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的经权观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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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权”的原始含义及其演变

作为伦理学概念的“权”,引申自“权”字的秤锤之意,这一点从古至今没有太大的异议。同时,一般又认为,秤锤也并非“权”字的原始含义。但是,对于“权”字最初的来源和本义,却是一个显得扑朔迷离的问题。

一 “权”字来源辨析

在《尔雅》《说文解字》等早期字书中,将“权”释为黄华木。那么,“权”的秤锤之义从何而来?它与黄华木之间存在着怎样的联系?这就成为对“权”的含义演变进行分析时首先需要厘清的问题。

简体字的“权”是从繁体字“權”简化而来的。在中国最早的辞书《尔雅》中,两次出现“權”。在《尔雅·释草》中,有“權,黄华”;《释木》中又有“權,黄英”。关于这两种解释之间的关系,有两种主要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两条属于重出。如清代文字学家王筠在《说文解字句读》中说:“《释草》曰:‘權,黄华。’郭注以牛芸草当之。《释木》:‘權,黄英。’郭云‘未详’。许君合二条为一,而以‘木也’定之,谓即是一物,两篇重出耳。景纯苟读《说文》,则必不云‘未详’矣。”[36]王筠认为,两晋时期的训诂学家郭璞(字景纯)在给《尔雅》作注时,将“權,黄英”“權,黄华”当作两种不同的植物来理解,因此只能解释《释草》中的“權”字,而对于《释木》中的“權”指的是哪种植物,却无法进行解释。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中只有一个“權”字,并且将其解释为“黄华木”,正是因为他看到了《尔雅》中两个“權”字属重出,而将其合而为一。“英”和“华”意思相近,都有花朵的意思,因此在有些人看来,《释草》和《释木》中的“黄华”和“黄英”指的是同一种植物。

另一种观点因《尔雅》中将两个“權”字分别列为草和木,认为它们应当属于两种不同的植物。例如,宋末元初的戴侗在《六书故》中说:“《尔雅》曰:‘權,黄英。’又《释草》:‘權,黄华。'《说文》曰:‘黄华木。’以草释木,似误。”[37]他认为,根据《尔雅》,草类的“權”是黄华,而木类的“權”应该是黄英。许慎在《说文解字》中将“權”解释为黄华,又将其归入木类,是矛盾的。因此,戴侗怀疑许慎的解释是错误的。前述王筠所引郭璞对两个“權”字分别进行解释,也正是将其作为两种不同的植物。

由于年深日久,语言文字上的隔阂,无论是作为草还是木,“權”究竟指的是哪种植物,后世的人们往往很难判断。尤其是作为木类的“權”,即使后世有许多学者相信《尔雅》和《说文解字》中的解释,认为“權”字至少可以是一种树木的名字。但是,它究竟指的是哪种或者哪类树,就像郭璞的“未详”的解释一样,从来没有学者给出过确切的考证,甚至哪怕仅仅是可靠的推测。相对来说,对于作为草类的“權”,有些学者则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尽管这些见解中也很难有一种能够拿出确切的证据,让所有人信服。

在郭璞的《尔雅注》中解释《释草》中的“權,黄华”时,认为“權”就是他那个时代一种被称为牛芸草的植物,并且认为,这种植物的花是黄色的,叶子像苜蓿(“蓿”)。根据郭璞的这一解释,《释草》中的“權”,指的是一种草类植物。然而,两晋之后,“牛芸草”这一名称也已不再使用,因此后世对于郭璞这里所说的“牛芸草”指的是什么,又是众说纷纭。

在宋代邢昺为郭璞《尔雅注》所作的疏中,对郭璞的注释解释说:“權,一名黄华。郭云:‘今谓牛芸草为黄华。华黄,叶似蓿。'《说文》亦云:‘芸,草也。似苜蓿。《淮南子》说“芸草,可以死复生”。'《月令》注云:‘芸,香草也。'《杂礼图》曰:‘芸,蒿也。叶似邪蒿,香美可食。’然则牛芸者,亦芸类也。”[38]邢昺认为,郭璞所说的“牛芸草”是被称为“芸”的草类植物中的一种,而这种草在宋代叫什么名字,他并没有去考证。稍晚于邢昺的北宋学者王洙之子钦臣所著的《王氏谈录》中,明确说“芸”这种香草,“今人皆不识”。“芸,香草也。旧说为不食。今人皆不识。文丞相自秦亭得其种,分遗公,岁种之公家庭砌下,有草如苜蓿,揉之尤香。公曰:‘此乃牛芸。《尔雅》所谓“權,黄华”者。'”[39]王洙从丞相文彦博处所得种子是否就是郭璞所说的牛芸草,现在已很难考证。但从《谈录》的记载来看,这种植物在当时应当是非常罕见的。

