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个人所得税改革面临的挑战
(一)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税制对征管条件要求更高
本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确定由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转变,决定把以前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作为综合所得,按照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税,既是一次尝试,也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由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迈出了重要一步。但同时,综合征收对我国税收征管水平和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方面,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一直以来以代扣代缴方式为主,实行综合征收以后,需要纳税人按年度自行申报与汇算清缴,不仅对税务机关工作提出更高要求,也要求纳税人具有良好的纳税意识和较高的税务处理水平;另一方面,关于纳税人个人及其收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需要公安、金融管理等部门协调配合,提供与核对相关信息,这对税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间的协同机制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仍有争议和期待
个人所得税历次改革,起征点调整都受到社会极大关注,而在本轮税改过程中关注度最高的也是个税起征点的划定,尤其是中低收入群体,认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划定与其个人生活最为息息相关。原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个税起征点)为3500元/月。而此次个人所得税修正案提出,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劳动性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综合征税;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5000元/月(60000元/年)。这一减除标准是否合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时,社会上有很多声音:一种观点认为,与进入21世纪以来个税起征点标准的几次调整相比较,再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与居民消费水平的变化,将其与当年人均GDP进行比较,2018年确定的起征点(5000元/月)似乎最低,不能起到调整收入差距的作用。如果可以,不应该向工薪阶层征收个税,进而多分给老百姓一点红利,让老百姓去花钱,拉动消费,表面看国家税收可能有点减少,但实际上因为税基扩大了,所以税收不仅不会减少,反而会增加。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划定5000元/月的标准是合理的,并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按此标准并结合税率结构调整测算,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三)个人所得税改革配套政策能否切实完善并按时出台存在挑战
此次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而为了让纳税人尽早享受减税红利,从2018年10月1日起,首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每月5000元,并按新的税率表计算纳税。2019年1月1日起,将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起来计算纳税,并实行专项附加扣除。从修正案正式公布到具体实行之间的间歇期非常短暂,同时,税务部门也刚刚经历完机构改革,内外部管理秩序刚刚捋顺,所以个人所得税改革完成后的配套政策能否按时出台,对财税部门和立法机关是一个很大的挑战。此次修正案并未同步提出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实施方案。在扣除范围、扣除标准、扣除方式、扣除环节、征纳操作等方面,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实施无疑需要科学合理的设计与组织。此外,鉴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特殊性,在扣除环节,相关信息的提供,既需要纳税人承担必要的举证责任,也需要教育、卫生、社保、住房等多部门的协调配合,这必然会加大操作难度。
(四)新税改后的税收调节功能有待进一步发挥
个人所得税具有筹集财政收入、调节社会经济的功能。此修正案将劳动性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使个税征收模式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方向上迈出重大一步。尽管本修正案延续了个人所得税制现行对稿酬所得的优惠,但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并入综合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可达到45%,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教育、科研、文化等工作人员的税负,不利于对教科文事业发展的扶持和鼓励、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另外,作为直接税,相较取得财政收入来说,调节居民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是其更为重要的功能。人们对于纳税人的劳动性所得、积极所得普遍较为认可,更期望个人所得税能够实现对资本利得等消极所得以及畸高收入群体的有效税收调节。而此次改革对资本所得改革力度不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仍实行分类征收,适用比例税率。个人所得税改革如何更好地体现税制公平原则,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也是社会各界的重要关注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