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积极公民:走向善治的社会基础
“积极公民”的概念,最早源于法国大革命时期。众所周知,法国大革命时间不长,但斗争之激烈、公权争夺之反复,却是人类史上少有,也对整个人类社会后来的走向影响深远。“积极公民”最早由西哀耶士提议。这位法国大革命中的政治活动家,将当时的法国公民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两种。积极公民享有选举权,消极公民不享有选举权,只享有自然权利和公民权。前者须具有一定的财产条件,主要是纳税、住所等方面的要求,后者因不具备这些条件而不得享有选举权。1789年的法国选举法和1791年的法国宪法,均采纳了这一政治原则。1792年“第二次革命”推翻了王政,议会的新法令宣布取消这一不平等的政治差别。1795年的共和三年宪法,重新恢复革命初期有财产限制的两级间接选举制,不纳税则不得享有选举权。1799年雾月政变后,1799年宪法则又恢复了普选权。
后来,虽然积极公民的概念得以流传并被广泛使用,其内涵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现代社会,一般来说,人们从作为社会个体的公民自己、个体与社会关系、个体与国家关系三个维度来理解。
(一)作为具有“正能量”特质的积极公民
俗话说,百人百样。在日常生活中,有的人充满热情和活力,有的人却萎靡和低落。按现在流行的语言说,有的人带给大家欢乐和积极的“正能量”,有的却带给人们悲观和消沉的“负能量”。社会是人际关系的总和。虽然社会的特征超越社会个体的特点,却不能完全脱离社会个体特点的约束。比如,年轻人居多的社会,一般活跃而富有创新活力;老年人居多的社会,则往往稳重而秩序良好。
不难看出,在个人的道德层面,培育一种有助于自身发展的积极精神和“正能量”特质,无论对于公民自我价值的实现、幸福感的达成,还是对于形成一个高度文明和整体幸福的社会,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这就是为什么虽然东西方国家的社会变迁走了完全不同的道路,却都无不强调公民道德的提升、自我规范的实现、个体价值的升华的原因。
在中国传统社会,强调自我修炼、反省是儒学反复论述和强调的中心问题之一。《礼记·大学》中提出,“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在这里,学习知识、讲究诚信、约束行为、减少贪念,是齐家、治国、平天下和回报社会、回报集体的起点。另外,在漫长的中国社会发展过程中,勤劳、简朴、包容、崇尚奉献、重视教育和学习等品德,在国家的推崇和民众的习惯中,不断得到实践体验和思想强化,成为一种占据主流的意识形态和文化特征,像基因一样一代代传承下来。
而在西方,也是很早就开始思考公民道德问题。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三代师徒都曾探讨过美德问题。特别是亚里士多德,他很强调公民的积极情操。在他看来,善分为三种:外物诸善、躯体诸善和灵魂诸善。分别表示个体的物质富足、身体健康和道德良好。并认为,人要想过上优良的生活,需要做到外物诸善、躯体诸善和灵魂诸善的平衡,而这一平衡是以灵魂诸善为指引的。灵魂分为本能和理性两部分,理性又有实践理性和玄想理性之别。在亚里士多德那里,他认为幸福存在于玄想理性之中,世俗的物质生活是他所贬低的。
到了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在探究与理性主义对资本主义的影响时,他提出了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的内在一致性。其一是对财富的态度。主张积极投身经济活动、聚敛财富、禁欲、节制享乐、不断扩大投资。其二是对时间的态度。主张时间是无价之宝,不能消极无为、浪费时间,应当注重效率。其三是对职业活动的态度。主张“自助者天助之”,倡导“恪尽职守、努力工作”的敬业精神。
当然,公民道德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这既与公民个人的看法改变有关,还与社会形态和环境的变化有关。正如一句歌词所唱,“不知是我们改变了世界,还是世界在改变着我和你”。比如,西方曾有很长时期推崇“天赋人权”、“君权神授”观念,但随着社会进步和思想观念更新,自然人权、主权在民等思想逐渐占据人们的头脑,并通过宪法、法律和政治体制加以确认和固化。而在我国的传统社会,虽然人治的思想根深蒂固,但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会关系进入快速解构和重新塑造期,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变化,法治的思想日渐深入人心。
无论哪个国家、哪个历史时期,都有一些基本得到公认的“正能量”性质的道德观,或者因深入人心而成为主流文化,或者因得到官方认可推行而成为主流意识形态。在今天的世界,崇尚和平、快乐向上、勤劳节俭、热爱学习、遵守公共道德、热心公益慈善、爱岗敬业等道德,跨越了国家、地区、主权、民族、种族、宗教、阶层等界线,一般会被认为是具有普适意义的“积极文化”。拥有并践行这些“积极文化”和“正能量”道德的人,则往往是一个积极公民。不光能实现自己的幸福和善行,而且经常被其他个体、社会、国家所欢迎。