同为宋代学者的郑樵则认为“權”并不是一种罕见的植物,而是常见的野决明。[40]野决明是一种豆科植物,一般为黄花,叶子与荚果同苜蓿都比较相似。清代学者郝懿行赞同郑樵的这一解释。然而,他又认为,《王氏谈录》中所说的芸草也就是郑樵说的野决明,这种观点则有些牵强。他说:“今验野决明叶似目宿而华黄,枝叶婀娜,人多种之,似不甚香。而王氏《谈录》以为嗅之尤香,盖初时香不甚,噀以醋则甚香。凡香草皆然也。”[41]王氏说他们庭前所种芸草的叶“揉之尤香”,说明不揉也是香的,只是没有揉过之后香气浓郁。野决明的叶和花纵然符合王氏所说芸草的特征,但它的叶子闻起来并没有香味。郝懿行说野决明的叶子“似不甚香”,喷上醋之后就能闻到香味。事实如何暂且不论,即使真是这样,和《王氏谈录》中所说的“揉之尤香”的香草也并不是一回事。另外,如果只是野决明,《谈录》中也不会有“今人皆不识”的说法。

此外,还有人认为,《尔雅》中所说的“黄华”指的是菊花。宋代陆佃的《尔雅新义》中注“權,黄华”时说:“春花正也,菊,秋花,为權焉。《记》曰‘菊有黄华’,言‘有’者,非其有之时也。”[42]这里所说的“權”,用的是它的引申义“反常”、变通的意思。陆佃认为,正常的花是春天开的,菊秋天开花,是“反常”、变通的表现。并且认为,《礼记·月令》中说的“季秋之月,鞠(菊)有黄华”,之所以用“有”字,正是因为这个季节是正常不该有植物开花之时。古人经常称菊花为“黄华”,这与《尔雅》中对“權”的解释恰好一致。但是,“反常”是“權”字后来才出现的引申义,《尔雅》以及秦汉之前的其他典籍中都没有此义项。[43]因此,陆佃认为菊花秋天开花为“反常”,从而以“權”命名,不应当是《尔雅》中具有的含义。

总之,古人对于“權”的原始含义的解释五花八门,但这些解释大多是推测,很难说哪一种就是确诂。所以明清之际的学者张自烈在《正字通》中干脆说:“据诸说,无确诂,今不可考。”[44]更为重要的是,在早期的辞书中,并没有一种将“權”字解释为秤锤。尽管后世学者认为作为植物的“權”“借为權衡之權,今所谓称锤也”[45]。在经典注疏中也试图将“權”的秤锤之义溯源到“黄华”或“黄英”上,但以上种种解释中,无论哪一种,我们都很难将其与“秤锤”这一引申义建立起必然的联系。

相对来说,在《尔雅》草与木两种解释中,更容易与秤锤这一物体联系起来的,还是木类。因此,如果承认《尔雅》或者《说文解字》中的解释就是“權”字秤锤之义的最初来源,那么,虽然绝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尔雅·释木》中的“黄英”或者《说文解字》中的“黄华木”究竟是哪种植物“未详”,“不可考”,但仍然认为“權”字的“权衡”之意是来自被称为“黄华”或“黄英”的树木的。其中,最为常见的解释,就是认为最早的秤锤是用这种树木制作而成的。例如,王夫之《说文广义》解释“權,黄华木”时说:“權,黄华木也。通为‘權衡’字者,古以木为称锤,后世改用金石,權木坚重,可为權也。”[46]虽然不知權木是何木,但在王夫之看来,这一可以做秤锤的木头的木质一定是“坚”而且“重”的。是否存在一种王夫之所认为的“坚”且“重”的“權”木,古人可以用它来制作秤锤,这一事实无法考证,既没有充分的证据说一定有,也没有证据说一定没有,所以这里不去讨论。但是,可以质疑的是,根据王夫之的这一理解,从词源上说,以“木”字为部首的“權”可以解释为秤锤的观点可以成立的一个重要的事实依据,就是他所说的“古以木为称锤,后世改用金石”。也就是说,最初的秤锤是木头制作的,后来才改用金属或者石头。这一判断似乎与人类利用工具的历史发展是不符的。赵纪彬认为,秤锤“是作为氏族社会末期的物质文化,标志着人们用工具改造自然的伟大开端”。并且认为最早出现于历史舞台的“秤锤”是“石锤”。[47]虽然我们不知道人类历史上的某一个时期是否用木头做过秤锤,但可以肯定的是,在能够将木头加工成像秤锤这样精致的工具之前,人类是首先需要在金属或者石器加工的技术和工艺上达到相当的高度的。所以,最初出现的秤,更有可能是用石头或者金属为秤锤,而不会是直接用木质的。因此,因以“權”木制作秤锤,从而以“權”命名秤锤,并引申出“權”字的秤锤之意的观点,是很难经得起推敲的。

