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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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司法解释及文件〕

《婚姻法解释(一)》(2001年12月25日 法释〔2001〕30号)

第23条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