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987-2014 水利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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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电  缆

6.3.1 电缆室、电缆隧道和穿越各机组段之间架空敷设的电力电缆、控制电缆等均应分层排列敷设。电力电缆上下层之间,电力电缆层与控制电缆层之间,应装设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隔板进行分隔。全部采用阻燃电缆时,可不设置隔板分隔。

6.3.2 电缆室、电缆隧道和电缆沟道的下列部位应进行封堵,封堵部位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部位结构或构件的耐火极限,且不应低于1.0h:

1 穿越(入)电气设备室等处;

2 穿越建筑物外墙处;

3 电缆室、电缆隧道和电缆沟道的进出口、分支处。

6.3.3 电缆隧道每200m处、主要电缆沟每200m处、电缆室每300m2宜采取阻火分隔措施。阻火分隔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材料;

2 在防火分隔物两侧各1.0m的电缆区段上,应有防止串火的措施;

3 当在防火分隔物上设门时,应采用B1.00防火门。

6.3.4 厂内电缆竖(斜)井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材料封堵:

1 电缆竖(斜)井的上、下两端;

2 进出电缆的孔口处;

3 每一楼层处。

6.3.5 电缆穿越楼板、隔墙的孔洞和进出电气设备的孔洞,以及靠近充油电气设备的电缆沟道盖板缝隙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封堵,封堵部位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

6.3.6 电缆隧道和竖(斜)井中敷设多回路的66kV及以上高压电缆时,不同回路之间应装设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隔板进行分隔。66kV及以上高压电缆竖(斜)井的防火封堵间隔不应大于100m。

6.3.7 电缆不应通过油罐室、油处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