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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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央银行支付系统及其核算

中央银行支付系统的作用,从微观上讲,是解决个人及单位的跨行支付问题,而其跨行支付引起的商业银行之间的资金往来,最终要由中央银行清算。因为中央银行是商业银行的开户行,即各商业银行必须在中央银行开户,从而就引起了宏观问题,即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手段的实施需要通过中央银行的支付系统为商业银行实现转账,所以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其支付系统是实现其中央银行职能的基础设施。

如前所述,中央银行支付系统包括四大系统:电子联行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大额支付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

一、电子联行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电子联行往来是作为中央银行为各商业银行办理转账和资金清算的较早的支付系统,1991年初步建成使用,2000年基本完善。它是通过电子计算机网络和卫星通信技术进行异地资金划拨的账务系统,运行方式是星形结构、纵向往来、随发随收、当时核对、每日结平,实现了汇款和清算同步功能。

(一)电子联行往来中使用的会计科目

中央银行电子联行往来使用下面两类会计科目:

1. “电子联行往账”“电子联行来账”“电子清算资金往来”科目

这些科目都属于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其中,“电子联行往账”与“电子联行来账”是为发生往账来账的基层行使用的,双方反映余额,不轧差,日终转入电子清算资金往来。“电子清算资金往来”科目是为清算使用的,余额轧差反映。该类科目下按往来上下级行设置二级科目明细核算。

2. “××银行存款”科目

这类科目是中央银行为各商业银行开立的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账户的名称,其中“××”是个指代,具体到如工商银行存款、建设银行存款、农业银行存款、中国银行存款、交通银行存款等,属于中央银行的负债性质的科目,余额在贷方,余额不足支付需要贷款,不能透支。该科目下按各商业银行名称设分户进行明细核算。中央银行作为最后清算者,通过这些账户为各商业银行办理资金转账和资金清算。

(二)电子联行往来的账务处理

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核准的发有电子联行行号的银行机构构成联行往来的主体,参与者包括汇出行、发报行、转发行、收报行和汇入行。其中,汇出行、汇入行属于商业银行,是引起中央银行电子联行往来的发起者和收受者。

1.汇出行

商业银行的许多业务需要通过中央银行电子联行往来转账完成,如异地跨系统转汇款项、异地同业拆借、异地系统内资金调拨等,因而商业银行可以根据业务性质填制相关汇款凭证,委托其开户行中央银行发报汇款。汇出行根据开户行中央银行汇款凭证回单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科目(根据业务性质而定,参见“第六章 金融机构往来业务的核算”)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2.发报行

中国人民银行相当于为开户的商业银行办理转账结算。根据商业银行填交的纸质凭证或联网传输的电子汇款信息填制或系统生成相关汇款凭证。发报行凭相关联次记账和发报,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银行存款户

贷:电子联行往账——转发行户

每天营业终了,发报行与转发行核对当日往账笔数与金额无误并收到对账正确回执后,打印“电子联行往账”科目日结表,将“电子联行往账”科目余额转入“电子清算资金往来”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电子联行往账——转发行户

贷:电子清算资金往来

3.转发行

转发行,即电子联行清算总中心,收到发报行发来的往账信息,经确认无误后向发报行发送收电回执,并按收报行行号清理出各行的笔数金额向收报行转发汇划信息,待收报行发回收电回执后予以验证。每日营业终了,转发行与发报行、收报行核对无误,并汇总各行的借、贷资金,汇总后的各行借、贷资金总额应该相等,便可轧平当日账务,打印出电子联行往来平衡表。

4.收报行

收报行作为汇入行的开户行,主要是为汇入行入账。收报行收到转发行发来的来账信息经审核无误后向转发行发送收电回执,按汇入行打印电子联行来账清单或补充报单、电子联行来账汇总清单、划收款凭证。收报行以划收款凭证代贷方传票,电子联行来账清单第一联作为附件,另编电子联行来账转账贷方传票。会计分录为:

借:电子联行来账——转发行户

贷:××银行存款——××银行存款户

每日营业终了,收报行与转发行对清当日来账后,打印“电子联行来账”科目日结表并编制转账传票,结转电子联行来账余额,将“电子联行来账”科目余额转入“电子清算资金往来”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电子清算资金往来

贷:电子联行来账——转发行户

5.汇入行

商业银行收到收报行划来款项,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科目(根据所收款项性质而定,参见“第六章 金融机构往来业务的核算”)

以上是划拨代收款项,如划拨代付款项则划拨程序相反、会计分录相反。

由上述核算情况看,中央银行电子联行往来资金清算只是由总行清算中心结平账务,并未像商业银行的联行清算那样需要向上实存备付金并从备付金账户头寸中清算。

二、小额支付系统

2006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运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与大额支付系统并称为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本部分根据《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概括介绍小额支付系统及其会计处理相关内容。

