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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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中国古代法制传统发展的历史脉络

中国是一个十分重视历史的国度。“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要理解中国古代法制传统的得失,就要对中国古代法制发展的历史过程进行仔细的考察和认真的梳理。

(一)中国古代法制体系的起源

中国历史自商朝开始进入有文字(甲骨文)可考的年代,而在此之前漫长历史时期内的社会情况,人们只能依据考古发现并综合上古传说来加以合理的推测。关于法在中国的源起,我们不得不借助古代学者的考据来进行分析。最初,古人认为法源于上天意志。《尚书》中记述:“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21]“故圣人因天讨而作五刑。”[22]这种法源学说,反映了在中华民族文明发展的初始,尚不能以科学的方法来认识与理解世界,因此将法律的产生归结为天意在人世的体现。我国春秋战国时期,一些学者将法的产生归结为道,认为“道生法”,其实是对这种理解方式进一步客观化的结果。

随着社会的进步,先民认识客观世界的能力逐渐增强,一些学者开始认为法源于社会治理的需求。《管子》中说:“人故相憎也,人之心悍,故为之法。法出于礼,礼出于治。治、礼,道也。万物待治礼而后定。”[23]意思是说,社会初始,人与人之间存在相互憎恨的状况。正由于人心凶悍,所以需要法律约束,法律出自礼仪,礼仪出自治理的需要。万事万物都依赖于礼仪和治理,然后其位置就确定了。《商君书》中讲:“天地设,而民生之。当此之时也,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其道亲亲而爱私。亲亲则别,爱私则险,民众而以别险为务,则民乱。当此时也,民务胜而力征。务胜则争,力征则讼,讼而无正,则莫得其性也。故贤者立中正,设无私,而民说仁。当此时也,亲亲费,上贤立矣。凡仁者以爱利为务,而贤者以相出为道。民众而无制,久而相出为道,则有乱。故圣人承之,作为土地财货男女之分。分定而无制,不可,故立禁。禁立而莫之司,不可,故立官。官设而莫之一,不可,故立君。即立君,则上贤废,而贵贵立矣。然则上世亲亲而爱私,中世上贤而说仁,下世贵贵而尊官。”[24]这段话阐释了商鞅对于法律起源的理解。他认为开天辟地之后,人类从蒙昧中走来。起初,人们依据母系血缘来区分亲疏远近,只知其母而不知其父。人们遵循只爱自己的亲人,维护私人利益的原则。只爱自己的亲人则会亲疏有别,仅仅维护自身的利益就会带来社会环境的险峻,从而社会产生了纷争。于是人们推举出贤德能干的人来处理纠纷。贤德的人以仁爱作为自己的本务,纷纷提出自身的学说和见解。人众多而没有制约,学说纷纭而无法确定根本,于是人们就设定了法度和国家。

法源于社会治理需求的理论得到了考古与历史考证的支持。人类社会由野蛮发展到文明有一个漫长的历史进程。早在五六十万年前的旧石器时代,中华民族的祖先就在中华大地上生息繁衍。著名的有北京周口店附近的“北京人”、云南的“元谋人”、陕西蓝田的“蓝田人”。当时,人类的存在还是一个个的点,过着原始的群居生活,以采集和打猎作为生存的基础。此时,人类尚没有法律,但已经开始存在维系族群共居所必需的简要规则。比如,采集的食物如何分配,族群的秩序如何管理,违反了族群共同信奉的规则如何惩处,等等。这些最原始的社会组织原则与方式可以看作法律的起源。随着族群的日益庞大,生产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分工的逐渐显现,它们的作用也将日益凸显。考古资料显示,在距今五千年左右的新石器时代晚期,中国社会跨入部落联盟时代。一方面,人类的社会组织已跨越单一的村落,不同的族群已经开始了联系和交往;另一方面,随着人们精神生活的丰富与发展,已经产生了依据血缘和地域观念衍生出来的文化认同。根据传说,此时在长江和黄河流域已经出现了数个稳定的联盟部落,其中最著名的三个是华夏、苗蛮和东夷。当时,社会生产方式已经由以采集、狩猎为主,发展到以种植为主、采集和畜牧为辅,土地已经成为社会的主要财富,也为战争的发动提供了最好的理由。生产力的发展带来社会财富的增加,剩余资料的产生促进了社会分工的加速,社会阶层的分化。一部分人已经开始凌驾于另一部分人之上。出于社会管理的需要,礼仪产生了。部落联盟时期的“兵”与“礼”,是中国古代法律的萌芽。