由于“黄英”或“黄华”与“權”字的秤锤之意相去玄远,正如有学者所说:“究竟‘權’这个字,如何从一种植物,成为一种度量衡工具,之后愈行愈远,终究完全丧失了本义?其中来龙去脉全无蛛丝马迹可循。”[48]事实上,尽管《尔雅》和《说文解字》中对“權”字的释义没有给我们理解其秤锤之义提供“蛛丝马迹”,但“權”字秤锤之意的由来也并非全无痕迹可循。既然从“權”字“黄英”或“黄华”的意思上无法找到秤锤之意的起源,那么,就需要从“權”字的字形字义演变上做更深入的探究。在《释权》一文中,赵纪彬提出:“科学的工艺史证明:生产劳动中使用的工具,全是人的生理器官的延长;其见于古籍记载者,不胜枚举。……量度、车制是这样,‘秤锤’的起源也应作如是观;亦即应从‘權’的字义字形演变的史实中,探求‘秤锤’的起源。”[49]并且认为,“權”字“字形字义的演变历程是:‘拳’(卷、捲)—→‘' —→‘權’。此一史实证明:‘称锤’(權)是人手的延长。《玉篇》以‘曲手’为拳,是‘權’形作。正象人拳,三字的字音也相同。这和上述量度、车制之‘以人之体为法’,事同一律。”[50]赵纪彬认为,秤锤意义上的“權”字是从“”字演变过来的,而不是直接来自《尔雅》或者《说文解字》中作为植物名的“權”。这一观点对于摆脱《尔雅》和《说文》的束缚,理解“權”字含义的演变是极有启发意义的。在《释权》中,他从文献的、历史的角度对从“”到“權”的演化过程及意义进行了一些论证和阐发,这里不再重复,仅就该文没有展开或者有待商榷的两个方面做进一步的补充分析。

首先,关于古代字书与文献中的“”字。成书于三国时期的《广雅》也是我国古代一部较早的字书,其模仿《尔雅》的体例但取材范围比《尔雅》广。这部字书中,收录了《尔雅》和《说文解字》中所没有的“”字,说:“秤谓之铨,锤谓之。”(《广雅》卷8《释器》)这里所说的“锤”,即秤锤。《广雅》中这一“”字,后世的注本中有写作“”字者,也有写作“權”字者。[51]由此可见注释者要么认为这两个字可以混用,要么已经只知有“權”字,不知有“”字,甚至认为写作“”字是错误的。唐代释玄应所撰的《一切经音义》中,引用《广雅》中的解释,说:“《广雅》:‘秤锤谓之。',重也。知轻重也。字从手。”清代的庄炘在对玄应《音义》校正时,则引用《说文解字》中“權,黄华木”为依据,对玄应“字从手”的说法直接进行了否定,说:“秤锤之權,即用从木之權,此云从手,大谬。”[52]但是,在唐代的训诂著作中,认为秤锤之“”应“从手”的不止玄应《音义》一例。另一位僧人慧琳所作的《一切经音义》中,引《国语》贾逵注和《古今正字》说:“贾注《国语》云:‘,秉也。’又曰:‘平也。'《古今正字》:‘者,秤也。从手,雚声。'”[53]《古今正字》为唐初的张戬所撰,已经失传。从慧琳所引可见,这部著作中也是认为释为秤的“”是从手的。贾逵《国语》注中平、秉等义项,都是作为秤的“”字的引申义。在张参的《五经文字》中,则指出从手的“”字是古“拳”字:“權:从手者,古拳握字,今不行。”[54]近人认为秤锤是人拳的象形,“”字从“拳”字而来,在此也可得以印证。

