠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二、必须是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经过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认定,捐赠所获取的票据必须是专用票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专用票据或非税收入票据。
企业发生的赞助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税法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因此,企业为提高产品、服务等知名度和认可度为目的的赞助,企业可要求被赞助方公开地对不特定公众宣传企业,将赞助支出变为宣传支出,在签订协议时,要标明宣传目的,将宣传活动资料存档,要求赞助方将赞助方公开地对不特定公众宣传企业行为拍照返回企业,其所发生的支出则属于宣传支出,支出在限额内可予以扣除。赞助、宣传两不误,既回报了社会,也节约了税额。
8.固定资产折旧的扣除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属性和使用情况,在税法规定的相关资产最低折旧年限更长的时限内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直线法又称平均年限法,它是指按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平均计算折旧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相等,其计算公式为,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
企业在计提折旧时,一方面要结合以上规定,注意预计使用年限、净残值、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对折旧额的影响。另一方面还要考虑企业中长期规划、是否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盈利期、固定资产使用周期与经济周期等因素。
企业处于盈利期,应选择最低的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固定资产投资的回收,使计入成本的折旧费用前移,为固定资产在后期使用时相对于前期使用而发生的维护修理费用腾出空间,应纳税所得额后移,相当于节约了资金成本,从而相对降低纳税人的所得税税金。
若处于所得税优惠期内的企业,应选择较长的折旧年限,有利于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把税收优惠政策对折旧费用抵税效应的抵消作用降低到最低程度,从而达到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的目的。
9.无形资产摊销的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有很多种,包括直线法、生产总量法等,但是准予税前扣除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的计提方法只能是直线法。直线法又称平均年限法,它是指按照无形资产使用年限平均计算折旧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相等,其计算公式为,年摊销额=(无形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一般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企业在摊销无形资产时,应注意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因素,结合企业的经营目标,立足于使无形资产摊销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或最快的发挥。
10.长期待摊费用与大修理支出的扣除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作为分期摊销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①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计税基础的50%以上;②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分期摊销。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企业要恰当把握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日常费用(如资产日常修理)和长期待摊费用(如资产大修理)科学划分,日常修理和资产大修理要分别核算,结合增值税节税方案和企业经营目标,选择适合企业自身需要的长期待摊费用核算方法。作为分期摊销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和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日常修理和日常费用直接进入当期成本费用,不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和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防范税务风险,实现税务价值。
(三)所得税会计政策
1.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先进先出法,是指材料、商品等在日常收发按实际成本计价时,对于发出材料、商品等按存货中最早进货的那批单价进行计价的一种计算方法。在发出材料、商品等的数量超过存货中最早一批进货的数量时,超过部分要依次按后一批收进的单价计算。
加权平均法,又称“综合加权平均法”、“全月一次平均法”,是指以本月全部收货数量加月初存货数量作为权数,去除本月全部收货成本加上月初存货成本,计算出存货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从而确定存货的发出和库存成本。
个别计价法,又称个别认定法,其特征是注重所发出存货具体项目的实物流转与成本流转之间的联系,逐一辨认各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所属的购进批别或者生产批别,分别按其购入或者生产时所确定的单位成本计算各批发出存货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的基础。
存货计价方法选择,企业拥有相对自由选择权,在结合自身特点和长短期利益,从每种方法特点出发,选择适合自身的方法,实现规避税收的目的。
2.费用分摊方法
不同的费用分摊方式会扩大或缩小企业成本,从而影响企业利润水平,例如低值易耗品价值可采用一次摊销法、五五摊销法等。有多种可供选择的分摊方法下,采用不同的分摊方法下,其每期应分摊的成本费用额不同,对利润和应纳所得税产生的影响也就不同。
盈利年度企业应选择能使成本费用尽快得到分摊的分摊方法,推迟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亏损年度企业应选择使成本费用尽可能地摊入亏损能全部得到税前弥补或盈利的年度,使成本费用的抵税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享受优惠税收政策的年度,选择能避免成本费用的抵税作用被优惠政策抵消的分摊方法。例如,在享受免税和正常纳税的交替年度,应选择能使免税年度摊销额最小和正常纳税年度摊销最大的分摊方法。企业要科学恰当选择有利的费用分摊方法,来进行费用的分摊,降低税负。
3.所得税优惠政策
(1)研究开发费用50%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研究开发费包括人员人工费用(含从事研发活动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外聘研发人员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试制和技术研究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等。
研发费用的投入并不一定都能形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为了促进企业技术进步,鼓励企业积极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鼓励的是企业的研发行为,只有研发行为的存在,才可能形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如果研究开发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则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应当加计扣除;如果形成无形资产的,则属于资本化的费用支出,构成无形资产的成本,允许加计后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按照规定摊销。