(二)夏商西周时期:中国古代法制体系的初步建立

公元前21世纪,夏禹破坏了原始部落联盟的推举禅让制,传位于其子启,开启了中国的王朝时代。公元前17世纪,商汤推翻了夏王朝,建立起了中国历史上第二个奴隶制王朝——商王朝。公元前11世纪,发源于黄河渭水流域的周部落取代商朝建立周朝。从周朝建立到周平王于公元前770年迁都洛邑的一段历史时期被称为西周。夏商西周时期是我国古代封建宗法制的形成与完善时期。

国家的形成是一个由点到面,由一个个人群进化为一个个部落,再演进为国家的过程。夏商西周时期,众多部落联盟分化组合,互相竞争,最强者胜出,在名义上统治管理所有部落,形成国家。这一时期的法律属性为封建宗法制。所谓的封建,是指分封建国。此时的国家尚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统一,政治组织形式还是由众多部落所组成的联盟。天子作为国家最高的统治者只是拥有管理国家的名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25]天子在名义上拥有整个国家的统治权,然后再以分封的形式将土地及所辖范围内的各种权力分封给诸侯。大大小小的诸侯在自己的封地中拥有实质上的行政、司法、经济与军事上的特权。国家依赖于源自宗法血缘基础上的“礼”和战争征伐的“兵”来调节天子与诸侯、诸侯与诸侯之间的关系。因此,此时的法律制度是一种建立于宗法血缘关系上的封建制。

在法律思想上,夏商时期主要秉承一种“天罚神判”的指导思想。夏商时期,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人们认识自然的能力还十分有限。法律源自神鬼意志的观念十分流行。统治阶级为了加强自身统治的合法性,也对神鬼观念大加宣扬。统治阶级宣称他们的统治代表了上天的意志。大禹时期,就开始举办祭祀典礼,“致孝于鬼神”。启建立夏王朝时,宣称“受命于天”。商朝统治者也将天意作为自身统治的依据。在这种理论基础上,统治阶级声称礼仪、刑杀、征伐等法律活动都是上天意志的种种体现。西周时期,周朝的建立者汲取了商朝统治者因横征暴敛、治理失当而带来亡国的教训,将“德”这一重要的原则引入政治思想中。天子代表上天来进行统治管理。但是,天子的行为并不都是符合上天意志的。符合上天意志的行为就是“有德”,不符合上天意志的行为就是“失德”。周朝统治者提出了“以德配天”的统治思想。“以德配天”的统治思想落实在法律上就是“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由“天罚神判”发展到“明德慎罚”,体现了夏商西周时期法制思想的逐步成熟完善。

在法律形式上,夏商时期主要以习惯法为主、君王颁布的命令为辅,分为礼和刑两大部分。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继承了夏商时期的法律形态,主要分为礼和刑两部分。但西周开始了成文法的颁布,这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夏商时期的刑法主要为“禹刑”和“汤刑”。“禹刑”和“汤刑”主要是夏商统治者根据氏族部落时期积累保存下来的各种习惯法和经验法制定的,其具体内容已不可详细考察。罪名主要包括不孝、违命、不敬天等。刑罚体系主要包括大辟(死刑)、髌(砍足)、宫(破坏生殖器)等五种,因此也被称为五刑体系。除了五刑体系外,甲骨文中也记载了其他肉刑的使用,例如炮烙、剖心等。夏商时期,阶级社会刚刚形成不久,严酷的刑罚反映了社会尚处在野蛮的状态。周朝的成文法主要包括周公旦编纂制作的《周礼》、刑事法律的汇编《九刑》和《吕刑》。夏商西周时期,中华法系还处于草创时期,体系建立尚未完善,但法制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倾向已经开始确立,并影响中华法系的发展方向。