语言文字学的研究表明:“异体字中有一种类型,即部件讹混而为异体字。这种情况在简帛文献、汉魏六朝碑刻文献、敦煌写卷中很常见。”[55]在汉初的张家山汉简等简帛文献、东汉《张迁碑》、三国魏《元绪墓志》、北魏《元昭墓志》等汉魏六朝碑刻文献,以及部分敦煌文献中,都有以“扌”为偏旁的“”字出现。有学者认为,这种现象的产生,是由于汉字隶变之后,在偏旁化的过程中,原来的独体字作为偏旁使用之后,使得形体发生了变异,“让两个本来毫不相干的字形变得相似,从而产生了很多混同使用的情况。”“扌”和“木”两个偏旁就是其中典型的例子。“‘手’在偏旁化后写作‘扌’,‘木’偏旁化后写作‘',两个偏旁字的形体非常接近,其区分的特征不能够在手抄转写的时代得到很清晰地展现,因此从汉魏六朝的墓志中到敦煌写卷俗字一直常常混用。”[56]由此可见,至少到唐代之前,“权”字存在着“權”和“”两种写法。并且大致可以推断,“權”字的基本含义来自植物名称,而“”字则与古“拳”字同,并因形象相近而引申出秤锤之意。但是,由于手抄转写等原因,两个字又常常混用。

其次,关于“”字何时为“權”字所完全取代。郑玄《毛诗笺》中,有“鬈读当为權”,清代马瑞辰认为:这里的“權”字应为“”,“后人讹写作權”。[57]章太炎《小学答问》中也说:“经典權字恐本作捲,后变作,隶书手木相溷,故讹作權,未必是假借也。”[58]赵纪彬认为,“權”字出现之后,便代替了“”字,后者也就废置不用了,所以一般的字书上没有这个“”字,非专门研究的学者也不认识这个“”字。同时他又说,“權”字代替“”字绝非偶然,不能说它是“讹作”或者“讹写”所造成的。通过分析,他认为,作为秤锤的“”引申自人“曲手”为拳的“拳”,最初是“石拳”“石锤”之类,出现于氏族社会末期,出于氏族间剩余产品交换的需要。而“權”则是奴隶社会衰微期的物质文化,是奴隶主贵族开始贱视劳动的体现。“正是在这种贱视劳动的没落意识支配下面,逐渐对于与‘拳’同音同义的‘’字,不屑识别,反而从《诗》的‘赋、比、兴’所取譬的‘鸟兽草木之名’上,抒发其闲情逸趣。这样,就为‘’字改写从‘木’而成‘權’,创造了社会条件。”[59]因此,从“”到“權”并不是“讹写” “讹作”,而是历史的必然。

赵纪彬指出“權”字取代“”字并非由于偶然、无意地“讹写”“讹作”,而是有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包含其中,这是一个非常有见地的主张。但是,他认为“權”字在奴隶社会晚期出现之后便取代了“”字,则是值得商榷的。《广雅》《古今正字》等训诂著作中都收录有“”字,说明“‘權’字出现以后,‘’字就废置不用,在一般字书上,查不出‘’字”[60]的结论是不成立的。同时,一直到唐代,从玄应和慧琳的佛经《音义》可见,“”字至少在佛教经典中还是在使用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汉魏六朝时期的简帛和石刻文献的出土,让我们可以看到更多在当时仍然被使用的“”字,直接证明唐代之前,“”字仍然存在并被广泛使用。因此,从时间点上来说,“”字完全被“權”字取代,不会早于唐代,而并非奴隶社会晚期就已经完成了的事情。

那么,“權”字究竟从何时最终取代了“”字呢?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唐代之前,“權”与“”曾经长期并用甚至混用。唐宋之后,随着印刷术的出现和用字的日益规范,原来由于手抄转写而造成的许多异体字都逐渐统一。由于“權”和“”曾经一度被混用,所以它们也被归入了异体字之列,像其他因偏旁形近而造成的异体字一样,写法上被统一了。结果是,“”字被在《尔雅》《说文解字》等经典字书中有收录从而更为大家所熟悉的“權”字取代。由于宋代之后人们读到的书都是唐宋之后刻印的,被“權”字所取代的“”字便日渐为人们所遗忘。从这一意义上说,“權”字取代“”字不能不说是历史的必然;同时,一度的“讹写”也是“權”字最终阴差阳错地取代了“”字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可知,“权”字的秤锤之意来自“”,而“者,拳之异体”[61]。秤锤乃“”字的引申义,从秤锤之意,又引申出权衡、权变、变通等义项。[62]权衡、权变、变通运用于人们的道德实践中,便成了与“经”相对的“权”字。