(一)小额支付系统的会计核算

小额支付系统的全称为小额批量电子支付系统(Bulk Electronic Payments System, BEPS)。所谓小额,目前定于20 000元以下,批量是指按照收款银行进行归集,像邮局分拣信件一样,所有去往同一家收款银行的支付被打包成一个批次,用一个电子支付指令由系统发往收款银行,并于当日轧差净额清算资金。如果没有这套系统,各银行必须每两家之间都建立联系才能做清算,费时费力。BEPS系统让各银行都与央行联系,能够快速传输数据,可以实现客户同城异地跨行实时存取款和银行间资金当日清算,是体现央行清算功能的中介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实行7× 24小时不间断运行,系统工作日为自然日,其资金清算时间为大额支付系统的工作时间。

小额支付系统的支付流程如下:A地A银行→A地央行数据中心→央行数据总中心→B地央行数据中心→B地B银行。

1.小额支付业务类型

小额支付系统处理下列跨行支付业务:

(1)普通贷记支付业务。普通贷记支付业务是指付款行向收款行主动发起的付款业务,包括汇兑、委托收款(划回)、托收承付(划回)、国库贷记汇划业务、网银贷记支付业务等。

(2)定期贷记支付业务。定期贷记支付业务是指付款行依据当事各方事先签订的协议,定期向指定收款行发起的批量付款业务,包括代付工资业务、代付保险金、养老金业务等。

(3)实时贷记支付业务。实时贷记支付业务是指付款行接受付款人委托发起的、将确定款项实时贷记指定收款人账户的业务,包括个人储蓄通存业务等。

(4)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是指收款行向付款行主动发起的收款业务,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机构间的借记业务、国库借记汇划业务、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普通借记支付业务。

(5)定期借记支付业务。定期借记支付业务是指收款行依据当事各方事先签订的协议,定期向指定付款行发起的批量收款业务,包括代收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费业务、国库批量扣税业务等。

(6)实时借记支付业务。实时借记支付业务是指收款行接受收款人委托发起的、将确定款项实时借记指定付款人账户的业务,包括个人储蓄通兑业务、对公通兑业务、国库实时扣税业务等。

下面主要介绍普通贷记支付业务、普通借记支付业务,其余可以类推。

2.会计科目设置

系统支付和清算时使用下列科目:

(1)“××银行存款”科目。其中,“××”是商业银行具体名称的指代,核算各商业银行存入的款项,是央行的负债。

(2)“小额支付往来”科目。本科目核算支付系统发起清算行和接收清算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结算往来款项,属于共同性质科目,余额轧差反映。年终,本科目余额全额转入“支付清算资金往来”科目,余额为零。

(3)“支付清算资金往来”科目。本科目核算支付系统发起清算行和接收清算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结算汇差款项。年终,“小额支付往来”科目余额核对准确后,结转至本科目,余额轧差反映。

(4)“汇总平衡”科目。本科目由国家处理中心专用,用于平衡国家处理中心代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库)账务处理,不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库)的核算。

“小额支付往来”“支付清算资金往来”“汇总平衡”三个联行类科目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等机构名称分设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3.普通贷记业务的核算

普通贷记业务的核算按照支付流程所涉及的各节点上的银行发起信息进行处理。

(1)付款行的处理。付款行分为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机构。

①商业银行发起业务的处理。根据客户提交的普通贷记凭证(或信息),审核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户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完成账务处理后,其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直连的,行内系统按收款行组包后发送前置机。前置机收到业务包后,对包的格式、业务权限、每笔业务的金额上限进行检查,并对包的笔数和金额总分核对后,逐包加编地方押发送至城市处理中心(以下简称CCPC)。

付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间连的,由业务操作员手工录入、复核,或者从磁介质导入,前置机对提交的业务按收款清算行组包并加编地方押后发送至CCPC。

②中国人民银行(库)发起业务的处理。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根据其具体业务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后,分别在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以下简称ABS)和国家金库会计核算系统(以下简称TBS)内按收款行组包后,加编地方押发送至CCPC。

(2)付款行的CCPC的处理。付款行所在的CCPC收到付款行发来的业务包后,进行格式、业务权限等合法性检查并核验地方押。CCPC 收到ABS 和TBS 提交的业务包后,除按上述规定检查外,还要按组包规则进行检查,对业务包的笔数和金额进行总分核对。

①同城业务的处理。CCPC对检查、核押无误的同城业务进行净借记限额检查。检查通过的,纳入轧差处理并对业务包标记“已轧差”状态,转发收款行,同时向付款行返回“已轧差”信息;检查未通过的,将业务包做排队处理并向付款行返回“已排队”信息。

