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制度
“当位以节,中正以通。天地节而四时成;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这段话出自《周易》,用白话表示就是:在位妥当在于有所节制,处中守正必将行事畅通。天地有所节制而一年四季才能形成;君主以典章制度为节制,就能不浪费资财、不残害百姓。唐朝经学家孔颖达(574-648)在他的《五经正义》中注疏为:“王者以制度为节,使用之有道,役之有时,则不伤财,不害民也。”
《周易》应该是现存文献中“制度”一词的最早出处,这个“制度”就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故宋代王安石在《取材》中说:“所谓诸生者,不独取训习句读而已,必也习典礼,明制度。”再次出现“制度”一词是在《左传·襄公二十八年》中:“且夫富,如布帛之有幅焉,为之制度,使无迁也。”很明显,这里“制度”一词就是“制订法规”。唐代元结在《与何员外书》中有:“昔年在山野,曾作愚巾凡裘,异於制度。”毫无疑问,这里的“制度”就是“规定”。
以上古之所谓“制度”,与今之所谓“制度”大体是没什么区别的。而北宋地理学家朱彧在他的《萍洲可谈》卷二中说:“东坡在黄州,手作菜羹,号为东坡羹,自叙其制度。”这个“制度”与今天通用意义上的“制度”相比,是最不靠谱的,它指的是制作的方法和程序。我们的古人虽然对“制度”这个词并不陌生,但也许是受了孔夫子“述而不作”的影响,很少有哪一个中国的古圣先贤对“制度”的概念下过严谨的定义。
现代学者,美国经济学家诺斯(Douglass C. North, 1920—)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秩序和行为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显然,在诺斯的制度定义中,包含了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内涵。略早一些的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Theodore W. Schultz, 1902-1998)给制度所下的定义是:“我将一种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例如,它们包括管束结婚与离婚的规则,支配政治权力的配置与使用的宪法中所包含的规则。”再早一些的美国经济学家,制度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约翰·罗杰斯·康芒斯(John Rogers Commons, 1862-1945)称:“我们可以把制度解释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制度就是“指出个人能或不能做,必须这样或必须不这样做,可以做或不可以做的事”。所有这些定义都指明“制度”就是一种规范人或组织的行为的规则,包括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
在英语体系中,“制度”的对应词有system , institution , regime。这三个词的含义各有侧重,u system”侧重表达体系、体制、系统的意思,有时也可以包括秩序与规律的意思;“institution”侧重表达组织机构、既定的法律规则和风俗习惯,既包括条文性的,也包括实践性的; “regime”侧重表达权威性、强制性的统治,更多的时候指宏观性的制度形态。
于是我们这样认为:制度就是规程,是一个社会组织或团体中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并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它是一种行为规范,是用来约束人们思想行为的标准,是人们共同遵守的规章、条例、规则、办法等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