二 作为伦理学范畴的“权”

伦理学意义上的“权”,有权衡、权变等义,均由“权”字的秤锤之义引申而来。因此,在历代经典的注疏中,秤锤往往被视为“权”字的本义。例如,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在解释《论语·子罕》篇中的“可与立,未可与权”,《尧曰》篇中的“谨权量”;《孟子·梁惠王上》篇中的“权,然后知轻重”,《离娄上》篇中的“嫂溺援之以手者,权也”,《尽心上》篇中的“执中无权”时,均说:“权,称锤也。”当然,《论语》《孟子》之中的这几个“权”字,均与人的实践活动或者实践能力有关,直接的含义并非秤锤,而是由秤锤引申出的称量、权衡或权变等义。

秤锤作为秤这一用于称量的器具的最重要的部件之一,从“权”字的秤锤之义中直接引申出的动词含义便是“称量”。《汉书·律历志》中解释“权”时所说的“权者,铢、两、斤、钧、石也,所以称物平施,知轻重也”[63],所指的正是“权”字的这一意义。先秦典籍中,《孟子·梁惠王上》篇中的“权,然后知轻重”,《国语·周语下》篇中的“权轻重”,《荀子·非相》中的“不权轻重”中的“权”字,都是动词“称量”之义。称量的目的,是“知轻重”“别轻重”,也就是对物体的重量进行确定和比较。将这一含义进一步推广引申到日常生活中的一般事务的处理上,便是“权”字的权衡之义。

“权衡”二字,本来是“权”(秤锤)与“衡”(秤杆)的统称,这两个字合成一个词,最初作为名词使用,代指秤。如《吕氏春秋·仲秋》中“平权衡”,《庄子·胠箧》中的“为之权衡以称之,则并与权衡而窃之”,《管子·明法解》中的“权衡者,所以起轻重之数也”,《韩非子·有度》中的“权衡,所以称轻重也”,这几个“权衡”指的都是作为称量器具的秤。今天我们所使用的作为动词的“权衡”,则是从“权”或者作为名词的“权衡”的引申义“称量”进一步引申而来的,指的是在人们的实践活动中,通过对不同行动方案的分析、判断、比较,并最终依据一定的标准作出取舍的过程。“权”字作“权衡”之义解时,指的便是这一过程。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选择取舍无所不在。甚至可以说,人生的历程,就是主体通过自身的认知,运用自己的自由意志,依据一定的价值标准,不断进行选择的过程;人生的走向,正是由一个一个的选择所构成的。这就是《荀子·正名》中所说的“人无动而不可以不与权俱”。

在人们的行为选择中,有些具有道德意义,需要一定的道德准则作为指导和依据,选择出的结果具有善恶价值,有些则不具有道德意义,只是个人偏好的体现。当一个行为本身具有道德意义时,“权”,即行为选择的权衡过程,便也成了一个具有伦理含义的概念。

“权”不仅可以用于指称量或者权衡的过程,而且古人也常常从目的或者所追求的结果的角度来理解“权”。如果侧重于行为活动的目的或者结果,“权”往往被视为不拘泥于一般性的规则或者行为方式的选择,甚至意味着对一般情境下普遍适用的规则或者行为方式的变通或者背离。

从“权”字的秤锤之义及其直接引申义称量的角度来说,对物体进行称量的过程,需要将秤锤在标有代表着不同重量的秤星的秤杆上前后移动,秤星是固定不变的,而秤锤的位置则需要灵活变动;最终的目的,是将秤锤的位置停留于一处,依据该处的秤星所代表的重量,从而判定物体的轻重。此刻,如果将秤锤、秤杆以及挂在秤钩上的物体视为一个整体,则恰好处于完全平衡的状态。因此,称量的过程,就是以这种平衡作为追求的结果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秤锤的位置是灵活的,不能拘泥于或固定于一处,否则便失去了称量的意义。对于称量过程的这一理解,至少可以包含两层意义,对于人们实践活动具有启发价值,同时也影响了人们对于“权”这一概念的理解。