若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在特定条件下,企业可将外购专利技术的费用转化为与科研机构采取联合开发的方式,则可加计扣除。由于企业只能将外购专利技术计入无形资产核算,在具备条件下将外购专利技术转化为与科研机构采取联合开发,相关费用列入研究开发费或无形资产核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人工费用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等,这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①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②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③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④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⑤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⑥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⑦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备案资料如下:①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③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④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⑤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⑥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若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则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企业在进行研发活动时,应按上述要求积极准备资料,做到研发费用核算清晰准确。向税务机关申报加计扣除,既提高了企业竞争力,又最大限度地享受到所得税优惠政策。
(2)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享受这一优惠的固定资产包括: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以直线法(即平均年限法)折旧率(不扣残值)的两倍作为折旧率,乘以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求得每期折旧额的一种快速折旧的方法。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2÷预计的折旧年限×100%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期初账面净值×年折旧率。
年数总和法又称折旧年限积数法或级数递减法,它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确定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数/年数总和×100%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年折旧率
企业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①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②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③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评估时,对企业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环境及状况进行实地核查。对不符合加速折旧规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停止该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和加速折旧后,企业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初期提列较多的折旧,以后年度相应减少折旧额,从而使企业享受到所得税负得以递延的优惠。从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看,固定资产在其使用早期修理的次数很少,实际使用时间长,操作效率高,产品质量好,可为单位提供较多的效益。而在使用后期,随着修理次数的增加,操作效率和产品质量都会逐渐降低,不断上升的成本降低了单位的收益能力,从而也影响到企业各期的所得税额。因此,企业要结合自身所处的经营周期,考虑是否盈利期,是否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期以及企业长短期目标,恰当选择加速折旧,实现企业价值。
(3)所得税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抵扣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汇算清缴时报送备案资料,备案资料包括:①《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②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的确认文件;③加盖企业公章的所购置相关设备的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资料(复印件); ④购置设备所需资金来源说明和相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⑤《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抵免优惠核算表》; 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因此,企业在日常物资采购中要搜集资料,性价对比,尽可能去采购目录中的产品。在签订合同获取发票时,当该产品有多种名称则应选用目录中的名称,同时相关部门配合财务部门为备案准备、整理资料,享受抵免,保护环境,创造企业价值,实现社会价值。
(4)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该优惠政策现已从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企业应根据自身条件,结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创造条件享受15%税率。
(四)特别事项
1.特别纳税调整
特别纳税调整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2︰1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税法规定,对关联企业所得不实的,调整方法如下:①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②再销售价格法;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③成本加成法;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④交易净利润法;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⑤利润分割法;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⑥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因此,企业在有关联交易时,要选择恰当定价方式,尽可能利用预约定价机制,合理定价,防范税务风险。
2.安全生产费用
高危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是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其中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改建、新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工艺、新标准、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在安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时,不仅要将税前列支范围与使用相结合,还要考虑企业是否盈利期与是否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期,统筹兼顾,科学决策,降低企业税收成本。
3.资产损失
