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变良民:传统中国城市群众集体行动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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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1971年,英国史学家霍布斯鲍姆(E. J. Hobsbawm)在一篇著名的文章《从社会史到社会的历史》(“From Social History to the History of Society”)中,谈到研究从暴动到革命这类社会冲突的意义与价值,他说:

目前这一方面的研究所以会吸引注意,理由很明显:这些行动永远是剧烈化社会结构里关键性的部分,因为毋庸置疑的,当暴动或革命发生时,社会紧张程度已到达突破点;再说,某些问题除了透过对这种激烈行动的了解是不可能弄清的,社会冲突会把某些隐晦不易察觉的事物暴露出来,吸引社会的注意力,同时扩大了我们有关这些事件的资料。 (1)

的确,社会冲突的研究,无论在中外史学界,都是社会史研究的重要议题。就中国史而言,明清城市内的社会冲突,更是社会史研究的突出问题。

在中国城市史上,明清城市的发展,在“量”方面,大都市的人口与数量较诸宋代虽没有太大的增长,但在“质”的方面,城市的经济机能却不断地强化,更重要的,是“市镇”这类非行政中心的经济型小都市大量出现。相伴随地,是大量人口集中到城镇内,都市化的现象相当明显。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从明代后期开始,在城镇内发生了许多群众运动。因为在明代以前,中国民众反乱的主角几乎都是农民,至明代后期,都市居民反抗政府的情形才大量出现,如粮食暴动、罢市、罢工、反地方官暴动、抗税暴动等等。史书上将之与农村的暴动叛乱一起泛称为“民变”,当代史家则注意到这些事件大量发生在城市的重要性,因而多称之为“城市民变”,并成为明清社会史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书研究的课题虽是城市民变,然“民变”一词是站在官方的正统立场或某一些阶层的立场,带有浓厚的价值判断,通常又多指涉具有暴力行为的事件。但这时期发生在城市的群众运动,还包括了非暴力形式的抗争、示威、游行、请愿等行为,以及上下阶级对立与社群集团的对抗等其他类型的群众运动,光用“民变”一词似不足以概括之,所以在此借用西方社会史学家查尔斯·蒂利(Charles Tilly)所使用的名称——“集体行动”(collective action),来泛称这类“人们为追求共同的权益而聚集行动的行为”(people acting together in pursuit of common interests)。(2)而本书所研究的课题,即所谓的“城市集体行动”是指:发生在城市(除包括有行政单位的城市外,还包括了没有城墙的经济性小城市——市镇),与城市居民有关,而且是在城市的环境中塑造出来的群众集体行动。时间的断限,是由明朝嘉靖年间至清朝乾隆年间为主,约当16世纪至18世纪之间。但为行文方便,在无特定指涉时仍沿用“城市民变”一词,在特定指涉集体行动中带有暴力行为的事件,称之为“集体暴动”(collective violence)。

无论是“城市民变”,或是“城市集体行动”,这类事件的大量出现,一方面反映出中国城市内社会结构的变迁,另一方面也体现出传统群众运动的特殊性格,以及传统政府如何管制城市的措施。本书想要探讨的中心问题就是,为何在明末清初的城市会出现那么多的城市民变?当时的城市民变又反映出什么特殊性?过去有关明清城市民变的研究相当丰富,本章先检讨这些研究成绩。而过去西方无论是史学界或社会学界,对城市群众的集体暴动,也累积了相当多的理论与实证研究,这些前人的研究,也对本书之撰述有相当大的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