一是,“权”,即称量活动,所追求的是作为目的的“平”;相对于这一目的来说,过程以及达到目的的方式或手段,则是次要的。因此,在古人对典籍的注疏中,经常将“权”释为“平”,以强调目的或结果的重要性。如韦昭注《国语·齐语》“式权以相应”和“权节其用”时,均说:“权,平也。”[64]《尚书·吕刑》中有“轻重诸罚有权”,宋代蔡沈在《书集传》中说:“权者,进退推移,以求其轻重之宜也”[65],清代江声《尚书集注音疏》中说:“权者,所以审轻重而酌其平”[66],都是侧重于从目的或所追求的结果的角度来解释“权”字。这一视角,也常常被用于对“权”字在一般实践活动中的含义进行理解,认为“权”所追求的就是结果上的“有善”。

二是,“权”是灵活应变,不应当在一般情境下所适用的价值标准或者行为方式上固执一点。正如秤杆上的秤星虽是固定的,但秤锤落到哪个星上却没有一定之规,必须依据秤钩上所悬挂物体的重量来决定一样,在现实生活中,虽然存在着与常见的各种各样的情境相适应的价值准则或者行为方式,但由于生活情境的复杂多变性,尤其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境之下,主体还应当时时保持清醒的判断,根据不同的情境做出不同的应对选择。因此,“权”就不能“执一”,甚至也不能“执中”,而是应当在行为过程中体现出主体的能动性和灵活性,能够适时变通,以达其宜。必要的时候,甚至要背离一般情境下为人们所普遍遵守的标准或者方式,以作出恰当的行为,不要因为胶柱鼓瑟、死守教条而导致不良的后果。

因此,如果侧重于目的或者所追求的结果,“权”往往被解释为变通或者权变。而变通或者权变,也就意味着不受一般情境下所普遍适用的价值准则或者行为方式的约束,更多地体现的是主体的智慧和能动性的发挥。如果说,我们可以把日常生活中可能会遇到的情境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性的、经常会遇到的情境,一类是特殊性的、偶然出现的情境,前者称为“常”,后者称为“变”。日常生活中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常用的准则或者行为方式,一般都是根据前一种情境进行总结和概括的结果,而在后一种情境中,则很少有可以套用的准则或者行为方式被直接使用。因此,在“常”态的情境之中,行为者恪守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常用的准则或者行为方式,他所做出的行为选择一般来说就是恰当的、合宜的;而在“非常”的情境之中,如果打算仍然机械地按照约定俗成的规范来做,则要么根本没有先例或者既定的规则可循,要么陷入进退维谷的困境而不能自拔,要么就会做出错误的行为,导致不良的后果。这时候,就需要主体的“权”,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常用的准则或者行为方式暂时搁置一边,根据对全局的综合判断做出一个恰当的选择,这就是所谓的“权变”。由此可见,权变往往意味着对一般情境下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准则或者行为方式的搁置甚至背离,所以《韩诗外传》中说“变之谓权”[67]

然而,这种侧重于行为的结果的“权”具有极大的道德风险,当行为者的眼睛只盯着结果时,任何的道德准则可能都会对其失去约束力,这种权变就可能演变为“权术”“变诈”。其社会性的后果,便是导致钩心斗角、阴谋诡计、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等现象的横行,并以行权为对这些行为的合理性进行辩护的借口。因此,在中国传统的经权观中,大多试图对权变加以限制,以免对正常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体系造成损害甚至毁灭性的后果。例如,在侧重于从“权变”意义上使用“权”字的汉儒的思想中,一方面,提出“权”并不是可以频繁使用的行为方式,而是只能偶然用于紧急的特殊情境之中。这就是《春秋公羊传·桓公十一年》中所说的:“权之所设,舍死亡无所设。”另一方面,权变的行为虽然往往意味着对一般性的价值准则的违背,但这种违背并非逃避道德约束、抛弃道义原则,而是要使行权的行为符合在道德规范体系中比日常生活中的一般性道德标准具有更高的价值优先性的“道”的要求,即所谓“反经合道”。“夫权虽反经,亦必在可以然之域。不在可以然之域,故虽死亡,终弗为也。”[68]因此,汉儒虽然承认违背一般性的道德规范的权变行为的合理性,但他们都是将“合道”或“有善”作为权变的前提,反对漫漶无依的任意胡为。

