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书写作背景: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高速发展呼唤更为有效的争议解决规则供给
建设多元化融资体系和多层次资本市场是21世纪以来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战略方向。在我国经济从中高速发展迈向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私募基金在支持创业创新、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服务实体经济和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3年,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将私募基金纳入规范范畴,从立法层面确立了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2014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发展私募基金作出战略部署。2014年8月,中国证监会公布施行《私募监管暂行办法》,初步建立起私募基金运作监管的基本规则框架。
由此,我国私募基金步入高速发展阶段。截至2020年底,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46万家,备案私募基金9.68万只,管理基金规模15.97万亿元。(1)与2014年的私募基金规模1.4945万亿元(2)相比,6年间增长近10倍。私募基金日益成为我国投融资体系和资本市场中的重要力量。
随着私募基金的蓬勃发展,侧重于监管的规范体系不断完善。2020年12月30日,证监会公布《加强私募监管规定》,总结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经验,重申和细化私募基金监管的底线要求,对加强和完善私募基金监管意义重大。但应看到的是,私募基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仅需要监管规则的不断完善,也对争议解决规则提出更大范围、更深层次的需求。与类型各异、数量庞大的私募基金民商事纠纷相比,直接面向争议解决的立法和司法规则供给明显滞后和不足。2017年,国务院法制办曾就《私募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但一直未见实质性进展,而依托于证监会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基金业协会的行业自律性规范等构建的监管规范体系,不仅规范效力层级较低,在司法中存在适用困境,而且大多从金融监管的角度作出规定,较少涉及私募基金中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难以支撑解决私募基金民商事纠纷的现实需求。与之相应的是,司法实践在处理不少私募基金民商事争议问题时,均存在裁判标准不清晰、不统一甚至不适当的情形。特别是,对私募基金合同性质、机构义务与责任、保底条款效力、对赌协议等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问题,司法实践也还不能提供稳定、一致、可预期的裁判规则。这已经成为影响纠纷公正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因素之一。为此,本书旨在系统梳理私募基金争议解决领域的现状与问题,探析重大争议问题的法理基础与实践考量,以为当事人提供更好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