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幸福观的基本问题解析
长期以来,人们关于幸福问题莫衷一是的解读和回答显示出幸福内涵的多样性。幸福观是与幸福紧密相关的一个概念,是人们在对待幸福问题时的表现。幸福观作为一种较稳定的内心尺度,为人们自认为的幸福体验提供充分的理由,浸透于每个人的个性之中,支配着人的行为、态度、信念、理想等。
一 幸福观的内涵
幸福是人类的永恒命题,也是个人追求的终极目标。费尔巴哈说:“生活和幸福原来就是一个东西,一切的追求,至少是一切健全的追求,都是对幸福的追求。”[1]那么,什么是幸福?这个问题从古至今一直延续,千百年来人们不断地追问、争论、探寻,但无论是哲学家、伦理学家、教育学家,还是经济学家、心理学家都很难清楚地回答。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曾提出这样的疑问:“究竟什么是幸福,人们对此的看法却不一致,而且一般民众和有智慧的人的意见迥然不同。一般大众所理解的幸福是某种抓得着、看得见的东西,例如快乐、财富或荣誉。但究竟是哪一个,这个人说是这个,那个人说是那个,甚至同一个人有时说它是这个,有时说它是那个。生病时,说健康就是幸福;贫穷时,说财富就是幸福。而在感觉到了自己的无知之后,又羡慕那些高谈阔论、说出一些超出他们理解力的东西的人。”[2]德国哲学家康德也发出这样的感叹:“幸福的概念如此模糊,以至于虽然人人都在想得到它,但是,谁也不能将自己所决意追求或选择的东西说得清楚明白,条理一贯。”[3]诚然,“幸福”一词虽频繁出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但要给幸福概念给出一个规范性的界定却并非易事。因为任何规范性的界定都意味着一种稳定性和相对确定性,而幸福的内容是具体的历史的,并且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生变化。不同时代的人们持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和生活意义,对幸福的理解也就不同。
尽管如此,人们从未停止对幸福的追求。从人类总体来看,“人总是追求幸福的,如果这一判断是有不证自明的公理性,那必定意味着,对幸福的追求是人的宿命,人的天性”。[4]早在2000多年以前,哲学家们就已经将幸福定位为哲学研究的首要目标,哲学研究的目的就是帮助人们生活得更幸福。在探索幸福的旅途中,对幸福的理解各不相同,不同的研究领域对幸福的界定也不尽相同。从心理学的视角看,幸福是人们的需要、欲望、目的得以满足所产生的一种主观感受。物质的或精神的,感官的或心灵的,享乐主义取向或奉献主义取向,都可以带来幸福感。从伦理学的视角看,幸福是人的合乎道德的根本需要或总体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满足时所产生的愉悦感。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幸福虽然表现为人的主观体验,但一个人能否获得幸福必然取决于一定的经济基础等客观条件。从教育学的角度看,幸福是教育所要实现的目标,教育是引导人获得幸福的事业。理论家皓首穷经,从各自学科的角度探讨幸福问题,虽然研究结论总对幸福的理解是多元的,但有一点是共通的:幸福既是一种主观的积极的心理体验,同时也是一种客观的生存状态,离不开人生重大的需要、欲望、目的的实现,是主观形式与客观内容的统一。
同样的刺激,对于不同的人,或对于在不同条件下的人,产生或不产生幸福感,或产生不同的幸福感,做出这种转换选择的正是人脑中的“中间变量”,我们称之为“幸福观”。[5]幸福观是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对待幸福问题时的根本看法、态度和观点。幸福观所指向的内容应包括三个方面:什么是幸福?为什么追求幸福?怎样追求幸福?这三个方面是有机联系、相互结合的一个系统:认识到了什么是幸福,就是把握了幸福的本质问题;明白为什么要追求幸福,就是把握了幸福的价值问题;明确了怎样追求幸福,就是找到了实现幸福的根本途径。
幸福观与幸福感密切相关,幸福观是人有无产生幸福感、产生什么样的幸福感的关键所在。不同的幸福观所产生的幸福感在强烈程度、持久程度上都有所不同。例如,享乐主义幸福观的人把吃喝玩乐等尽情享受带来的感官快乐视为幸福,无视劳动、创造的价值,一味追求轻松愉悦的生活方式。集体主义幸福观的人重视集体的价值,把为集体、社会、国家作出贡献视为幸福。我们提倡正确的幸福观,旨在使人们在正确幸福观的指引下,为其获取幸福生活找到理论和现实的支撑,进而实现其人生的意义和价值。
