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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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贷款业务的核算

“现代商业银行具有创造货币的力量。它们通过向客户提供贷款来创造货币,当银行提供贷款(它的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时,它是通过为客户创造一笔存款(资产负债表上的负债)来实现的,这笔存款就是货币供给的一部分。”《经济学原理》(K.E.凯斯、R.C.费尔著)这句话指明了银行创造货币的过程,实际上也指明了贷款核算的过程。

贷款是银行以债权人身份将货币资金使用权有偿、有期限地转让与债务人的授信行为,可见贷款是债权性质的资产,其特征有二:一是到期收回,二是计收利息。《企业会计准则》将贷款进一步定义为: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这暗含了三个会计核算问题:一是贷款没有现成的竞价成交的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二是贷款能够可靠计量;三是贷款不具有衍生工具那样的双重性质,作为资产能够给银行带来未来的利益流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解释,银行对贷款的核算使用“贷款”科目,该科目核算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该科目下可按贷款类别、客户,分别按“本金”“利息调整”“已减值”等进行明细核算。银行发放贷款时,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借记该科目(本金),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吸收存款”等科目,有差额的,借记或贷记该科目(利息调整)。资产负债表日,银行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该科目(利息调整)。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银行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收回贷款时,银行应按客户归还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按收回的应收利息的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归还的贷款本金,贷记该科目(本金),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存在利息调整余额的,银行应同时结转。

贷款利息核算中使用的合同利率,是银行发放贷款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及浮动幅度与借款人个别协定的,其期限在1年(含1年)的短期贷款,若遇利率调整,仍按合同利率计息;期限在1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贷款期内遇利率调整,应从新年度开始按调整后的利率计息。贷款利息核算中使用的实际利率,是银行发放贷款时因将交易费用计入贷款成本而需要重新计算的利率。具体来说,实际利率就是贷款的实际付款额与该笔贷款到期本息的未来现金流量之现值相等的折现率。在贷款核算上按实际利率和摊余成本计算并确认利息收入,是对贷款实施精细化管理的要求。

本章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按照以担保程度划分的贷款类别介绍贷款的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