②异地业务的处理。CCPC 对检查、核押无误的异地业务加编全国押后转发国家处理中心(以下简称NPC)。

(3)NPC的处理。NPC 收到CCPC 发来的业务包,进行合法性检查并核验全国押,再对检查核押无误的业务包进行净借记限额检查。检查通过的,纳入轧差处理并对包标记“已轧差”状态,转发收款行所在的CCPC,同时向付款行的CCPC 返回已轧差信息;检查未通过的,将业务包做排队处理并向付款行的CCPC 返回已排队信息。

(4)收款行的CCPC 的处理。该CCPC收到NPC 发来的业务包,核验全国押无误后,加编地方押并转发收款行。

(5)收款行的处理。

①商业银行接收业务的处理。银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直连的,前置机收到CCPC 发来的业务包,逐包确认并核地方押无误后,发送至行内系统拆包并立即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吸收存款——××户

银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相联,前置机收到CCPC 发来的业务包后,逐包确认并核验地方押无误后拆包,银行将业务明细转存磁介质或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格式的来账清单或统一印制的来账凭证打印支付信息,送行内系统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②人民银行(库)接收业务的处理。ABS 和TBS 收到CCPC 发来的业务包,逐包确认并核地方押无误后,根据业务具体性质做相应账务处理。

4.普通借记业务

普通借记业务包括发起借记业务和借记业务回执的处理全过程。

(1)收款行的处理。商业银行(直连的或间连的)、ABS 和TBS 对需要发起的借记业务,不同于贷记业务的是需要确定每笔业务的借记回执信息最长返回时间N日(应在报文中记载N,借记回执信息返回基准时间≤N≤5),并按相同的N和付款行组包后发送前置机。其余处理手续同贷记业务,但登记账簿方向相反。

(2)CCPC 的处理。收到收款行发来的业务包后,CCPC进行合法性检查并核验地方押,无误后登记借记业务登记簿。CCPC 收到ABS 和TBS 发来的业务包,除按上述规定检查外,还要按组包规则进行检查,并对业务包的笔数和金额进行总分核对。CCPC 对同城业务转发付款清算行,对异地业务加编全国押后发送NPC。

(3)NPC 的处理。收到CCPC 发来的业务包,NPC进行合法性检查并核验全国押,无误后登记借记业务登记簿并将业务包转发付款行的CCPC。

(4)付款行的CCPC 的处理。收到NPC 发来的业务信息,CCPC核验全国押无误后,登记借记业务登记簿并加编地方押后转发付款行。

(5)付款行的处理。商业银行(与前置机直连的或间连的)、ABS 和TBS收到CCPC 发来的业务包,逐包确认并核验地方押无误后,登记借记业务登记簿并发送至行内业务处理系统拆包和处理。

商业银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拆包后,立即检查协议,执行扣款。付款人当日账户足够支付的进行账务处理;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的,于次日直至借记回执信息最长时间的T+N日(T为轧差节点的转发日期)内执行扣款并做账务处理。付款行扣款成功时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户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付款(清算)行对原包业务全部扣款成功的应立即返回借记业务回执包,到期日原包业务无论扣款是否成功,都应返回借记业务回执包,包中附扣款成功和扣款失败的业务明细。付款(清算)行将借记业务回执包发送或录入(间联的)前置机,前置机对包的格式、业务权限进行检查,将回执包与原包核对无误后,加编地方押发送CCPC。

(6)付款行的CCPC 的处理。CCPC收到付款行发来的借记业务回执包,进行合法性检查并核验地方押。CCPC 收到ABS 和TBS 提交的业务包,除按上述规定进行检查外,还应按组包规则进行检查,并对借记业务回执包的笔数和金额进行总分核对。CCPC对检查、核押无误的同城借记业务回执包中成功金额进行净借记限额检查。CCPC对检查通过的实时纳入轧差处理、销记登记簿,并对包标记“已轧差”状态后转发收款行,同时向付款行返回已轧差信息;净借记限额检查未通过的,做排队处理并向付款行返回已排队信息。CCPC对检查、核押无误的异地借记业务回执包加编全国押后发往NPC。

(7)NPC 的处理。NPC收到CCPC发来的借记业务回执包,进行合法性检查并核验全国押。NPC 对检查、核押无误的借记业务回执包中成功金额进行净借记限额检查。检查通过的实时纳入轧差处理,销记登记簿,并对包标记“已轧差”状态后转发收款行CCPC;净借记限额检查未通过的,进行排队处理并向付款行CCPC 返回已排队信息。

(8)收款行的CCPC 的处理。CCPC 收到NPC 发来的借记业务回执包,核验全国押无误后销记登记簿,并加编地方押转发收款行。

(9)收款行的处理。商业银行收款行收到CCPC 发来的借记业务回执包,逐包确认并核验地方押无误后销记登记簿,送至行内业务处理系统拆包,并立即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吸收存款——××户

