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基本概念界定
一 对外直接投资的定义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对外直接投资在全球的迅猛发展引起了西方经济学者的普遍关注,并逐渐形成了垄断优势理论、内部化理论、国际生产折中理论、产品生命周期理论、边际产业扩张理论、比较优势投资理论、直接投资诱发要素组合理论等各种旨在解释并阐述对外直接投资的理论。但由于不同的学者、机构出于不同的理解、侧重点、研究目的或研究角度,对其含义的解释和内涵界定存在一定的差异。目前,关于对外直接投资比较普遍的定义主要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联合国贸发会议对其作出的基本界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把对外直接投资界定为投资人在本国以外的国家所经营的企业中拥有持续利益的投资,其目的在于对该企业的经营管理具有有效的发言权。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将对外直接投资定义为某一经济体系中的常驻实体被另一个经济体系的常驻企业控制的投资,这反映投资者在国外实体的一种长期关系。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ited Nation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UNCTAD)在《1999年世界投资报告》中将对外直接投资定义为一国(或地区)的居民和实体(对外直接投资者或投资企业)与在另一国的企业(对外投资企业、子公司或国外子公司)所建立的长期关系,反映永久利益和控制。
国外学者对对外直接投资概念的理解也有所差异。澳大利亚学者A.G肯伍德和A.L.洛赫德(A.G Kenwood and A.L.Lougheed,1992)把对外直接投资称为“一国的一家公司在另一国设立分支机构或获得该国一家企业的控制股权”。日本学者原正行认为,直接投资就是以参与企业经营为目的的投资。Salvatere(2002)则认为,对外直接投资为实质投资于资本财货、工厂、土地及存货等,并且会牵涉资本与管理,同时投资者保留对其投资资本的控制权利。
2002年底,原外经贸部、国家统计局共同印发的《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外经贸合发〔2002〕549号)中,对对外直接投资作了明确定义,之后商务部联合国家统计局在2004年、2006年和2008年修订并发布了《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合发〔2004〕645号、商合发〔2006〕648号、商合发〔2008〕529号),现行的是中国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10年12月底联合颁布的《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合发〔2010〕520号),该制度把对外直接投资定义为“中国境内投资者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设立、参股、兼并、收购国(境)外企业,拥有该企业10%或以上的股权,并以拥有或控制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活动”[10]。
国内学者对对外直接投资定义的界定大多强调“控制权力”。例如,李东阳(2002)认为,对外直接投资是指一国的投资者通过垄断优势(主要表现为无形资产)的国际转移,获得部分或全部外国企业的经营控制权,以实现最终目标与直接目标高度统一的长期投资行为。卢进勇(2003)认为,对外直接投资指的是以控制国(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对外投资。钟新昌(2009)认为,对外直接投资的核心就是对本国或本经济区以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有一定的控制力。冯春晓(2010)将中国学者的观点归结为:对外直接投资是指一国居民(含自然人和法人)以一定生产要素投入另一国并相应获取经营管理权,从而获取长期利益的跨国投资活动。
综上可以看出,尽管国际权威机构和国内外不同学者对对外直接投资的定义表述有所不同,但大同小异,其共同点包括:一是资本等生产要素的跨国(境)流动;二是获取对境外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权。
本书为了区别于外商直接投资(FDI),对外直接投资简称为OFDI(Outwar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二 对外直接投资的内涵或范围界定
从统计的角度看,对外直接投资主体所属的行业区分为金融类行业和非金融类行业,其中金融类行业主要包括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基金业、信托业、财务公司等,其他企业统称为非金融类行业,对应的对外直接投资分别为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与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
自2003年中国开始对外发布的《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中,2003~2005年统计的为中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数据,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数据没有统计,2006~2010年统计的为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数据(即包括金融类和非金融类在内的全部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数据)。考虑到2003~2005年中国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量很小(第一次统计的2006年中国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仅为35.3亿美元,占16.7%;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仅为156.1亿美元,占17.2%)[11],中国对上合组织成员国金融类直接投资的数量更是微乎其微,可以忽略不计,而且此数据也具有不可获得性;因此,本着数据的可获得性和一致性原则,在不影响研究结果的情况下,本书在研究中使用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相关数据时,将不再区分金融类和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而是泛指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
三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范围
根据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合发〔2010〕520号),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范围主要包括境内投资者通过直接投资方式在境外拥有或控制10%或以上投票权或其他等价利益的各类公司型和非公司型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境外企业按设立的方式主要分为境外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分支机构[12]。本书中所使用的中国OFDI相关数据除个别说明的外,都是来自2003~2010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
四 与对外直接投资额有关的几个数据指标
文中涉及的几个与对外直接投资数据有关的指标均根据中国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10年12月底联合颁布的《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合发〔2010〕520号)中的解释具体内容如下。
(1)对外直接投资额,指境内投资者在报告期内直接向其境外企业实现的投资,包括股本投资部分、利润再投资部分以及与公司之间债务交易有关的其他投资部分[13]。
银行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仅包括股本投资和其他投资(即境内银行在境外分行所享有的长期债权)。
(2)当期对外直接投资净额(简称“流量”),等于报告期境外企业新增股本加上当期利润再投资,再加上对境内投资者的新增负债(指当期境内投资者对境外企业提供贷款),减去当期境外企业对境内投资者的反向投资[14]。
(3)反向投资额,指境外企业对境内投资者持股比例低于10%的投资[15]。
(4)累计对外直接投资额,等于报告期境外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按中方投资比例计算的股本期末数,加上按中方投资比例计算的未分配利润期末数,再加上期末对境内投资者的负债(指境内投资者对境外企业提供贷款)[16]。
(5)累计对外直接投资净额(简称“存量”),等于累计对外直接投资额减去境外企业累计对境内投资者的反向投资[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