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宋代之前的妇女与财产:演变与延续
从有文献记载的最早时代起,我们发现支配妇女财产关系的观念与实践几个世纪以来一直保有着显著的延续性。下一章讨论的宋代实践,必须放在这一漫长的传统中才能得到理解。就本质而言,女儿同儿子一样,血缘关系会给他们带来某种物质上获得支持的期望,这种期望会与父母的财产多少相称。因此,尽管长期的政治与社会演变导致财产、婚姻法、遗产继承模式在形式上发生较大变化,但妇女财产权利的特定基本模式几乎在宋代以前的每个时代都依稀可辨。宋代法律尽管在许多方面出现了新的变化,但也没有与这种模式发生抵触。这些模式包括几个要点:非奴隶身份的妇女结婚时可指望随身携带作为嫁妆的财产。已婚女儿可以在婚后某个时候从父母那里获得嫁妆之外的额外财产。在婚期间,妻子的财产从理论上讲是与丈夫的财产截然分开的。虽然丈夫及其家族总会直接或间接地从妻子的财产那里受益,但这确实是妻子本人的财产,当发生离婚或守寡而走出婚姻时,她可以随身带走这部分财产。当没有子嗣时,女儿不论是已婚还是未婚,可以继承父母的所有财产。妇女尤其是寡妇常常会对家庭与财产有相当大的权威,而且她们的权力会受到特定的保护。虽然早期的证据较少,但史料显示出这一习惯做法的基本延续性,即妇女,特别是精英女性,会对不同种类的财产有相当大的支配权。尽管妇女的财产继承缺少法律保障,但妇女总会依惯例获得个人财产,这些财产不仅生前可用来供养她们,死后也可用来祭祀她们。
妇女支配财产的历史事实被儒家理想主义的语言所掩盖。保存到今天由男性精英所创作的文献,充斥着经典儒家的思想意识,这使得当其叙述精英的习惯做法时,需要用儒家规范来加以修饰。甚至某些现代学者也受到史料中这种偏见的影响,以致出现妇女财产权晦暗不明的现状。[1]在唐朝之前的时代,儒家思想对涉及妇女财产权领域的法律影响很小,而当妇女财产与儒家礼制要求与宗族观念发生抵触时依然盛行不衰。甚至在唐代及其以后,当法律有意识地支持家长权力时,赋予妇女财产的惯例依然保留下来并保持着合法地位。
接下来的篇幅,在描述中国早期妇女与财产的关系时,我将试图将儒家理想与历史事实剥离开来。这一章将探究宗教、社会、法律观念与真实的历史实践之间的矛盾。通过追溯宋代之前规范妇女财产的法律在历史上产生的变化,显示其延续性的方方面面。这一简要概述显示出宋代妇女所享有的强有力的财产权,尽管在许多方面出现新的变化,但与长期以来就形成的习惯正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