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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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哲学考察

一、“理性的公平正义原则”: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价值

价值,从词义上是指“起掩护和保护作用的,可珍贵的、可尊重的、可重视的”。在社会生活中,人们普遍用“真、善、美”或“假、恶、丑”等作为评断事物或行为的标准。前者对于人们来说,意味着它们(事物或行为)具有积极的意义,是值得肯定的。后者则相反。注54我国学者一般认为,价值是主体需要与客体适应、满足主体需要之间的一种特定关系。法律价值则是人与法律之间的一种需要与满足的特定关系。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它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表示物的对人有用或使人愉快等等的属性”,“实际上是表示物为人而存在”注55。法律制度作为人创造的客体,当然与人存在一种价值关系。它越能满足人的各种需要,便越具有价值,反之则呈零价值或负价值。关于法律价值的具体含义,有的学者认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法律促进哪些价值;二是法律本身具备哪些价值;三是各种价值发生矛盾时,法律根据什么标准对它们进行评价。注56法律价值的上述含义各有不同,但又密切相连。法律促进哪些价值,实际上就是法律的本质与目的问题;法律本身有什么价值,实质上是指法律不仅是实现一定目的的手段,同时它本身也有特定的价值;法律所促进的各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必然会有矛盾,因而就有对它们进行评价、协调、选择的问题。古今中外的思想家、法学家提出过各种各样的法律价值,但归纳起来,主要有自由、平等、安全、秩序、正义、效益等。

就法律所促进的价值而言,公平正义是整个合理使用制度的基础。美国学者William F.Patry 将合理使用称为是一项“理性的公平正义原则”,“该规则充满公平正义观念并具有弹性而无法定义。”注57L.Ray Patterson 等人认为,合理使用制度产生之初,即是为了解决后任作者对前任作者的著作权作品的使用,“由于通常只有竞争者才希望使用一部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合理使用规则也被称为公平竞争使用规则”注58。日本学者播磨良承、生驹正文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的精神解释道,合理使用是在“正当范围”内的使用,是“符合公平的惯例”注59。胜本正晃基于日本宪法“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的考虑,认为对著作权的限制,即是防止其“权利滥用”;允许他人正当的使用作品,也就是“权利的公平使用”。注60

公平,或说是公正、合理、正义,在词源学上含义相当,但意义强调、适用范围有所差别。法理学者在述及法律价值时,多使用正义一词。关于法律与正义的关系,有两个层次:一是法律目标的正义,在这一层次上,正义乃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它表现为法律所应追求的某种完善的目标、道德价值或理想秩序。二是法律具体规定的正义。在这一层次上,它意味着一套公正的法律规范和原则成为人们行为的规范模式与标准。注61例如,当人们评价合理使用制度是否公正合理时,即是从第一层次看待法律与正义的关系;当人们评价合理使用制度是否平等适用于相同情况的人和事时,即是从第二层次看待法律与正义的关系。上述两个层次的综合,被学者称为法律正义。

在合理使用制度中,正义首先表现为一种法律理想或法律价值目标。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正义观念与自然法理论相伴共存。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自然法即是一种追求正义秩序的信念,成为人定法权利赖以存在和有效的根据。在近代立法中,著作权被描述为一种自然法上的权利。它基于作者的创作活动而自动产生,挣脱封建特许束缚而法定存在,脱离出版商所左右而为作者独立行使,因而是符合正义的。普通法系国家在从近代法向现代法进化的过程中,寻求著作权法的平衡精神,借合理使用制度以协调作者个体之间的权利对峙,以解决作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无疑也是立法者对法律正义的追求。对此,美国著作权学者Paul Goldstein认为,“合理使用的目的与著作权法的基本宗旨并不矛盾,即充分发挥著作权作品的使用效益,以协调公众使用作品要求与作者权利主张的关系……法律一方面为保证作者个人利益的实现,规定了作者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而收取转让费用;另一方面为保证公众利益的实现,在一定的范围内,允许其不经作者同意,不需支付报酬而使用著作权作品”注62。美国法院在1978年衣阿华大学研究中心诉ABC公司一案中,精辟地描述了作者专有权利与公众使用权利的关系:“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在确保公众对于社会信息的知悉权,公众自由获得信息的利益为法律采取著作权限制手段所承认,但是合理使用不是传播媒介随意剽窃作品的许可证。”注63

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目标,在于通过均衡保护的途径,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因此作为独占权利的著作权,在一定的范围内不应阻滞作品的传播和使用。这一思想在构建合理使用制度之初就已展现。1803年英国判例认为,“不经允许,不付报酬的使用之所以‘合理’,在于后任作者具有创造新作品的目的,这有利于促进科学文化进步和有益于社会公众”注64。1976年美国国会报告在解释合理使用的立法意图时称,“合理使用的功用在于,为了非营利的教育目的,应允许他人对有著作权作品的使用到合理的程度;而在原告提出侵权诉讼时,该使用人得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注65

其次,正义不仅是一种法律理想和目标,也是一种现实的可操作的法律原则、标准和尺度。人们期望通过合理使用制度这样的法律规则,建立起创造者、传播者与使用者之间以及作品起源国与作品保护国之间的和谐关系。这些规则具有普遍意义和公正内容,它不仅要求人们严格遵守规则,正当和诚信使用他人作品,而且要求司法机关正确适用规则,在处理纠纷中公正无私,不偏不倚。

从“法律”的西方词源学上来说,拉丁文Jus,法文droit,德文Recht,俄文npabo等,都兼有“公平”、“正义”的含义。这表明人们是将法律作为正义原则来对待的,同时也标志着法律正义所具有的基本内容。古罗马《国法大全》之一的《学说汇编》,在“正义和法”一章中辑录了乌尔比安的论述:“对于打算学习罗马法的人来说,必须首先了解‘法’(jus)的称谓从何而来。它来自于正义(justitia)。实际上(正如杰尔苏所巧妙定义的那样)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注66

在中国,“法”字古体为“灋”。据东汉许慎著《说文解字》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从水,取其平,意即法平如水。而“廌”,“兽也,似山牛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注67。从中西文中“法”的本义来看,都含有平、正、直的内容。由此,合理使用制度中的正义价值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并以此概括为正义观念的基本原则或标准。

所谓“平”,即平等与公平,意味着每个人都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同时也意味着每个人依据正当的行为规则行事,并适当得到奖赏或惩罚,从而实现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平等性是主体法律地位的资格准则,而公平性则是主体享受利益的分配准则。

所谓“正”,即公道与公益,意味着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与共同利益作为合理使用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公益性,既是这一制度所追求的目标,也是主体意志的道义要求。

所谓“直”,即正直与合理,意味着每个人的行为必须合乎法律的行为尺度要求,合理使用制度之所以合理,其本质意义在于这一制度合乎真理性和规律。合理性是评价合理使用制度正义价值的最后依据。

综上所述,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正义,系由平等性、公平性、公益性、合理性诸原则构成。提倡公平、匡正偏私,正是现代法律的精神所在。今天,一些西方国家的立法者和法学家,正以怀疑的目光评判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提出对著作权限制的限制。为此,笔者拟从价值法学的角度,采用上述四个原则,对这一制度进行评价,以探讨其生存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