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考笔记思维导图: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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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定位 【6】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链接点P5]

关键词财产代管人2无顺序上限制书面声明不愿恢复

考查点 1. 宣告失踪的条件:

(1) 时间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宣告失踪要求失踪人离开自己的居所满2年无音讯, 该2年为连续时间 (而非累计时间)。

起算点: 原则上从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 自战争结束之日或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

(2) 申请人要件: 利害关系人, 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 公告期: 3个月。

(4) 法律效果:

①设立_____: 财产代管人可以作为原告或者被告参加诉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 其监护人为当然代管人。

注意点 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有争议的, 没有上述规定的人或以上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 由法院指定。

②宣告失踪, 失踪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并不消灭,其婚姻关系、子女关系和财产关系不发生变动效力。

2. 宣告死亡的条件:

(1) 时间要件:

①下落不明满4年;

②意外事件下落不明, ___;

③意外事件下落不明, 且经有关机关证明不能生存的, 不受2年限制。

(2) 申请人要件: 利害关系人, 包括被申请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 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 ______

(4) 公告期: 一般为1年, 但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 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 公告期为3个月。

(5) 法律后果:

①法院判决作出之日即死亡, 遗产依法继承,婚姻关系消灭;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②被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 自然死亡前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法律后果抵触的, 以其所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3. 死亡宣告的撤销:

(1) 死亡宣告的撤销的要件:

①被宣告人重新出现;

②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③人民法院撤销其死亡宣告。

(2) 死亡宣告撤销后法律后果:

①婚姻: 原则上自行恢复, 但配偶已再婚或向婚姻登记机关________的除外。

②收养: 子女被收养的, 原则上收养继续有效,除非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撤销收养关系。

③返还财产: 死亡宣告撤销后依《继承法》取得财产的人, 应当返还原物; 原物不存在的, 给予适当补偿。非依《继承法》合法取得其财产的第三人, 免除返还义务。

④恶意侵权: 利害关系人恶意使得他人宣告死亡而得到其财产的, 应当返还原物、孳息并赔偿损失。

4.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公民下落不明, 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 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 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 有的申请宣告死亡, 有的申请宣告失踪, 符合《民法总则》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 则应当宣告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