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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提高监察员的职责和监察力度是做好试验过程质量管理的关键
按照GCP规范要求,每一项新药临床试验申办者都必须认真挑选和委派合格的监察员,首先应审查其资格是否符合要求。监察员应具有医学专业资格,熟悉GCP规范和相关法规,及新药临床试验知识。并接受监察员培训,思想素质好的医务人员担任。其监察内容应包括:①受试者知情同意书签署情况;②受试者是否符合研究方案规定的条件;③数据收集的可靠性和及时性;④研究者遵从临床试验方案的情况;⑤不良事件的记录与报告情况;⑥药品使用、保管的情况及其合理性等。
但目前大多数申办单位委派的监察员存在不少问题:①许多监察员无医学专业知识;②监察内容不熟悉;③不了解试验方案的内涵;④不良事件的处理程序不清楚;⑤有的甚至连随机盲法也不懂;⑥监察员的岗位职责不知道、不明确,严重影响新药临床试验质量;⑦有的申办单位委派的监察员很少到研究单位去巡查,即使难得去一趟,连研究病历也不查,如果翻一下病历,也是走马观花问题发现不了也不能及时纠正;⑧如有的单位在用试验药的同时又加用同功用的其他药,这样的原则性问题也不能得到及时纠正;⑨又如:安全性指标,药后肝功能明显异常者没有得到及时复查和随访;⑩试验中出现不良反应时既不向申办单位报告,也没有向试验组长单位报告,得不到及时处理;
11有的试验单位不按随机发药而出现任意发药,严重破坏随机盲法等,监察员也没有及时发现;
12有些监察员不顾试验质量,一味在进度上做文章。还有少数监察员在巡查中请研究者吃一次饭就算监察完毕等。所有这些问题的发生,充分说明这些监察员形同虚设,严重影响新药临床试验质量。但是,也有些申办单位委派的监察员有较高的医学知识,GCP规范熟悉、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监察力度高,许多问题都能及时解决,研究结果水分少,问题少,弯路少,资料完整性好,科学性好,质量好。如果是不称职的监察员,研究结果相反,水分多,问题多,弯路多。资料完整性差,科学性差,质量差。为此,我们认为:一方面要配备合格的监察员,不是滥竽充数,做做样子;另一方面要提高监察员的监察力度,是做好新药临床试验过程质量管理的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