(二)作为能够促进社会团结和进步的积极公民
一个社会、一个群体,要长期和谐存在,必须解决好组织和团结问题,并且尽力避免出现分裂性因素和破坏团结的人员。
《论美国的民主》是一本被政治学、社会学、法学都列为经典的著作。[1]由19世纪自由主义的杰出代表之一托克维尔写成。在这本具有游记特点的游学、游思作品中,他将自己对当时法国社会的失望、讨厌甚至憎恨,转化成了对美国社会的喜爱和歌颂。当然,当时的美国,刚刚经历了自由市场革命、西部开发和杰克逊民主时期,国民幸福指数(当时还没有这个今天的流行词)颇高,社会空前团结,美国展现出勃勃生机。这带给一个刚经历了法国大革命、受到极大生活和心灵冲击的政治学者极大的欣喜,他似乎看到了民主制度的“升级版”和真正希望。虽然这本书的一些看法,今天看来有过度溢美之嫌,一些看法已经过时,但他提供的分析问题框架和部分观点,今天仍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首先,要克服每个社会成员的个人主义。过度的个人主义有可能破坏社会的团结。为此,应当克服极端个人主义。托克维尔在其书中批评了个人主义,他认为人与人之间根基于相同目标的团结合作,将美国建立为一个理想的国家。也能因此而建立起一个公民社会,避免过度依赖政府的干预。实际上,在现实世界中,一些社团、社区、集体、国家的分裂性因素和破坏团结人员,经常带有自由主义的色彩,体现的是个体(或小群体)利益优先。这样的公民,往往对于一个群体的组织和团结,带来负面的影响和后果。所以,消除过度自私自利思想、避免损人利己行为,是作为现代社会积极公民的组织性特征要求之一。
其次,公民要具备积极地组织和加入各类社会组织的基本品性。托克维尔认为,多元社会是一种特定类型的社会,它由各种平等、独立、自由的社会团体、组织和群体组成。社会权力与各种社会功能以一种分散的方式,由众多的社团来行使。他特别强调这种结社对于美国民主的重要性,认为由众多社团组成的多元、自我管理的社会,正是美国得以实现民主的重要途径。在现实生活中,面对复杂的社会环境和外部条件,每个人都显得渺小而无助。为此,通过结社,扩展个体的能力和资源,以组织化的方式解决公共事务,化解每个人的难题,是现代社会治理的题中应有之义。而每个公民对于社会组织的认同,志愿加入并服务于社会组织,是社会组织得以运行之前提。在这一点上,一个放弃结社权的公民,其融入社会、服务社会受到很大限制,而且,其也在一定程度上放弃了融入社会、服务社会的机会。
最后,公民要热心公共事务治理。在托克维尔看来,公民组织起来的真正意义在于从事公共治理,从而实现以社会制约权力,即以多元的社会对公权力进行必要的制约和制衡。而制衡的实质是对公共事务进行必要的分权、平衡和监督。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如果一个单位、一个社区、一个社会组织内部,大家都热心公共事务,能够积极参与议题设定、问题界定与讨论、公共决策与执行等,那么不但这个组织有活力,而且对于充分沟通与建立诚信、相关事务的民主透明解决,都能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相反,大家都不热衷于公共事务,就可能导致一盘散沙、各自为战局面的出现。不但公共事务不能得到较好的解决,而且很可能最终慢慢伤害到组织中的每个个人。
当然,现实中,不是每个人都会积极地参与公共事务。理查德·C.博克斯《公民治理:引领21世纪的美国社区》[2]一书中,提出公民对参与公共事务呈现两极线性光谱。一端是“搭便车者”。他们不太在意公共事务,对于社区事务了解和参与很少,只是一个纯粹的公共服务消费者。在光谱的另一端,则是积极的公民。他们非常热心社区公共事务,愿意并主动加入社区组织,能够以其行动产生正面而又持续的社会影响。介于二者之间的则是第三类人——只关心自身利益的“守门员”。他们也关心公共事务,但是只参与跟自己有关的议题,目的是保证自己的权益不被侵犯。其实不光社区事务的参与是如此,整个社会公共事务的参与也是如此。
总之,社会作为一个有机体,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实现社会有机团结、和谐共生、发展进步,离不开积极公民。为了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团结,应当鼓励和欢迎那些热心公共事务的积极公民。在古代中国社会,有一些逃离尘世、寄居山林的名人高士,《桃花源记》中有关于世外桃源的描绘,陶渊明有“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的咏叹,都曾经引起不少人的羡慕和称颂。但是,试想一下,如果大家都采取了这样的消极人生态度,不愿意参加集体组织和活动,不关心社会公共事务和群体事宜,社会也就失去了组织和建构的可能,将面临解体的命运了。
(三)作为履行权利义务的、法律意义上的积极公民