中国人民银行(库)接收业务的处理:ABS 和TBS 收到CCPC 发来的借记业务回执包,逐包确认并核地方押无误后,销记借记业务登记簿并拆包进行相应处理。

5.资金清算

NPC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门的规定,通过操作终端设置异地日间和同城日间轧差净额提交清算的场次和时间,NPC 和CCPC 在规定提交时点对本场轧差净额进行试算平衡检查,检查无误后自动提交系统清算。法定节假日期间,小额支付系统每日异地业务轧差净额和同城业务轧差净额不提交清算,在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大额支付系统工作日提交清算。

NPC 收到同城和异地轧差净额清算报文,试算平衡检查无误后,自动完成相关账务处理。

(1)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库)轧差净额的处理。

①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库)贷方差额的,会计分录为:

借:小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行(库)户

贷:汇总平衡——人民银行××行(库)户

②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库)借方差额的,会计分录为:

借:汇总平衡——人民银行××行(库)户

贷:小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行(库)户

(2)属于商业银行清算轧差净额的处理。

①属于贷方差额的,会计分录为:

借:小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行户

贷:××银行存款——××行户

②属于借方差额的,如清算账户可用头寸足以支付,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行户

贷:小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行户

③如清算账户可用头寸不足支付,做排队处理。

完成账务处理后,小额支付系统自动生成清算通知发送至各参与者。

6.各节点对各类反馈信息的处理

付款行、CCPC、NPC、收款行等各节点收到系统发出已拒绝、已排队、已轧差和已清算通知后,应修改相应业务的状态。仅以商业银行收到“已清算”信息为例,付款行收到“已清算”通知,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收款行收到“已清算”通知,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三、大额支付系统

2005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正式运行大额支付系统。大额支付系统的全称为大额逐笔实时支付系统(HVPS)。“大额”是指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支付业务,“逐笔实时”是指随叫随发业务。单笔发报并全额资金清算,区别于小额支付的批量(打包)发报并轧差清算,是央行对银行业提供的跨行支付并资金清算系统。

本部分根据《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概括介绍大额支付系统及其会计处理相关内容。

(一)大额支付系统支付流程与业务范围

1.大额支付系统支付流程

大额支付系统支付流程如下: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发报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报中心→接收清算行→接收行。其中,发起行是向发起清算行提交支付业务的参与者;发起清算行是向支付系统提交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发起清算行也可以作为发起行向支付系统发起支付业务);发报中心是向国家处理中心转发发起清算行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是接收、转发支付信息,并进行资金清算处理的机构;收报中心是向接收清算行转发国家处理中心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接收清算行是向接收行转发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接收行是从接收清算行接收支付信息的参与者(接收清算行也可以作为接收行接收支付信息)。

2.大额支付系统业务范围

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业务如下:

(1)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发起的异地跨行贷记支付业务,如汇兑、托收承付划回、电子商业汇票。其中,电子商业汇票是由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生成,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大额支付系统的一个无户特许参与者,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起即时转账业务,完成票据对付业务处理。大额支付系统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分配一个虚拟城市处理中心节点号,因此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同时也是大额支付系统的一个城市处理中心节点。

(2)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发起的贷记支付业务及内部转账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对直接参与者的下列内部转账业务:①存取款业务;②再贴现资金的处理;③再贷款的发放与收回;④利息收付的处理。

(3)同城范围内各银行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行内异地汇划业务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

(二)大额支付系统的会计核算

1.会计科目及账户。

(1)“××银行存款”科目。本科目核算各银行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存款类科目按直接参与者(不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机构)、特许参与者分设清算账户。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银行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特许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特定业务的机构。

对于经批准参与大额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将其清算账户信息发送至国家处理中心,清算账户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负责管理,集中存放在国家处理中心。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在其清算账户存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本机构及所属间接参与者(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参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

(2)联行类科目。联行类科目与小额支付系统相同,分设下列三个科目:

①“大额支付往来”科目。本科目核算支付系统发起清算行和接收清算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结算往来款项,余额轧差反映。年终,本科目余额全额转入“支付清算资金往来”科目,余额为零。

②“支付清算资金往来”科目。本科目核算支付系统发起清算行和接收清算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结算汇差款项。年终,“大额支付往来”科目余额对清后,结转至本科目,余额轧差反映。

③“汇总平衡”科目。本科目由国家处理中心专用,用于平衡国家处理中心代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库)账务处理,不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库)的核算。

“大额支付往来”“支付清算资金往来”“汇总平衡”科目按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和电子联行转换中心等机构分设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2.大额支付业务处理(按上述支付流程所涉及的各机构为序)