(三)春秋战国至秦朝:中国古代法制体系的历史转型

春秋战国至秦朝是我国封建宗法制向帝制法制过渡的关键时期。由封建宗法制向君主集权的帝制法制过渡,从根本上说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古代中国的主体部分是一个以农耕生产为主要生产方式的社会组织体系。社会发展初期,生产力还很不发达,农业生产依赖于许多人的分工协作,于是就产生了封建宗法制集中式的社会生产形态。到了春秋战国时代,生产力发展,犁等金属性生产工具开始使用,这就为小农经济的诞生创造了条件。小农经济不再需要带有人身依附的宗法式管理方式,而大权独揽的诸侯实质割据也带来社会的极度不稳定。在这种社会形势下,消灭封建割据,收归各种权限,建立中央集权式君主制国家成为社会发展趋势。但是,君主一个人无法管理庞大的国度,于是运用法制规范官僚体系来管理社会就成为一种必然。在这一阶段,诸子百家中的重要学派法家提出了“以法治国”的口号,进行了长达数百年的轰轰烈烈的法制改革,最终迎来了中华民族统一的时代。

春秋战国时代的法制改革源于封建制发展的结构性矛盾。公元前7世纪,中国历史上发生了著名的周幽王烽火戏诸侯的事件。事件导致西周灭亡,周平王迁都洛邑,史称东周。周朝迁都的后果是打破了原来社会力量的均衡。周王朝实质上是一种大的部落联盟。由力量最强大的周部落来管理其他大大小小的部族。洛邑处于我国中原位置,周围被诸侯国所环绕,缺乏拓展的空间,其土地和税收都相对有限。随着诸侯力量的不断发展,周王朝的力量不足以维持旧有的“朝贡”体系,于是社会系统发生矛盾时,失去了原来的裁判者,战争的威胁立刻凸显。而战争是社会改革的催化剂,在春秋战国这一生死存亡的竞技台上,为了打赢战争,各诸侯国竞相改革传统的制度。鲁国宣公十五年实行“初税亩”,这是一种经济上按亩收税的经济法规,实质上是承认土地的私有,这就打破了过去表面上的土地国有制,分封的基础自然也就不存在了。楚国、晋国相继设立郡县,政治上的分封制也瓦解了。伴随着封建宗法制的瓦解,各国的君主逐步将司法权收归自己所有。自魏国李悝颁布成文法典《法经》之后,各诸侯国纷纷颁布自身的成文法。法律形式由习惯法过渡到了成文法时代。

春秋战国各个诸侯的竞争,类似于我国传说中的“养蛊”方式。将许许多多的毒虫放在一起,互相残杀,最后剩下的一条最为强大。春秋战国各国的改革或为序幕,或为过程,其中,改革最彻底、国家最强盛的秦国在竞争中胜出,建立起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式的皇朝。秦朝建立后强化君主中央集权,在中央实行三公九卿的辅政制度,在地方实行中央垂直管理的郡县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法度,厉行法制,严选官吏,注重监察,建立起了中国以行政控制为主、法制规则为辅的政治管理格局。这一模式影响了此后两千年的政治形态。

(四)两汉时期:中国古代法制体系的发展成型

秦朝灭亡后,中国又陷入了群雄逐鹿的局面。公元前202年,出身于市井的刘邦战胜了其对手项羽,建立起第二个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式皇朝。汉朝吸取了秦朝灭亡的教训,法制更为成熟完善。汉初统治者认为,秦朝法律严苛,严刑峻法使百姓民不聊生,这是其灭亡的根本原因。因此,汉初的立法以“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作为指导。汉武帝时,随着国力的不断强盛,出于对外矛盾的凸显和社会等级化管理的需要,儒家思想被“定于一尊”,成为社会的法定治理思想。从此,中国的法律思想进入“外儒内法”、“阳儒阴法”、“以儒为主,道、法相辅”的时代。