二 幸福观的性质
人们对幸福观这一概念的理解,往往容易认为其仅仅属于认知的范畴,事实上,它也充满着情感和意志的色彩。人与动物不同,动物只能适应环境,在生存本能支配下进行纯粹重复性的活动,而人不管从事什么职业,“生活的本意在于创造幸福感”。[6]边沁在他的代表作《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中开宗明义地讲道:“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7]人除了能认识世界,还能改造世界,不仅知道是什么、为什么和怎么样,而且知道应该要什么、做什么和选择什么,认识和找到使自己的人生快乐和幸福的方法,追求人生价值和意义,去获取属于自己的那份福乐。这些都是由每个人的幸福观所支配的。
幸福观具有以下四个性质:
一是主观性。由于幸福本身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幸福观虽然作为一种相对稳定的观念系统,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主体的认知、心理、意识等影响,带有明显的主观性。幸福是主客观的统一,表现为主体对客体的对象化关系。作为主体的个人对于客观存在的客体,都是依据自身的需要对其意义进行评价,所以每个人对幸福有不同的感悟和体会,每个人的幸福观都与他人不完全相同。可以说,存在过的、存在着的人的数量表明了存在过的、存在着的幸福观的数量。
二是选择性。幸福观并非与生俱来,而是个体出生后随着社会生活实践的扩展而逐渐萌发和形成的。人虽然一生下来就进入社会,但其社会本质是在后天的社会性活动中逐渐获得的。在个人的幼年时期,其社会关系主要以家庭为主,这一阶段的“幸福观”具有明显的感性色彩,通常是通过父母和亲人言行的模仿而形成的。年幼的个人在父母和亲属身边,在天地、山川、草木、虫鱼、鸟兽的感性自然界中,过着无忧无虑的生活。叔本华曾用散文的笔调描绘这一发展阶段:“春天来临时,树上的嫩叶不仅颜色相似,而且形状也一样;在生命的初始岁月,我们每个人都彼此相像、和睦协调。”[8]因此,儿童期还未真正形成幸福观,其“幸福观”只能称为幸福感,这种感受是原始的、直接的。青年期,随着社会实践的增加,自我意识逐渐成熟,个体开始有意识地对幸福作出自己的解读,从而形成个人特有的幸福观。对于特定的主体来说,影响幸福观形成的因素,既包括主体所处的社会生产方式、经济地位、教育水平等,也包括网络、电视和报刊书籍等宣传媒体的观点以及父母、老师、朋友和公众名人的行为。当然,除了这些外界环境,幸福观的形成还依赖于主体在外界环境条件下的具体生产和活动。幸福观是人们在环境、教育的影响下,随着认知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发展而逐步培养起来的。
三是导向性。幸福观是思想意识的本质体现,正确的幸福观,有助于实现个人和群体的生存发展之完满。不同利益群体的幸福观之间经常会出现不一致甚至相背离的现象,个体幸福观与群体幸福观之间往往有其相同之处,但也不完全吻合。宏观上看,幸福观作为社会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着社会对什么是幸福、怎样追求幸福的导向性判断。微观上看,幸福观是人们对幸福问题的深层次的思想认识,一旦形成,往往不易改变,具有相对稳定性,在人们追求幸福的实践中发挥着认知评价、情感激发、行为导向的作用。社会和群体的幸福观总是在制约并引导着个体幸福观的形成和发展。幸福观具有的这种导向性,往往以道德规范、法律法规等形式表现出来,通过教育、宣传、舆论等方式,提醒人们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使之成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追求幸福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四是社会历史性。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幸福观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人对幸福的深入性思考。在特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下,人们的合理而迫切的需要是具体的、现实的而非抽象的、超现实的,并通过幸福目标、幸福手段、幸福途径和幸福效果等多种方式表现出来。幸福观所反映的内容和实质离不开客观实践,具有内在规定性。受社会物质条件的影响和制约,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社会环境下形成的幸福观是不同的。由于环境的改变、经验的积累、知识的增长,人们的幸福观也会随着时间和地点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变化。