(1)发起行(发起清算行)的处理,包括商业银行及其开户的央行的处理。

①商业银行的处理。商业银行根据发起人(客户)提交的原始凭证和要求,确定普通、紧急的优先级次(救灾战备款为特急;低于规定的大额金额起点的,应设定为紧急)。行内业务处理系统未与前置机直连的,由业务操作员录入和复核;与前置机直连的,将规定格式标准的支付报文发送前置机系统,由系统自动逐笔加编地方密押后发送发报中心;待国家处理中心清算资金后接收回执。发起和清算后的会计分录同小额支付业务处理的会计分录。

②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及国库部门的处理。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及国库部门发起大额支付业务时,属于县级中国人民银行(库)发起业务的,在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国库会计核算系统)录入复核相关业务信息,并发送至地(市)中国人民银行(库)。地(市)中国人民银行(库)收到县级网点发来的业务,及其自身的业务,根据业务形式(参见“第六章 金融机构往来业务的核算”)进行账务处理,并逐笔加编地方密押后发送发报中心,待国家处理中心清算资金后接收回执。

(2)发报中心的处理。发报中心收到发起清算行发来的支付信息,确认无误后,逐笔加编全国密押,实时发送国家处理中心。

(3)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国家处理中心收到发报中心发来的支付报文,逐笔确认无误后,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①发起清算行、接收清算行均为商业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行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行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行户

贷:××银行存款——××行户

②发起清算行为商业银行,接收清算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或国库部门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行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行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行(库)户

贷:汇总平衡——人民银行××行(库)户

③发起清算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或国库部门,接收清算行为商业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汇总平衡——人民银行××行(库)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行(库)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行户

贷:××银行存款——××行户

④发起清算行、接收清算行均为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或国库部门的,会计分录为:

借:汇总平衡——人民银行××行(库)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行(库)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行(库)户

贷:汇总平衡——人民银行××行(库)户

上述发起清算行为商业银行的,其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时,国家处理中心将该笔支付业务进行排队处理。国家处理中心账务处理完成后,将支付信息发往收报中心。

(4)收报中心的处理。收报中心接收国家处理中心发来的支付信息,确认无误后,逐笔加编地方密押实时发送接收清算行。

(5)接收清算行(接收行)的处理如下:

①商业银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直连的,前置机收到收报中心发来的支付信息,逐笔确认后发送至银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进行账务处理;未与前置机直连的,前置机收到信息逐笔确认后,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打印支付信息,传递至行内业务处理系统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同小额支付业务处理的会计分录。

②地(市)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及国库部门接收大额支付业务信息时,逐笔确认后,使用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打印支付信息进行账务处理。接收行为县级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库)的,通过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国库业务处理系统)将支付信息传送县级网点(库),由县级网点(库)进行相应处理。

(三)电子联行与大额支付系统转换的业务处理

1.支付系统发往电子联行的业务处理

支付系统参与者发往电子联行通汇行的大额支付业务,使用电子联行专用汇兑报文。其他处理比照大额支付业务发起行(发起清算行)的处理。

发报中心收到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发来的支付信息,确认无误,逐笔加编全国密押,实时发送国家处理中心。

国家处理中心收到电子联行专用汇兑报文,对接收行行号进行自动识别,不属于汇往电子联行机构的,做拒绝处理;属于汇往电子联行机构的,确认无误后,分别视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比照上述大额支付业务“(3)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只是在“大额支付往来”和“汇总平衡”科目下按“电子联行转换中心户”二级科目核算。

电子联行转换中心收到国家处理中心发来的支付信息,解押确认后,将该笔支付信息的各要素分别转换为电子联行的对应要素,转换成功后,自动编制电子联行密押,发送电子联行主站。发送电子联行主站成功的,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汇总平衡——支付系统户

贷:电子联行往账

发送电子联行主站不成功的,转换中心自动进入“资金暂存——支付系统户”科目进行暂收处理,查复后,再行处理。

2.电子联行发往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

电子联行通汇行发往支付系统参与者的支付业务,根据电子联行的有关规定,不论金额大小,将支付信息通过电子联行主站发送转换中心。

转换中心收到电子联行主站发来的信息,解押确认后,将该笔业务的各信息要素自动转换为支付系统对应的要素,生成支付系统业务报文,自动编制支付系统全国密押,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成功自动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电子联行来账

贷:汇总平衡——支付系统户

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收到转换中心发来的支付信息,确认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汇总平衡——电子联行转换中心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电子联行转换中心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行户

贷:××银行存款——××行户

账务处理完成后向收报中心发送支付信息,接收清算行比照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

四、同城票据交换系统

同城票据交换系统是20世纪80年代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用以组织同一城市及所辐射的一定区域范围内的跨行资金汇划清算系统,是专门处理参与行提交的纸质票据交换及其资金清算的系统。2007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成功运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可将实物支票截留转换为支票影像信息,并通过计算机及网络将支票影像传递至出票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支持支票全国通用。这对同城票据交换是一个革命性的改变:变全国为同城、变纸质票据为屏幕影像、变到票据交换所亲手交换为电子传送。

