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信用建设报告201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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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建设方面

2005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了个人信用数据库是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目的是防范和降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规定个人信用信息保密原则,规定商业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规定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和方式、数据库的使用用途、个人获取本人信用报告的途径和异议处理方式;规定个人信用信息的客观性原则,即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的信息是个人信用交易的原始记录,商业银行和征信服务中心不得增加任何主观判断等。

2005年起,人民银行不断推动征信标准建设,先后制定和发布了征信数据元、信用评级数据元等金融行业标准,促进了信息跨部门、跨行业共享和应用以及评级机构的规范执业。

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征信中心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关活动进行管理。

为规范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信用评级执业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还于2006年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2008年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作业管理的通知》(银发〔2008〕75号)。这些管理制度的出台,规范了评级机构的执业行为,保护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2013年,国务院公布实施《征信业管理条例》后,人民银行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又出台了《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作为《征信业管理条例》的配套规章,该办法细化了《征信业管理条例》关于征信机构管理的规定,完善了个人征信机构设立时所应具备的条件;在监管措施方面,该办法在明确征信机构报告要求的基础上建立了重点监管制度。

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该办法具体规定了贷款卡发放及管理、信贷登记管理、信贷咨询管理、系统安全管理、罚则等内容,对基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做了明确界定,对信贷系统的管理侧重对金融信息的安全性保护,突出了信贷业务的特点,在信用监督的同时兼顾信息的安全性,对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管理更为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