汉高祖刘邦在攻入秦朝首都咸阳之后,即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刘邦削减繁杂苛刻的秦法,保留三条最基本的法律,符合广大人民的现实需要,成为其战胜强横对手最重要的凭借之一。汉朝建立后,“三章”律法过于简化,无法满足社会治理需求。宰相萧何以魏国李悝《法经》为蓝本,制定了《九章律》。汉代立法活动较为频繁,除《九章律》外,还陆续颁布了《傍章律》、《越宫律》和《朝律》等。从法律形式上看,汉代存在律、令、科、比四种基本的法律样式。律是汉朝基本的法规,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令是皇帝根据特定的事件颁布的诏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科是对犯罪者实施科刑的意思,主要是针对某种行为做出的规范和约束,是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比是比附,类似于近代司法中的类推原则。

在行政法律方面,汉初在中央实行三公九卿制,在地方实行郡县和分封并行制。在三公九卿制设立之初,作为皇帝副手的丞相,具有相对完整的行政权,对于皇帝既有辅助又有制约作用。汉武帝时,抬高皇权,削弱相权,将属于丞相下面的“九卿”改为由“三公”分属。汉初刘邦认为没有分封亲族加以藩卫的因素是秦朝二世而亡的重要原因。于是,汉初在保留秦郡县制基础上对刘室宗亲进行了分封。分封的国度尾大不掉,终于爆发割据叛乱的“七国之乱”。汉朝从文景时期开始削藩,至汉武帝时取得显著成效,这主要是由于颁布了《推恩令》。《推恩令》改革了诸侯国嫡长子继承制度,众庶子也可继承封侯。于是诸侯国力量越分越小,中央越来越强。这一政策是由贾谊、主父偃等人所提出的,正可谓“国有道其言足以兴”[26]。汉朝时期进一步发展监察体系,中央的监察主要由御史大夫执掌,地方的监察则由刺史担任。在经济法律方面,汉朝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以维护国家利益,调节经济的运行。在赋税上,两汉由《田租税律》、《田律》、《租挈》等律法规范来调节税收。两汉多采用实物地租形式,东汉末年改为货币地租。此外,汉代还从重农抑商的基本国策出发,向商人征收极高的赋税。法家一向重视利用法律来加强商业的管理,汉代继承了这一传统。为增加政府的收入,汉武帝时任用桑弘羊进行经济改革,采用盐铁官营和均输平准政策。这些经济政策的采用,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抗击匈奴等国家重要战略的完成。在刑法方面,汉朝时期一方面继续加强对威胁皇权和社会治安等犯罪的打击,另一方面也顺应历史潮流适当减轻了刑法处罚的力度,废除了部分肉刑,体现了轻刑化的原则。在民事法方面,汉朝加强对土地所有权的保护。严禁官田在市场上流通,严防私田兼并。但是,对于小农经济社会形态来说,土地兼并问题是一个挥之不去的梦魇,最终会导致王朝的覆灭。

汉代的司法体系中,皇帝具有最高的审判权。一方面,皇帝可以对一些重大案件进行审理复核;另一方面,皇帝也可以亲自审理一些案件。汉代时,九卿中的廷尉是最主要的中央司法长官,如果碰到一些疑难重大案件,则由丞相、御史大夫、廷尉共同审理。在地方上,行政长官和司法长官二者合一。地方长官县令和郡守具有初级和中级的审判权力。在诉讼和审判活动中,汉代分为告劾、鞫狱、乞鞫、录囚、执行五个阶段。汉武帝独尊儒术之后,“春秋决狱”的司法理念开始实行,开启了法律儒学化和儒学法律化的进程,在审案过程中往往根据儒家经典的内容作为判案的依据。从总体上来说,汉朝继承和巩固了春秋以来的法制改革成果,发展和完善了秦朝的各项律法政策,继续发展中央集权制度,维护了中华民族大一统的格局,具有历史进步意义。

