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编
甲编 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的总情况及历代户口的地域分布
说明
1.本编包括历代总的户口和田地数,分区的户口数,以及根据这些数字而作成的各种统计指标。此中主要的指标是:户口数的升降百分比,各区户口数在总数中所占的比重,各区人口密度,以及县平均户数、户平均口数和每户每口平均田地数等。
2.本编户口各表一般泛指民户。各个时期民户增长的快慢,各地区人口发展的不平衡,都反映着一定的社会经济状况。
3.本编内一些表可作为某一历史时期的阶级结构、民族关系或兵役制度等情况的参考资料,如汉初侯国所领户数,三国的兵户,唐代的课户和不课户,辽代各区出军兵丁数,北宋主客户比较,金代猛安、谋克户及正口和奴婢的比数等。
4.本编表1系关于历代户口、田地数的简要总括。至于历代各朝户口、田地数的详细情况,分别制成断代各表,并均作有每代各朝户口升降百分比一栏统计指标。
5.明、清两代有《实录》可稽,资料比较完整。尤其是《明实录》所记自成系统,备载历年户口、田地、税粮数目,为了避免割裂材料和节省篇幅,所以把税粮一项也随同户口、田地两项并列,制成本编51—64各表。
6.《清实录》自乾隆朝起即不记每年田地数,而记有清廷所掌握的存仓米谷数。当时仓粮的储备与册报人口的数目在行政上有相当的关系,故于甲表76中并列“存仓米谷数”一栏。这一部分的材料可与该表后附载的明万历初年各直省积谷数及清乾隆年间各直省存仓米谷数,和乙编表5“唐天宝八年各色米粮总数”相参看。
7.本编分区户口数各表,在区域上一般是至府、州(或郡国)一级为止。历代各县户口数,正史例不记载,只能于方志一类书中选出一些重点府、州,作成分县户口统计表,另成附编,列于乙编之后。
8.由于地广区多,且历代的行政区域变迁不一,分区各表的初步工作不得不以断代为主。关于历代各地区户口的升降,本编只作有重点地选出几种类型来作比较(甲表9—11,表37,表39)。本书使用者可按照自己的需要,根据各表提供的材料,再作进一步的比较。
9.本编和乙编各表中所列的各分区次序,不尽依照原书编次,而加以适当地统一安排,以便于前后各表之互相查对。
10.本编某些分区表,计算总数及每大区的“每县平均户数”时,已把原书只记县数而无户数或口数的府州(郡国)剔除在计算之外。
11.各表“每户平均口数”及甲表29中的辽代每户平均出军兵丁数的计算方法,亦如上例处理。
12.宋代各府、州、军的“县数”,其中个别包括有寨、镇、津等数在内(甲表38),但所占比例甚小。为统一体例起见,在计算平均数时概不列入。金代的情况不同,大多数府、州、军属下的基层行政单位为寨、镇、关、堡等,所占比重很高,因此不得不把它们包括在“县数”内来计算“每县平均户数”。
13.本编由晋至东魏分区户口数各表(甲表14—20),其中总计和每大区合计均各分别作成(一)、(二)两项,二者是有出入的。
大区合计(一):系编者根据每一大区属下各小区分计的户、口数合计得出;
大区合计(二):系照录原书所记数字。
总计(一):即为诸大区合计(一)相加之和;
总计(二):即为诸大区合计(二)相加之和,或为原书所记之总数。
14.在人口密度各表中,面积的计算方法有三个:唐、元、明、清四表(甲表28,表50,表72,表87)承中山大学地理系据顾颉刚先生等编校的《中国历史地图集古代史部分》用“方格求积法”测算得出。前、后汉两表(甲表4,表8),因各郡国(第二级行政区)的面积已有人据杨守敬地图并参照他书用求积仪算出,所以采用了这些估计数字。宋代各路面积系摘自《宋代户口》一文(《历史研究》1957年第3期)。至于晋、隋两代,因史籍只记分区户数而无口数,刘宋和东魏虽有分区口数,可惜顾氏等编校的地图未绘出各区的疆界,尚没有可作估计各区面积的适当的依据,因此,这四代的人口密度只好暂付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