(一)同城票据交换所集中交换

在大中城市,央行设置票据交换所,指定交换时间和场次,对参加票据交换的商业银行核发交换号。持有交换号的银行按规定时间参加交换。

1.日间交换

持有交换号的各银行将同城结算票据和凭证进行清分,包括支票、银行本票、进账单、委托收款凭证、各种代收费清单、异地跨系统转汇清单等。各银行将需要交换的他行票据和凭证集中提交到交换所进行交换,当场交换后,将需提回的票据一并轧算差额,并根据应收、应付差额向交换所填交收款、付款凭证请求清算。

2.日终清算

各交换行应根据票据轧差净额填交收款或付款凭证。中国人民银行票据交换所对每场交换的票据轧差净额,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报送清算中心进行清算。中国人民银行清算中心在各交换行备付金存款账户统一进行转账,实现资金的实收实付的清算。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清算原则和程序如下:

(1)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清算的原则。根据《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的规定,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清算的原则如下:

①一场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不论借记方是否清算,对所有应贷记的清算账户做贷记处理。

②一场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未全部清算完毕的,可以进行下一场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的发送和清算。

③日间透支限额可以在清算窗口开启前用于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的清算。

④已发送的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的清算不受清算账户借记控制的限制。

⑤清算窗口时间结束前,所有排队待清算的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必须全部清算。

(2)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清算的处理程序。

①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处理。根据《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中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的业务处理的规定,同城清算系统完成当场试算平衡后,将待发送的轧差净额业务,按规定的报文格式生成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信息报文,加编地方押后发送CCPC。CCPC 收到该报文,进行合法性检查,核验地方押无误后,转发至同城清算系统所在城市的ABS。ABS 收到报文检验并试算平衡无误后,对不涉及清算账户的轧差净额,由ABS 内部处理。

对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为应收差额的,会计分录为:

借:同城票据交换

贷:××银行存款——××行户

对于轧差净额为应付差额的,会计分录则相反。

同时,涉及清算账户的轧差净额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起同城轧差净额清算报文,经CCPC 提交NPC 清算。

②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根据《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中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清算的规定,票据交换所将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提交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将涉及清算账户(不涉及清算账户的,由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处理)的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通过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向发报中心发送同城轧差净额清算报文。发报中心收到报文,检查无误后,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到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报文,检查无误后做账务处理。

属于贷记清算账户的,会计分录为:

借:汇总平衡——人民银行××行户(国家处理中心处理)

同城票据交换(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处理)

贷:××银行存款——××行户(国家处理中心处理)

属于借记清算账户的,头寸足以支付的,国家处理中心立即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行户(国家处理中心处理)

贷:汇总平衡——人民银行××行户(国家处理中心处理)

同城票据交换(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处理)

头寸不足以支付的,做排队处理,通知该清算账户所属商业银行筹措资金,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会计营业部门。待该商业银行筹足资金后,立即借记该清算账户。清算窗口关闭时,仍未筹足资金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按有关规定提供高额罚息贷款。

(3)区域性票据交换轧差净额的处理。区域业务是指同一分中心覆盖范围内不同城市(县)间的业务。

①主办城市或参与城市属于支付系统运行城市的,其城市内票据交换轧差净额的清算按照上述处理手续处理。

②主办城市和参与城市同属于支付系统通汇城市的,由应付差额城市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向对方城市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大额支付汇兑报文(业务种类为“61-区域票据交换”)清算资金。

③主办城市或参与城市属于电子联行通汇城市的,由应付差额城市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向对方发起电子联行专用汇兑报文(电子联行业务报文)清算资金。

(4)经批准暂时保留的同城清算系统、银行卡系统等其他清算系统的轧差净额,提交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处理,处理流程比照上述程序处理。

(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

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CIS)是运用影像技术将实物支票转换为支票影像信息,通过计算机和网络将支票信息传递至出票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实现支票全国通用的业务处理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已于2007年6月在全国上线运行该系统。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继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后建设的又一项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定位于处理银行机构跨行和行内的支票影像信息交换,其资金清算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覆盖全国的小额支付系统处理。支票影像业务的处理分为影像信息交换和业务回执处理两个阶段,即支票提出银行通过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将支票影像信息发送至提入行提示付款;提入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向提出行发送回执完成付款。

1.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的结构与接入模式

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为两级两层结构,如图4-3所示。

图4-3 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总体结构图

第一层为全国支票影像交换中心(总中心)及其灾难备份中心,总中心与支付系统国家处理中心(NPC)同位摆放,灾备中心与支付系统灾备中心同位摆放。第二层为支票影像交换分中心(省中心或区域中心),分中心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CCPC)同位摆放。各省会(首府)、地(市)及县级同城票据交换所通过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前置机,以平等主体身份与当地分中心连接。