公民一词就是对着国家而出现的。亚里士多德说过,一个好公民,应该懂得作为统治者怎样治理自由的人们;而作为自由人之一,也应当知道怎样接受他人的统治。[3]现代国家,大都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监督等一整套机制,通过法律实现对国家的治理。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涉及对公民个人行为的规范和对社会的治理。作为公民,既有权利,又有义务。因为公民法律意义上的这种“两面性”,历史上形成了“公民意识”的两个不同传统。强调公民责任的,是所谓的共和传统,也有人称之为“积极公民”传统。强调公民权利的,是自由传统,也有人称之为“消极公民”传统。实际上,人们受到法律规范和约束时,积极公民在遵守义务和行使权利两个维度上都有所体现。主动遵守法律、承担公民法律义务,可以说是法律意义上的积极公民的最低要求。
其一是不触碰违法行为这一社会底线的积极公民。按道理说,这作为对公民的强制义务,有法律强制力和惩罚性后果做保障,每个公民不存在积极和消极之说。但在现实生活中,或者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或者由于社会个体的原因,不违法有时候不能光靠国家权力的强制,而是需要行为人积极作为或配合的。比如,有些国家和地区规定,不允许在公众场所吸烟,但事实上对吸烟行为的监管和处罚非常困难。为此,对于能够积极遵守相关法律的“烟民”来说,无论会否被发现并处罚,都会恪守规定。但对于消极公民来说,却可能会利用监管漏洞偷偷找地方“过过瘾”。又如,政府官员收受贿赂、贪污腐化是各国法律都严格禁止的。但事实上,官员能否守住这个底线,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我心理条件的变化、自我行为的约束,是需要具有一种积极健康的心态和守法遵纪的主动的。
其二是积极行使公民法律权利的积极公民。有大量的法律是规定公民权利行使的,但不代表每个公民都能够熟练地应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每个公民都应当学习必要的法律知识,知晓自己的法定权利及其边界,熟悉相关法律的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同时,在可能的情况下,要学会与司法人员打交道、会聘用律师,能掌握与诉讼相关的辩论、质证等技巧。对于中国人来说,应当逐步转变“宁死不问讼”的传统思维,走出“信闹不信访”的心理误区,敢于并善于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维护自己的法定权利、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电影《秋菊打官司》中,那个充满乡土气、有些倔强的农村妇女秋菊,其不计辛苦打官司要“说法”的过程,就是一个走向现代社会的积极公民的例子,虽然这样做的成本和后果都很难预料。又如,我国法律规定了农村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性质。选举和参选村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村民自治权利、监督村委会工作等,是村民的合法权利。现实生活中,少数地区的村民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当村委会成员因不作为、乱作为伤害到大家的权益时,才后悔莫及。而那些积极行使村民权利,通过各种民主方式和手段实现村民自治的活动,不但保护了村民自身的权利,而且极大地促进了中国的政治进步和法律完善。可以说,众多社会个体、群体对法律的利用,正是私权利得到伸张和保护的过程,也是运用和监督公权力和公共资源的过程,更是通过实践丰富公共管理经验、实现社会治理优化的过程。当然,主动参与公共政治生活也促进了公民变得成熟,滋养了他们的平等意识和参与观念,塑造了其参与精神和公共责任意识。
总之,在今天这样一个时代,我们既要培育那种加强自身修养、以一己文明程度提高促进全社会文明水平提高的积极公民,也要培养那种具有公共意识和社会情怀、愿意通过集体活动推动社会团结和谐的积极公民,更要培养那种主动进行国家-公民互动、运用法律智慧之剑参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积极公民。而大量积极公民的涌现,需要政府在建立活力与稳定兼具的社会环境、扩大民众知情权、建构机制化渠道、积极互动回应等多个方面加以努力,并通过社会体制、政治体制改革加以保障。
当然,公民素质和态度参差不齐是现代社会的常态。在人们的利益多元化、追求多样化的时代,要求每个人都做积极公民是不现实的。即使有可能实现,社会也失去了其丰富多彩和异质性。但是,我们至少要避免全社会都消极化,避免出现大家都不愿做、不能做、不敢做积极公民的最坏情况出现。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无积极公民,则不可能有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