在中国传统经权观中,作为伦理学范畴的“权”字,基本都是从权衡或者权变两种意义上进行理解的。例如,在孟子的论述中,“执中无权,犹执一也”之“权”,其意义偏重于权衡;而“嫂溺援之以手,权也”之“权”,则是权变之义。由于不同时期的不同学者理解“权”字的含义的侧重点不同,并以此来建构各自的经权理论。因此,历史上各种不同的经权观之间在理论上的分歧,往往从基本概念的使用上就开始了。比如,汉儒“反经合道为权”的经权观,“权”字取的是权变、变通之义,而宋代之后程颐等人的经权统一理论,则是从权衡的意义上来使用“权”字,这也就成了两种理论在经权关系问题上尖锐对立的原因之一。

综上可见,同“经”作为伦理学的概念,具有若干不同层面的意义一样,“权”也有权衡、权变甚至权谋等多种含义。因此,在对中国传统经权观进行分析的过程中,除了要考察不同学者之间整体思想倾向上的差异之外,还要看到他们在这些核心概念使用上的视角和侧重点有何区别。只有这样,才能对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关于经权问题的理论分歧有一个准确而系统的认识,对中国传统经权学说的流变有一个全面的理解。


[1](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影印本,第644页。

[2](清)严可均、姚文田撰:《说文校议》卷13上,《续修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影印本,第213册,第592页。

[3](清)严章福撰:《说文校议议》卷13上,《续修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影印本,第214册,第164页。

[4](清)徐灏撰:《说文解字注笺》卷13上,《续修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影印本,第226册,第580页。

[5](清)沈涛撰:《说文古本考》卷13上,《续修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影印本,第222册,第462页。

[6](明)张自烈、(清)廖文英编:《正字通》卷3,董琨整理,中国工人出版社1996年影印本,第307页。

[7](清)吴大澂等撰:《说文古籀补·补补·三补·疏证》,中国书店1990年影印本,第40页。

[8]林义光:《文源》,林志强标点,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版,第52页。

[9]郭沫若:《金文丛考》,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182页。

[10]孙常叙:《假借形声和先秦文字的性质》,载山西省文物局考古研究所编《古文字研究》第10辑,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46页。

[11]孙常叙:《假借形声和先秦文字的性质》,载山西省文物局考古研究所编《古文字研究》第10辑,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45—346页。

[12]谷衍奎编:《汉字源流字典》,语文出版社2008年版,第210页。

[13]杨树达:《积微居小学金石论丛(增订本)》,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9—10页。

[14](汉)毛亨传,(汉)郑玄笺,(唐)孔颖达疏:《毛诗正义》卷16,《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上册,第524页。

[15](清)马瑞辰撰:《毛诗传笺通释》,陈金生点校,中华书局1989年版,下册,第857—858页。

[16]参见宗福邦等主编《故训汇纂》,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741页。

[17](宋)李过撰:《西溪易说》卷6,《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北京出版社2012年影印本,第17册,第698页。

[18](明)王夫之撰:《庄子通》,《船山全书》,岳麓书社2011年版,第13册,第498页。

[19]葛荣晋:《中国哲学范畴通论》,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21页。

[20]傅永聚、任怀国:《儒家政治理论及其现代价值》,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141—142页。

[21]李泽厚:《论语今读》,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271页。

[22]张端穗:《西汉公羊学研究》,台北:文津出版社2005年版,第98页。

[23]张端穗:《西汉公羊学研究》,台北:文津出版社2005年版,第99页。

[24](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影印本,第644页。

[25](清)徐灏撰:《说文解字注笺》卷13上,《续修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影印本,第226册,第580页。

[26]熊十力:《读经示要》,上海书店出版社2009年版,第11页。

[27]刘师培:《经学教科书》,陈居渊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8页。

[28]吴康:《周易大纲》,商务印书馆1938年版,第4页。

[29]吴康:《周易大纲》,商务印书馆1938年版,第5页。

[30](清)王先谦撰集:《释名疏证补》,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影印本,第309页。

[31]如《韩非子·解老》“邪心胜则事经绝”,王先慎《集解》说:“经、径,古通用。”王念孙《读书》杂志解释《荀子·劝学》“学之经”时也说:“经,读为径,即下文所谓蹊径。古读径如经,故与经通。”