2.商业银行的接入模式

各商业银行可以根据本行业务需要参加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选择分散接入模式或集中接入模式向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提交业务。

(1)分散接入模式。分散接入模式是指商业银行未与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联网,商业银行采取传递支票实物或磁介质方式,通过当地票据交换所前置机向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提交业务。其业务路径为:商业银行→票据交换所→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票据交换所→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的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可以采取分散接入模式办理支票影像交换业务。

(2)集中接入模式。集中接入模式是指商业银行具备影像采集条件,其所辖各级票据交换机构以省级或全国机构为单位,通过本行前置机提交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处理。其中,全国性银行省级机构或地方性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可集中接入分中心,全国性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可集中接入总中心。其业务传递路径为:商业银行地区分支机构→商业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分中心)→其他商业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其他商业银行地区分支机构。

在集中接入模式下,根据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总中心或分中心与商业银行连接是否使用前置机,将其划分为集中接入直联方式和集中接入间联方式。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直接与全国商业银行行内系统相联称为直联方式,即商业银行行内系统与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总中心或分中心之间按照约定的报文格式相互直接通信。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与商业银行行内系统没有直接连接的称为间联方式。在间联方式下,支票影像业务通过商业银行前置机客户端以磁介质导入方式,检查通过后由商业银行前置机转发给总中心或分中心。

3.支票影像业务的种类

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业务主要有两类:支票业务和通用业务。

(1)支票业务。对于支票业务,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主要处理异地的跨行和行内支票影像交换业务。根据支票的提出行和提入行所在地区不同,该业务可以分为全国业务和区域业务。全国业务指不同分中心覆盖范围内的业务,区域业务指同一分中心覆盖范围内不同城市(县)间的业务。

(2)通用业务。通用业务是指支票以外其他支付业务。目前,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可以支持其他类型借记业务,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的影像传递处理。

4.支票影像业务基本原理

全国支票影像系统的业务处理基本原理是持票人开户行(提出行)收到持票人提交的异地支票后,自行或委托同城票据交换所采集支票影像并制作支票影像信息,通过本行或票据交换所的前置机将影像信息传送至出票人开户行(提入行)。提入行对收到的影像信息审核后,将审核结果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告知提出行,小额支付系统负责对其中同意付款的支票影像业务完成资金轧差清算。

5.全国支票影像系统业务的处理流程

这里主要介绍支票影像业务处理的总体业务流程。

(1)前提条件。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与小额支付系统共享业务要素数据、行名行号数据;未参加小额支付系统的票据交换银行需要指定本行在小额支付系统中的业务代理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的资金清算统一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处理;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与小额支付系统运行时序相同。

(2)总体业务处理流程。支票业务处理按处理次序分为五个步骤:第一步,提出支票影像信息;第二步,支票影像信息交换;第三步,支票影像信息的接收及确认;第四步,支票业务回执处理;第五步,提出支票业务信息归并及销记。

①提出支票影像信息。提出支票业务报文由支票的电子清算信息和影像信息两部分组成。如果实物支票未付粘单,影像信息包括支票的正反两面;如果实物支票附带粘单,影像信息包括支票的正面和最后一手委托收款背书的粘单,支票所有背书信息在电子清算信息中记录。

如果采取实物支票方式,商业银行应将实物支票按同城和异地分类整理后送交至票据交换所。票据交换所对同城支票按照现行同城票据交换模式处理;对于异地支票先通过清分机或扫描仪采集支票影像,再通过专用外挂软件录入支票的电子清算信息,并按照规定格式组成提出支票业务报文,转存磁介质后通过前置机客户端提交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

如果商业银行具备影像采集条件,应负责自行采集支票影像信息,同时通过本行系统或专用外挂软件录入电子清算信息,按照规定格式组成提出支票业务报文并转存磁介质,通过票据交换所前置机提交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处理。

如果商业银行采取联网方式的,由其分支机构负责自行采集影像信息并录入电子清算信息,通过行内系统上传至上级管辖行,上级管辖行负责按照规定格式组成提出支票业务报文,通过行内系统与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的接口以联网方式提交支票影像业务。

②支票影像信息交换。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前置机收到提出行提交的支票业务报文后,进行合法性检查无误后实时转发至提出行分中心,分中心根据业务提入行所在区域及接入模式不同做相应转发处理。

区域业务。支票业务报文属于区域业务且提入行采取分散接入模式的,分中心实时转发至提入行所在地票据交换所前置机;支票业务报文属于区域业务且提入行采取集中接入模式的,分中心实时转发至提入行前置机。

全国业务。支票业务报文属于全国业务且提入行采取分散接入模式的,经总中心、提入行分中心转发至提入行所在地票据交换所前置;支票业务报文属于全国业务且提入行采取集中接入模式的,经总中心、提入行分中心转发至提入行前置机。