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条件计算确认的资产损失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①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②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③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④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⑤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属于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企业在日常资产管理工作中,要考虑财产损失税前列支,资产正常报废与非正常报废,存货正常损耗,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均应向税务机关报备。报废的时点要结合企业是否盈利期与是否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期,使资产报废损失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对冲,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4.成本、费用有效凭证扣除时效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大量实际已经发生或肯定会发生,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或者已经发生并支付但未取得有效凭证(如发票,下同)。只要这些成本、费用符合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原则,也包括预提、暂估性质费用。真实性是指企业能够提供证明有关预提费用确实已经实际发生或肯定会发生的充分证据;合法性是指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若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应以税收法规的规定为标准。对于预提、暂估性质费用来说,其合法性应该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必须属于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范围,即必须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二是必须能够提供合法的报销凭证。
企业在真实、合法的前提下,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就可对已经发生或肯定会发生,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或者已经发生并支付但未取得有效凭证的经济活动事项不予调增,从而达到企业为缴税而减少资金占用,维护企业的权益。
5.以前年度成本、费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在实际工作中,若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成本、费用支出,则应积极准备资料,向税务机关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该项成本、费用支出,行使企业的权利,重新计算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保证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失。
6.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私车公用,车改补贴形式、房改补贴形式等等,即涉及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又涉及员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因此,在设计企业所得税节税方案时,要统筹考虑个人所得税节税问题,使两者达到平衡,形成员工与企业双赢,实现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的统一,达到享受与创造税务价值。
(五)组织机构框架
随着企业生产经营规模扩大,有时会设立一些分支机构,这时企业将面临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的决策问题。从本质上讲,子公司、分公司都是从总公司分离出来的,总公司对它们都具有控制权。但从纳税的角度来看,两者之间存在差异: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独立计算盈亏,是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人,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人,盈利同总机构合并计算缴纳。
1.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
对于初创阶段长期无法盈利的分支机构,一般设立为分公司,这样可以利用公司扩张成本抵减总公司利润,从而减轻公司税负。若分公司出现亏损,可在总公司盈利中弥补,从而减少总公司的总体税负。因此,目前存在亏损子公司的企业集团,可考虑通过工商变更,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若总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子公司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充分掌握理解所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科学测算,在满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下,也可考虑通过工商变更,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达到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分公司变更为子公司
一般说来,如果组建的分支机构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就更为有利。若总公司有一部分业务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从总公司角度来讲,不能满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这时可考虑将该业务或分公司分拆独立出去,若分拆独立能满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则成立子公司独立计算盈亏,作为独立纳税人去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不是企业自动适用,在了解和掌握即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创造条件去满足税法规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审批申请或备案,获取税收优惠,享受减税、免税、抵税带来的节税价值,但同时也会打乱企业现有的组织机构框架和管理运营模式。因此,企业要从实际现实出发,因地置宜地组织纳税遵从下的税务筹划。
(六)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日常管理
随着所得税法、政策和会计准则的不断改革,会计与税法对同一纳税事项的确认口径不同,诸多“制度差异”不可避免地随之产生,这种差异是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对同一经济业务所确认的口径不同而产生的。
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在资产、负债、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不同,从而导致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税前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差异,即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永久性差异与会计利润之和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作为当期所得税费用。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会计成本)与其计税基础(计税成本)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对暂时性差异统一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会计核算,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分别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后年度申报所得税时可直接依据账面应转回的金额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这些差异的存在,使财务人员无法连续、准确、详细地掌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差异调整金额,从而容易造成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上的漏洞。因此,建立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统计台账,强化登记记录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或企业发生会计与税法的制度差异时所做的纳税调整,及时、全面、清晰地反映企业各年度发生的时间性制度差异的业务类型和实际发生时间、金额,以满足企业所得税所涉及的时间性制度差异的纳税调整,解决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制度差异”,防止出现前调后忘,从而促使财务人员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