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造价工程师(工程估价师)及其职业素质要求
1.5.1 造价工程师的素质要求
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按照一定的方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查、控制等岗位配备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1.造价工程师的基本要求
造价工程师的工作关系到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因此,对造价工程师的要求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思想道德。建设工程造价一般数额巨大,造价确定是否准确,造价控制得是否合理,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规模,而且关系到社会多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这就要求造价工程师应具有良好的思想修养和职业道德,既能维护国家利益,又能以公正的态度维护有关各方合理的经济利益,绝对不能以权谋私。
(2)专业技能。集中表现在以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基础的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实际工作能力。其中,造价工程师应掌握和了解的专业知识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相关的经济理论知识。
2)项目投资管理和融资的相关知识。
3)建筑经济与企业管理的相关知识。
4)财政税收与金融实务的相关知识。
5)市场与价格走向规律的相关知识。
6)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
7)工程造价管理。
8)工作方法与动作研究。
9)综合工业技术与建筑技术。
10)建筑制图与识图。
11)施工技术与施工组织设计的相关知识。
12)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13)计算机应用和信息管理。
14)现行各类计价依据(定额)。
(3)身体素质。造价工程师要有健康的身体,以适应紧张而繁忙的工作。同时,应具有肯于钻研和积极进取的精神面貌。
以上各项素质,只是造价工程师工作能力的基础。造价工程师在实际岗位上应能独立完成建设方案、设计方案的经济比较工作,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补充定额和造价指数等编制与管理工作,应能进行合同价结算和竣工决算的管理,以及对造价变动规律和趋势应具有分析和预测能力。
2.造价工程师的技能要求
建设领域工程造价的管理者是造价工程师,其执业范围和担负的重要任务,要求造价工程师必须具备现代管理人员的技能结构。按照行为科学的观点,管理人员应具有三种技能,即技术技能、人文技能和观念技能。技术技能是指能使用由经验、教育及训练上的知识、方法、技能及设备,来达到特定任务的能力。人文技能是指与人共事的能力和判断力。观念技能是指了解整个组织及自己在组织中地位的能力,使自己不仅能按本身所属的群体目标行事,而且能按整个组织的目标行事。但是,不同层次的管理人员所需具备的三种技能的结构并不相同,造价工程师应同时具备这三种技能。
3.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要求
造价工程师须注册执业资格,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必须依托所注册的工作单位,为了保护其所注册单位的合法权益并加强对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我国规定,造价工程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注册和执业。
(1)执业范围。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
1)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2)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3)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4)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2)权利。
1)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2)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5)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6)参加继续教育。
(3)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3)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4)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5)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6)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4)职业道德准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行业自律性规定,珍惜职业声誉,自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遵守“诚信、公正、精业、进取”的原则,以高质量的服务和优秀的业绩,赢得社会和客户对造价工程师职业的尊重。
3)勤奋工作,独立、客观、公正、正确地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使客户满意。
4)诚实守信,尽职尽责,不得有欺诈、伪造、做假等行为。
5)尊重同行、公平竞争,搞好同行之间的关系,不得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损害、侵犯同行的权益。
6)廉洁自律,不得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礼金和其他财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7)造价工程师与委托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方有权要求其回避。
8)知悉客户的技术和商务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9)接受国家和行业自律性组织对其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检查。
1.5.2 造价工程师的考试制度
1996年,依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国家开始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1998年1月,人事部、建设部下发了《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8号),并于当年在全国首次实施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试题,组织或授权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日常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组织,考试每年举行一次,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1.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5年;工程和工程经济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6年。
(2)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4年;工程和工程经济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5年。
(3)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3年。
(4)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2年。
2.考试内容
(1)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分为四个科目,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木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2)对于长期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一定的学历和专业年限条件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木建筑工程或安装)”两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计价”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3)造价工程师四个科目分别单独考试、单独计分。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需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通过;参加免试部分考试科目的人员,需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3.证书取得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并作为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凭证。
1.5.3 造价工程师注册与管理
1.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造价工程师的具体工作委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特殊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负责本行业内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
(1)初始注册。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初始注册申报资料包括:
1)初始注册申请表。
2)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5)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6)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7)外国人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2)延续注册。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对申请延续注册的,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做出决定。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延续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
5)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3)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对申请变更注册的,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3日起10日内做出决定。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
3)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5)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6)外国人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4)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5)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6)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7)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8)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9)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10)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2.造价工程师的管理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2)注册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注册初审机关。省级注册初审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人员提供注册证书。
2)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3)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
4)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以上事例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4)注册造价工程师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告知注册机关。
(5)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1)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2)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3)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4)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做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1)有第(5)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2)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3)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4)受到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1)或5)条情形之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8)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5)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6)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7)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8)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9)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3.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在每一登记期内接受一次继续教育,每次不少于40学时。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继续教育采用以下形式累计学时:
(1)参加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的有关工程造价业务培训和专题研讨活动,每满一天计8学时。
(2)参加部、省级以上相关知识培训和专题研讨活动,每满一天计8学时。
(3)参加大专院校有关工程造价专业的课程进修,每满一天计8学时。
(4)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杂志上发表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专业论文,每篇论文计10学时。
(5)参加网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网络教育系统学习,每小时计1学时。
(6)参加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的学时,可计为造价工程师、造价员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4.造价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2)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4)违反《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反《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6)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节“2.(8)”中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7)违反《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注册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注册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4)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