为便于对支票业务报文的回执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的前置机、分中心、总中心等节点均建立支票业务登记簿,对本节点转发的支票业务报文业务状态进行管理。

③支票影像信息的接收及确认。提入行根据自身的系统接入模式,从前置机接收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发来的支票业务报文。

分散接入模式。提入行为商业银行且采取分散接入模式的,当地票据交换所负责通过前置机客户端导出支票业务报文,转存磁介质文件后送交商业银行。商业银行通过专用外挂软件或行内系统对磁介质文件进行解析处理。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可以使用该方式从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提回支票影像信息。

集中接入模式。提入行为商业银行且采取集中接入间联模式的,商业银行前置机收到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发来的支票业务报文后,通过前置机客户端导出支票业务报文,转存磁介质并通过专用外挂软件或行内系统对磁介质文件进行解析处理。提入行为商业银行且采取集中接入直联方式的,商业银行前置机接收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发来的支票业务报文后,通过系统接口自动转发至商业银行行内系统。商业银行行内系统负责对支票业务报文进行解析处理。

提入行收到支票业务报文后,对支票影像信息与清算信息是否匹配、票面信息是否合规、印鉴和支付密码是否正确等进行核验,并记录核验结果,核验成功且付款人账户余额足够时,进行扣款账务处理。需要强调说明的是,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仅负责在提出行和提入行之间传递支票影像信息,其资金清算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处理。

④支票业务回执处理。提入行根据支票业务报文的检验结果相应生成支票业务回执报文,其中对核验且扣款成功的支票业务生成付款确认回执,对核验失败或扣款不成功的支票业务生成退票回执并标明退票原因。在规定的回执返回期限内,提入行根据小额支付系统的组包规则,通过联行系统或小额支付系统客户端,按照同一收款清算行组成支票业务回执包(含付款确认回执和退票回执)并送交小额支付系统处理。

小额支付系统收妥后对提入行所属的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进行净借记限额检查。净借记限额检查通过的,实时纳入双边轧差并转发至提入行,当日内完成资金清算。检查未通过的,业务包在轧差节点做排队处理。

提出行和提入行(或两者的小额支付系统代理行)共同属于同一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的(如同一分行),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必须按照小额支付系统组包规则,在行内系统或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前置机客户端组成发起清算行和接收清算行均为自身的支票回执业务包。小额支付系统收到该类回执包后,不进行净借记限额检查,直接对该回执包进行轧差转发处理。

⑤提出支票业务信息归并及销记。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每日日切后,各分中心需要将当日本中心转发的区域业务的电子清算信息自动归并至总中心。总中心建立支票业务登记簿,登记包括全国业务和区域业务在内的所有支票业务报文的电子清算信息。小额支付系统每日日切后将当日已经轧差的支票业务回执包发送至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总中心。总中心根据回执包信息相应更新本节点的支票业务登记簿,对已付款确认和已退票的支票业务报文做销记处理,更新完毕后将更新信息自动下发至各分中心、前置机等下级节点。各分中心、前置机相应更新本节点的支票业务登记簿。同时,总中心将当日纳入销记处理的支票业务回执明细分发至相应分中心供查询统计。

6.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的账务处理

(1)提入行的处理。提入行已参加小额支付系统的,提入行行内系统根据提入的支票业务报文及核验结果(确认付款或退票),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生成小额支付系统支票回执报文,并按同一清算行组成支票回执业务包,包中附带确认付款回执和退票回执的业务明细。提入行将回执包发送至小额支付系统总分中心并销记支票业务登记簿。提入行接收小额支付系统总分中心返回的已拒绝、已排队、已轧差、已清算通知,并修改对应业务状态。

提入行对确认付款的支票业务进行扣款,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单位活期存款——付款人户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提入行接到小额支付系统发来的已清算通知时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提入行未参加小额支付系统的,提入行接收到支票业务报文后按规定进行核验,并将核验结果(确认付款或退票)告知小额业务代理行,小额业务代理行根据提入的支票业务报文及核验结果(确认付款或退票)自动转换为小额支付系统支票回执报文。小额业务代理行的具体账务处理同上。

(2)提出行的处理。提出行(或其小额业务代理行)接收总中心发送的支票回执业务包并核验密押,无误后向总中心返回确认信息。如果核押错误,提出行做拒绝处理。提出行为直联方式的,支票回执业务包直接发送至行内系统进行处理;间联方式的提出行根据收到的支票回执业务包,使用中央银行规定格式的来账清单和统一印制的来账凭证打印支付信息,送行内系统进行处理。

提出行行内系统对回执确认付款的,匹配并销记支票业务登记簿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吸收存款——单位活期存款——收款人户

提出行收到总中心转发的已清算通知后,行内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如提出行行内系统对回执拒绝付款的,匹配并销记提出支票业务登记簿后,打印退票理由书并连同支票实物通过票据交换所退还持票人。