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信用建设报告201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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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上市企业信用建设的基础

信息披露制度是上市企业及其信息披露义务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法定的方式和途径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情况、经营状况、盈亏情况等法律要求必须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以及决定如何投资的制度。

根据《证劵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上市企业信息披露必须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原则。其中及时原则是至关重要的,所谓迟来的真实就是虚假,真实的信息必须和时效性结合在一起才能发挥效用。这就要求上市企业在信息发布过程中首先要以最快的速度公开信息,也就是在新的情况新的信息产生之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开发布;其次加快信息更新的速度,上市企业公示的信息必须时时处在最新的状态,这就要求上市企业重视信息发布工作,及时更新信息,缩短信息披露的周期。上市企业只有遵循以上原则严格进行信息披露,才能在投资者和社会大众中树立信用,进而推动上市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

在我国,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五个部分:第一,证券发行阶段,主要披露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招股说明书,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和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等。第二,证券交易阶段,主要披露上市报告书,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公司营业执照,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等。第三,持续性信息披露阶段,主要披露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等。第四部分是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虚假信息披露的责任制度,发行人、上市企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五部分是中介机构虚假信息披露的责任制度,为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为了维护我国证券市场的良好秩序,建立健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基本利益,1993年证监会制定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关于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1996年制定了《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审查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若干问题的通知》;1998年制定了《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电子存档事宜的通知》;2000年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ST、PT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2001年制定了《关于拟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2月13日证监会通过了《上市企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作出了详细规定;2003年12月15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规定了证券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或专门机构负责信息披露事务;2012年12月1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治理准则》,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众披露本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其他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