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1 工程勘察报告宜在下列工作基础上编写:
1 对搜集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工程性能资料,结合勘察工作进行了系统分析研究;
2 根据勘察阶段确定的工程地质测绘、勘探、测试及试验工作已全面结束,各项成果经检查验收合格;
3 各类原始资料经过整理、分析和检查,已确认完整、无误。
4.4.2 工程勘察报告的主要内容宜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