(五)隋唐时代:中国古代法制体系的成熟完善

东汉结束后,中国进入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大动荡年代。在三四百年的大动荡时代中,战争频仍,阶级和民族矛盾激化,给人民带来了深重的苦难。战乱迫使人民不停地迁徙,加速了民族间的融合,也促使统治阶级更为注重法制建设以维系生存。公元581年,北周权臣杨坚夺取外孙的皇位,建立隋朝。公元589年,隋朝消灭最后一个割据政权南陈,中国核心文化区域结束了长达三个半世纪的动荡分裂局面。隋朝是一个短命的朝代,但其进行的一系列法制改革影响深远,举足轻重。在法制建设上,隋朝延续了自汉武帝时开始的法制儒家化成果,开启了以后历代“礼法合一,出礼入法”的法制传统。隋文帝时,颁布制定的《开皇律》成为中华法系最重要的律法《唐律》的蓝本。隋朝建国之初,法律务求宽平,社会生产迅速恢复。隋文帝晚年,也开始用刑随意,施刑酷虐。到了隋炀帝时,法令更为残暴,随意增加徭役、兵役。人民纷纷揭竿而起,叛乱不断。隋朝三世而亡,享国37年。

公元618年,隋朝旧臣李渊在长安建立唐朝。唐初统治者汲取隋朝施用严苛刑法三世而亡的教训,认为“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在法制建设和运用中坚持以德礼为本、以刑法为用的法制思想,以仁爱立政,以宽平施法,注重维护法度的统一和稳定,使中华法系趋于完备,流传广泛,影响深远。终唐一朝,始终重视立法。早在隋大业十三年,李渊于太原起兵占领长安后,为争取民心,维护秩序,即效法汉高祖刘邦的“约法三章”,与军民“约法十二条”。立国不久,李渊命大臣裴寂、崔善为等人依据《开皇律》修订刑律,颁布《武德律》。唐太宗李世民时期,根据《开皇律》和《武德律》,修订颁布《贞观律》。永徽年间,唐高宗李治责令长孙无忌、于志宁等人撰写颁布《永徽律》。其后,针对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各级司法机关对律法理解不一致的问题,唐高宗李治责令长孙无忌、于志宁等人撰写《永徽律疏》,作为法律解释的标准。唐玄宗时期,对原有律法又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删订,相继颁发《唐六典》、《开元律》、《开元律疏》等法典。

唐朝统治者对法制的重视,使唐律体系完备,功能完善。

在政治制度方面,唐朝在中央沿用隋朝三省六部制,在地方设州、县两级。唐初,君臣多为隋朝旧臣。隋炀帝一意孤行三征高丽,数度南巡,严刑峻法亡国的教训,使唐朝在初期的政治制度设置中突出了对皇权的限制。中书省代表皇帝,拥有诏书的拟制权、立法权;门下省作为决策的审核机关,拥有附署权和封驳权;尚书省是决策和法律的执行机关。唐代时地方的军政职责尚未分开。唐代州的地方长官叫刺史,县的地方长官被称为县令,执掌地方行政、司法、军事等各项事务。唐玄宗时,为防止外敌入侵,在边海疆地区设置了八个节度使。节度使拥有完整的行政、财政、军事等各项权力,随着中央吏治的腐败,藩镇力量的增强,埋下了唐朝中后期政局动荡的根源。

在经济法规方面,唐初统治者汲取汉朝后期土地兼并造成社会动乱的教训,也根据传统大同社会的理想追求,实行均田制。武德七年,唐高祖颁布《均田令》。《均田令》规定,授丁男和18岁以上中男20亩“永业田”和80亩“口分田”。“永业田”归私人所有,可以继承和在符合条件下买卖。“口分田”归国家所有,不得私自买卖,田主死后收归国有。但是,在农业经济时代,土地是最重要的财富,粮食是堪比黄金的财产。均田制未能遏制住土地兼并的趋向。安史之乱后,均田制自行废止。在赋税制度方面,唐初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建立了“租庸调法”。均田制废止后,租庸调制也无法实行。唐德宗建中元年,开始实行两税法。因两税法简便易行,为后世历代所沿用。

在刑事法律制度方面,唐代沿用隋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制度。唐代刑事法律最明显的特色是“援礼入法”的发展,例如制定准五服以论罪制度、老幼病残犯罪减免刑罚原则等。由于唐代法制中礼与法的高度融合,过去的“春秋决狱”体系自然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因而在唐代被废止。在民事法律制度方面,唐代将民事权利的主体分为良人和贱民两类。良人包括士、农、工、商四个群体,贱民分为官贱民和私贱民两类。随着法律儒家化进程的大幅推进,唐朝的民事法进一步明确了家长制的权威,确立了家长的教令权,明确了丈夫对妻子的夫权。