[32](南朝梁)刘勰撰:《文心雕龙》,王志彬译注,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22页。

[33]林维杰:《朱熹与经典诠释》,台北:台湾大学出版中心2008年版,第237页。

[34](宋)程颢、程颐:《二程集》,王孝鱼点校,中华书局1981年版,上册,第671页。

[35](宋)程颢、程颐:《二程集》,王孝鱼点校,中华书局1981年版,上册,第463页。

[36](清)王筠撰:《说文解字句读》,商务印书馆1936年影印本,第7册,第786页。

[37](宋)戴侗撰:《六书故》,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年影印本,第519页。

[38](晋)郭璞注,(宋)邢昺疏:《尔雅注疏》卷8,《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下册,第2629页。

[39](宋)王钦臣撰:《王氏谈录》,《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北京出版社2012年影印本,第862册,第584—585页。

[40]参见(宋)郑樵撰《尔雅注》卷下,《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北京出版社2012年影印本,第221册,第266页。

[41](清)郝懿行:《郝懿行集》,吴庆峰等点校,齐鲁书社2010年版,第4册,第3527页。

[42](宋)陆佃撰:《尔雅新义》卷13,《续修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影印本,第185册,第429页。

[43]《说文解字》徐铉本“權”字条下最后有“一曰反常”四字,而徐锴本则没有。清代的徐灏认为,这四字应为徐铉所加。马叙伦也认为:“此四字本校语。”(《说文解字六书疏证》卷11)

[44](明)张自烈、(清)廖文英编:《正字通》卷3,董琨整理,中国工人出版社1996年影印本,第545页。

[45](宋)戴侗撰:《六书故》,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年影印本,第519页。

[46](明)王夫之撰:《说文广义》卷3,《船山全书》,岳麓书社2011年版,第9册,第335页。

[47]赵纪彬:《困知二录》,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255页。

[48]卢瑞容:《中国古代“相对关系”思维探讨——“势”“和”“权”“屈曲”概念溯源分析》,台北:商鼎文化出版社2004年版,第226—227页。

[49]赵纪彬:《困知二录》,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251页。

[50]赵纪彬:《困知二录》,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253页。

[51]如清代钱大昭的《广雅疏义》中,抄录《广雅》原文时写作“锤谓之”,而在他自己的疏解中,则使用的是“權”字。王念孙的《广雅疏证》中,则是写作“锤谓之權”。

[52](唐)释玄应撰,(清)庄炘、钱坫、孙星衍校正:《一切经音义》卷25,《续修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影印本,第198册,第282页。

[53](唐)释慧琳撰:《一切经音义》卷17,《续修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影印本,第196册,第474页。

[54](唐)张参撰:《五经文字》卷上,《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北京出版社2012年影印本,第224册,第255页。

[55]吴继刚:《论庄炘等对〈玄应音义〉的研究》,载徐时仪等编《佛经音义研究——第二届佛经音义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凤凰出版社2011年版,第512页。

[56]耿铭:《〈玄应音义〉文献与语言文字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306页。

[57](清)马瑞辰撰:《毛诗传笺通释》,陈金生点校,中华书局1989年版,上册,第309页。

[58]章太炎:《小学答问》,殷焕先点校,《章太炎全集》,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7册,第482页。

[59]赵纪彬:《困知二录》,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256页。

[60]赵纪彬:《困知二录》,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255页。

[61](清)马瑞辰撰:《毛诗传笺通释》,陈金生点校,中华书局1989年版,上册,第309页。

[62]“拳”字和“”字的引申义,除秤锤之外,还有勇壮、勇力等,并由此进一步引申出“權力”“權势”“權柄”之“權”,这个“權”字,也是从“”字而来的。参见马瑞辰《毛诗传笺通释》卷9、陈奂《毛诗传疏》卷19和章太炎《小学答问》等。

[63](汉)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4册,第969页。

[64]徐元诰撰:《国语集解》,王树民、沈长云点校,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218、220页。

[65](宋)蔡沈撰:《书集传》,钱宗武、钱忠弼整理,凤凰出版社2010年版,第253页。

[66](清)江声撰:《尚书集注音疏》卷10,《续修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影印本,第44册,第640页。

[67](汉)韩婴撰:《韩诗外传集释》,许维遹校释,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34页。

[68](清)苏舆撰:《春秋繁露义证》,钟哲点校,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7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