三 幸福观的评价
每个人作为自己幸福的主体,都有权享有幸福生活,没有人可以垄断对幸福的解读权。在不违反法律和道德的前提下,一个人根据自己的理解去追求幸福,他人就不能专横地加以干涉,命令其应该这样或不应该这样。当今社会,利益差别性多元化,幸福观领域呈现出多元并立的现象。那么,是不是每一种幸福观都可以获得无条件或“自足”的合理性辩护?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幸福观问题在本质上是一个价值取向问题,而任何价值取向都有一个是否正当、是否合理的问题。价值的绝对性决定了幸福观有正确与错误、合理与畸形之分。因此,个人与社会有权对不同的幸福观进行审视、比较与评价。
对多元并立与竞争的“幸福观”的社会评价与比较不仅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是必要的。[9]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所处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地位的差异,其幸福观往往不同。每个社会成员常经意或不经意地谈论身边的人和事,其中难免渗入主体意识,折射出对不同幸福观的不同评价。我们在对幸福观进行评价时不能随心所欲、凭空想象。
那么,如何评判幸福观是否科学合理呢?我们要找出衡量幸福观的标准尺度,合理的幸福观应符合以下两点:
首先,从社会关系的视角看,合理的幸福观不仅要有利于个人的生存和发展,而且应有利于他人及社会的生存和发展。马克思指出,在阶级社会,“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对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10]因此,对人们所持幸福观的价值取向是否合理的问题,也应从人们的社会关系的视角去审视。幸福的问题不只是个人的事,它还关涉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对幸福的评价大体上包括自我评价、他人评价和社会评价。个人对幸福的追求不能建立在他人痛苦的基础上,也不能与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必然性相违背。否则,他人和社会就有权对其作出否定性评价,这种否定性评价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是应当的。人的社会本质决定了正确的幸福观应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相一致,人的社会性之目的是个人自己的自由,社会过程的最终目的仍旧是个人的善。杜威指出,共同关系的作用就在于使个人间达到相互合作和社会性,但“即便是共同关系也只能是工具性的,它的建立和服务目的只是个人的发展”[11]。幸福观的评价标准,不应局限于个体需要得以满足所获得的愉悦感,还应考虑个人在获取幸福的过程中所创造的价值是否有利于他人和社会的生存和发展。
其次,从历史作用的视角看,合理的幸福观不仅符合现实的需要,而且符合事物的发展规律。幸福观作为一种观念,反映的是人们的需要、欲望、目的。观念一旦形成,就会对人们的行动产生指导。符合事物的发展规律、合乎历史的前进方向的行为是进步的,阻滞事物的发展规律、背离历史的前进方向的行为是退步的。所以,我们可以根据幸福观的历史作用来对幸福观作出评价。幸福观的正确与否不仅仅体现在个体层面,也体现在群体甚至社会层面。列宁曾说:“我们直到现在还常常这样议论:资本主义是祸害,社会主义是幸福。但这种议论是不正确的,因为它忘记了现存的各种社会经济结构的总和,而只从中抽出了两种成分来看。”“和社会主义比较,资本主义是祸害。但和中世纪制度、和小生产、和小生产者散漫性联系着的官僚主义比较,资本主义则是幸福。”[12]尊重自然和社会发展的规律是人类整体获得自由的根本途径。所以,我们要对幸福观作具体的、历史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