唐律的伟大之处或许不在其完备,而在于其蕴含于威严法度之后充满脉脉温情的理想追寻。中华民族是一个充满理想的民族,大同社会的追求汇集了儒、墨、道、法等各家对美好社会的向往。无论是三省制对君主权限的限制,均田制对社会公平的追求,还是刑律中宽宥老幼的条款,都为唐律镀上了一层光辉的色彩。唐律代表了中华法系的完善成熟,逐渐流传开来,被周边的日本、朝鲜、越南等国家采用,影响深远。

(六)宋元明时期:中国古代法制体系的衰落

日中则昃,物盛则衰。中华法系的发展亦是如此。度过唐朝法制的繁盛期后,中华法系自宋朝起开始衰落。唐朝末年,藩镇割据问题越来越严重,最终华夏大地四分五裂,又陷入动荡时代。公元960年,五代后周大将赵匡胤于陈桥兵变,黄袍加身,建立宋朝。宋初统治者针对自唐以来藩镇割据、武将掌权的社会状况,制定了“强干弱枝”、“守内虚外”、重惩“盗贼”、重用文臣、贬低武臣、优待士大夫及不抑兼并的基本国策,继续强化中央集权,导致国家军事上的衰落,此后游牧民族数度进军中原,掌握国家政权。宋朝开国不久,太祖赵匡胤通过“杯酒释兵权”的政治手法收回了大将石守信等人的兵权。由于大批武将被改为文臣,以及宋初统治者优待士大夫的决策,终宋一朝,土地兼并问题十分严重,许多农民流离失所。一方面,无业农民的增多带来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许多无法生存的农民铤而走险,落草为寇,增加了社会治安的压力。我国著名小说《水浒传》描述的正是这种历史条件下的事件。北宋时期,理学开始兴起,到南宋朱熹集于大成。理学从主客二分的哲学原则出发,将属人的世界划分为一边天理,一边人欲。理学的目标是存天理而灭人欲,用天理的独大来实现世界的归一。理学被统治者用于禁锢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中国诸子百家曾齐齐绽放的花朵日渐凋零。但根据哲学否定之否定的辩证规律,也催生出后来明朝时期阳明心学之兴起,成为很多士人精神皈依的选择。在法律制度上,宋朝在继承唐律的基础上,更加重视皇权的统治,因此敕、例等皇权立法形式的运用更为普遍。在刑事法中,宋朝沿用五代的做法,在五刑外增设凌迟、刺配、决杖等酷刑,这是对历史轻刑化趋势的一种反动。在民事经济法方面,由于商品经济的逐渐发达,经济立法有所增强。典卖、借贷、租佃等契约制进一步发展。婚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有所完善。

公元1279年,南宋灭亡,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统一中央集权制国家——元朝建立。元朝是由游牧文化少数民族建立起来的军事政权,其法律思想充满了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色彩,浸染了征服者的骄傲。在政治制度上,元朝建立后即实行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僧侣在国家中享有重要的政治地位。元朝以法律的形式确立民族间的不平等。在法制建设上,元朝保留了蒙古族部落根据习惯法处理社会事务的传统,又吸纳了许多军法军规作为法律,同时借鉴了唐律、宋律的部分内容。由于元朝的法律系统一开始就充满了不平等的色彩,因此在实践运用中就更为暴虐,为元朝日后在民族反抗的洪流中瓦解种下了因由。

取元代之的是明朝。明太祖朱元璋出身微末,成功于草莽之间。元末吏治的腐败、社会的动荡、人民的苦难都影响了他的治国思想。他以“明刑弼教”、“礼法并用”、“乱世用重典”及法律宜普及易懂为法律建设思想,加强集权,废除宰相,创设“廷杖”,重法治国。为加强皇权,明初统治者除颁布基本法典《大明律》外,还颁行御制《大诰》。《大诰》诰文采集汇编对罪犯严惩的典型案例、朱元璋的峻法严令以及对臣民的训导话语等,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明朝法律体系最重要的特色莫过于厂卫对司法的干预。厂卫都是直属于皇帝指挥的特务机构。出于加强皇权的需要,也由于对官僚阶层的不信任,明朝设立厂卫特务系统并赋予侦察、逮捕、刑讯、审问等各项执法司法权力。厂卫制度打开了明朝特务机构兼理执法和司法的“潘多拉魔盒”。

(七)清朝时期:中国古代法制体系的终结

清朝是中国最后一个帝制王朝,也是中华法系的终结时代。以鸦片战争作为分界线,可将清朝分为前后两个时期。清朝前期是中华法系发展的继续,是对明朝专制法制的继续巩固和强化。清朝后期,西方列强跨洋而至,用坚船利炮敲开了古国的大门。在接下来的一个世纪当中,中华民族多灾多难,战乱频仍,屡遭欺凌。在中西文化的激烈交锋中,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经济体系的影响下,在内外矛盾交织的困境里,中华法系在延续近五千年后最终解体。但中国法律的建设却掀开了新的篇章。

问题是时代的号角。历史上的重要改革无不是对重大问题的回应。清末法制的转型亦是如此。清朝末年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外患问题。1842年,中英鸦片战争落幕。清朝惨败,被迫签订丧权辱国的中英《南京条约》。列强至此之后通过一系列的战争逐步获得我国部分领土的行政管理权限,也逐渐获得领事裁判权等不合理的执法司法权限。鸦片战争惊醒了中国人天朝上国的迷梦。此时,一部分清醒的官员和知识分子主张改革,向西方学习。当时的改革派主要把目光聚焦于经济改革和军事改革上。他们认为中国的落后主要是技术上的落后,于是提出了“师夷长技以制夷”的主张。自1842年至1895年半个世纪之间,清朝的改革主要限于经济和军事装备上,未涉及制度的根本。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爆发。清朝虽拥有表面上的军事优势却遭惨败,签订了割地赔款的《马关条约》。这使许多国人极为愤慨伤痛。当时,康有为、梁启超等人组织1300余名在京应试的举人联名上书光绪帝,痛陈国家所面临的危亡之局势,提出拒和、迁都、练兵、变法等主张,史称“公车上书”。公车上书标志着资产阶级改良派登上了历史的舞台。1897年冬天,德国军队强占山东胶州湾,进一步引发了各国列强瓜分中国的狂潮,光绪帝不愿做“亡国之君”,请康有为筹划全面变法事宜。1898年6月11日,光绪帝颁发“明定国是”诏书,维新变法正式启动。在接下来三个多月的变法过程中,光绪帝颁布上百部诏书,采用开放言路、任用新人、设立咨询机构、鼓励民办企业、改用西方军事训练、改革教育制度等新法革故鼎新。1898年9月,戊戌变法失败,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资产阶级改良派发展为君主立宪派,以孙中山等人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也开始兴起发展。1901年,八国联军入侵北京,慈禧太后携光绪帝逃往西安。形势的严峻,使得慈禧太后认识到不变法则亡国。于是,她以光绪帝的名义颁发了一道“预约变法”的上谕,要求官员提出变法意见。1901年始,中国进入晚清“新政”时期。1904年日俄战争在我国辽东半岛爆发,最终日胜俄败。日本胜利的因素被国人认为是君主立宪政体的优越,国内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呼声高涨。1905年,清政府派五大臣出洋考察西方政治制度。五大臣回国后,向慈禧太后汇报立宪改革对清政府来说有永固清廷皇位、减轻外患、消除内乱三大好处。五大臣的报告打消了清政府实行君主立宪的顾虑。1906年9月1日,清政府颁布《宣示预备立宪谕》,宣称要为立宪做准备。而立宪的内容主要为改革行政制度、律法内容、经济法规,开办新式教育,建立新型军队,等等。晚清预备立宪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第二个阶段是资政院和咨议局的设立;第三个阶段是《十九信条》的颁布。但清政府的立宪活动没有挽救其衰败没落的命运,1911年10月,辛亥革命爆发,彻底终结了中国王朝时代。清朝结束后,中华民族的法律建设开始了新的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